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

2024-05-16

1. 赵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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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题:1.不属于重复保险,重复保险的定义是被保险以同一保险标的,多次向一家或一家以上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的行为。本案中赵某的两份保险一份为财产险,一份为人身险,所以不属于重复保险。2.本案的处理方式:首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只有两项保险责任,既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构成死亡或残疾时才能予以赔付,本案中只说赵某受伤,并未死亡也未提及有残疾情况发生,因此不能予以赔付。其次,关于家庭财产保险部分,理论上可以予以赔偿,但是具体赔偿数额暂时无法确定。由于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分两个部分,“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装潢”是一部分“室内财产”是另一部分。以上两部分各自有自己的保额,一般的家财险保额由两部分简单相加得出。“室内财产"在理赔时采取第一危险方式,”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和室内装饰装潢“在理赔时采取按比例赔偿方法,由于题目中没有具体说明,因此无法计算具体赔偿数额。第二题:1.产生的后果即为责任免除条款对被保险人无效。针对本题目中的情况,首先业务人员没有询问健康状况,而且也未对条款(主要是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解释并说明,因此该条款对被保险人并不具备约束能力(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要由保险人全权负责)。由于我国采取的是询问回答制,被保险人只需对被问到的问题进行如实告知,没有问到的问题可以不予告知,故在本题目中乙的不予告知完全由保险人造成,因此在理赔时不能以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不予理赔。2.本案中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生效,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保险金额无效。另外由于被保险人未书面同意,因此本合同中的被保险人签字应系伪造,保险合同关系人的签名为伪造的也可以构成合同无效。

赵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

2. 张某是一个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多年在该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工作。王某通过张某在该保险公司办理了一份盖有保

个人认为:
  1)王某与保险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因王某持有保险公司印章的保险合同,而且承保时张某属于保险公司员工,代表保险公司所做业务,张某未上交保费是公司管理不规范所致,与王某无关。
2)上边所说,保险公司拒赔不合理,张某做王某业务时让在职,代表着保险公司行为,保险公司应遵循合同条款处理,其他问题应保险公司追究张某责任。
3)保险公司应遵循合同条款处理

3. 张某是一个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多年在该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工作。王某通过张某在该保险公司办理了一份盖有保

1.存在合同关系。因为王某通过张某在该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上盖了保险公司各种印章,即为生效。
2.拒赔理由不合法,因为张某长期在该公司工作,作为消费者已经可以认定为张某能够代理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何况还有保险公司的印章。
3.保险公司应先向王某理赔,再向张某追诉;或者到公安机关报案,但也应负起理赔责任。
如果这是真实案例,我建议当事人打官司,一定能赢,好好看看保险法吧

张某是一个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多年在该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工作。王某通过张某在该保险公司办理了一份盖有保

4. 案例分析:张某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甲和8岁的女儿张乙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张某向保险

C.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每一款保险产品,不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的研发并出售,都经过保监会,也就是国家的严格审批。
所以,退保按照现金价值计算,是行业的共识,也在投保之前和客户反复说明的事由。
既然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不能单方解约,而只有客户享有这项权利,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成本代价。
同时,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以及出险客服的赔付,都是由保费份额承担,你可以理解为,你的保费,成为了别人赔付的保额。做了善事。

保险合同,以一般合同相比,有自身的特性,客户用一个相对很少的保费,换取相对较高的保额,本身,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形成了一种负债经营的压力,所以,对于退保只能按照现金价值,客户应当理性看待。

保险退保时退的是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您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发还给您的金额。
 
保单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至于您退保后能获得多少现金价值或损失多少金额,则是依据您的保险合同规定的,建议您详细阅读保险合同的退保或保险合同解除条款的相关内容,您也可以咨询该保险公司的相关客服人员。

5. 王某为其儿子王楠(20岁)投保一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包

E 肯定是错的 受益人应该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协商确定  C 一般人身保险,都会有个宽限期和复效期,在这两个期间内出事了,保险公司要陪,只要事后把欠的保费补齐就行了

王某为其儿子王楠(20岁)投保一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包

6. 2004年12月16日,李某与A保险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协议中约定有效。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A保险公司为其办理向B保险公司转移相关档案关系的手续的行为,是在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其应尽义务,并不代表其放弃追究李某违反竞业禁止约定责任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3)李某入职B保险公司的行为需要承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责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7. 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

在重复保险下,发生损失保险人须进行分摊,分摊方式有以下三种:比例责任制即按照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担损失赔偿责任,其公式为:某保险人的责任=(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额)×损失额例:保额: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30万5万10万15万损失:10万计算结果是:甲公司16666.67元乙公司33333.33元丙公司50000.00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

8. 杨某于某年11月向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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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主要依据所投保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进行索赔。2、如果我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根据公司规定,是可以不理赔的。但是法不外人情,可以这样处理:要求王某及黄某写一份相关情况说明,连同理赔单据、医疗报销清单及发票一并交到保险公司理赔部,根据保单实际情况进行理赔。这样不单让客户感受到保险公司的关怀,而且也体现了保险公司救急扶危的精神。二也能给客户树立正面的形象,提供保险公司声誉,避免了客户因此事撤销其他险种。同时应对代理人黄某施加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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