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对介绍人有什么奖励政策

2024-05-14

1. 招商引资对介绍人有什么奖励政策

您好,我是律临平台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1.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中国行业10强企业,在大足注册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建成投产后,分别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2.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链条中的企业,按项目投产后两年入库税金总额,其中工业类项目、商贸流通类项目2%,旅游、农业、基础设施类项目3%,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
  3.引进资金(政策性资金、政府性融资除外)经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按照“谁受益,谁奖励”原则,根据其资金额度、利率和使用年限一次性按到位资金额的0.3—1%给予奖励。【回答】


这个是重庆的,每个地区的奖励政策不一样,您可以看一下您当地的人民政府网上的政策【回答】

招商引资对介绍人有什么奖励政策

2. 武汉市开发区引荐外商投资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引进外资的步伐,促进其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引荐境外客商(以下简称外商)在开发区对一般生产性项目和第三产业中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经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投资额(按缴款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的千分之二给予奖励。
  引荐外商在开发区对能源、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高新技术和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投资的,经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投资额(按缴款当日的汇率折合人民币)的千分之二点五给予奖励。第三条 引荐外商向开发区赠款增物、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或评估确认后按外商实际增款增物、转让技术价值(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的百分之一给予奖励。第四条 引荐外商在开发区兴办企业或向开发区增款增物、无偿转让技术的,除按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的规定给予奖励外,还按外商实际投资额每300万美元给予安排一名外地或农业户口人员在开发区落户。第五条 对引荐者的奖励资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引荐者填写《武汉市开发区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并附受单位在外商按规定期限缴付每期投资额的15日内出具的书面证明,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并经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验资报告;
  (二)审批。我商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复,发给《武汉市开发区引荐外商投资奖励证书》,并报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备案;外商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开发区审核批复,发给奖励证书;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市外商投资办公室的审批手续,均限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办妥;
  (三)颁奖。由引荐者凭批复和奖励证书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取奖金。开发区管委员应在30日以内兑现奖金。第六条 奖励引荐者的资金由开发区财政列入。开发区应建立专项奖励基金。第七条 对引荐者领取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八条 因覆行职务引荐外商在开发区投资的,按本办法的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引荐者所在单位给予奖励。第九条 1997年1月1日以后引荐外商在开发区投资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引荐外地企业来开发区投资的,参照本办法第二条1第三条的规定给予奖励。第十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外商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市以前所作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3.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荐外资项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调动各方力量为开发区引荐外资项目,加快引进外资步伐,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国内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均可成为项目引荐者,向开发区管委会项目处引荐外资项目。第三条 项目引荐者应提供外商真实的投资意向和资信情况,协助中外双方建立直接联系,尽力促使项目成功,并正式办理引荐项目手续。第四条 凡引荐项目兴办成功的,均给予奖励。除专门从事外贸工作的公职人员外,均按该项目外商实际出资额(折人民币计算)的1%比例给项目引荐者发放奖金。奖金在验资后一个月内,一次付清;专门从事外贸工作的公职工员的奖金,由开发区根据有关规定酌情发给。第五条 引荐外资项目奖金最高额不限,最低额不少于人民币500元。第六条 引荐成功的项目,经有权机关确认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视项目规模,另给项目引荐人加发奖金人民币1000--5000元。第七条 引荐外资项目正式投产后,实际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年平均税率达到15%以上的,按全年入库数1%的比例,3年连续给项目引荐者发给奖金,当年税率达不到15%的,不给奖金。第八条 项目引荐者为中国公民,除按本办法之规定享受奖励外,尚可优先安排1--2名户粮关系在外地的,经考核符合招工条件的待业青年在开发区内劳动就业,并允许在马尾落户。第九条 参与项目投资的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其企业,不得作为该项目的引荐者享受奖励。第十条 引存产品全部出口的内联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引荐项目奖金由开发区财政局管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开发区管委会。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荐外资项目奖励办法

4. 南京出台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十项举措”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两在两同”建新功行动要求,南京市政府在广泛调研基础上,研究出台《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举措》,助力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

