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中需要涉及的单证有哪些?

2024-05-13

1. 进出口贸易中需要涉及的单证有哪些?

进出口贸易中需要涉及的单证有:1、进出口许可证;2、合同;3、发票;4、汇票;5、一般原产地证书;6、商检证书;7、装箱单;8、托运单;9、保险单等。涉及的单证具体详细如下:1、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境的法律凭证。进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口或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2、合同: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已发生、变更或消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而达成的协议;3、发票: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首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4、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5、一般原产地证书:简称产地证。是证明出口货物确系中国原产的证明文件,是进口过海关据此对进口商品适用何种税率的依据,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各地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6、商检证书:是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该证明可起到检验证书的作用;7、装箱单:装箱单是发票的补充单据,列明了信用证(或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的有关包装事宜的细节,便于国外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8、托运单:托运单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制的,常见托运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9、保险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保险人名称、被保险货物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保险起讫点、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出单日期等,还会在单据背面列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进出口贸易中需要涉及的单证有哪些?

2. 外贸单证知识要点

 外贸单证知识要点
                         在进出口贸易中,外贸单证是指在国际结算中的单据、文件与证书,凭借这种文件来处理国际货物的支付、运输、保险、商检、结汇等。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外贸单证知识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什么叫单证?  
         在进出口贸易中,外贸单证是指在国际结算中的单据、文件与证书,凭借这种文件来处理国际货物的支付、运输、保险、商检、结汇等。
           单证的作用是什么?  
          1、企业进出口收、付汇的需要 
         实际外贸业务中不管合同的交易条件是什么、交易标的是什么、交易当事人是谁,各方追求的目的(货物和货款)都与金钱/货币有关。如何实现货币的转移、怎样支付货款、如何收取货物,实践中多通过单据加以实现,因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条件为FOB、CFR、CIF等,这些交易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象征性交货”(当事人买卖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等于买卖货物)。
          2、合同履行的手段和证明 
         在业务活动中提交相应单据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手段,也是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证明。合同订立后,履行阶段可概括为“货、证、船、款”四环节,无论是哪个环节,进出口商及合同有关的相应各方只有在履行了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取得相关单据,没有提交应交付的单据就意味着没有按规定履约。
          3、避免和解决争端的依据 
         国际贸易各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在订立合同之初就认为自己在买官司、买争议的人是不存在的。但因为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人分处异国,市场经常发生变化,有利和不利因素在不断转换,新情况时有出现,贸易活动中发生争议、矛盾也是正常的。关键是要做好自己的“功课”,防患于未然。
         因为国际贸易是单据贸易,在合同订立之前、之中和之后都要对相关单据严格把关,不然就可能造成因单据的不规范、不确切、存在授人以柄的漏洞而引发麻烦,或在发生有关争议后无法利用合法手段(出示合格的单据)保护自己,更谈不上对对方的不合理要求据理力争、成竹在胸地说“不”。
          4、直接影响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形象和利 益
