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路

2024-04-29

1. 谈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路

一:1先分别立法
即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电
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办法、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及时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并能够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提出比较完善的综合立法的思路。这种方法的缺点是缺乏宏观思考,全局性不足,各单行法规很难实现统一性和一体性。而且,很容易沿袭传统的按行业和部门归属立法的弊端。
2先着手综合立法
即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对于电子商务这样一个发展十分迅速的新生事物,其立法应当反映现实并服务于现实,这是理所当然的,但立法超前性的指导意义也是非常重2电子商务法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法是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其他部门相比,它和经济法、商法以及民法的关系至为密切,既有交叉又有区别。但是,总的来说区别大于交叉。不能把电子商务法归入其他法律部门。
二:1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民法
电子商务法和民法有共同点。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电子商务法是也包括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比如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以及电子商务损害赔偿的规定。然而,电子商务法和民法之间更多的是不同点。比如,民法有大量的调整婚姻、家庭、继承等等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而电子商务法中就没有这方面的规范;反过来,电子商务法中的政府机构对电子交易当事方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是民法所没有的;另外,从基本原则上看,民法重公平,电子商务法重安全。
2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商法
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而言,电子商务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电子商务法有关于电子合同、电子票据以及电子提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具有调整商事关系功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体系,它包括票据法、合同法、海商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内容,两者在这些领域存在交叉和重叠。但是,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范围2.3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经济法
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对市场的纵向宏观调整关系,以及对企业的纵向管理关系,电子商务法基于安全性以及国民经济的秩序问题的考虑,有着大量的纵向管理规范,这是他们的相同点;经济法着眼于国民经济的全局,而电子商务法着眼于电子商务主体的权益,调整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中包含有大量调整平等主体交易的规范,这是经济法所没有的。

谈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路

2. 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在哪些方面还有待完善?

电子商务立法需要完善的几个方面:
(1)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由于在立法实践中,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致使出台的法规和规章虽然数量不少,但内容重复交叉,难以形成体系性的法律法规。
(2)不具开放性和兼容性。我国的法律结构比较单一、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和不断出现的电子商务问题。
(3)难以操作。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中就存在难以操作的现象。

3.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进程

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颁布了新《合同法》,其中合同形式条款部分涉及数据电文这一新的电子交易形式。新《合同法》将合同的订立方式由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扩充到数据电文形式,并明确了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到达时间,此外还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地点进行了规定。虽然新《合同法》的规定还不够细致与完善,但增加的“数据电文”条款,为电子商务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2000年年初,在全国人大九届三次会议上,张仲礼提交《关于制定我国“电子商务法”的议案》,将电子商务立法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自此,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发展到新的阶段,成为众所瞩目的问题。

  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部法律,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这一法律的出台扫除了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及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

  此外,有关部门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2005年1月8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5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制定发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24日,商务部为进一步规范我国网络购物市场,发布了《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电子商务催生了在线交易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产生和发展,在线交易金额的日益膨胀,使规范支付机构运营、统一交易流程、设定行业入门标准等成为当务之急。2010年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意在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央行分别于2011年11月4日和2012年1月5日发布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和《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可以说,这些已出台的政策法规分别就不同方面对电子商务主体、行为等进行了规范,但这些大多属于规章办法,缺乏可操作性与全面性,我国仍缺少一部系统性的电子商务监管法律。

  网购立法工作全面启动

  2012年6月,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发起《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管条例》的立法工作全面启动,并已被列入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这意味着我国首部电子商务监管立法已进入制定阶段。

  此前,在杭州召开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管条例》立法工作方案研讨会上,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官员指出此次立法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为基础,全面拓展延伸,坚持发展优先、权利保护优先、自律优先,从市场准入、信用体系建设、消费维权、案件管辖、网上知识产权保护、新兴业态、跨境交易、网络不正当行为、秒杀等网络新兴行为九大方面进行落实。

  此次立法被明确列入2012年度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涵盖了电子商务市场中的C2C与B2C网络零售、O2O网络团购消费、移动电子商务、虚拟商品交易、B2B网络贸易、大宗品电子交易、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代购、小额外贸)等诸多细分领域,是我国目前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监管层面的首次立法,其意义重大,不仅关系到广大网络消费者,而且涉及到网络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交易平台等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

