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2024-05-14

1. 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章程的约定向公司缴纳出资,这是股东对公司所应承担的首要的和基本的义务。各国立法一般均对股东的出资义务作了严格的规定,以维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股东未实际出资,而是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虚假验资证明,从而注册成公司的,则属于虚假出资的问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就民事责任而言,具体包括对公司所负之责任、对公司其他股东所负之责任及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1、虚假出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是导致公司应当增加的财产未能增加,侵害了公司的财产利益,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有侵权行为即虚假出资行为;其次,未出资股东主观上存在过错,而且一般为故意行为;其三,公司应增加的财产未能增加,利益受到损失;其四,公司所受到的损害与虚假出资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的范围主要是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行为还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但应由公司负担举证责任。实践中,经常出现有控制权的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此,受该股东控制的公司很难主动追究出资不实的责任,但其他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虚假出资行为,在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也要与虚假出资股东一并承担连带补足责任。其原因是,发起人之间是基于相互的信任关系而共同从事公司设立活动的,在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之间应属于合伙关系,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要求发起人共同承担责任,有利于增强发起人的责任心,促使发起人相互监督,积极履行出资义务,有利于防范出资不实情况的发出,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对此,《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份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31条仅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份额的,除应由该出资股东补足其差额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还应对该补足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虚假货币出资未作规定。对此,我们认为,基于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因此实践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虚假货币出资问题不能参照第31条精神处理。
2、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设立公司是公司发起人之间的一种协议行为,而股东的出资义务是这一协议的重要内容。一般而言,股东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以公司章程为最终表现形式。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协商确定并共同署名,具有契约性质,其是约束股东、公司及公司管理人员的根本准则。因此,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显然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公司设立协议,违反了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公司法》第28条第2款作出了明确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虚假出资股东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当股东虚假出资时,对公司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而公司的债权人根据代位权理论也可以直接要求股东对其承担责任,但责任范围应以虚假出资的数额为限,而非以债权额为限。我国《公司法》并没有专门对此问题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则对该问题区分两种情况予以认定:一是开办人(股东)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法定最低注册资金限额的,仍应认定被开办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但开办人(股东)应当在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开办人(股东)没有实际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金限额的,应认定该开办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完全由开办人(股东)承担。该《批复》虽然是仅仅针对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所作出的规定,但目前人民法院对于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企业在未被撤销或者歇业时债务承担问题,也一直参照该《批复》执行的。应当说,《批复》对于维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认为注册资金未投入或投入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金限额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则是不适当地扩大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对开办人(股东)有失公平。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多个条款对股东虚假出资行为作出界定,例如以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资,或者以已经设定权利的财产出资等,第13条明确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均有权请求虚假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2. 股东虚假出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股东虚假出资应承担的对外民事责任有被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此时股东应当补足出资,设立时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
一、抽逃出资罪涉嫌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抽逃出资罪既遂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一般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本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需承担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如发生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将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如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除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外,也将面临抽逃出资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在公司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除公司面临罚款外,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时,也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认缴的无力实缴怎么办
若认缴了却无力实缴的,应由该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有财产后承担补缴的责任,其他股东或公司的负责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触犯刑法,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 股东虚假出资承担的民事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应承担的对外民事责任是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抽逃出资者若是经过催告仍然不返还出资的,可以作出决议解除其股东的资格。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股权转让后原债权债务由谁承担
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尽到了出资义务的,则股权转让后原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因为法律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股东仅以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如果股东没有尽到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或者存在其他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的,则由原股东与公司一起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出资瑕疵情况下的股东资格如何认定
出资瑕疵情况下的股东资格的认定:
1、未足额出资。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首次出资额不足20%,或两年内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出资评估价值不实。即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其本身价额的情形;
3、虚假出资。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或未转移其出资的财产权,形式上出资,但实质上并未出资;
4、抽逃出资。即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抽逃但表面上仍然以原出资额出资并具有股东身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股东虚假出资承担的民事责任