         做好国际贸易单证工作对整个国家、每个企业和每个从业员工的形象和利益都有重大影响。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商人制作的单据具有规范、标准、符合业务发展趋势的特点。我国自允许个人从事国际贸易活动以来,涌现了大批新公司,从业人员制单水平参差不齐,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据银行有关部门统计,新成立的公司在装运完毕后提交的单据中,不合格或有不符点的占80%,这样势必会影响公司的效益和形象。所以在实践中,一份美观、整洁、清晰和正确的单据将会像一部爱不释手的作品那样为各方所认可、接受、欣赏。
         为此,培养、招聘经验丰富、能力娴熟、知识全面的单证人员已成为企业对外贸易中的“必修课”。
          5、单证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 
         企业对整个贸易环节都应进行有效的监管,单证管理又是最后一个环节,即使洽谈、订合同、备货、报检、报关、保险、装运等环节没有任何问题,在制作、提交单证方面出了问题,也会致使业务前功尽弃。所以,所有企业都非常重视制单部门和单证工作,力争为每笔业务画上圆满句号。
           单证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进出口贸易的单证种类很多,每一种单证的作用都不相同。
          (一)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产地证明书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生产地的证书,主要用途是提供给进口国海关凭此确定货物的生产国别,从而核定进口货物应征收的税率。有的国家限制从某些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也要求以产地证明书来证明货物的来源。
         在我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为产地证明书的签发机构之一,由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承担具体签发工作。
          (二)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检验证书是海关验关放行的重要依据,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重要依据。各种检验证书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或卫生条件。
         在我国,涉及法检产品的证明一般由商检局出具,如合同或信用证无特别规定,也可按不同情况由进出口公司或生产企业出具,但应注意,证书的名称及所列项目或检验结果应与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相同。
          (三)汇票(Draft; Bill of Exchange) 
         它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的人或其持票人无条件支持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在国际贸易中的货款结算,绝大多数使用跟单汇票(即附有提单等货运单据的汇票)。在缮制汇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必须列明出标根据。在信用证收付方式下,须说明是根据哪家银行在何日开立的哪一份信用证出具的。2、在信用证方式下,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付款人。在托收方式时,付款人的名称一般应为进口方。3、信用证方式下的.汇票受款人通常应为议付行,托收方式下的受款人应为托收行。4、汇票一般开具一式两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任何一份付讫,另一份自动失效。
          (四)提单(Bill of Landing , B/L) 
         提单是由船长、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特定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因而也是卖方提供的各项单据中最重要的一种,所以在制作提单时须注意提单的各项内容(如提单的种类、收货人、货物的名称和件数、目的港、有关收取运费的记载、提单的份数等)一定要与信用证相符。
          (五)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和保险凭证(Insruance Certifica te)
         保险单和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即投保人,一般为进出口商)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它们是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依据。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被保险人的名称,被保险货物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承保险别,起讫地点,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不予载明外,其余的内容与保险单相同,并且与保险单有同等的效力。但在实际业务中,我国保险公司大都签发保险单,较少使用保险凭证。
          (六)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简称发票,是出口企业开立的凭此向买方收款的发货价目清单,是供买卖双方凭此发货、收货、记帐、收付货款和报关纳税的重要依据。发票并无统一格式,但其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发票编号、开立日期、有关出口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收货人名称地址、运输标志以及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方法、单价、总值和装运地、目的地等。发票内容必须符合买卖合同规定,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绝不能有丝毫差异。另外,发票必须有发货人的正式签字方为有效。
