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偿与给付的基础是

2024-05-16

1. 保险赔偿与给付的基础是

保险赔偿与给付的基础是相关保险产品条款。报案后的理赔就可以依据您所购买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而不是您所交纳的保费。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赔偿与给付的基础是

2. 保险赔偿与给付的基础是什么

保险赔偿与给付的基础是相关保险产品条款。报案后的理赔就可以依据您所购买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而不是您所交纳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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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来实现,体现了保险的什么特征

中国保险业正保持快速发展势头,已凸显出七大特征:
特征之一,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特征之二,经营主体不断增加,市场体系进一步健全。
特征之三,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运行机制逐步完善。
特征之四,保险功能不断丰富和深化。
特征之五,法制建设得到加强,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初步形成。
特征之六,保险监管体系基本形成,监管力量不断加强。
特征之七,对外开放逐步深入,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


扩展资料: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二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补偿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经济补偿功能。
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
中国新闻网-资产总额已过一万亿元 中国保险业凸显七大特征

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来实现,体现了保险的什么特征

4. 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这一点体现了保险的什么性

您好😊 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这一点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性,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二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补偿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经济补偿功能。
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摘要】
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这一点体现了保险的什么性【提问】
您好😊 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这一点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性,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二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补偿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经济补偿功能。
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回答】

5. 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来实现,体现了保险的什么特征

中国保险业正保持快速发展势头,已凸显出七大特征:
特征之一,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特征之二,经营主体不断增加,市场体系进一步健全。
特征之三,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运行机制逐步完善。
特征之四,保险功能不断丰富和深化。
特征之五,法制建设得到加强,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初步形成。
特征之六,保险监管体系基本形成,监管力量不断加强。
特征之七,对外开放逐步深入,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


扩展资料: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二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补偿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经济补偿功能。
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
中国新闻网-资产总额已过一万亿元中国保险业凸显七大特征

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来实现,体现了保险的什么特征

6. 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来实现,体现了保险的什么特征

您好,体现了保险经济性的特征,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二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补偿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经济补偿功能。【摘要】
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来实现,体现了保险的什么特征【提问】
您好,体现了保险经济性的特征,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二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补偿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经济补偿功能。【回答】

7.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赔偿给付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度是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估价和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

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是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是不足额保险,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

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估价和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是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是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的价值无法衡量,保险金额是人身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的最高给付的限额或实际给付的金额。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赔偿给付

8. 从法律角度看无论保险人是否支付赔款保险理赔的意义在于

你好,撇开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的损失无疑是由致害人赔偿,致害人承担的是侵权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一般是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承担合同责任,无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只要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只要被保险人不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按照法定规则赔偿。因此,对于受害方而言,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一种有限替代责任,所谓“有限”,是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超出部分,被保险人尚应按法律规定赔偿。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替代责任后,赔偿权利人与被保险人的因侵权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保险公司已担责任范围内消灭。至于消灭程度,要视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损失总额在责任限额内,全部消灭;若超出,则部分消灭。但是,这种替代责任是非典型的,典型的替代责任限于被替代人责任范围,而此处的替代责任扩大了范围,在受害人也有部分责任时,含盖了受害人的过错责任,且其责任大小在所不问。这种延伸替代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是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相区别的显著标志。大律师网相关律师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既具有程序意义,更具有实体意义。程序意义在于明确赋予了受害人对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以赔偿请求权,相应确定了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即处于“被告”的主体地位,实体意义在于确定了具体的赔偿规则和免责情形以及赔偿义务人的顺序。由于有法定的赔偿顺序,承保公司和被保险人又没有连带关系,各自在一定的责任段上独立承担责任,因此,赔偿权利人向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其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而是同一种类的,从诉的角度言,是二个独立的诉;从诉讼性质言,是普通的共同诉讼,非必要的共同诉讼,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正因如此,若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如前所述,保险公司担责后,侵权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归于消灭,当事人将被保险人一并起诉,有滥用诉权之嫌,人民法院将其追加为被告,于法相悖;即使损失额大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人民法院也不宜主动追加,当事人有自己的价值评判和权利处分。强行追加,可能带来不良效果,甚至信访压力。当然,适当的释明也未尝不可。这里涉及一个小问题,被保险人未参加诉讼,谁提供保单等资料。其实这也不是什么大问题,查明事故机动车是否投保及其具体情况,是交警部门查明事实的“必修课”,向其调取,举手之劳。还有一个问题要实务中要引起高度重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后逃之夭夭,不支付或部分支付赔偿款,保险公司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或者说赔偿权利人如何救济。出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会讲,它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清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诚然,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但是,该条只是规定被保险人有申请并提供资料的义务,并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向谁支付保险金。对此,《道交法》在第七十六开宗明义地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言而喻,保险金的支付对象是受害人;其次,交强险作为法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时,仍受《保险法》调整。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因此,法律提供了二种救济途径供当事人选择:一是据《合同法》和《道交法》规定,以保险公司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直接要求保险继续履行合同,因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二是据《保险法》的规定,违反法定止付义务,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者相比,结果是一样的,但前者对当事人较为有利,至少要少担举证责任,无需证明被保险人领走了保险金。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