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积金提取条件和办法

2024-05-16

1. 武汉市公积金提取条件和办法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四)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住房类消费的。
第六条  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频次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每三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其中,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还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在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购房总价。
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考取全日制大学辞职读书的; 
(九)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集中托管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扩展资料:
提取流程
(一)由公积金中心核准的提取
除外市户口职工离职、职工离退休两种提取类型外,其他类型的提取均需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才可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相关证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
2、持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公积金联名卡和有效身份证等到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二)委托银行审核的提取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离、退休职工提取已全部委托建设银行审核,申请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离退休证、身份证等可直接到本市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积金
参考资料来源: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武汉市公积金提取条件和办法

2. 武汉公积金提取有什么办法??

如果新公司继续给你缴纳公积金是可以让新公司出具接收函将原来的公积金转移至新公司账户
如果暂时没有工作,但是在成都有购房(一次性购房或首付一年内/按揭6个月以上)可以提交相关资料及原单位盖章的提取申请表直接办理销户提取
如果暂时没有工作,又没有购房,可以让原公司封存或者托管,待有公司缴纳后转移或者买房后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办法
  申请时间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提取程序
  1.符合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先持购房发票,房产证到单位申请(没房产证带购房合同),单位会给你写一份公积金申请单递交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只要你的单位按时缴纳都可以申请下来,没有按时缴纳的补足也没事;
在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个户,将帐号报上去,管理中心将公积金打入该账户,只能是100的整数倍。
没有时间限制,有的地方一年提一次,有的地方可以按月抵房贷
单位经办人在所属归集部门领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户明细表》,格式如下:
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户明细表
年 月 日 储蓄类型: 储蓄卡 存折
单位名称及编号: 开户银行:
序号 个人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个人储蓄帐号 支取人签字
经办人应按不同开户银行、储蓄卡、存折分别填写该表。
首次采用储蓄帐户方式支取住房公积金时,支取人向单位经办人提供在本行政区域内开立的个人储蓄存折帐号(邮政存折、工行存折、商行存折)或银行卡号,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户明细表》,支取人签字后,连同支取资料交归集部门经办人员。

3.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武汉市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满五十周岁、女性满四十五周岁的;(三)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五)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十二条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满五十周岁、女性满四十五周岁的;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4. 武汉公积金提取有什么办法??

不买房,只要你有工作单位开具的证明,一样可以提取公积金的:请先去原单位开具提取公积金的证明材料,再去房产交易中心提取。如果新公司继续给你缴纳公积金是可以让新公司出具接收函将原来的公积金转移至新公司账户
如果暂时没有工作,但是在成都有购房(一次性购房或首付一年内/按揭6个月以上)可以提交相关资料及原单位盖章的提取申请表直接办理销户提取
如果暂时没有工作,又没有购房,可以让原公司封存或者托管,待有公司缴纳后转移或者买房后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办法
  申请时间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提取程序
  1.符合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先持购房发票,房产证到单位申请(没房产证带购房合同),单位会给你写一份公积金申请单递交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只要你的单位按时缴纳都可以申请下来,没有按时缴纳的补足也没事;
在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个户,将帐号报上去,管理中心将公积金打入该账户,只能是100的整数倍。
没有时间限制,有的地方一年提一次,有的地方可以按月抵房贷
单位经办人在所属归集部门领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户明细表》,格式如下:
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户明细表
年 月 日 储蓄类型: 储蓄卡 存折
单位名称及编号: 开户银行:
序号 个人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个人储蓄帐号 支取人签字
经办人应按不同开户银行、储蓄卡、存折分别填写该表。
首次采用储蓄帐户方式支取住房公积金时,支取人向单位经办人提供在本行政区域内开立的个人储蓄存折帐号(邮政存折、工行存折、商行存折)或银行卡号,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户明细表》,支取人签字后,连同支取资料交归集部门经办人员。

5.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住房消费类提取和其他类提取两大类,具体提取条件如下: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一)首套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      1、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尚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外地购房),须以转账的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2、职工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首套自住住房购房款的,可凭购房相关资料,每3年办理1次提取。      3、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年办理转账冲贷1次(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直至商业贷款余额结清。      (二)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      组合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公积金贷款部分累计逾期期数在3期以内(不含),提取人未签订委托扣划还贷协议的,可每年提取1次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职工及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商业贷款本金。      (三)改善性住房提取      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的,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      (四)租赁住房提取      职工及配偶在武汉市无自有住房的,正常连续缴存满3个月后,可每12个月提取一次支付房租。      (五)低收入职工住房类消费提取      未婚职工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含1900元),或已婚职工家庭月收入在3800元以下(含3800元)的,职工及配偶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满6个月后,可每12个月提取一次用于住房类消费,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个人账户内余额的一半。      (六)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二、其他类提取      (一)销户类提取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职工因离休、退休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3、外地在汉从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因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5、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者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6、个人账户集中托管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7、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8、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9、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职工、配偶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家庭在本市自住住房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6. 武汉市公积金提取条件和办法?

武汉市公积金提取条件和办法?武汉市公积金提取条件和办法一、住房消费类提取第五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四)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住房类消费的。第六条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频次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每三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其中,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还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二)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在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购房总价。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一)离休、退休的;(二)出境定居的;(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考取全日制大学辞职读书的;(九)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集中托管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7. 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武汉市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满五十周岁、女性满四十五周岁的;(三)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五)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十二条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满五十周岁、女性满四十五周岁的;(三)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五)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8. 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第一,公积金提取的前提是,单位已经将的公积金账户冻结了。也就是只有等正式离职之后,公司将公积金账户冻结,才能进行相关的具体提取流程。提取了公积金之后,就无法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而且公积金如果全部取出,余额为零,就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一般来说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折扣最多可达7折,是一笔很大的优惠。第二,辞职以后,住房公积金是否能提出出来,还需要看户口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所在地是否一致。有两种情况下,是取不出来的,第一种就是户口所在地和被冻结的公积金所在地一致,第二种是虽然户口所在地和被冻结的公积金所在地不一致,但是却在同一个区划内,同一区划就是国务院规定的区划代码相同的,一般是身份证号前6位。第三,本地户籍的职工离职之后提取公积金,首先要领取《失业证》,拿着《失业证》、身份证、公积金卡到有关部门办理提取业务。外地户口的职工离职之后,想要提取公积金则需要准备公积金申请表,需要在当地的公积金网站下载,填好后盖上公司公章,可以提前准备好;离职的时候,企业会给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带着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公积金存折或者公积金卡等去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手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