4. 虚假出资股东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分子,我国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的处罚标准如下: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行为。
二、投资某集团的钱还能要回吗
投资集团的钱不能随意要回。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三、股东需要承担犯罪的刑事责任么
股东如果虚假、出逃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5. 股东虚假出资要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在成立或经营以后,股东应该以认缴金额来进行出资,而不能弄虚作假,这样做不仅对公司造成不好的影响,并且给其他股东带来损失。那么,股东虚假出资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网友咨询】
股东虚假出资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律师解答】
虚假出资承担的民事责任
1、虚假出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是导致公司应当增加的财产未能增加,侵害了公司的财产利益,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有侵权行为即虚假出资行为;其次,未出资股东主观上存在过错,而且一般为故意行为;其三,公司应增加的财产未能增加,利益受到损失;其四,公司所受到的损害与虚假出资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的范围主要是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行为还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但应由公司负担举证责任。实践中,经常出现有控制权的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此,受该股东控制的公司很难主动追究出资不实的责任,但其他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虚假出资行为,在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也要与虚假出资股东一并承担连带补足责任。其原因是,发起人之间是基于相互的信任关系而共同从事公司设立活动的,在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之间应属于合伙关系,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要求发起人共同承担责任,有利于增强发起人的责任心,促使发起人相互监督,积极履行出资义务,有利于防范出资不实情况的发出,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对此,《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份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31条仅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份额的,除应由该出资股东补足其差额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还应对该补足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虚假货币出资未作规定。对此,我们认为,基于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因此实践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虚假货币出资问题不能参照第31条精神处理。
2、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设立公司是公司发起人之间的一种协议行为,而股东的出资义务是这一协议的重要内容。一般而言,股东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以公司章程为最终表现形式。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协商确定并共同署名,具有契约性质,其是约束股东、公司及公司管理人员的根本准则。因此,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显然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公司设立协议,违反了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公司法》第28条第2款作出了明确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虚假出资股东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当股东虚假出资时,对公司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而公司的债权人根据代位权理论也可以直接要求股东对其承担责任,但责任范围应以虚假出资的数额为限,而非以债权额为限。我国《公司法》并没有专门对此问题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则对该问题区分两种情况予以认定:一是开办人(股东)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法定最低注册资金限额的,仍应认定被开办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但开办人(股东)应当在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开办人(股东)没有实际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金限额的,应认定该开办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完全由开办人(股东)承担。该《批复》虽然是仅仅针对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所作出的规定,但目前人民法院对于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企业在未被撤销或者歇业时债务承担问题,也一直参照该《批复》执行的。应当说,《批复》对于维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认为注册资金未投入或投入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金限额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则是不适当地扩大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对开办人(股东)有失公平。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多个条款对股东虚假出资行为作出界定,例如以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资,或者以已经设定权利的财产出资等,第13条明确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均有权请求虚假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一、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要承担什么责任

6. 关于虚假出资的股东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关于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虚假出资罪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认定虚假出资罪既遂后会被怎样判刑?
认定虚假出资罪既遂后的判刑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触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是犯罪主体时,采取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抽逃出资罪可以判几年
抽逃出资罪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抽逃出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为人只要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就可构成犯罪,不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同时具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 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为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公司出资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虚假出资责任。主要应承担以下4民事种责任:
(一)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款适用于公司股东签订了设立协议的情况,而无论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纠纷是发生在公司设立期间还是发生在公司设立成功之后,只要纠纷所涉及的利益是股东的利益,即可提起违约之诉。
(二)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为此,违法股东应当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违法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行为还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三)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或股东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和第九十四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虚假出资的股东应该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二、虚假出资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二百条、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公司股东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8. 股东虚假出资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等。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如实出资。虚假出资的应当及时补足出资。
一、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后果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罪,依《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头版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民事责任
1、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5条,第43条等规定,除股东之间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等权利。可见,股东平等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将会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因此,在此情况下,可以参照《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和第84条第2款之规定,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52条之规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时,代表公司提起间接诉讼,要求将抽逃的资金退还公司。
2、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条之规定,公司具有财产、名义和责任独立的特征。同时根据《公司法》第36条和92条之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发起人、认股人不得抽逃出资,即不得抽回股本。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前提和显著特征。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构成对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的一种侵权行为,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公司可以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求其归还所抽逃的出资及赔偿由此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3、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条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东以其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可见,公司的资产是实现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保障,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同时,抽逃出资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理应获得赔偿。
(二)行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1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针对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根据《公司法》第212条等相关法条之规定,如果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定期限未能开业或者开业后停业及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等,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罚款的处罚。
(三)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将受到刑罚的制裁,构成抽逃出资罪。
二、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哪些连带责任
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如下:
1、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增资时,采用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增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虚假增资股东及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高管等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或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4、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5、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6、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