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劵公司佣金千分之二违规吗

2024-05-13

1. 证劵公司佣金千分之二违规吗

手续费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过户费、其他费用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具体包括:
1.印花税:成交金额的1‰ 。目前由向双边征收改为向卖方单边征收。投资者在买卖成交后支付给财税部门的税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此税收由券商代扣后由交易所统一代缴。债券与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项税收。
2.证券监管费(俗称三费):约为成交金额的0.2‰,实际还有尾数,一般省略为0.2‰
3.证券交易经手费:A股,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87‰;B股,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01%;基金,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975%;权证,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45%。
4.过户费(仅上海股票收取):这是指股票成交后,更换户名所需支付的费用。由于我国两家交易所不同的运作方式,上海股票采取的是”中央登记、统一托管“,所以此费用只在投资者进行上海股票、基金交易中才支付此费用,深股交易时无此费用。此费用按成交股票面值(发行面值每股一元,等同于成交股数)的0.06%收取。
5.券商交易佣金:最高为成交金额的3‰,最低5元起,单笔交易佣金不满5元按5元收取。

证劵公司佣金千分之二违规吗

2. 证券交易佣金的违规行为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得采用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禁止证券公司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第五条规定“会员应当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公平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1、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中,为了做大交易量,增加收入,向机构客户的负责人或居间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和返佣。”依据前述法规、规章之规定,证券公司不得采用所谓的零佣金、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给予佣金回扣也应是明扣,而不能是帐外暗扣,如果证券公司在吸引投资者时采用前述行为和手段,就不仅是经纪业务违规定问题,其还有可能涉嫌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业贿赂,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行为。

3. 为什么证监会要求券商收取最低佣金?

证券交易佣金是指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按实际成交金额数的一定比例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交纳的费用。股委托买卖股票的收费标准是0.6‰—3‰,最低起点为5元。证券商不得任意或变相提高或降低佣金的收费标准,我国最早的证券交易佣金采用的是3.5‰的固定佣金比例,其市场化程度较低、佣金水平也较高,固定佣金制度不利于证券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较高的费率标准提高了证券交易成本从而妨碍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积极性。
2000年由于证券交易额急剧放大佣金收入成倍增长,部分证券公司出于抢占市场份额的考虑开始“佣金打折”。由于佣金打折行为违反了沪、深交易所以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且引起了二级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因此证监会当即采取了措施制止此类“佣金打折”行为,中国证监会成立了由市场各方参与的佣金改革研究小组,研究小组经过广泛调查和深入研究,反复权衡各种佣金改革方案优劣的基础上,提出了最高限额内向下浮动的优选方案。明确规定 “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依据该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最高限额内向下浮动的佣金制度,而非完全的佣金自由化。交易佣金有一个“不得高于”和一个“不得低于”的界限,而没有零标准,佣金标准是存在底线的,如果证券公司不收取投资者交易佣金就是违法并涉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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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证监会要求券商收取最低佣金?

4. 证券公司收取佣金违反法律规定怎么处理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得采用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禁止证券公司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第五条规定“会员应当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公平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1、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中,为了做大交易量,增加收入,向机构客户的负责人或居间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和返佣。”
依据前述法规、规章之规定,证券公司不得采用所谓的零佣金、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给予佣金回扣也应是明扣,而不能是帐外暗扣,如果证券公司在吸引投资者时采用前述行为和手段,就不仅是经纪业务违规定问题,其还有可能涉嫌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业贿赂,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行为。
一、证券公司佣金一般要交多少?
网友提问:
这段时间我想自己投资,所以就想去证券公司开户,但是我发现,不同的证券公司开户需要的钱不一样,佣金也是不一样的,所以我就想问一下证券公司佣金的标准到底是什么样的?一般要交多少呢?希望得到您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据不全面的了解,交易佣金一般是买卖股票金额的0.1%-0.3%(网上交易少,营业部交易高,可以讲价,一般网上交易0.18%,电话委托0.25%,营业部自助委托0.3%。),每笔最低佣金5元,印花税是卖出股票金额的0.1%(基金,权证免税),上海每千股股票要1元过户手续费(基金、权证免过户费),不足千股按千股算。

5. 证券佣金问题

买入收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二
则买入手续费:9.83元×100×2‰=983元×2‰
不够5元最低要收5元手续费,所以你买入的手续费是5元。

证券佣金问题

6. 证券公司收取佣金很正常,怎么还收取很高的手续费,

买卖股票的手续费主要包括: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等. 

