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认购权的目的是什么?

2024-05-15

1. 优先认购权的目的是什么?

优先认购权是指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时老股东可以按原先持有的股份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
设立优先认购权的目的是在公司有扩大总股本的融资行为时保障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权益不被摊薄。股东购买新股票的定价往往低于新股的市价,因而优先认股权本身亦具有市场价值。股东可以自己行使该权利,也可以通过转让权利证书而将新股优先认购权转让给他人行使,也就是说,在优先认购权生效之前卖出股票。当然,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并不是绝对的,法律确立新股认购优先权是在比较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平衡和公司资本顺利扩张两种价值之后做出的判断,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有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可以被合理排除的。
首先,公司增资时可使原股东免于股份价值遭到稀释的不利影响。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时,除经目的事业中央主管机关专案核定者外,应保留发行新股总数10%至15%之股份由公司员工承购。
其次,因股东具有优先认购权,公司发行新股后持股比例相同,故对公司的控制权亦维持不变,不会因公司大量发行新股而稀释股东对公司控制权。
简言之,优先认购权可确保股东之控制权,当然,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并不是绝对的,法律确立新股认购优先权是在比较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平衡和公司资本顺利扩张两种价值之后做出的判断,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有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可以被合理排除的。事实上,在实际案例中,只要公司能让市场相信今后公司业绩会因为新股募集资金项目推动,增长高于股本扩张规模,增发新股一般都没有老股东优先认购权,尤其是定向增发。
事实上,在实际案例中,只要公司能让市场相信今后公司业绩会因为新股募集资金项目推动,增长高于股本扩张规模,增发新股一般都没有老股东优先认购权,尤其是定向增发。

优先认购权的目的是什么?

2. 优先认购权会影响?

答:一、优先认购权会影响的内容     
1、创业者的股份     
2、投资者的心态     
二、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1、物权说。     
该说认为优先购买权归属于优先权,而优先权为独立的物权类型,即为保障某种权利实现而在该权利之外确定的另一种权利。     
2、债权说。
债权说认为优先购买权附随于买卖关系,本质仍属于债权。     
3、.期待权说。     
所谓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权利的权利,其权利寄托在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上。
4、形成权或附条件的形成权说。     
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或与他人共同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包括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3. 优先认购权会影响什么

优先认购权的持有者可以先于他人进行股份的购买。设立优先认购权的目的是在公司有扩大总股本的融资行为时保障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权益不被摊薄。股东购买新股票的定价往往低于新股的市价,因而优先认股权本身亦具有市场价值。股东可以自己行使该权利,也可以通过转让权利证书而将新股优先认购权转让给他人行使,也就是说,在优先认购权生效之前卖出股票。当然,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并不是绝对的,法律确立新股认购优先权是在比较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平衡和公司资本顺利扩张两种价值之后做出的判断,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有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可以被合理排除的。事实上,在实际案例中,只要公司能让市场相信今后公司业绩会因为新股募集资金项目推动,增长高于股本扩张规模,增发新股一般都没有老股东优先认购权,尤其是定向增发。拓展资料:《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未实缴的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认购权由《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可知,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应当按照实际比例行使。但是《公司法》允许公司股东通过章程等自治约定,允许未实缴的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 风险投资中的优先认购权风险投资中,投资人通常也会要求优先认购权,用于达到同步参与增资、防止稀释的目的。该条款常见的表述如下:目标公司以任何形式进行新的股权融资,投资方有权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优先购买权。目标公司以任何形式进行新的股权融资时,目标公司、创始股东应自目标公司初步确定新的融资计划之日起10个工作日发出《拟增资通知》通知投资方,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融资方案、融资价格和条件、新投资者的名称等。自投资方收到《拟增资通知》之日起连续六十(60)日(以下简称“增资优先期”)内,投资方应有权选择是否在其之间根据《拟增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条款,以《拟增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价格,按各投资方届时持有的股权比例按比例认购拟增注册资本。选择认购拟增注册资本的投资方,必须在增资优先期内将其选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完成拟增注册资本认购的时限应不超过自增资优先期届满后的第一天起算的六十(60)日。