本次的“十项举措”
在制定上,突出精准聚焦,注重回应企业“解难”“减负”“帮扶”三大类诉求。
在内容上,突出分类施策,真金白银推出“免、减、补、缓”措施。
在落实上,突出操作便捷,部分政策实现“免申即享”“网申捷享”“代办直达”。
“十项举措”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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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企业转贷基金费用。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收转贷基金费用、暂予减免因疫情造成的逾期罚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海外人才创业企业和知识产权质押企业四类企业可享受零成本转贷的年度累计额度提高至不超过6000万元。
减轻困难企业税收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第三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企业房屋租金。
对承租本市国有全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全资企业的经营性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且因疫情影响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房屋租金减免。其中,疫情期间位于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减半收取7月份房租,免收8月份房租。市内其他区域范围内的,减半收取7月份、8月份租金。鼓励非国有房屋企业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内最终承租人减免租金、延期缓缴。
降低社保费率。
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下调20%,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9.8%下调为8.8%,执行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给予企业稳岗培训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按规定开展稳岗项目制培训的,给予企业100—500元/人的培训补贴。
发放物资供应企业补助。
疫情期间对保障、配送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控管理区域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保供企业,按其提供的保供产品规模和售价分档给予补贴。
增加信贷投放额度。
新增20亿元再贷款额度,专项用于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投放。
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对受疫情影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在2021年8月1日至10月31日之间向银行申请并取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化利率1%给予3个月贷款贴息。
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延期缴纳社保费。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准予申请缓缴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
此外,“加快消费市场复苏”举措相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择机公布具体方案。对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轻微失信行为和法律纠纷,相关部门将及时指导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组织律师服务团队帮助研判风险、制定解决方案。
在市级层面的“十项举措”之外,有关部门和板块已经并将陆续发布配套措施,多措并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相关细则如下
↓↓↓
“减免企业转贷基金费用”
实施细则
一、转贷基金费用减免对象
1. 对我市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办理转贷基金业务,单笔1000万元(含)以下且单户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免收转贷基金费用,因疫情造成的逾期罚息暂予减免;
2. 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海外人才创业企业和知识产权质押企业四类企业可享受零成本转贷的年度累计额度提高至不超过6000万元。
二、办理时限
1. 原则上企业须在贷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提出转贷申请;
2. 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南京联交所工作人员与企业联系;
3. 企业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南京联交所在六个工作日内下款至银行指定账户归还企业贷款。
三、操作流程
1. 通过互联网登录“南京金服”,网址为http://www.njjf.cn;
2. 在网页上找到“民营转贷”字样并点击,跳转后点击“立即申请”,注册时请填写企业信息及授权委托书,上传授权书完成注册;
3. 注册后可登录申请转贷基金,按照提示填写并上传必填项材料;
4. 提交申请转贷需求;
5. 联系合作银行出具续贷承诺书;
6. 联系南京联交所签署借款协议,同时提交银行续贷承诺书及相关资料;
7. 南京联交所审核通过放款;
8. 银行发放新贷款归还基金。
四、提交材料清单
1. 银行端提供材料
不同银行及不同担保方式所需提供的银行资料不完全一样。具体资料以银行批复为准,基础资料为:两份填写完整的转贷基金申请表;银行批复或授信意见;根据银行批复与授信提供的相关担保材料作为附件;担保方式为抵押的,需要抵押合同关键页照片及他项权证,放款当天提供抵押物当天状态截图;担保方式为保证的,需要保证合同关键页照片;担保方式为担保公司担保的,需要担保公司提供会议纪要、反担保清单、反担保措施证明、担保公司承诺函及评审会决议等相关证明照片。
2. 企业端提供材料
填写完整的民营企业转贷基金申请表两份(提供银行出具的续贷承诺书,加盖企业和银行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借款协议并加盖企业公章、法人章;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加盖公章(当年最新一期,超过500万的项目需要同时提供上一年同期数据);提供南京市社会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授权书,并加盖公章;开票信息,用于开发票及退利息;超过500万需要提供电子税务系统税务评级截图及全部社会融资明细(银行、金额、到期日)最新纳税等截图。
“减轻困难企业税收负担”
实施细则
一、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政策内容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第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三、办理方式
纳税人采取“申报即享受”的方式办理相关免税手续。税务机关在后续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减免企业房屋租金”
实施细则
一、减免主体
将所属房产出租用于经营的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全资企业。鼓励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协商,积极推动房租减免政策落实。
二、减免对象
依法合规承租减免主体房产,直接自用于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且在市内注册(登记)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由承租方负责转租、分租的适用房租减免政策,具体由房产租赁双方协商解决,确保减免房租政策惠及符合条件的最终承租户。其中:“困难”指服从全市疫情防控安排,减免期内停业或未正常生产经营;“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三、减免期间
疫情期间位于市内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范围内的,租金减半收取期间为2021年7月,租金免收期间为2021年8月;位于市内其他区域范围内的,租金减半收取期间为2021年7月、8月。租赁合同在2021年8月底前到期的,减免期间截止日期为租赁合同到期日。
四、减免方式
房产租赁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协议补充约定,对已收取租金的可一次退还或在减免期间逐月退还,对尚未收取租金的可适当延后收取并减免相应租金。
五、减免流程
市主管部门、市属集团负责组织本部门、本集团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落实减免政策,明确责任部门,指导督促出租企业快速受理减免申请,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确保减免政策落实到位。操作流程包括:(1)承租方据实提出房租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2)出租企业初审;(3)市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分别报市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复核并集体决策;(4)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户,由出租企业与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执行房租减免政策;(5)市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做好台账管理,防范合同和经营风险。