          (七)包装单(Packing List)和重量单(Weight Memo )
         包装单和重量单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单据。包装单主要用于工业品,对每件包装内的货物名称、规格、花色等逐一作详细说明,以便进口地的海关检验和进口商核对。重量单多用于以重量计价的初级产品,载明每件商品的重量,有的还分别列明每件商品毛重、净重,其作用与包装单相同。
          (八)普惠制单据(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 
         普惠制是工业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一种普遍的关税减免优惠制度。目前,已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欧共体成员等国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向这些国家出口货物,须提供普惠制单据,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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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常见的外贸单证有哪些

外贸单证就是对外贸易中所涉及的单据和文件,指在国际结算中的单据、文件与证书,凭借这种文件来处理国际货物的支付、运输、保险、商检、结汇等,常见的外贸单证有:
1、资金单据:汇票、本票和支票、信用证等。
2、商业单据:商业发票、海关发票等。
3、货运单据:海运提单、租船提单、多式运输单据、空运单等。
4、保险单据:保险证券等。
5、其他单证:商检单证、原产地证书、其他单据(寄单证明、寄样证明、装运通知、船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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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外贸单证有哪些

4. 外贸单证种类与使用

 外贸单证种类与使用大全
                      外贸单证是指在国际结算中应用的单据、文件与证书,凭借这种文件来处理国际货物的支付、运输、保险、商检、结汇等,是对外贸易中所涉及的单据和文件的总称。下面有我为大家分享外贸单证种类与使用大全,欢迎大家点击查看。
     外贸常见的单证有: 
     1合同(CONTRACT) 
    CONTRACT 是统称,买卖双方均可出具。如系卖方制作,可称为销售确认书SALESCONFIRMATION,买方出具可称采购确认PURCHASEDCONFIRMATION。除了与国内销售合同相同的要素如买卖双方名址,签订时间、地点、交易货物品名、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 外,还可以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附加条款。此外,正式的外贸合同,往往还有更详细的约定,比如信用证条件下的信用证开证要求,对各种不可抗力的规定等细则。 对于容易在装卸和储运过程中发生短缺的散货如矿产、粮农副产品等,合同中往往还会附加“溢短装”条款,即允许在合同总数量和金额的基础上,有若干幅度的差 异,最后按照实际交货量来结算。比如“5%MOREORLESSALLOWED”,即允许多交或少交5%。理论上,合同应该“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 章的正本为凭”,可在外贸实务中不大苛求照搬执行,一般的传真件也就行了,作为备忘录。更多的还是依靠商业信用,以及预付款、信用证等实质的把控手段。合同本身反倒显得不重要了。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的客户甚至制作固定合同,并留下“信用证开出后生效”等条款,进一步淡化合同的约束力,到处散发作为询价 工具。碰到这样的合同,不必当真,预留时间,等到信用证收到再有所行动不迟。
     2发票(INVOICE) 
    或称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外贸的“发票”概念和国内的财务发票完全不同。外贸发票是出口商自己制作、出具的文件,用于说明此票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总值等,以及其他一些说明货物情况的内容。发票格式不拘,但必须包括上述要素,并全名落款。
    发票必须注明一个发票号码(自己拟定),出票时间。可以按照需要一式几份,由若干正本和副本组成的,应注明“ORIGINAL”、“COPY”字样。
    发票的末端通常有E.&O.E.字样,意为“有错当查”,即此份发票如有错漏允许更改。
     3形式发票(PROFORMAINVOICE) 
    样式近似商业发票,几乎可以直接把商业发票过来,标题改为“PROFORMAINVOICE”即可。形式发票的用处,一是类似于单方面合同,作为报价和确定 交易的工具。一些国家的客户喜欢“确认形式发票”的形式作为合同。因此,除了和商业发票相同的内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空白处以“REMARK”加注的形 式增加条款,比如交货期等等,以进一步落实交易。此外,对于那些需要进口许可或外汇使用额度的交易,客户也需要形式发票来做前期申请。在采用国际快递寄送 货物的时候,也需要附上形式发票,作为快递公司统一报关计用。
     4装箱单(PACKINGLIST) 
    与外贸发票对应,性质一样,主要用于说明货物的包装情况,如品名、数量、包装方式、毛重、体积。视产品类别的需要还可以加上其他详细说明,如净重等。样式与发票相仿,只是不需要注明货物价值。通常也需要若干正本和副本。
     5提单(BILLOFLOADING) 
