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管理机构

2024-05-15

1.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管理机构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能源局,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副厅级。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划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能源管理有关职责。(三)划入原云南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承担的煤炭发展战略、行业规划职责。(四)划入云南省电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五)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煤、电、油、气等能源资源管理,拟订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二)负责能源的行业管理,拟订能源行业标准和准入条件,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三)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能源的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中央和省规划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五)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六)拟订石油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省内外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石油储备、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组织协调石油的供应调度。(七)负责开展能源对外合作。 制定开展省际之间和境外能源资源的发展规划,协调省际之间和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境外投资项目。(八)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进出口总量平衡和能源产品价格调整建议。(九)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能源局机关设 6 个内设机构(正处级)。(一)综合处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有关能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负责能源建设项目资金安排、能源综合业务(包括投资综合)、能源体制改革、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运转、督办、资产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二)电力处拟订火电和电网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火电、电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审批、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按照规定对火电和电网建设进行管理。(三)煤炭处拟订煤炭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负责煤炭资源管理,参与煤炭资源整合,推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指导大型矿区总体规划,引导煤炭行业合理布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煤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审批、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参与煤炭矿井整顿关闭。(四)石油天然气处负责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拟订石油储备规划、政策,监测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石油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石油储备工作;组织协调石油的供应调度;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石油、天然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审批、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指导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五)水电和新能源处拟订水电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水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国家审批、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按照规范规程对水电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和防洪安全等进行管理;拟订燃料乙醇产业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燃料乙醇产业发展工作;拟订太阳能、风能和其他新能源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其他新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国家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按照规定对新能源建设进行管理。(六)能源协调和科技装备处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产业的有关工作;组织能源的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负责能源对外合作;按照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境外投资项目。四、人员编制云南省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 45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厅级)、副局长 2 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 7 名(含总工程师 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 8 名。五、其他事项(一)云南省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能源局。 能源专项规划(电力、煤矿等)按照规定权限由云南省能源局审定。 云南省能源局按照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核准。 云南省能源局负责申报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资,汇总省级能源财政性建设资金并提出安排建议,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下达。云南省能源局拟订的石油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战略储备设施项目,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审批。(二)云南省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由云南省物价局审批或审核。 云南省物价局提出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云南省能源局的意见。(三)云南省能源局负责拟订燃料乙醇产业发展规划。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燃料乙醇产业发展工作。(四)云南省能源局负责拟订煤炭发展战略、行业规划。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煤炭生产、技术改造。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物价局,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副厅级。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划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价格监管、执法检查、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等职责。(三)将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职责交由事业单位承担。二、主要职责(一)组织起草价格和收费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拟订价格和收费改革调整方案以及管理范围、原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三)制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参与重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关价格建议。(四)拟订价格调控和监管的政策措施;负责价格运行分析,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负责监测分析价格总水平、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专项价格,建立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和应急监测;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五)负责价格、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调整省管收费标准和项目;协调重大价格及收费争议;受理价格处罚的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负责对价格和收费违法案件、价格垄断行为的查处;负责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工作;指导价格诚信建设。(六)负责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及监督管理;负责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七)负责价格鉴证监管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负责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认定和乙级、甲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初审;负责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初审或认定;负责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初审。(八)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物价局机关设 6 个内设机构(正处级)。(一)综合处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务、宣传、文秘、信息、信访、接待等工作;负责价格收费调整审价委员会和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起草价格政策措施;提出修订云南省定价目录、听证目录、成本监审目录的建议;拟订价格听证办法实施意见;负责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认定和乙级、甲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初审;负责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初审。(二)价格调控监测处负责起草重要会议文件和业务综合性文件;负责价格鉴证监管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拟订价格调控和监管的政策措施;负责价格运行分析,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的建议,提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负责监测分析价格总水平和服务价格、专项价格,负责监测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专项价格,建立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实施价格应急监测;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三)价格管理处拟订价格改革调整方案;拟订价格管理范围、原则和办法;制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指导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协调重大价格争议;参与重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关价格建议;研究提出重要储备物资的管理费用标准、补贴和出库价格建议。(四)收费管理处拟订省管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公益服务、公用事业、经营服务、中介服务收费政策;提出收费改革方案;提出有关收费的管理范围、原则和办法;协调重大收费纠纷;负责收费许可证发放、年度审验和收费统计工作。(五)成本调查监审处负责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的监督管理;负责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按照国家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和《云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规定,负责省管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负责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的培训。(六)价格监督检查处(反价格垄断执法处)负责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价格收费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的查处,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负责全省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工作;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建设;负责价格收费行政处罚复议案件及应诉案件的受理;负责全省 12358 价格举报电话信息平台的管理和价格收费投诉举报的受理及案件查处;负责价格收费举报的督办和处理结果的反馈工作;负责价格举报信息的分析研究和重大价格举报问题的报告工作;指导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和价格举报工作。四、人员编制云南省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 70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厅级)、副局长 2 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 6 名、副处级领导职数 12 名。五、其他事项(一)云南省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由云南省物价局审批,或由云南省物价局审批审核。 云南省物价局提出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该征求云南省能源局的意见。(二)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一)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二)本规定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管理机构

2.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领导信息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杨洪波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刁殿伟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省物价局局长: 李承宗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长: 马晓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省滇中引水办公室主任: 董继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于明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海文达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李文冰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饶卫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长: 陈朝良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桥堡办专职副主任:李金泽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工程咨询中心主任:鞠云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巡视员:保卫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李世新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阮建忠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杜绍林省民航发展管理局副局长(副厅级):张惟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徐浡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孙 鸣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尤 愈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刘晓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强卫东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聂继媛云南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厅级专职副主任:王 勇

