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4-05-14

1.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带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 市外经贸委、科委、计委、经委、财政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办、公安局、房地产局、规划土地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提高办事效率,认真做好外商来我市投资的各项工作。第四条 本市大力发展高效农业,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环境保护、海洋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基础工业、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密集型项目的对外合资合作,逐步放开旅游资源开发、商业贸易、医疗卫生、教育、航运交通、金融、保险和通讯等领域的对外合资合作。
  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许外商独资等限制项目,根据外商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批准,可以另行处理。第五条 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对总投资额不超过1000元的项目(不含需市政府综合平衡、限制类和特业管理的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委、办、局(总公司)自行审批;凡属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按我市现行规定进行审批,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备案。第六条 外商与高等院校、科研所合资合作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与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立合资、合作生产性项目的,经有关部门审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第七条 外商投资农业企业开发“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沟),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经批准,从有收入之日起免征农业税3—7年和农业特产税1—3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八条 外商在我市投资办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金)。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资金密集型产业项目,以及对我市经济或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导向作用并确有发展前景的项目用地,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半缴纳土地出让金。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房屋租赁时缴纳的房屋交易费,经政府批准可以减收或免收。第十一条 属于大连市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审定,其地方所得税在获利年度起免征7年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3年。第十二条 外埠个人、企业为我市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100万美元的,可以为一户(3人)办理大连市常住户口;符合大连市引进人才条件的,可免收城市增容费。具体办法按大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防止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劳动保护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统一监察。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从预防医学角度实施监督。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规模和特点,设立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我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项目的设计、竣工须经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和总工会的联合审查、验收,否则不得竣工、投产。已投产而未审验的必须在各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补办手续。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场所的选址、厂房建筑采光、照明、通风、生产设施布局、辅助用室和安全与卫生防护设施、生产性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等,要符合我国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规程。对有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温、射线、细菌等职业危害的劳动场所,由劳动、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定期进行检测。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规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要按规定经法定机构鉴定、审批和登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并有密闭、通风、净化、隔离等防护设施。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设备应符合我国《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要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包括电梯)、厂内运输机械等特种设备,须经劳动部门委托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能投入运行,并按期进行复检。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安装使用各类电气设施和电动工具,应符合我国相应技术规范中对绝缘、屏护、间距、防爆、安全电压、保护接零或接地等防护要求。有触电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在提供电源的同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各种设备、设施,须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不得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对于易发生危险的设备(场所),要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治理。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经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认证:
  (一)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修理;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
  (三)安全装置及安全防护装置的生产;
  (四)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
  (五)建筑施工;
  (六)矿产资源开采。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承包人)、主管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应具备劳动安全卫生专业知识,并经市劳动局和市经委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后上岗。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新招用的职工,要进行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对调换工作的职工要进行新岗位安全卫生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安全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录用职工要进行就业前的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工作。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他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职业病(包括可疑性职业病)患者要及时调离,进行治疗,妥善处理。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加班加点或上夜班。