  据悉,受国家工商总局委托,全程参与此次《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管条例》立法调研与起草工作的是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此次立法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网络经营者的主体(如淘宝网店)准入与界定、网络经营者是否征税、虚拟商品交易规范、跨境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经营者监管、网络促销规范、网络消费纠纷管辖权等方面。

  电子商务立法涉及的范围比较广,需要政府部门及立法机关的相互配合。《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管条例》的制定和出台不仅可以填补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空白,还将治理我国电子商务行业中存在的种种乱象,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进程

4. 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的发展趋势。

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第四条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第五条鼓励网络商品销售者作出比本办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摘要】
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的发展趋势。【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这个问题哦~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的发展趋势:电子商务领域综合性立法,《电子商务法》所体现的促进法、保护法、平台法、绿色发展法特征【回答】
不仅对中国未来的网络与信息立法有着重要示范作用,对世界范围内如何开展网络与信息领域立法也提供了借鉴样本。【回答】
中国已成为世界领先的电子商务市场,还积累了丰富的创新发展经验。【回答】
尽管在起草制定过程中争议不断,但是五年磨一剑,《电子商务法》历经四审后终于出台。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电子商务法》。作为我国网络与信息领域立法的里程碑性成果,《电子商务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回答】
论述网络商品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提问】
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第四条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第五条鼓励网络商品销售者作出比本办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回答】
网络商品7日无理由退货的相关问题。【提问】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回答】
1.联系实际,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的电子签名具备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的条件进行分析。【提问】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的含义;(3分)(2)联系实际举例;(4)(3)立法意义(3分)【回答】
第二条,联系实际举例有哪些例子?【提问】
亲亲,这是考试答案【回答】
没有例子【回答】
这个第二条。联系实际举例。是只是给我们一个思考的点还是这几个字就是答案【提问】
我发的三点给你就是回复你的问题答案。(1.联系实际,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的电子签名具备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的条件进行分析。)【回答】

5. 我国电子专门商务法立法的基本情况

您好,我国电子专门商务法立法的基本情况如下: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可发展性,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因为电商在我国起步比较晚,目前所颁发的法律法规尚处于初级阶段,根据需要不同细分领域逐步完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同法》、《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摘要】
我国电子专门商务法立法的基本情况【提问】
您好,我国电子专门商务法立法的基本情况如下: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可发展性,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因为电商在我国起步比较晚,目前所颁发的法律法规尚处于初级阶段,根据需要不同细分领域逐步完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同法》、《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回答】
您好,我介绍一下上述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2. 《合同法》,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3. 《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和促进中文域名的健康发展,规范中文域名的注册和管理。4.《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是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而提出的规定。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法则制定本法。【回答】