六、考核激励
鼓励市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努力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我市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发展。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在考核相关单位当年经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时,对按照上述政策减免租金的,将根据实际减免金额视同实现利润。
区属(含园区)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
实施细则
一、关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一)享受主体
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
(二)政策内容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8号),继续阶段性执行1%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至2022年4月30日。
二、关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一)调整范围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实施方式和期限
我市一至八类行业所属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分别在0.2%、0.4%、0.7%、0.9%、1.1%、1.3%、1.6%、1.9%的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为3个月。
(三)工作措施
1. 妥善处理8月份缴费。对 2021年8月已完成工伤保险费征收的用人单位,重新核定其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少部分的金额。对减少部分的金额,加强与参保单位沟通解释,可以办理退费,也可从以后参保企业应缴费款中抵扣。
2. 优化经办服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和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做好权益记录,确保降低费率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支付,确保工伤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关于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一)减征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实施方式和期限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由9.8%(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率0.8%)下调至8.8%。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为3个月。
(三)工作措施
1. 减征政策执行月份连续连贯。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用人单位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2. 妥善处理8月份缴费。2021年8月应减收的部分,在9月份应缴费款中抵扣。
3. 优化经办服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和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减征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支付;参保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按要求如实进行医疗保险费申报,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支持企业开展稳岗培训”
实施细则
一、培训组织与实施
企业开展“稳岗项目制培训”要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和工作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可采用网络课程、师带徒、岗位实操等形式灵活组织,并将疫情防护、安全生产等知识纳入培训课程。企业可自主确定考核方式,采用岗位任务考核、综合评定等形式评价参培学员培训效果(成绩),并做好相应记录。培训完成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企业要科学安排培训,强化培训管理,明确培训目标,确保培训质效。补贴申领采取告知承诺制,企业要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确保真实施训,有效实现援企稳岗目标。对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所核发款项予以追回,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1. 补贴对象: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或半停工半停业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经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按规定组织职工开展不少于24课时的“稳岗项目制培训”并申报补贴。所指企业不含人力资源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参加“稳岗项目制培训”的由用工企业申领补贴。
2.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综合学员满意度、稳岗率等因素确定,学员满意度=培训合格且满意人数/培训合格人数,稳岗率=培训合格且申领培训补贴时在岗人数/培训合格人数。
(1)培训学员满意度(四舍五入取整,下同)≥80%、稳岗率≥95%的,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500元/人的培训补贴;培训学员满意度≥80%、80%≤稳岗率<95%的,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300元/人的培训补贴。
(2)其余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100元/人的培训补贴。
3. 补贴享受次数:同一职工在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不超过3次政府培训补贴,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三、申报流程
“稳岗项目制培训”实行在线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以下简称网办平台)进行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1. 系统登录。企业登录网办平台,依次选择“南京—单位办事—就业创业—就业培训备案和补贴—项目制培训”;2. 项目申报。选择“项目制培训申报”模块,填报项目基本信息,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受疫情影响承诺书(网办平台提供下载模板,签字盖章后上传),待区人社部门审核;3. 开班申请。项目审核通过后(企业可通过“项目制立项查询(南京)”模块查询审核状态),选择“项目制培训开班申请(南京)”模块,根据项目立项期数和人数,可分班级填报培训课程信息;4. 考核反馈。每一期培训班考核结束后,组织学员登录江苏智慧人社APP,依次选择“我的—我的培训—培训评价”进行满意度评价,并通过网办平台选择“项目制培训考核信息反馈(南京)”模块,反馈培训学员考核成绩,提交培训过程性资料;5. 项目验收。所有培训班级考核反馈完成后,选择“项目制培训验收申报(南京)”模块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待区人社部门对培训项目进行验收;6. 补贴拨付。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市人社部门复核汇总并报市财政审定公示后,按标准将培训补贴拨付至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四、有关要求
1.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原则,施训企业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做好培训过程中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完善疫情防控、消防安全等应急预案,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培训过程安全平稳,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各区人社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主动作为,对辖区内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进行摸排统计,重点为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
