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暂不参加本次年检 什么意思

2024-04-27

1.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暂不参加本次年检 什么意思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第七条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第八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第十条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三章基金备案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第十二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第十三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第十六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第十八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第五章信息报送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第二十四条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六章自律管理第二十五条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第二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第二十七条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第二十八条基金业协会接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诉,可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对私募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上海契石财富-六八七八-五零二七,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法规定;(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暂不参加本次年检 什么意思

2. 私募基金备案条件?为什么我们公司一直备案不下来?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包括:
    
   第一、法人和高管都需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经营范围不能有与私募无关的其他的经营范围
   第三、申请私募备案的公司没有在网上公布过任何的不良信息记录,比如P2P信息,这是与私募基金直接冲突的项目。
   第四、就是从2016年的2月5号开始,要求所有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公司都需要提供法律意见书。

从2015年的12月份开始,要求所有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公司,法人和高管都必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证书,而且申请公司的经营范围里面只能是跟私募基金有关的股权投资跟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的几个经营范围,其他的经营范围一律不能加的。而且还要求该公司在网上没有任何的不良信息记录,否则中国基金业协会是不会让通过的。至从今年的2月5号开始,公司申请私募基金备案都需要法律意见书的条件一出,申请私募备案下来的公司几乎是没有,因为法律意见书是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书的内容包含许多的项目,律师要上门进行核查,很多公司都打不到要求,所以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协会都不会让听过。

二、公司申请私募备案为什么一直备不下来?主要有一下几个问题,让我们来看看中国基金业协会是怎么回答的;

    第一个问题:同时进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的,能否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

答:若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变更事项相互关联的,可以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相互关联的情况,并分别就提请变更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第二个问题: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是否要根据整改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若依据机构整改后的情况发表意见,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要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应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需要变更的事项通过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或年度变更申请完成。法律意见书应对公司整改并完成变更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应与协会公示信息保持一致。若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结果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不一致原因并详尽说明情况。

第三个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见书通过率较低,且对退回理由不太理解,能否给予详细解释?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首只基金备案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通过机构数量较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申请机构未遵循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未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二是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三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近期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告》相关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请通过情况已逐步改善,并趋于正常化。

3. 如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高管人员认定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并申请成为其会员,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信息,及时通知协会并补正变更登记内容,备案成立私募基金和管理私募基金,利用私募基金进行投资,依法解散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及时给基金业协会和投资者报送信息,协会对其实行自律管理。
自基金业协会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来,私募从业需“持证上岗”备受关注,大批私募大佬也纷纷加入从业资格考试队伍。
一、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
 
二、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从业12年及以上;
 
三、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年及以上,并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

如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高管人员认定要求

4.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如何正确处置重大事项变更?