1.印花税0.1% (卖出收取),这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全国都一样。权证,封闭基金不收印花税。 

2.佣金0.05%-0.35%,根据你的证券公司决定,只要不高于0.35%都符合国家规定,最低没有规定。但要注意,佣金最低收取标准是5元。比如你买了1000元股票,实际佣金应该是3元,但是不到5元都按照5元收取,所以每次买卖股票,数量不要太少。佣金差别是比较大的,不同公司不一样,同一公司不同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和电话委托)不一样,不同资金(大户和散户)也可以不一样。一般来说,佣金总体水平差不多,最近各公司都在降低佣金,吸引客户。现在一般佣金水平是网上交易在0.1%左右,而现场交易或电话委托在0.2%左右。 

3.过户费(仅仅限于沪市)。每一千股收取1元,就是说你买卖一千股都要交1元。深圳交易所的股票,不收过户费。


是否佣金还是印花税,看看清楚;印花税是单向的,佣金是双向的(买卖都收费)。需根据你的佣金比率计算

7. 证券公司的佣金是万分之五高吗

  万分之五不算高,最高的是万分之三十,最低的是万分之二。
  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所依据的是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的第一条明确规定 “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证券公司的佣金是万分之五高吗

8. 证监会规定了券商之间的佣金吗?具体是怎样的?

有关部门已将建立券商佣金公示制和报备制提上日程。在定价公开化、市场化的过程中,引导券商提高经纪业务服务水平,促进经纪业务创新发展。(资料图片)

    从记者在业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除了个别券商所谓的“零佣金”和大客户享受的优惠佣金外,目前券商向个人投资者收取的佣金费用最低标准普遍维持在万分之五左右。“但这一最低标准还在继续下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某券商经纪业务负责人为记者算了一笔账:以收取万分之五的佣金费为例,除去上缴给交易所、登记公司在内的过户费、清算费等各种规定费用外,券商自己可以留下的部分大概为万分二。而券商在包括人力成本、系统支持、硬件维护以及提供研究报告等运营经纪业务上的花费最低也要万分之三,仅收取万分之五的佣金费用明显入不敷出。

    看似“赔本赚吆喝”的“买卖”为何还有那么多券商争抢着做,这位经纪业务负责人为记者解开了疑问。尽管增量部分的佣金收入入不敷出,但原有的老客户佣金费用较高,已基本能满足运营成本。而在人力、硬件等相同的条件下,交易量越大,交易成本也就越低,所以尽管目前佣金费用已经降到很低水平,但券商还不至于真的赔本。

    业内人士指出,短期内,降低佣金的确能使客户数量有一个快速上涨,但从长期来看,其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系统的升级、硬件的更新换代、培养专业的经纪人才为客户提供更丰富的服务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较低的佣金收入显然无法满足这一需求,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遏制行业内的恶性价格竞争,曾有两种解决方案被普遍讨论。一是建立为佣金收费设立“底线”,二是建立佣金公示、报备制度。

    接受记者采访的券商经纪业务负责人均如此表示,相比设立“底线”的做法,建立公示制和报备制更合理、也更有效。由于各个券商经纪业务的运营费用不尽相同,很难计算出一个合理的“底线”。“从价格战现象的根源上来看,还是由券商经纪业务趋同,缺乏特色服务造成的。”上述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丰富服务内容、树立自身的鲜明特色才是根本。”

    不少业内人士也表示,佣金公示、报备制度建立后,应取消0.3%的“上限”规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必然也意味着运营成本的上升,上限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券商经纪业务水平提高的空间。“只要投资者认为券商提供的服务值那么多钱,愿意付,就应该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