3.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信息网络的管理,保障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有序地运行,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公共信息网络交换、传递、提供、使用信息,或从事公共信息网络经营和网络互联(含国际联网)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信息网络,是指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信息网络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类信息服务的信息网络。第四条 大连市信息产业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工作机构,依照市政府设定的职能,负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的规划、建设,以及公共信息网络运营的审批、信息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咨询服务等各项工作。
  大连市公安局主管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广播电视、工商、保密、安全、物价、版权、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信息网络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联合共建、网络互联、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不断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开发利用信息咨询,发展信息产业,健全信息服务体系。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交换平台,应实行互联互通。
  公共信息网络为社会提供服务,可在保证网络的公益性、实用性和公正、公开、协作的基础上,实行有偿服务。第二章 公共信息网络运营管理第六条 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公共信息网络运营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应到市信息产业局申办公共信息网络运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已取得国家和省颁发许可证的,应到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对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实行许可证年检及年报制度。第七条 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从事公共信息网络运营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市信息产业局指导和监督;
  (二)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
  (三)在统一技术规范下组织用户上网,并负责网络用户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网络互联技术接口的管理;
  (四)严格履行服务合同,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网络使用环境,保证公共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用户入网,应当向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安排上网。
  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对用户收取的费用,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信息资源管理第九条 信息资源由计算机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组成。建设计算机应用系统,应当严格按照全市统一规划进行。单位内部的,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一进行;跨部门、跨地区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联合建设,协调发展。
  建设计算机应用系统,应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除经市政府批准外,不再批设专用网络。已建的专用网络,除涉及国家机密的外,均应与公共信息网络互联互通。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开发信息资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市政府批准的信息资源开发规划;
  (二)已建专用网络的,应将开发的公众信息资源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向公众发布;
  (三)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内部网络的,应从技术上采取隔离措施,保护内部信息资源的安全;
  (四)机关团体不得利用公众信息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如市场确有需要,应由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并与内部信息资源严格隔离;
  (五)不得将内部信息资源作为公众信息资源发布,不得将公众信息资源作为内部信息资源不予发布。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资源开发和经营活动,推进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第四章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第十二条 公共信息网络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由信息提供者负责。第十三条 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用户上网的信息内容,应当经过用户和网络中心两级保密审查,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不得与国际信息网络联网,不得接入公共信息网络,并应与公共信息网络完全隔离;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公共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递;
  (四)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负责对用户进行信息安全保密教育,一旦发现泄密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补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保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4.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对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的处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和城乡规划土地局,应依据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处理工作。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开发项目属于停缓建项目:
  (一)获得《办理中标手续通知单》后,满三个月未办理《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标通知书》);
  (二)办理《中标通知书》后,满八个月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三)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四)未按《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建设用地履约保证书》(以下简称《履约保证书》)规定的期限开发建设,停工一年以上,且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
  (五)未按《履约保证书》规定的时间竣工,超过一年以上的。第五条 对停缓建项目,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属于本规定第四条(一)、(二)项情形的,项目自行废止,所缴纳定金不予退回;
  (二)属于本规定第四条(三)项情形的,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取消开发项目,市城乡规划土地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条(四)项情形的,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条(五)项情形,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60%的,由市规划土地局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投资额占总投资额60%以上,确有能力,保证一年内竣工的,可再延期一年;无力保证一年内竣工或延长竣工期一年仍未竣工的,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建设。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三)、(四)项规定对停缓建项目安排临时使用的,是指在保留原项目单位前期投资和未来建设权的前提下,对已发生的投资进行有期限的冻结。冻结期间,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并择优选定有经济实力和经营信誉的单位,对已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代管。代管单位在不承担冻结资产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市政府提出的要求和经济、实用、美观的原则,完善地下工程或地上已具规模的建筑,使项目达到使用条件,并实施经营管理。
  停缓建项目临时使用期限折抵土地出让年限。第七条 安排停缓建项目临时使用程序:
  (一)经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核实属于安排临时使用项目的,应通知(或在新闻媒体通告)项目单位;
  (二)项目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和申请报告到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办理确认手续;
  (三)经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确认后,批准安排临时使用的停缓建项目,其前期投资自行冻结;
  (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并择优选定代管单位后,由代管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代管协议;
  (五)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批准安排临时使用的停缓建项目进行核定、清理后,组织代管单位和项目单位进行施工手续、图纸、土地现场管理工作等项目交接。第八条 对应该安排临时使用的停缓建项目,项目单位接到通知后不按规定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将其项目动工建设部分予以拍卖,拍卖收入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被安排临时使用的停缓建项目,项目单位应对冻结的资产承担经济责任,并妥善安置原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十条 停缓建项目被安排临时使用期间,项目单位如要求回购的,应委托有权机关对项目在临时使用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进行评估或审计,并按下列规定支付费用:
  (一)代管单位未收回投资成本时,项目单位向代管单位支付还应收回的投资成本及利息和按代管单位投资总额每年25%乘以代管年限的总额计算的补偿费用;
  (二)代管单位已收回投资成本后继续经营的,项目单位按代管单位投资总额每年15%乘以代管年限的总额计算支付补偿费用。