3.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稳岗项目制培训”补贴结算。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本细则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支持物资供应企业”
实施细则
对在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疫情期间保障、配送我市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群众生活必需品的“菜篮子”商品保供企业、超市类保供企业、餐饮保供企业给予补贴。
一、申报条件
在南京区域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信用良好,无严重失信违法行为;疫情期间,提供的保供商品价格在合理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资产和经营状况总体良好。
二、申报要求及补贴标准
(一)“菜篮子”商品保供企业
1.申报主体:响应政府号召,对我市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统一组织货源、实行集中配送“菜篮子”商品(肉蛋奶、蔬菜、水产品等),并与当地区政府、区相关部门或街道签订保供配送协议的农批市场、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贸市场、电商平台等。
2.补贴标准:(1)对总配送量在10吨(含)至50吨(不含)之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补贴;(2)对总配送量在50吨(含)至200吨(不含)之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贴;(3)对总配送量在200吨(含)至600吨(不含)之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贴;(4)对总配送量超过600吨(含)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万元补贴。
3.申报材料:(1)2021年南京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企业信息表;(2)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配送协议或合同复印件;(5)配送次数、配送量及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超市类保供企业
1.申报主体:响应政府号召,对我市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集中供应配送生活必需品(食品、日用品等),并与当地政府、区相关部门或街道签订保供配送协议或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超市类企业。
2.补贴标准:(1)对总供应量在30万(含)至100万元(不含)之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补;(2)对总供应量在100万(含)至500万元(不含)之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补;(3)对总供应量超过500万元(含)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补。
3.申报材料:(1)2021年南京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企业信息表;(2)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供应协议或合同复印件;(5)供应明细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餐饮类保供企业
1.申报主体:响应政府号召,对我市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集中配送餐饮保供产品(快餐盒饭),并与当地区政府、区相关部门或街道签订保供配送协议,实际提供餐饮保供产品(快餐盒饭)总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
2.补贴标准:(1)对总配送量在20万元(含)至40万元(不含)之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补贴;(2)对总配送量在4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之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贴;(3)对总配送量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之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4)对总配送量超过500万元(含)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贴。
3.申报材料:(1)2021年南京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企业信息表;(2)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配送协议或合同复印件;(5)配送次数、配送量等相关证明材料。
“增加信贷投放额度”
实施细则
一、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的部分符合政策要求的民营和小微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再贷款: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向上级行申请政策支持,在南京地区增加20亿再贷款额度,专项用于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部分民营和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
(二)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加大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力度,及时运用激励手段引导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普惠小微企业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加大信用贷款发放力度,助力企业渡过难关。
三、办理方式
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相应业务种类的申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相关资料,按政策要求提供资金支持。
“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实施细则
一、贴息对象及标准
在我市注册并生产经营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中的小微企业(单位),市列名的品牌食品生产企业和高风险地区停工停产的规上工业企业,在2021年8月1日—10月31日之间向银行申请并取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化利率1%给予3个月贷款贴息。贷款不满3个月的,按实际贷款天数计算贴息。旅行社企业贷款贴息仍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宁文旅办〔2021〕12号)执行。
二、申请条件
上述企业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分类及划分标准。上述行业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以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名义为本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参照执行。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以贷款审批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三、办理流程
1. 贴息申报主体:上述企业作为贷款贴息的申报主体,由银行代为统一申报办理。银行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统一负责提供企业新增贷款贴息资料(表格附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
2. 兑现方式和兑现时间:企业当月新增贷款贴息相关资料由银行于次月上旬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银行提供的企业新增贷款贴息资料进行审核后,将3个月贷款贴息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银行,由银行拨付至相关企业账户。对企业随借随还的贷款业务,于政策到期后统一清算兑现贴息。
四、其他内容
1. 相关银行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如实报送企业贷款资料,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相关企业应如实申报贷款,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挪作他用。
2. 为确保贴息资金的合规合法规范使用,市财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政策兑现工作实施监管,严格审核。对弄虚作假的银行和企业,一经查实,将追回骗取的专项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其失信行为在“信用南京”网站公示。
3.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银行收到本细则后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联系。

