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2024-05-13

1.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社会安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含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人员)及人事档案挂靠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的流动人员 (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按本规定实行养老保险。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  合肥市人事局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综合管理工作。第二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遵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和留有部分积累 ”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一)单位按本单位上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离)休人员退(离)休费之和的25%缴纳;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实际筹集比例在上下各5%的范围内浮动;
    (二)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以后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最高不超过8%;已经按法定年龄办理了退(离) 休手续的人员不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流动人员保险费缴纳方法另行制定。
    职工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计算。第七条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国家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
    (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在税前列支。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缴纳:
    (一)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
    (二)由财政全额、差额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财政按月划拨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市社保处委托其开户银行代为扣缴。第九条  补充养老保险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办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第三章  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第十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年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给付与原退(离)休费计发相衔接。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金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基本退(离)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退(离)休人员保留的津补贴和职务补贴;
    (三)退(离)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退(离)休人员的优惠待遇。第十二条  在缴纳养老保险金期间,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互流动,其养老保险金接转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后,原单位与退(离)休人员的管理关系不变。第四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挪用。
    存入专户的养老保险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每年一次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个人缴纳的部分可以继承,工作调动时随本人转移。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事业单位经费供给标准,结合其业务需要列入财政预算供给。
    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社会化服务所需经费,由人事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核后在基金中列支。第十七条  市社保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增值运营以及管理经费收支,应每年编制预算决算,执行全市统一的预决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办法,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单位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保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2.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  长  凌云

2018年1月5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3. 合肥市 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细则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一直是参加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生以及在职事业单位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针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问题,引起社会各届关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细则文件已由人社部和财政部共同推出,文件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下称《决定》),并对部分群众关心政策进行了解释。机关事业单位延迟退休人员需继续参保人社部与财政部联合文件指出,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但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中人”过渡政策已统一此次,人社部还专门针对“中人”过渡问题进行了解读,表示全国将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激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门的100%。过渡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各地视同缴费年限要规范人社部还表示,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要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仍需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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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 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细则

4. 安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安徽省人力资源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皖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二、调整办法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1.定额部分。每人每月增加40元。2.挂钩部分。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2016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5%(见角进元)。3.倾斜部分。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高龄退休人员,在定额增加和挂钩增加的基础上再另行增加: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元、180元、260元、330元。以前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补齐到上述标准。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90元、140元、180元。201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补齐到上述标准。三、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的由原渠道解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的由原渠道解决,所需资金仍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四、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中央驻皖机关事业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到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平稳进行;要严格按照省统一规定,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确保7月底前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发放到位。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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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合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怎么样申报?

一、社会保险网上查询系统各项数据由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通过系统可以对自己的社保情况有个很清楚的了解和认识。
二、目前社会保障业务网上申报系统(企服宝)可提供以下服务:办理招工录用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职工首次参保、续保及中断参保(停保)、申报职工个人年度工资收入(缴费基数)、变更参保单位基本信息(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单位地址、单位邮编、单位电子邮箱等)及参保职工基本信息(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打印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及《录用人员登记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失业登记证明书》等资料、查询单位基本信息、申报(人员增减、备案情况)信息、参保人员信息及缴费信息。
下面就以北京社会保险申报系统为例做一下简单介绍:
申请网上申报业务的资格条件
(一)凡是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参保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1.具备登录互联网条件并具有北京市政务单位数字证书(USB Key)(以下简称单位数字证书)和计算机安全与防病毒措施的参保单位(单位数字证书的申请及使用须遵守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北京数字证书社保网上申报应用服务网站:http://services-bjrb.bjca.org.cn)。
2.社会保险缴费结算周期为“按月”的参保单位。
3.在四险(四险指养老、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下同)系统和医疗保险系统中的单位基本信息(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缴费地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一致的参保单位。
4.不存在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行为的参保单位。
(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可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1.未按照政策规定参加全部险种。
2.存在欠费。
3.参保方式为二级公司。

合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怎么样申报?

6. 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网

安徽省人力资源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皖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二、调整办法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1.定额部分。每人每月增加40元。2.挂钩部分。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2016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5%(见角进元)。3.倾斜部分。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高龄退休人员,在定额增加和挂钩增加的基础上再另行增加: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元、180元、260元、330元。以前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补齐到上述标准。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90元、140元、180元。201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补齐到上述标准。三、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的由原渠道解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的由原渠道解决,所需资金仍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四、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中央驻皖机关事业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到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平稳进行;要严格按照省统一规定,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确保7月底前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发放到位。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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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

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显滞后。我国应尽快出台统一的政策法规,提高统筹层次,“做实”个人账户,建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大力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对策,建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成型于1978年。当时国务院下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基本确立了干部退休制度,其内容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和抚恤善后等。198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1992年,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1993年,国务院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1994年,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退休金的计发基数、比例标准做了详细规定。1994年开始,云南、江苏、福建等地先后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有关文件,并开展试点工作。据原人事部有关资料显示,截至1997年,全国28个省(区、市)的1700多个地市、县开展了试点,其中19个省(区、市)政府出台省级方案,全国参保人数超过1000万人,约占机关、事业单位人数的1/3,但是各地试点适用范围差别较大,实施细节也各不相同。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贸委所属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改革了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化、企业化管理,这些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公务员和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部分财政供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和试点基础上分别制定,要求已进行改革试点的地区继续完善和规范。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对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时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作了规定。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的通知》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70%—90%计发(退职人员按50%—70%计发)。2009年,为推动事业发展,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约束功能,经国务院批准,事业单位分三步走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在职职工领取绩效工资,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因此,目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的基本退休费;二是属地化的生活补贴,即替代绩效工资的部分。2008年,国务院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2009年1月,国务院要求5个试点省份正式启动此项改革,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制度能够衔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企业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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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

8.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细则

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显滞后。我国应尽快出台统一的政策法规,提高统筹层次,“做实”个人账户,建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大力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对策,建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成型于1978年。当时国务院下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基本确立了干部退休制度,其内容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和抚恤善后等。198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1992年,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1993年,国务院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1994年,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退休金的计发基数、比例标准做了详细规定。1994年开始,云南、江苏、福建等地先后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有关文件,并开展试点工作。据原人事部有关资料显示,截至1997年,全国28个省(区、市)的1700多个地市、县开展了试点,其中19个省(区、市)政府出台省级方案,全国参保人数超过1000万人,约占机关、事业单位人数的1/3,但是各地试点适用范围差别较大,实施细节也各不相同。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贸委所属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改革了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化、企业化管理,这些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公务员和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部分财政供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和试点基础上分别制定,要求已进行改革试点的地区继续完善和规范。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对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时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作了规定。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的通知》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70%—90%计发(退职人员按50%—70%计发)。2009年,为推动事业发展,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约束功能,经国务院批准,事业单位分三步走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在职职工领取绩效工资,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因此,目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的基本退休费;二是属地化的生活补贴,即替代绩效工资的部分。2008年,国务院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2009年1月,国务院要求5个试点省份正式启动此项改革,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制度能够衔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企业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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