3.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物价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物价局,包括价格监管、执法检查、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等。 (三)将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能源局。 (四)划入原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承担的经济合作发展规划职责。 (五)划入云南省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云南省战区善后恢复建设工作办公室)、云南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云南省民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京联络处的职责。 (六)州(市)、县(市、区)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照规定需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外,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 (七)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八)增加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职责。 (九)增加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的组织管理,指导推行代建制工作的职责。 (十)增加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的职责。 (十一)加强规划的综合管理和协调职责,强化规划对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生产力和空间发展布局、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十二)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预警,统筹经济运行调节工作,及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调整

4.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住处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做出更新、说明。一、主动公开信息(一)公开范围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1、机构职责类本委工作职能情况、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所属单位设置及职能等。2、法律依据类与本委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规;本委发布的或者本委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3、发展规划类全省中长期发展战略、五年规划纲要,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本委参与研究制定的专项规划。4、行政执法类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备案事项。5、业务及服务类价格监测、人事工作等。6、其他(二)公开形式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以下形式公开:1、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的对外网站上发布,网址为:2、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3、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的形式4、本委办公大楼一层大厅LED电子公告屏、触摸屏的形式省发改委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委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指定网站或查阅点查阅。(三)公开时限自政府信息形式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委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委受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取。本委依申请提供相关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一)受理申请机构受理机构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84号;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二)申请受理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相应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以电子方式直接提交《申请表》。本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三)申请的处理本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委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答复。对不属于本委掌握的政务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提供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收取。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前,以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水平收取,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减免费用时,必须将相关证明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并提供。四、监督方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地址:昆明东风东路8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室,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

5.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拟订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全社会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应对有关重大突发事件。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研究和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执行效果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和省投资及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负责对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执行,安排中央分配的和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和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拟订上报和管理国外贷款规划和建设项目,拟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政策,负责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的组织实施,指导推行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组织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和实施意见,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有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综合管理,组织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负责规划编制的综合管理,负责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受理省级重大专项规划和州(市)、县(市、区)跨区域规划的立项申请,负责牵头编制起草省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指导和衔接州(市)、县(市、区)总体规划,负责拟订省级专项规划年度审批计划,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论证省级专项规划草案,负责专项规划的相关协调和衔接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部分省级专项规划,负责其他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中长期规划等与省中长期规划的衔接,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及云南省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订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按照规定权限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重要商品储备规划,负责组织重要商品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食用油、猪肉、食糖、化肥、成品油等储备。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综合分析研究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十一)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规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参与非公经济发展政策的制定,按照规定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 (十二)组织编制交通战备、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交通战备与交通建设的关系,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交通战备、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云南省参与国际区域合作项目的协调指导工作,拟订参与国际区域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具体政策措施。 (十四)承担云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和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云南省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云南省民航工作领导小组、云南省“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云南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设28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6.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住处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做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责类
本委工作职能情况、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所属单位设置及职能等。
2、法律依据类
与本委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规;本委发布的或者本委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发展规划类
全省中长期发展战略、五年规划纲要,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本委参与研究制定的专项规划。
4、行政执法类
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备案事项。【摘要】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信息公开指南【提问】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住处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做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责类
本委工作职能情况、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所属单位设置及职能等。
2、法律依据类
与本委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规;本委发布的或者本委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发展规划类
全省中长期发展战略、五年规划纲要,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本委参与研究制定的专项规划。
4、行政执法类
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备案事项。【回答】
5、业务及服务类
价格监测、人事工作等。
6、其他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的对外网站上发布,网址为:
2、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
3、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的形式
4、本委办公大楼一层大厅LED电子公告屏、触摸屏的形式
省发改委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委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指定网站或查阅点查阅。
(三)公开时限
自政府信息形式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委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委受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取。本委依申请提供相关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回答】
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84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受理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相应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以电子方式直接提交《申请表》。
本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的处理
本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回答】
人身份进行核对。
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委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答复。对不属于本委掌握的政务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提供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收取。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前,以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水平收取,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减免费用时,必须将相关证明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并提供。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回答】
地址:昆明东风东路8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室,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回答】

7.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设12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机关党委。(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秘、财务、会务、宣传、信息、保密、档案、后勤等工作;承担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信息网络建设。(二)政策法规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研究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承办机关法律事务。(三)规划发展处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培育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战略框架和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四)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五)资本运营处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承担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六)资产统计与财务监督处综合研究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七)考核分配处依据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提出所监管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八)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省属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十)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党组织由中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管理的中央在滇企业的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十一)群众工作处(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承办信访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十二)人事处负责机关、监事会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离退休人员工作;联系协调所监管企业人才培训工作;办理出国(境)人员的有关事务。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中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设纪检综合室(与云南省监察厅派驻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室合署设置)、案件审理室,正处级。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8. 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组成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25个(云南省监察厅与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挂云南省中小企业局、云南省乡镇企业局、云南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黄金管理局、云南省盐务管理局牌子)  云南省教育厅(中共云南省委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与云南省教育厅合署)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其中,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和云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为副厅级内设机构)  云南省国家安全厅  云南省监察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司法厅(其中,云南省劳教局为副厅级内设机构)  云南省财政厅(其中,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为副厅级内设机构)  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云南省人事厅合署)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厅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商务厅(挂云南省对周边国家经济贸易局、云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  云南省文化厅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审计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直属特设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属机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  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统计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新闻出版局(挂云南省版权局牌子)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旅游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宗教事务局(副厅级)  云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云南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副厅级,与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部门管理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副厅级,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厅级,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云南省粮食局(副厅级,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副厅级,由云南省司法厅管理)   议事协调机构常设办事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副厅级)  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云南省人事厅合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