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可上新三板吗

2024-05-14

1. 外资企业可上新三板吗

可以,

Q: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到新三板挂牌交易?
A: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规定,境内股份公司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9号公告的规定,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提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的申请。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均可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但申请时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文件。同时,该指引规定了,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Q:外商投资企业赴新三板挂牌应符合哪些条件?
A: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与其它赴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条件是一致的,即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外资企业可上新三板吗

2. 外资能投资新三板的企业吗

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6条之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的投资者;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3条之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4条之规定,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5条之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3. 请问中外合资企业能上新三板吗?

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外合资企业是可以挂牌新三板的。
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基本条件 :
1、公司成立满两年
 2、经当地市政府确认的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 
 3、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记录
 4、有限责任公司需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方可挂牌 
5、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注册,或者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省级需园区管委会出具推荐函) 
6、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财务规范,内控制度健全 
7、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证监会官方微博“证监会发布”曾于2013年10月31日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新三板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挂脾。如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外资股东,申请挂牌材料除常规材料以外,还需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举例说明:《武汉科技报》2014年2月17日曾报道,福格森(武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发系统(新三板)正式挂牌,成为2014年湖北省首批正式挂牌,登陆“新三板”的10家企业之一。同时,也是武汉首家成功登陆“新三板”的中外合资企业。

请问中外合资企业能上新三板吗?

4. 外商合伙企业能否投资新三板

可以。
根据《国务院决定》及《业务规则》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挂牌,对国有或外资持股比例、股东背景也无特殊要求。
如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申请挂牌材料除常规材料以外,需增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5. 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是否可以上市?

理论上这适合于已在内地经营多年、与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关系融洽的外资企业。但目前在深沪两市中此类直接上市的外商独资公司还非常少,只有闽灿坤B和深大通A两家属于此类(目前均加入退市行列)。
目前沪市拟引入国际板的传言已有多日,但推出时日仍不确定,所以如果贵公司拟上市建议以合资企业通过改制设立或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境内申请上市。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企业均可选择这种方式,从1993年到现在,已经有多家外资企业通过这类模式的成功上市,为外商投资企业上市的主流;此外还可以通过外资收购国内上市公司股份成为大股东,上市公司变成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模式实现上市,这样上市的成本较高,风险也较大。具体还要根据贵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因上市筹划对企业属于战略性决策,所以建议委托专业性的证券律师解决。如有需求,请提前电话预约,以便现场解答。

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是否可以上市?

6. 外资企业为什么不能登陆新三板?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面临着外资股东资金结算账户无法开立、外资股份无法转让等问题
1.据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口头答复,外资股东可以开立代办股份转让账户。但是由于在实践中尚无案例,因此,是否能开立代办股份转让账户仍存在不确定性。
2.外资股东在开立资金结算账户、资金交收两个操作环节上与内资股东有一定区别。
新三板的资金结算账户须开立在中国建设银行
,目前有两个操作性的问题没有解决:一是,需由有权部门对外资股东身份进行认证(
认证其为战略投资者或QFII
),出具相应证明材料;二是,外资股东转让股份后,须将人民币转换成美元。
3.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第七条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因此,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商务部。
综上,目前,外资股东可以开立股份转让账户,无法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无法通过新三板进行股份报价转让。

7. 新三板 境内实体的股东允许有外商吗

A: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规定,境内股份公司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9号公告的规定,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提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的申请。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均可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但申请时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文件。同时,该指引规定了,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新三板 境内实体的股东允许有外商吗

8. 国有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新三板挂牌

根据《国务院决定》及《业务规则》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挂牌新三板,对国有或外资持股比例、股东背景也无特殊要求。
如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申请挂牌材料除常规材料以外,需增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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