优先认购权会影响什么

4. 优先认购权会影响

一、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及特征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具有以下特征:1、法定性。优先购买权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由于优先购买权给予了优先购买权人购买机会的优惠,剥夺了非优先购买权人的购买机会,限制了财产出卖人选择购买人的权利,因此,这种权利非有法定不可”;2、对抗性。优先购买权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有一定的物权效力,这是优先购买权优先性的必然体现;3、期待性。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在财产所有人出卖该财产予第三人前,其优先购买权不具有现实行使性,只处于期待状态,只有在所有人出卖该财产予第三人时,这项权利的行使才由“可能”变为“现实”;4、附属性。优先购买权的享有是基于某种特定法律关系的存在,即法律只赋予具有某种特定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优先购买权是附属在某种特定法律关系上的。
二、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在理论界有多种学说,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期待权说、形成权说等。形成上述诸多学说,主要是由于考察的角度不同。从权利内容角度考察,有了物权说和债权说;从权利的作用角度考察得出了形成权说;从权利的条件构成角度考察,又形成了期待权说。如果讨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及效果的话,我们应从权利的作用这一角度来考察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站在这一角度来看,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由法律赋予的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行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依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所有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就特定财产的买卖关系归于消灭,并形成和第三人同样条件为内容的权利人与所有权人之间的买卖关系。三、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及效果      (1)行使的条件      法律赋予具有特定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这一权利得以行使还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时间条件,即优先购买权在什么时候能够行使。首先,必须在所有权人作出出卖特定财产的意思表示后。优先购买权最终所要成立的是买卖关系,在所有权人没有作出出卖特定财产意思表示前,这种买卖关系不可能成立,因此,优先购买权就不可能得以行使;其次,要在所有权人与第三人成立了买卖关系时。所有权人就特定财产未与任何第三人成立买卖关系时,优先购买权人要购买该财产,其与所有权人依法订立买卖契约即可,不存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只有在所有权人与第三人就特定财产成立了买卖关系时,优先购买权人为对抗第三人,实现自己的购买,才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所有权人与第三人就特定财产成立了买卖关系的时间是优先购买权开始行使的时间。在此还应注意一个问题,即“优先购买”与“优先缔约”的不同。有入认为,在所有权人作出出卖特定财产的意思表示后,若有第三人与优先购买权人同时向所有权人要约购买该特定财产的,优先购买权人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即所有权人就特定财产必须先与权利人建立买卖关系。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此种观点是将优先购买权视为优先缔约权了,在此,与何者建立买卖关系,所有权人仍有选择的权利,只是这种选择的结果不一定必然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内容条件,即优先购买权要以成立什么样内容的买卖关系为前提才能行使。法律规定以成立“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关系,权利人才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指所有权人出卖特定财产与第三人时,双方之间订立的买卖契约所约定条件的相对等同条件。对于“同等条件”应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价格和价款支付时间及次数,即在这两个方面等同,就可视为“同等条件”,至于其他方面,譬如价款的支付方式等只要没有从根本上损害所有权人的出卖利益,就不必作为“同等条件”的内容来考虑。第三、期限条件,即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这对通常的交易安全和稳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定一个期限,否则,不利于交易的正常进行。“在现行立法中都没有规定优先购买权的期限问题,在实践中无法掌握,无法执行。对此,必须尽早解决。”确定这一期限,把握的原则主要是既要保障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得以充分行使,又不能使所有权人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关系不稳定时间过长。法律可做这样的规定:优先购买权人行使权利应在法定期限内,超过期限的优先购买权丧失;所有人就出卖特定财产予第三人通知了优先购买权人的,其作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未通知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所有权人与第三人成立了买卖关系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权利,但所有权人就特定财产与第三人成立买卖关系已超过一年的,优先购买权人不得再行使优先购买权。上述期间在性质上应属除斥期间。      (2)行使的限制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是对所有权人就特定财产的处分实施了一定的限制,因此,从保护所有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防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滥用。第一、所有入向与其有法律上身份关系的第三人出卖特定财产的,优先购买权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所有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身份关系,如继承关系、近亲属关系、扶养关系等,所有权人将特定财产出卖给该第三人会有自身的利益或情感因素掺杂其中,这种买卖带有浓厚的身份属性,它有别于普通的买卖。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优先购买权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所有权人采用拍卖方式出卖特定财产的,优先购买权人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情况为优先购买权人知悉所有权人拍卖特定财产(所有权人通知或通过其他途径得知)而未参加竞买的,视为其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嗣后不得行使。参加而未竞买成功的,同样不能再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为拍卖的规则是价高者得,这时优先购买权人已不具备了行使权利的内容条件,即不具备“同等条件”;另一种情况是优先购买权人不知悉所有权人拍卖特定财产(对不知悉权利入主观上没有过错),因而没能参加竞买,第三人通过拍卖程序与所有权人成立了买卖关系,对此,优先购买权人仍可在“同等条件”下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所有权人的特定财产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出卖的,优先购买权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司法机关对所有权人的特定财产进行强制出卖时,所有权人已经丧失了对该财产的处分权,因此,优先购买权已无法针对所有权人适用。那么,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可以向司法机关行使优先购买权呢?同样不可以。司法机关的处分行为是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性质,优先购买权人向其行使优先购买权无法律上的依据。      (3)行使的效果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这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涉及到优先购买权的最终效力问题,也直接影响优先购买权人行使该权利的积极性和必要性问题。行使优先购买权能产生以下两层效果:      第一效果(前效果):行使优先购买权首先产生使所有权人就特定财产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关系归于无效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产生这一效果是优先购买权“优先”的体现,即对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的体现,不产生这一效果,优先购买权就无从谈具有先于他人购买特定财产的物权效力,这也是优先购买权产生以下第二层效果的前提效果,即前效果。      第二效果(后效果):行使优先购买权排斥了第三人对特定财产的购买并不是最终目的,成立权利人与所有权人之间就特定财产的买卖关系才是最终目的。这是优先购买权“购买”含义的体现,也是最终效力的体现。行使优先购买权最终要产生这样一个效果:成立权利人与所有权人之间就特定财产以和第三人购买时的“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关系。这一效果相对第一效果来说是第二效果,即后效果。优先购买权只有产生了这两层效果,其行使才是完整的、完全的,缺少任何一个都不是优先购买权的完全实现。      (4)优先购买权的竞合      行使优先购买权有可能发生权利竞合现象,即在特定财产上存在几个优先购买权,而这几个权利人均主张该权利。对于优先购买权的竞合,可分以下情况区别对待:基于同一特定法律关系上的优先购买权的竞合,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购买”是针对非优先购买权人而言的,这两者就特定财产的购买依法存在地位上的不平等性(这是建立在购买的“同等条件”基础上),一者相对于另一者来说具有了法律上的“特权”,因而,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依法排斥非优先购买权人的购买。但当购买人均享有优先购买权,且这一优先购买权是存在于同一特定法律关系上的时候,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的购买地位就没有了法律上的不平等性。面对数个法律上购买地位平等的购买者,所有权人应具有选择决定权。基于非同一特定法律关系上的优先购买权的竞合。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5.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指什么

