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非法集资举报方式是?

2024-05-15

1. 青岛非法集资举报方式是?

一、青岛非法集资举报方式?    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 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 共同犯罪 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 行贿 、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二、非法集资的处罚    《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综上所述,不管是在青岛还是在我国其他地方,只要是非法集资那么就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是会对非法集资的人进行审查,如果证实有非法集资行为那么就是以集资诈骗罪进行 立案 ,集资诈骗如果数额很大的话是要判处有期徒刑的,并且在同时还要进行罚款。

青岛非法集资举报方式是?

2. 举报非法集资最高可以奖励多少元

非法集资属于刑事犯罪,涉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搜索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 青岛非法集资名单公布

法律分析:青岛公安机关大力开展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项行动,共立此类案件5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3名,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598.74万元。今年上半年,青岛市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项打击、“云端”打击成绩排名全省第一。同时,坚持打防结合,组织 “扫楼清街”活动97次,核查风险企业60家,其中立案查处4家,正在清理整顿8家。创建涉众型经济犯罪“零发案”街道(乡镇)96个、“零发案”社区(村)4580个,“零参与”社区(村)850个。坚持源头化解,大力开展“5.15”经侦宣传季活动,制作MV宣传片在全市45家金融机构1560个营业网点以及各办税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地铁公交、网络媒体等视频平台进行展播,提升了市民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知晓率,增强了防范意识,提升了防骗能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青岛非法集资名单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