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永潭的法院判决书

2024-05-15

1. 丁永潭的法院判决书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丁永潭的法院判决书,综上所述,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秀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风娟投资款42000元;二、驳回原告吴风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任秀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摘要】
丁永潭的法院判决书【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丁永潭的法院判决书,综上所述,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秀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风娟投资款42000元;二、驳回原告吴风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任秀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本案中,原告吴风娟经被告任秀青介绍进行投资理财,并按被告任秀青的指示将42000元转账至被告丁永潭银行账户,但被告任秀青并未给原告吴风娟出具理财手续,故其指示原告吴风娟转款的行为并未产生合法的法律关系,构成不当得利,涉案款项应当由被告任秀青返还,故对于原告吴风娟要求被告任秀青返还投资款4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回答】

丁永潭的法院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