法律分析:《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指什么

6.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是指什么

分红权是指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优先认购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售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一、公司分配利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利润分配原则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二、公司股东收益权的规定是哪些
股东收益权规定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有权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经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收出资比例分红;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收出资比例优先认购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三、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一样吗
出资比例是股东实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股权比例是股东基于出资占有的公司财产权、决策权等相关的份额。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全体股东约定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出资比例与表决权比例不一致,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不一致等个性化条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优先认购权的处理

优先认购权指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时老股东可以按原先持有的股份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行使新股优先认购权就可以进行优先认购新增发的股票。
一、公司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一、表决权。表决权是指股东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对会议议决的事项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二、股利分配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资产收益有权取得并保有公司分配的股利。三、增资优先认缴权。增资优先认缴权是指在公司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时,股东将享有优先于他人认缴出资或者认购性的权利。四、知情权。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
二、股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股权的具体体现如下:
(1)投票权。股东享有投票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股东按照拥有股权的多少来投票;股东有权投票表决公司的重大问题。
股东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来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2)分红权。股东出资的目的就是要获得公司的投资回报,股东享有分红权,按照拥有股权的多少来分红。
(3)转让股份的权利。股东购买股票是自愿的,股东投资之后,一般不能退股,但是可以转让股权。
(4)认股权。股东拥有认股权,所谓认股权是指在公司发行新股票的时候,原来的股东拥有优先认购的权利。
(5)知情权。所谓知情权就是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一切情况,其中主要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以及盈亏状况等等。
三、股权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股权内容主要包括:
1、股东身份权;
2、参与决策权;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4、资产收益权;
5、知情权;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权;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8、转让出资或者股份的权利;
9、股东诉权等。
股权是一种财产所有权,股东通过出资或转让等合法手段拥有公司股份或出资份额,享有参与公司管理决策和利润分红的可转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购权的处理

8.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指什么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一、企业对股东分配的是什么
企业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分红比例分配公司利润。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最重要的权利,也是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所在。股东从公司所分配的利润称为红利、股利或股息。公司只能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将所余利润分配于股东。这表明,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必须以有这种盈余为条件。公司法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公司增资减资的规定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资本或减少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违反上述增资和减资条件和程序,会导致公司增资的无效或被撤销。公司减资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三、股东表决权是什么意思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究竟是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还是按认缴的出资比例,并无明文规定。因此,需要公司章程确定或者股东在表决前商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