5.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外贸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鼓励外贸出口,促进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增长,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口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立外贸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为承担出口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外贸出口增长目标和完成外贸出口增长目标的奖励标准。当年外贸出口的增长数,均以上年度海关统计实际数额为基数。2000年全市外贸出口创汇增长目标为12%。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大连市外贸出口计划的非外商投资的企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 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是外贸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五条 市外经贸委应在每年年初核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当年的外贸出口增长目标,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年终,会同市财政局对承担外贸出口目标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计算增长比例,并干次年二月份提出考核报告和奖励方宾,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第六条 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出口目标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承担外贸出口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1、出口基数500万美元出下的,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
  2、出口基数为501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8元。
  3、出口基数为1001万美元以上的,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10元。
  4、高科技产品山,新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15元。
  5、对连续三年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超过出口目标增长10%以上的企业在按以上奖励的基础上,每美元再加0.05元人民币,以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承担出口任务的行政主管部门
  1、出口基数2000万美元(不含2000万美元)以下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5000元。
  2、出口基数2000万至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1万元。
  3、出口基数5000万至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15000元。
  4、出口基数在1亿美元以上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2万元。第七条 奖金总额的5%用于全市开拓市场、扩大出口等费用补贴;95%用于奖励承担外贸出口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出口企事业单位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得到的奖金,15%用于奖励刨汇有功人员,85%用于开拓国际市场和为企业服务所需的有关费用。第八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因区的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其他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奖金,由市财政支付。第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的统汁口径以招商引资划分的范围为准。第十条 承担外贸出口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市外经贸委和财政局的规定,上报统计、财务报表。不按期上报统计、财务报表的,不予以奖励;弄虚作假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冒领的奖金,并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扣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外贸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6.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管理的机构、派出机构的国家公务员,以及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暂按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四条 大连市人事局是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奖励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管理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九)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功绩的。第六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五种: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工作成绩比较突出,在完成本职工作或某一项工作中做出一定贡献,其事迹在本部门确认为先进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工作成绩突出,在完成本职工作或某一项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其事迹在本地区或本系统有一定的影响,被树为典型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工作成绩显著,在完成本职工作或某一项工作中做出很大贡献,其事迹在本系统或全市有较大影响,堪称全市典型的,应当给予记二等功。
  对工作成绩优异,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其事迹在全市或全省有很大影响,堪称国家公务员楷模的,应当给予记一等功。
  有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求实苦干精神,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或为经济建设服务中成绩显著,事迹先进,树立了公务员坚持改革开放和勤政廉政的新形象;对改变某一地区、部门面貌,打开新的工作局面起推动作用的;在执行某项重大任务中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
  五种奖励应分别使用,不能同时并用。第七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采取定期奖励和不定期奖励两种方式进行。
  定期奖励应结合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受奖人员原则上应从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中产生,其中记二等功以上人员必须是优秀国家公务员。凡未参加年度考核或按规定参加考核但不定等次的国家公务员,一般不给予奖励。
  不定期奖励,主要是对在突发事件或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公务员实施的奖励。此种奖励应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奖励的种类,根据其事迹的影响程度、功绩大小确定。第八条 定期奖励国家公务员的人数每年不得超过本地区、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数的10%。其中,记一等功的不超过1‰,记二等功的不超过1%,记三等功的不超过3%。不定期奖励的数额,由审批机关根据事件的发生时间及表彰需要确定。第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奖励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进行: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政府批准。
  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
  各级政府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政府领导人员奖励,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给予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机关在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时,应当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征得任免机关的同意。第十条 对国家公务员实施奖励,应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由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公务员的现实表现,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向审批机关推荐并填写《国家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二)审核。由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对拟奖励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审核的内容包括:事迹是否真实,奖励种类是否恰当,奖励数额是否符合规定的比例等。
  (三)审批。由审批机关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采取一定形式予以公布。
  (四)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须填写《大连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备案表》,报市人事局备案,并将有关材料归入受奖本人档案。

7. 大连新政:新商品房网签5年可上市交易 降低市内4区宅地溢价率

8月16日,大连市发布《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通知指出,凡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新购买住房的严格限制上市交易。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新签订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的商品住房需自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
通知表示,加强住宅用地出让价格管控,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出让底价,降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住宅用地挂牌交易时的最高溢价率。结合区域和地块实际,采用“限定最高溢价率、达到最高溢价率摇号”“达到最高溢价率后转为竞配建政策性住房面积”等竞价方式,防止高地价推高市场预期。
通知提出,严格落实住宅用地分类调控要求,加大热点区域住宅用地供应力度,完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公开制度,保障全市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有效稳定市场预期。为防止市场过度竞争,根据相关区域土地情况,提高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住宅用地的竞买保证金及后续购地资金须为竞买人自有资金。对非理性竞地价的企业联合约谈警示,加强后续监管,严厉打击捂地囤地行为,加大力度督促已供应住宅用地开工建设。
通知明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竞配建的政策性住房产权归政府,在完成项目竣工备案后,将产权与管理权无偿移交给市政府委托的专营机构接收管理,竞配建的政策性住房部分不计入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成本。加强对竞配建的政策性住房全过程监管,保障与商品房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通知表示,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严格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制度,指导各开发企业合理确定销售均价,把握分期预售许可办理节奏,确保分期预售项目均价保持稳定,严格控制价格涨幅。
通知提出,落实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要求,加强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监控与管理,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严防信用贷、消费贷、经营贷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收入认定标准,通过查询工资流水、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纳税记录等方式,核定借款人的真实收入。
通知还指出,各自媒体、网络平台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严格规范信息发布行为,对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导向性提前进行评估。各相关部门对捏造和散布不实言论、散布房价上涨言论、制造恐慌情绪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

大连新政:新商品房网签5年可上市交易 降低市内4区宅地溢价率

8.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用品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防治塑料用品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限制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用品实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自2000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口杯、食盘和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本数)的塑料袋。
  生产、销售厚度大于0.025毫米的塑料袋,必须印有生产或销售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袋厚度、回收方法等相关内容。第五条 商店、宾(旅)、酒(饭)店、摊点、车站、码头、机场、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上,必须设置回收塑料用品的站点或用具。第六条 环境卫生部门回收垃圾,应根据垃圾的不同类别使用不同颜色的塑料盛装。具体办法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废旧农用塑料薄膜由废旧收购部门和定点厂家负责收购。第七条 违反第四条规定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口杯、食盘,以及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八条 违反第四条规定销售和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塑料袋,以及违反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九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非超薄型降解塑料袋的通知》(大政办发〔1997〕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