作者:华德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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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作为监管层的重点监管内容,一直以来都为广大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重点关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及《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登记公告”)等相关监管文件均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作出了规范要求。基于前述规定,结合实务实践,本文主要围绕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的认定、重大事项变更后的正确处置等问题进行研究,以资形成有益的结论供阅读者参考。
一、重大事项的认定范围
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范围,进行了肯定式列举,具体包括:(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然而仅依据前述多为原则性规定的列举,并不能完全解决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认定问题。以第四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为例,就哪些违规情形及违规程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仅指私募操作违法违规,还是具体涵括了刑事、民事及行政方面的违法违规等问题的见解就不一而足。
另一方面,由于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为兜底性规定,可知前述列举并未穷尽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范围,其他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产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审慎认定,均可能被认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因协会对于重大事项的认定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作为管理人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合理推断哪些事项系重大事项就显得相当重要。虽然登记办法中关于重大事项的列举存在一定的实践障碍,但值得一提的是,登记办法的内容仍然为重大事项的认定提供了基本思路:以“损害或影响投资者利益”为判断基准。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十八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等)应及时向基金投资者进行披露事项的规定,以及备案系统中关于变更事项的填报内容也提供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认定的另一参考思路。一方面,根据信披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均需及时披露。相应地管理人发生前述事项时,应认定为重大事项。另一方面,参考备案系统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信息填报事项的分类,管理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管理人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变更、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变更、出资人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管变更及管理人挂牌上市情况变更情况均需报送更新。若管理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事项与前述内容相关,也应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变更报告程序。(按照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机构类型”不能变更。若要改变机构类型,需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重新申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根据笔者提供服务的公司中,协会对基金管理人高管变更比例过高的,在反馈意见中也提及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正确处置方法
(一)信息披露与系统报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按照信披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即使相关合同未就披露事项做明确约定,管理人也应最大限度的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公示、邮件告知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的相关变更情况。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私募管理人须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ambers.amac.org.cn)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具体报送方式为: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发送至协会邮箱,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五条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需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除要求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外,还提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实务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撰写应包含以下要点:
1、重大事项变更前的基本情况说明。专项法律意见书需如实陈述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前的基本情况(不限于备案系统内的填报情况)。
2、变更缘由及过程说明。律师需要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详细陈述重大事项的变更缘由及变更过程,并就变更事项的合法有效及合理性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3、变更后的影响。建议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重大事项变更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并发表结论意见。律师还应核查本次变更是否已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内容向已备案的基金产品的投资者进行及时、准确、完整地信息披露,对于未备案产品的管理人,应当承诺将在产品筹备及介绍说明文件中,准确披露变更后的基本信息,不存在虚假、隐瞒。
4、变更控股股东的,应详细描述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情况,并列明变更后完整的股东资料、各股东的认缴、实缴出资情况。对于变更为法人控股股东的,核查营业执照等设立文件,对于变更为自然人控股股东的,应核查身份证件;变更后股东是否涉及外资,若有,应说明穿透后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另外,在意见书中对变更后控股股东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进行充分披露。若变更控股股东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在法律意见书中具体说明。
5、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注意穿透至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对于法人实际控制人,核查营业执照等设立文件,对于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核查身份证件;另外,若新实际控制人存在对外投资,则涉及申请机构关联方范围的变化,需要在意见书中对变更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进行充分披露。建议在意见书中对实际控制人的对外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披露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并说明该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6、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需要核查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材料及履历信息,是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是否存在兼职情况,其岗位设置是否符合协会要求。
7、法律意见书应体现律师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的重大事项的进行详细核查过程及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核查相关文件资料(如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及工商变更登记档案等资料)、现场查验(查验笔录)、变更事项的相关人员访谈(访谈笔录),征信查询等。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限制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以下简称“解答十四”)及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相关要求,为保证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有效执行登记申请时所提出的商业运作计划和内部控制制度,自解答十四发布(2017年11月3日)之日起,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当书面承诺:申请登记机构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没有正确处理重大事项变更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未经协会审核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完成相应整改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1、登记公告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否则将会被协会及其他监管机构采取警告、行业谴责、加入黑名单等行业处分:
1、登记办法
第三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信披办法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3、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实际运营中遇到重大事项变更的情况已屡见不鲜,一旦发生事项变更,应审慎认定其是否属于重大事项变更范畴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及报送更新义务。若对某变更事项是否为重大事项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协会确认,以做到合法规范经营。

5. 如何在ambers系统内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求具体操作方法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时,提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目前众多没有发行过私募基金产品的都在忙于请律师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如果说登记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的是没有发行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那么,《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可能是每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都可能会遇到的。

截止目前,基金业协会对何时出具、怎么出具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规定很模糊。为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大致工作流程解读如下:

一、哪些算是重大事项变更?

基金业协会文件仅列举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属于重大事项。另外,重大事项还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变更基金托管人的;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等。

二、重大变更事项是在事后还是事先出具法律意见书?

1、发生重大变更事项,应在设计好变更方案后,先行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基金法及基金业协会规则要求标准,审查变更事项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是否可以出具无保留的法律意见书。

2、审核通过没问题后,在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前,可直接操作变更。

3、发生上述重大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变更备案登记。

4、除变更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外,如基金业协会审查认为也需要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及时委托律师出具。

由于变更事项往往是单一问题,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即使事后聘请变更之前提供咨询服务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一般3-5个工作日也足够了。

如何在ambers系统内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求具体操作方法

6. 私募基金备案需要高管工作经历待业期间需要填写吗

一般工作经历都需要按照年份连贯的填写,高管待业就可以写做自由投资人

7. 私募基金备案新系统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怎么操作

 2016年9月8日,中基协发布《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运行相关安排的说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登录入口:https://ambers.amac.org.cn)正式上线运行。要求新的私募基金备案和信息更新必须在新的系统——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进行。
  一、登记备案新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每一步都是必须做的!
  
  Asset Management Busniess Electronic Syste(简称Ambers)九步架构:
  一、填写机构基本信息
  二、上传相关制度文件(上传不大于20M压缩包或者pdf)
  三、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
  四、最近三年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五、财务信息
  六、出资人信息
  七、实际控制人信息
  八、高管人员信息
  九、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二、新增项目
  1)机构类型分为三类为:
  ①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②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③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2)实收资本/实缴出资证明文件。实缴出资证明包括验资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出资证明文件,以及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
  
  3) 需要上传机构所在写字楼图片及机构前台图片
  
  
  4)如果企业已挂牌/上市还需要提供:挂牌/上市证明文件、场所及股票代码
  
  5) 高管必须是“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了从业资格注册或个人信息登记的自然人。
  信息填报负责人至少有一人担任。
  
  三、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
  
  

私募基金备案新系统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怎么操作

8. 私募基金高管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取得相关资质?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私募基金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私募基金行业的精英,也是重要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对象。私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珍视个人诚信记录,诚实守信,自觉加强自身诚信约束和自律约束,防范道德风险。
2、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如何取得相关资质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3、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的行为
《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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