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2024-05-16

1. 太原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私营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私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及其工会组织。第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第四条 私营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可以参加工会组织。第五条 私营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基层工会,开展活动。
  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从开业之日起6个月内建立工会,并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条 私营企业工会会员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选举工会主席1人主持工作,也可以由几个企业组成一个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
  基层工会组织的建立应当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第七条 私营企业女职工在25人以上的,工会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人的,设女职工委员。第八条 私营企业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工会委员会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选举的主席、副主席、委员。第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会员在200人以上的,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其任职期间的工资由上一级工会同企业商定,由企业支付。
  非专职工会主席享受本人工资10%的补贴,由企业支付。第十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内,除法定事由外,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得因其依法行使职权而对其打击报复。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研究决定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职工奖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当吸收工会代表参加。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其法定代表人为工会主席。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职工同企业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并对企业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督;企业辞退、处分、裁减职工,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加调解劳动争议;
  (三)对企业执行国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工时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和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实施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四)对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实施监督;
  (五)对企业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六)对企业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强迫职工缴纳抵押金以及对职工搜身、侮辱、体罚、拘禁、欧打等违法行为,工会有权予以制止,也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处理。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二)尊重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
  (三)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协助企业进行职业培训,开展互助互济和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企业发生停工、怠工,工会应当会同企业和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应当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限制职工依法组建、参加工会,非法撤销、解散工会组织,拒绝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的,由市、县(市、区)总工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拖欠、拒绝拨交工会经费,本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或者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二)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

太原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2. 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照宪法、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尊重外商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八条 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应当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未建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上一级工会可以根据职工的要求派员到该企业指导、帮助组建工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予以合作。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设工会主席主持工会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不足二百人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由企业予以保障。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变动其主席或副主席的职务。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企业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未终止时,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撤销、解散工会或将其合并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本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协商。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生活福利、保险等事项与企业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由企业和工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监督企业行政方面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企业行政方面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事先与本企业工会和职工商定。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或安排补休。对违法强制工人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纠正。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对违反国家劳动保护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纠正。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工会有权参加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工会有权要求其纠正,必要时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在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应当邀请工会代表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职工奖惩工资分配、劳动保险、生活福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劳动工时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外资企业工会可以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生活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

3.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三条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第四条 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第五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
  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可以建立工会。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应建立工会。乡村集体和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也应建立工会。
  具备建立工会条件而未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该单位督促指导组建工会。第六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把工会组织归属其他部门。对依法撤销的工会组织,应报上级工会备案。第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由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不得随意调动,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用人单位在终止本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劳动关系时,应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意见。第八条 各级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第九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不足20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第十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向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提出的问题。第十二条 省总工会发展和加强同国(境)内外地方工会与产业工会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第十三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损害职工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非法限制职工人身自由及殴打、体罚职工的行为。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纠正和处理。有关单位或部门在应在三个月内把处理情况通知工会。第十四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督促落实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政策和措施,对歧视、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有关部门查处。第十五条 工会派代表对下级工会组织所在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依法进行调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第十六条 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职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时,工会应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十七条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第十八条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成员中的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本单位工会委员会。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应选派劳动争议仲裁员参加仲裁庭的工作。第十九条 工会有权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提出意见和建议,企业或主管部门应认真处理。第二十条 工会发现生产过程中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的建议;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现场指挥人员立即组织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工会有权参加调查和处理。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4. 最新山西工会经费实施细则

1、如果单位设立工会组织,按照工会经费总额的40%上交,60%留做工会组织经费。
2、单位如果没有设立工会组织,提取的工会经费必须全额上交地税。也就是说,如果当地工会和税局有协议,请税局代收代缴,那么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由地税代收代缴工会筹备金。【摘要】
最新山西工会经费实施细则【提问】
1、如果单位设立工会组织,按照工会经费总额的40%上交,60%留做工会组织经费。
2、单位如果没有设立工会组织,提取的工会经费必须全额上交地税。也就是说,如果当地工会和税局有协议,请税局代收代缴,那么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由地税代收代缴工会筹备金。【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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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山西省工会经费最新政策

今年,山西省总继续对小微企业全额返还工会经费,并明确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应收缴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将全部返还。5月16日,山西省总再次联合省税务局下发通知,强调了“取消小微企业申报环节,由县级工会主动负责返还”“县级工会按税务部门提供的征缴名单进行核实之后,将返还经费‘直达’指定账户”等4项优化举措。今年以来,山西工会已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及建会筹备金5063万元。5月18日,山西省总联合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下发通知,明确基层工会可以从工会经费中拿出专款,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为在职在岗职工会员发放一次性电子餐饮消费券大礼包,并从3个方面统筹经费保障。截至6月初,先期已发放总额1024.4万元的电子消费券,省总正在推动各基层工会尽快发放电子消费券。目前,山西工会针对小微企业已经启动的措施还有:稳岗促复工专项送温暖活动,帮助小微企业稳定用工;开展创建“职工之家红旗岗”活动,激发小微企业工会活力;新建一批爱心驿站,为小微企业职工提供零距离贴心服务;开展“助力小微企业稳发展稳就业”系列宣传活动。工会经费的来源: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此项拨缴的经费可在税前列支。)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行政的补助;5、其他收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五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山西省工会经费最新政策

6. 山西省工会经费最新政策

今年,山西省总继续对小微企业全额返还工会经费,并明确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应收缴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将全部返还。5月16日,山西省总再次联合省税务局下发通知,强调了“取消小微企业申报环节,由县级工会主动负责返还”“县级工会按税务部门提供的征缴名单进行核实之后,将返还经费‘直达’指定账户”等4项优化举措。今年以来,山西工会已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及建会筹备金5063万元。5月18日,山西省总联合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下发通知,明确基层工会可以从工会经费中拿出专款,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为在职在岗职工会员发放一次性电子餐饮消费券大礼包,并从3个方面统筹经费保障。截至6月初,先期已发放总额1024.4万元的电子消费券,省总正在推动各基层工会尽快发放电子消费券。目前,山西工会针对小微企业已经启动的措施还有:稳岗促复工专项送温暖活动,帮助小微企业稳定用工;开展创建“职工之家红旗岗”活动,激发小微企业工会活力;新建一批爱心驿站,为小微企业职工提供零距离贴心服务;开展“助力小微企业稳发展稳就业”系列宣传活动。工会经费的来源: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此项拨缴的经费可在税前列支。)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行政的补助;5、其他收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五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7. 最新山西工会经费实施细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摘要】
最新山西工会经费实施细则【提问】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回答】

最新山西工会经费实施细则

8.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修订)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第四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协助政府、督促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促进就业,落实社会保障制度。第五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第六条  省总工会发展和加强同国内外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有权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八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必须及时换届。
    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第九条  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或者工会联合会。社区、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其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第十条  省、市、县、市辖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者把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其他部门。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基层工会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经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1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由女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女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女职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总人数4‰的比例配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不足20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会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职工人数超过200人的乡镇、城市街道工会以及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社区、村工会,应当配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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