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依据都有什么(需要具体证据材料)?

2024-05-14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依据都有什么(需要具体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主动”一词,按照汉语辞海的释义:
不靠外力促进而自动:主动关心同学。
能够由自己把握:争取主动。”可以说,在没有外力强制的前提下自发的行动都应当算是主动的行为。那么,在尚未被监测、抽查、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违法嫌疑的广告,当事人自行停止发布、纠正违法情形的自然应当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这在我们执法实务中已经达成共识,没有异议了。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依据都有什么(需要具体证据材料)?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依据都有什么(需要具体证据材料)?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依据都有什么(需要具体证据材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一词,按照汉语辞海的释义:不靠外力促进而自动:主动关心同学。能够由自己把握:争取主动。”可以说,在没有外力强制的前提下自发的行动都应当算是主动的行为。那么,在尚未被监测、抽查、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违法嫌疑的广告,当事人自行停止发布、纠正违法情形的自然应当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这在我们执法实务中已经达成共识,没有异议了。以上就是对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依据都有什么(需要具体证据材料)的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3.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依据都有什么(需要具体证据材料)?

易法通解答: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依据都有什么(需要具体证据材料)?

4.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句话错误。应当是: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扩展资料:
行政处罚主要是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等等。

5.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以下这些: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3、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5、当事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的;6、当事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7、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6.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一条 为了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违法的当事人,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第五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