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债券回购交易新计息规则

2024-05-13

1. 上交所债券回购交易新计息规则

 上交所债券回购交易新计息规则2017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涉及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上交所债券回购交易新计息规则,欢迎阅读。
          一、《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修改内容 
         修改质押式回购收盘价的计算方法。第4.1.3条修改为:“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二、《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修改内容 
          (一)增加质押式回购开盘价和收盘价计算方法的相关条款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债券回购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回购品种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二)修改债券回购购回价的计算公式 
         原第十八条修改为:“回购到期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购回价公式计算应进行交割的资金和质押券数量。
         购回价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实际占款天数/365。
         本条第二款所称实际占款天数,是指当次回购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实际日历天数。”
         上述修改内容自2017年5月22日起实施。2017年5月22日前达成的回购交易到期购回价仍按原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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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债券回购交易新计息规则

2. 回购利率的操作的作用

 我们知道,在利率和资金面基本给定或不变的情况下,市场人气、投资者或炒家心理状态几乎完全决定债市涨跌。央行公开市场正、逆回购操作为强有力的外部信息,其示范作用自然会引发投资者或炒家对利率和资金面的猜测与判断,从而形成复杂的市场人气氛围。事实上,当央行公开市场正、逆回购操作越受到关注,其对市场心理预期的影响力也就越强。上述论述是从作用机理上就央行正、逆回购操作对债市影响所作的一种静态分析。当央行持续进行正回购或逆回购交易时,实际作用效果可能更接近上述分析。但现实情况往往要复杂得多。首先,由于回购交易的可逆性以及其期限通常不超过一年,央行回购操作往往被当作一种短期日常工具来使用,当央行回购操作旨在稳定短期市场利率时,央行正、逆回购操作对利率及资金面的作用和影响也就会相对中性平和。其次,当外部其它条件发生变化,如外汇占款过大时,央行进行正回购对冲操作,或是央行针对市场流动性的季节不足进行逆回购操作时,作用情况就会与上述分析有所不同。再次,由于市场投资者的不成熟或非理性行为,往往会不合时宜地放大或弱化央行正、逆回购操作的意图,从而在很多时候形成市场行情与理论分析相悖的情况。此外,由于各种复杂因素,如今交易所债市和银行间债市仍处于相对分割的状态,央行正、逆回购操作对两个债市具体作用途径与作用程度不尽相同,还存在较大的政策作用时滞,这也会导致一些有违常理的情况发生。由于央行正、逆回购操作属于货币政策这一宏观范畴,因此其操作含义对单一债券或个股运作的具体指导意义不大。但普通投资者应从分析债市或股市基本面的角度出发来密切关注央行正、逆回购操作动向,其间应充分注意观察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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