我国电子专门商务法立法的基本情况

6.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有哪些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的新生事物。这种影响全球的新
与传统商务相比有诸多优越性。西方发达国家虽然发展迅速,但均款形未成熟的安全
。鉴于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正在和已经对各国经济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为
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当前急需解决的
问题,除技术范围和管理体制问题外,电子商务的立法配套则是一个主要问题。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不现状与问题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仅有《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
及第33条关于当事人采用
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
的规定。前者确认了
的合法性,后者涉及
生效的要件。另外,《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第31条规定了
要约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及
地点。但是,仅有以上规定,电子合同仍无法操作。
  1.联合国
委员会在拟订《
》(以下简称《示范法》的过程中,曾考虑到各国法律对传统贸易形成的规定,建议采用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同等的
和效力。但我国拟订《合同法》有关条款时,把这种功能等同法演变为形式等同法,与《合同示范法》有关条文不相适应。
  2.电子合同归入书面形式之后引起的第一个问题是
的价值。其表现形式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借助数据信息完成的,可以是数字或是符号,与手书签名没有内在联系。但我国《合同法》避开了
问题,提出另一办法,即签订
。这实际是绕开了必须有确定身份的
的问题,签订
并不能使电子合同完成签字人或依赖方认证的要求,电子合同也根本无法摆脱手书签名法律的束缚。
  3.电子合同归入书面形式后引起的又一问题是
的效力。
在诉讼中能否被法院采纳为证据。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按现行法规,书面形式的证据必须是有形的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单据),而且必须是原物。而
使用的是磁性介质,其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充其量也仅是复印件而已,当所有的电子证据都可能失去效力时,有谁敢用电子手段同我国做生意?
  4.电子合同归入书面形式的第三个问题是
及标准。我国没有对电子证据、电子签名政策做出法律规定,又由于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引发一系列问题后发生了电子商务纠纷,法官认证的标准和依据只能是传统贸易法律的规定,而在传统贸易法律根本不能运用于电子商务这一新的
的情况下,法定的
便可能无限制的扩大,电子商务的法治就可能成为空话。
  二、对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
  1.电子商务立法应遵循的原则,一是要具有普遍性和超前性;二是要具有国际性和统一性;三是应具备随动性。
  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运用范围,应包括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
及
、税收与保险、网络管理与信息安全保护、电子证据与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定、政府的强制性措施及审查机制、
规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的国际管辖和国际协助等等。
  3.我国可由
中心负责成立一个
审查委员会,对
行业的标准进行开发、制定或修改,并且负责对各
进行审查、确认、颁证,对其采用的密码、标准进行规范。
  4.建议在参考国际《示范法》的前提下,根据我国加入WTO后的国情,制定一部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方面的法律或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条例》,以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7.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有哪些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的新生事物。这种影响全球的新经济模式与传统商务相比有诸多优越性。西方发达国家虽然发展迅速,但均款形未成熟的安全运营模式。鉴于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正在和已经对各国经济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为迎头赶上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当前急需解决的电子商务安全问题,除技术范围和管理体制问题外,电子商务的立法配套则是一个主要问题。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不现状与问题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及第33条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前者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电子合同生效的要件。另外,《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第31条规定了电子合同要约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地点。但是,仅有以上规定,电子合同仍无法操作。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拟订《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过程中,曾考虑到各国法律对传统贸易形成的规定,建议采用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但我国拟订《合同法》有关条款时,把这种功能等同法演变为形式等同法,与《合同示范法》有关条文不相适应。
  2.电子合同归入书面形式之后引起的第一个问题是电子签名的价值。其表现形式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借助数据信息完成的,可以是数字或是符号,与手书签名没有内在联系。但我国《合同法》避开了电子签名问题,提出另一办法,即签订确认书。这实际是绕开了必须有确定身份的电子签名的问题,签订确认书并不能使电子合同完成签字人或依赖方认证的要求,电子合同也根本无法摆脱手书签名法律的束缚。
  3.电子合同归入书面形式后引起的又一问题是电子证据的效力。电子证据在诉讼中能否被法院采纳为证据。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按现行法规,书面形式的证据必须是有形的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单据),而且必须是原物。而电子证据使用的是磁性介质,其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充其量也仅是复印件而已,当所有的电子证据都可能失去效力时,有谁敢用电子手段同我国做生意?
  4.电子合同归入书面形式的第三个问题是电子认证及标准。我国没有对电子证据、电子签名政策做出法律规定,又由于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引发一系列问题后发生了电子商务纠纷,法官认证的标准和依据只能是传统贸易法律的规定,而在传统贸易法律根本不能运用于电子商务这一新的贸易方式的情况下,法定的自由裁量权便可能无限制的扩大,电子商务的法治就可能成为空话。
  二、对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
  1.电子商务立法应遵循的原则,一是要具有普遍性和超前性;二是要具有国际性和统一性;三是应具备随动性。
  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运用范围,应包括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电子支付及金融管理、税收与保险、网络管理与信息安全保护、电子证据与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定、政府的强制性措施及审查机制、市场准入规则、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的国际管辖和国际协助等等。
  3.我国可由中国电子商务中心负责成立一个电子认证审查委员会,对电子认证行业的标准进行开发、制定或修改,并且负责对各认证机构进行审查、确认、颁证,对其采用的密码、标准进行规范。
  4.建议在参考国际《示范法》的前提下,根据我国加入WTO后的国情,制定一部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方面的法律或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管理条例》,以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有哪些

8. 简述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1、协调性原则,电子商务立法应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与国际立法相互协调,使立法最人限度地与国际接轨,避免因过分强调国家立法权和国情而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2、超前性原则,电子商务的进行离不开有关技术的支持;3、兼容性原则,兼容性原则指电子商务立法要与过去的、现在的和将来可能出现的技术手段、技术标准相兼容;4、安全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应充分考虑电子商务对交易安全的需要;5、鼓励促进原则,2l世纪是网络与电子商务的时代,电子商务将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