“延期缴纳税款、社保费”
实施细则
一、延期缴纳税款
(一)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三)办理方式: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税务局核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申请路径:
(1)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含提交电子影印资料申请),【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的核准】。
(2)邮寄申请,将申请需报送资料邮寄至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地址。
(3)直接上门申请。
二、延期缴纳社保费
(一)缓缴对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
(二)缓缴险种: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
(三)缓缴条件:“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月履行申报缴费义务;没有列入严重失信单位范围;2. 本年度7月份(含)以来累计销售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0%及以上;3. 申请日货币资金结余与当月需交社保费金额之比小于1倍。
(四)申请时间: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交缓缴申请。申请缓缴时间截止到2021年12月。
(五)缓缴流程:
1. 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登录税务部门的电子税务局,在线填写提交《南京市受新冠疫情影响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参保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的信息真实性负责,遵守承诺事项,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2. 参保单位向税务部门提交缓缴申请后,市税务部门会同市人社、财政部门共同作出是否同意缓缴的答复。
“加强信用和法律服务”
实施细则
一、信用豁免及修复
各部门在执行日常的执法过程中,在有失信行为确认的步骤时,对照南京市社会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共263条),在清单内的失信行为直接进行豁免。满足信用修复条件的,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提出申请即可。
二、法律服务
1. 积极倡导律师行业为小微企业开展公益法律服务。由市律师协会组建助力企业纾困律师志愿服务团,为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化解矛盾纠纷、开展法律服务。
2. 推进“万所联万会”机制建设,积极协调工商联等部门,推动商会组织与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对接,群策群力帮助解决企业面临的法律难题。
3. 进一步加强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力量,为小微企业提供线上法律咨询。
4. 加强与市政务办工作对接,小微企业可随时通过拨打12345,反映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

