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基金属于资源税吗

2024-05-14

1.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资源税吗

水利建设基金不属于资源税。
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资源税吗

2. 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计提水利建设基金吗?

国有资产转让收入是指将国有资产以售出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的一种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家有偿使用社会资本及资源,以及国家有偿使用特定企业设立、特定公共设施及其他收费的收入。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是指由国家分配给一级单位的用于重大水利建设的资金收入,一般包括投资、贷款及融资租赁收入等。
 
 从主要来源来看,前两者强调国家资产进行收入;而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更多取决于国家分配资金,旨在促进重大水利建设。从发票标准来看,前两者都需要开发票,而后者暂不规定发票要求。
 
 此外,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支出都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支出,而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而动态支出。
 
 总之,这三种收入有其各自独特的发生条件,虽有所不同,但都是国家的财政收入。它们令国家财政收入得以增加,实现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3. 应缴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区别?

  资源税在《中国税收制度》中定义为:“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意思通俗地讲,就是对那些交通便利、赋存条件好、品位高、开采容易的矿产资源,国家就多征收点税,对那些交通偏僻、赋存条件差、品位低、开采困难的资源,就少征收点税。这么做是让“吃肥肉”的少占点便宜,让“啃骨头”的得到点扶持,避免开发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太“苦乐不均”,促进采矿权人的公平竞争,从而使矿产开发达到“合理、有效”的目的。在这一指导思想下,资源税根据不同矿种、不同地区、不同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设计了不同的税率。显然,资源税是调整各矿山企业级差收益的一个税种。

  矿产资源补偿费在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一条指出“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和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制定本规定。”,也就是说,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这一定位十分明确。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就要有经济权益的体现,但这一体现不是反映在资源税上而是资源补偿费(国外称“权利金”)上。既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定位十分清晰,那么国家以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人向采矿权人征收资源补偿费是顺理成章的。它所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收益权,它所调整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这就意味着,要体现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收益和稀缺性价值,提高资源价格,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能减排工作,惟有资源补偿费是最好的“利器”。

  矿产资源不可再生,是“稀缺资源”,这一观点已成共识。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稀缺的资源越来越珍贵。在倡导建立节约型社会的当前,在矿产品价格中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是必要的。但是,目前要调整矿业税费的主要对象不应是具有调节级差收益功能的资源税,而应是反映国家财产权益的资源补偿费。道理很简单,当前矿产资源值钱了,意味着国家的资源财产增值了,谁要开发利用自然要向所有权人多交些钱。因此,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应是矿业税费改革的主攻方向,这样才能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真正体现“物有所值”。

应缴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区别?

4.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哪个机关征收?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4〕第150号发布,国务院令〔1997〕第222号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5. 矿产资源税征收标准和水土保持补偿费

您好,矿产资源税征收标准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矿产资源税征收标准:1、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2、开采期间,按照以下方式计征:(1)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0元征收。其中,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2)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勘探井)每立方米1.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统一由水利(务)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缴费期限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征收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水土保持补偿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的10%外,省级和各地级以上市征收的地方级收入部分,分别缴交同级财政;县(区)征收的地方级收入部分,85%留县(区)、10%上缴市、5%上缴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属国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执行国家和我省减免收费等政策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征收标准和坐收坐支等。【摘要】
矿产资源税征收标准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提问】
您好,矿产资源税征收标准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矿产资源税征收标准:1、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2、开采期间,按照以下方式计征:(1)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0元征收。其中,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2)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勘探井)每立方米1.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统一由水利(务)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缴费期限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征收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水土保持补偿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的10%外,省级和各地级以上市征收的地方级收入部分,分别缴交同级财政;县(区)征收的地方级收入部分,85%留县(区)、10%上缴市、5%上缴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属国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执行国家和我省减免收费等政策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征收标准和坐收坐支等。【回答】

矿产资源税征收标准和水土保持补偿费

6. 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不是同一个税种

    该方案要求取消现有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设立矿业权出让收益,并建议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同时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与此同时,在收益分成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有所调整。原因在于,作为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矿业权出让收益本应作为中央财政收入,考虑到我国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关系,既要体现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又要适当弱化地方政府与资源开发的直接利益关系,减少私挖乱采、贱卖资源等行为,方案建议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比例定为5:5。【摘要】
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不是同一个税种【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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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不是同一个税种【提问】
资源税是税,是税种之一。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开采企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一种补偿款,如为开采矿产资源,占用他人的耕地,可能会支付耕地占用补偿费。这不是税。【回答】
不一样,水土保持设施费是指,本工程所占范围内破坏的原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用,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指:用于本工程完毕后的后期维护和建设费用【回答】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被认为是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中的核心部分。在最新出台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中,从矿业权出让环节,矿业权占有环节,到矿产开采环节,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均进行了重要的改革。同时明确表示,改革的原则之一为“调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利益关系,提高中央财政分享比例,弱化地方政府与资源开发的直接利益关系”。【回答】
    该方案要求取消现有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设立矿业权出让收益,并建议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同时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与此同时,在收益分成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有所调整。原因在于,作为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矿业权出让收益本应作为中央财政收入,考虑到我国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关系,既要体现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又要适当弱化地方政府与资源开发的直接利益关系,减少私挖乱采、贱卖资源等行为,方案建议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比例定为5:5。【回答】
希望我的咨询可以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如果还有后续问题我们欢迎您的继续咨询。再次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7. 矿产资源补偿费与矿产资源税有什么区别?

答: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及其范围、方式、作用、目的都有本质的区别。资源税的征收是凭借政治权利,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是凭借资源财产所有权;资源税是国民收入的一部分,全部进人“增加值”,资源补偿费的主要部分是对资源消耗的补偿费的主要部分是对资源消耗的补偿,是矿山企业的“资源”的成本;资源税是调节部分矿种矿山企业的级差收益,鼓励企业间的平等竞争,资源补偿费是调节资源所有者和所有采矿权人之间的产权关系,是对已消耗的资源的货币补偿。资源税的征收是国家税政管理职责,资源补偿费是征收国家地矿行政管理职责。

矿产资源补偿费与矿产资源税有什么区别?

8.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怎样征收的?如何使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目的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中央与省、直辖市5:5分成,与民族自治区4:6分成的体制。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一经发现,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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