    提 单就是货物交付货运公司以后,由货运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以代表物权,以及在目的地提货。每个船公司都有自己式样的提单,但内容则大同小异。提单是最核心单 证,某种意义上就是货物的代表,货款的价值。对于提单,后面我们会专门用一个章节来了解学习。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空运提单(AIRWAYBILL, 简称AWB)和海运提单(OCEANBILLOFLOADING,简称B/L)及其他。但实务中以海运提单最为常见,空运提单次之。提单由货运公司根据发 货人提供的发货人和收货人名址、目的地、货物描述等相关数据来填制,经发货人确认无误后签章出具。一般三正三副,任何一份正本均可提货。一经提货,其余两 份即告失效。为防止提单在传递过程中遗失,如果客户没有指明要求的话,可以只给客户一份或两份正本。除了提单上的固定栏目外,海运提单在签发的时候还必须 加注“上船时间”(ONBOARDDATE)字样,这是计算实际交货期的标准。
     6装船通知(SHIPPINGADVICE) 
    船开前或不迟于船开当日,由发货人出具给收货人的装船情况通知。格式不限,但应包括下列内容:收货人(Consignee)、发货人
     7保险单(INSURANCEPOLICY) 
    为防范国际货物运输中可能发生的毁损,对一些价值较高的货物,贸易商通常会办理保险。
    保险公司根据投保的险种开具保险单,作为货物单据之一。
    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1)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水渍险(WithAverageorWithParticularAverage-W.AorW.P.A)和一切险(AllRisk-A.R.)三种。
    ①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有: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 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 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 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费用。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②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③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的,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别是基本险别责任的扩大和补充,它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加险。一般加险有11种,它包括:偷窃、
    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andNondelivery-T.P.N.D),淡水雨淋险 (FreshWaterand/orRainDamage),短量险(RiskofShortageinWeight),渗漏险 (RiskofLeakage),混杂、沾污险(RiskofIntermixtureandContamination),碰损、破碎险 (RiskofIntermixtureandContamination),串味险(RiskofOdour),受潮受热险 (SweatingandHeating),钩损险(HookDamageRisk),包装破裂险(BreakageofPackingRisk),锈损 险(RiskofRust)。特殊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FailuretoDeliverRisk),进口关税险(ImportDutyRisk), 舱面险(OnDeckRisk),拒收险(Rejection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Risk),卖方利益险 (Seller’sContingentRisk),出口货物到港九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罢工险 (FireRiskExtentionClauseforStorageofCargoofDestinationHongkongIncludingKowloon,orMacao), 海运战争险(OceanMarineCargoWarRisk)等。投保的时候,投保金额一般是CIF价格加上10%的加成。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
    不必先算保险费,可以直接根根据据已知的CNF价格换算CIF即是:
    CIF=CFR/[1-保险费率×(1+加成率)]
    实际操作中,如果货值不大,比如在2000美金以下的,一般做简易处理,统一收取100元人民币左右作为保险费
     8商检证、质量证、重量证、卫生证等(INSPECTIONCERTIFICATEOFQUANTITY,WEIGHT,HEALGH) 
    根据产品的不同,根据国家规定或按照客户需求、行业习惯,部分商品出口必须经过国家检验检疫局强制并出具检验证书。根据检验项目的不同分为质量证、重量证、卫生证等。
    出口必须检验的商品,厂商须先经过商检局备案登记。出口前,填制商品检验申请单(在商检局那里取得),将该商品的样品送至商检局检验。检验合格后,商检机关 出具商品检验放行单,凭放行单方可报关出口。除了国家商检局以外,也常见有客户委托第三方民间检验机构检验的。比如最著名的SGS检验公司 (SocieteGeneraledeSurveillanceS.A.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部在日内瓦),不少非洲和中南关注国家的贸易商因为 本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能力有限等各种原因而认可SGS检验。SGS在我国广东、上海、青岛等地都有分支机构,可应客户要求办理检验,同时SGS现已与我国政 府官方机构----国家商检局合作,由国家商检局指定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LS)代为办理装船前检验,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湖北、 海、广东等地的CCLS有代理权签发SGS的检验报告。