5. 目前海外投资国家给予的政策有那些?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一套促进中国企业国际化的政策、服务、监管体系和协调机制,保证了我国企业国际化业务的快速发展。

  1、基本建立起支持企业国际化的政策体系

  最近几年,国务院先后批准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关于加强境外中资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等方面一系列重要文件。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据此在境外加工贸易方面制定了16项财税、外汇、信贷配套政策,形成了我国第一个较为完整的对外投资鼓励政策体系,对促进境外加工贸易乃至整个对外投资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积极利用出口信贷和援外资金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2、逐步建立起促进企业国际化的服务体系

  在商务部政府网站上设立“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和驻外经商机构子站,建立《境外投资国别环境库》、定期发布《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境外加工贸易国别指导目录》,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建立《国别投资障碍报告制度》,指导企业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境外“中国工程与技术展览会”等各类展会,举办“走出去”成果展和国际论坛,积极为企业国际化经营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加强政策培训,通过举办各类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培训班,培训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为企业培养了一批开展国际化经营业务需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3、初步建立起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宏观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了“商务部宏观管理、各部门协调配合、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行业组织和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调自律、驻外使领馆一线监管、政府间共同管理”的管理框架。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了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和统计制度,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与联合年检、境外资源开发项目网上备案等制度。建立对外经济合作预警和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护我境外经济利益与人员安全。

  4、初步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已形成了商务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部门与地方密切配合、国内与国外良性互动、政府部门与行业组织和企业之间紧密联系的工作机制。建立起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多种类型的企业国际化协调机制,如远洋渔业合作管理协调小组、民营企业“走出去”常设工作机制、推进信息产业“走出去”工作联系机制、境外中资企业和人员安全协调小组、境外投资管理工作联系机制、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台渔工劳务合作管理协调小组等,及时协调解决了“走出去”突发和重大事项,效果良好。

  2007年,继续完善财税、信贷、外汇、保险等政策措施,支持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国际化经营。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等等;积极稳妥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中标的境外经贸合作区陆续启动,合作区工作总体进展顺利,部分已在境外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规模。

目前海外投资国家给予的政策有那些?

6. 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扩大招商引资,加快对外开放步伐,促进本市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是指来本市投资的国外、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 本市县(处)级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和因工作职责直接从事引进外资的一般国家公务员,不适用本办法。
  被派往国外、境外从事商务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引荐本人在国外、境外任职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来本市投资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引荐外商在本市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被引荐外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资金的实际到位额(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以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为准),对属于优化本市产业结构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项目,可给予不超过实际出资额的15‰的一次性奖励;对属于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一般性项目,可给予不超过实际出资额的8‰的一次性奖励;其它项目,可给予不超过实际出资额的5‰的一次性奖励。第五条 公民引荐外商在本市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奖励金由合营、合作的中方企业给付;公民引荐外商在本市举办外商独资企业的,奖励金由企业税收解交地的同级财政拨款给同级政府指定部门给付。第六条 公民引荐外商在本市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该企业应在引荐的生产性项目建成投产前,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前,商贸企业建成营业前向该公民出据书面证明材料,并由该公民据此申请外经贸部门确认其引荐行为。第七条 公民的引荐行为经外经贸部门确认后,指定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或该企业应在15日内向该公民提供外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实际到位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第八条 奖励金的领取程序:
  (一)公民取得上述材料后,引荐的生产性项目建成投产后半年内,公用基础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半年内,商贸企业建成营业后半年内,可直接到市对外开放办公室申领《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金申请表》填写。
  (二)市对外开放办公室收到公民正式填写的《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金申请表》及必备附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出据奖励表彰批复文件,并发给《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证书》。
  (三)受奖励的公民凭领取到的奖励表彰批复,携带本人身份证十日内按本办法规定直接到合营、合作的中方企业或同级政府指定的部门领取奖励金。第九条 公民领取引荐外商投资奖励金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公民领取引荐外商投资奖励金后,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民在从事引荐申领奖励金的行为中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7. 西安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对外开放的需要,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渠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中介人引荐外商(包括港、澳、台企业及个人,下同)来本市投资,促进西安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人,是指引荐外商来本市投资,发挥了媒介作用的国内外中介机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第三条  从事引荐外商投资的中介活动时,中介人应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并报市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协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中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生产性项目、农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额(含实物及工业产权折价部分,外币汇率按进资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的千分之三奖励中介人。
    (二)非生产性项目,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额(含实物及工业产权折价部分,外币汇率按进资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的千分之二奖励中介人。其中房地产、餐饮、娱乐项目,待建成、营业并形成固定资产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审计确认,按外商实际进资额(含实物折价部分,外币汇率按进资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的千分之一奖励中介人。第五条  经中介人引荐的项目已注册登记,且外商实际资金到位的,中介人可申领奖励金。申请时应填写《引荐外商投资申请奖励表》,并提供引荐外资中介协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等文件和材料。奖励申请由市、区、县或开发区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同级政府或开发区主管领导审批。第六条  经批准对中介人奖励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商以现金和实物出资部分的奖励金,外商实际进资到位后,先兑现奖励金的30%,待项目建成投产开业后再兑现全部奖励金;
    (二)外商以工业产权出资部分的奖励金,待企业开始盈利后,一次性兑现;
    (三)对于房地产、娱乐、餐饮项目的奖励,待项目建成、营业并形成固定资产后,一次兑现。第七条  因履行公务引荐外商投资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奖励中介人所在单位或部门。第八条  奖励中介人的资金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项目的税收归属,分别由市、区、县、开发区财政支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奖励金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第九条  中介人依照本办法获得的奖励金,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外籍中介人员获得的奖励金,可按照有关规定汇出国外。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6月15日发布的《西安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西安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

