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增值税抵扣期限

2024-05-13

1. 海关增值税抵扣期限

关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期限,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的规定:
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无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扩展资料:
抵扣流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2017年7月1日前开具的180天内,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3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稽核比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稽核结果通知书》)。
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以海关缴款书原件为依据,逐一进行核对,并区别情况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属于纳税人信息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税务机关次月申报期内向其提供稽核比对结果,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重新采集数据的时间仍在报送期限(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90天)内的,可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下称电子申报软件)重新采集,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再次稽核比对。
2、纳税人重新采集数据的时间已超过报送期限的,可在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稽核异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对申请表》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
(二)不属于采集错误,纳税人仍要求申报抵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规定:
(一)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4月申报期,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等有关规定申报抵扣税款所属期为2009年3月的海关缴款书,并报送《抵扣清单》。
(二)辅导期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纳税申报期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等有关规定,报送海关缴款书待抵扣清单,并申报抵扣2009年3月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
(三)自2009年5月申报期起,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及清单,并把清单数据导入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申报抵扣。其中: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口增值税

海关增值税抵扣期限

2. 海关增值税抵扣期限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中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对于你们公司在11月170日的海关增值税,如果采取“先比对后抵扣”办法的话,大约在2011年5月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如果未采取“先比对后抵扣”办法的话,应该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即比对通过的次月抵扣。
你这张海关票是可以抵扣,现在不会过期。

3. 进口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下称《通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称“三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下称“一书”)等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延长到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并就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通知》,以下政策要点需要纳税人准确把握:
一是延长了三票一书的抵扣期限。《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三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在一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此管理办法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二是强调了对三票一书抵扣超时的税务处理。《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三票一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在已明确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抵扣期限已延长至180日的前提下,《通知》进一步强调,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的期限办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申报等抵扣事宜,则相应的进项税款不能抵扣,而应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所造成增值税税收负担的增加将由企业自行负担。
三是再次明确了对部分抵扣凭证丢失的处理方法。《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丢失一书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将一书电子数据审核并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抵扣。
综合《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以下三大事项需要纳税人密切注意:
第一,牢记180日的抵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企业的财务及相关人员应牢记“180日”这一抵扣期限,对于纳税人取得的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三票一书,应在180日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认证、申报等抵扣工作,避免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抵扣,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还是按照原来的规定在90日期限内进行认证并抵扣。
第三,个别抵扣凭证丢失的纳税人,应在180日内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如果发生丢失三票一书的情况,可在18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得到批准后,则相应的税款仍被允许抵扣,企业的财务人员应按照这一时间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但我们还需要注意时间的限制,如果超出限制的话我们就无法开出增值税发票,这样所导致的问题后果可能是非常严重的,不同地区开具发票的地点和抵扣方式可能有所不同,所以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进行增值税发票开具。

进口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

4. 海关进口增值税的抵扣时限问题?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也许是软件问题,或者海关增值税的专用缴款书的问题(查询下这个缴款书的来源是不是正规)。

5.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

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统一改为180天。从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由90日延长至180日。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通知》),作出了上述调整。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

6. 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对不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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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

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统一改为180天。从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由90日延长至180日。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通知》),作出了上述调整。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

8.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期限是什么?

关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期限,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
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扩展资料:
关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期限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纳税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上述条款:
1、税务机关每个申报期内将设有专门窗口向纳税人开放,以提供上月纳税人提交的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提交次月起,应主动通过窗口查询稽核比对结果。
2、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必须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否则不能再申报抵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口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徐汇区税务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