8. 银川市对引荐外资技术成功的个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引荐国外资金和技术,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引荐外商来我市直接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和属自治区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给予特别优惠的四类外资企业;开展“三来一补”(即来料加工、来件组装、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引进国外资金(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商业信贷、租赁和民间资金)和技术及捐赠钱物成功的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给予奖励。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荐成功,是指引荐的合资、合作和外资企业项目已开业投产;“三来一补”合同已实施完毕;引进国外资金已全部汇入中方开户银行;科技成果已引进应用见效;境外捐赠已受理完毕。第四条 对引荐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属自治区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给予特别优惠的四类外资企业项目成功的个人,按外商实际出资额的5‰给予奖励。奖金由中方合资、合作者在外商出资额全部到位后一月内支付;属外商独资企业的,由财政负担。第五条 引荐来料加工、来件组装、来样加工项目成功的个人,按项目实得工缴费的1%,作为对项目引荐者一次性的奖励,奖金在合同结算后一个月内由中方加工企业支付。第六条 引荐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商业信贷、租赁和民间资金及补偿贸易项目成功的个人,按借贷或补偿实到数额的1‰给予奖励,奖金在款到后一月内由中方接受单位支付。第七条 对引荐国外科技成果者,由受益企业提取该项目投产见效后满一年盈利的1%作为一次性奖励。第八条 凡为企业提供国外配方、样品、图纸、资料、经营管理情报信息,经企业采纳实施后,有经济效益的,一次性奖励提供者1000元以内的奖金。经济效益特别显著的,可不受前款的限制,给予重奖。第九条 对引荐境外捐赠的个人,按实际接受金额(实物折为货币)的1%给予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在接到捐赠后的一月内支付。第十条 凡欲引荐外资和技术及捐赠的个人,应在引荐前与中方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方代表)共同到市对外经济贸易局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引荐外资的奖励以外资额计算,奖金折成人民币支付;引荐国外技术的奖金为人民币。按本办法给予的奖励免征奖金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第十二条 验资和证明手续的办理:合资、合作和外资企业负责提供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外方实际出资额的验资报告;“三来一补”和引进的外资,由项目的开户银行出具证明。其它由中方受益单位出具证明。第十三条 引荐成功的项目,经过验资和具备有关证明后,引荐者凭市经贸局出具的文件,到规定方领取奖金。第十四条 对引荐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金和技术成功的个人,可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第十五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专门从事外经、外贸、侨务及对台工作的公职人员。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和银川市法制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