    实际上,很多商品的常规检验都包含了质量、重量、卫生、重金属等等检测项目,至于检验证书的名称是什么,则可根据客户的要求选择。即证书内容一样,标题不同罢了。
     9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包括一般原产地证(CERTIFICATIONOFORIGINA)和普惠制原产地证(GSPFORMA)。原产地证是证明我出口货物生产和制造地 的证明文件,是出口产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身份证”。货物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和决定限制与否。中国的原产地证有固定印刷格式,一般由商检局出具。出口企业申请办理此证,首先要在当地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然后才有资格申请签证。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 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普惠制产地证是依据给惠国要求而出具的能证明出口货物原产自受惠国的证明文件,并能使货物在给惠国享受普遍优惠 关税待遇。同样一般由商检局出具,出口企业在商检局办理此证必须向当地商检局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依据,首先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其次才能申请签证。原产 地证和普惠制证,也可以由各地的贸易促进会和商会(很多地方这两个组织是两块招牌同一个班子)出具,格式一样,只是盖章不同。
     10受益人声明(BENEFICIARY CERTIFICATION) 
    受益人声明只出现在信用证下(受益人本身就是信用证操作方式中的术语,一般指出口商)。如果不是信用证操作的话,一般叫做厂商声明(SUPPLIER DECLARATION)或类似表述。
    受 益人声明主要用于不便或无法用官方文件证明的,客户要求做到的事宜,或其他一些类似于保函(保证承担某些责任或某些可能产生的责任的声明)的内容。书写上 无规定格式,只需要列标题为BENEFICIARY CERTIFICATION,行文上有“WE HEREBY CERTIFICATE THAT…”后面加上客户所需声明的内容,再落款盖章即可。
    范例如下:
    BENEFICIARY CERTIFICATION
    DATE: 08. OCT. 2005
    WE HEREBY CERTIFICATE THAT COPY OF ALL SHIPPING DOCUMENTS HAVE BEEN FAXED DIRECTLY TO XXXXX WITHIN 5 DAYS AFTER FROM
    B/L DATE.
    FUDA IMP&EXP CO., LTD.
    NO.88 XINHUA RD, SHANGHAI, CHINA 200020
     11船公司/货运人声明(FORWARDER CERTIFICATION) 
    性质和格式类似于受益人声明的文件,由船公司或货运公司出具。多用于证明货运公司在承运操作中符合客户要求。常见的类型有声明船龄符合要求(比如15年内),声明不悬挂以色列旗帜(常见于中东客户要求)等。
     12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分配的外汇收入申报管理单据。在出口前,先向外管局领取,按格式填好后作为出口报关单据之一交给海关,海关清关后盖章退回。在收到国外付款后,连同银行收汇水单一并交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然后才能办理退税。
     13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报关时填制并提交海关。不过目前除大型外贸公司或出口企业外,众多出口商一般委托货运代理公司一并代理报关事宜。出口报关单一式六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出口收汇联、出口退税联。清关后,退回收汇联和退税联。
     14信用证 
    以信用证为结算式的,在信用证开出并抵达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银行后,银行会做通知,并交信用证连同通知转交出口商。
    此外,在实务中偶然还会有见到其他的单据,例如:
    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海关发票是出口商应进口商海关要求出具的一种单据,基本内容同普通的商业发票类似,其格式一般由进口国海关统一制定并提代,主要是用于进口国海关统计、核实原产地、查核进口商品价格的构成等。其格式可在各国海关的网站上下载。例如加拿大海关发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由 进口国驻出口国的领事出具的一种特别印就的发票。这种发票证明出口货物的详细情况,为进口国用于防止外国商品的低价倾销,同时可用作进口税计算的依据,有 助于货物顺利通过进口国海关。出具领事发票时,领事馆一般要根据进口货物价值收取一定费用。这种发票主要为拉美国家所采用。
    汇票(Draft)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付款人按约定的付款期限(即期或远期)对指定的受款人我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指令。一般出现在信用证操作中,由银行提供空白票据,出口商填写,付款人签字以确认付款。
     了解这些单证知识以后,我们对外贸就有个清晰的流程概念了: 
    1.外贸洽谈前期,制作形式发票用于报价、交易参考或客户申请进口许可等。
    2.交易确认以后,制作外贸合同。
    3.准备交货的.时候,制作商业发票、装箱单、核销单、报关单,申请商检放行单等报关出口。
    4.报关后海关退返核销单、报关单的收汇联与核销联等。
    5.交货付运后,得到三证三副提单。
    6.制作、申办、整理客户所需的全套单据,如发票、装箱单、商检证、产地证、受益人证明等等以收取货款。
    7.凭收汇银行水单、核销单、报关单核销联等办理核销与退税。
    无 论是否操作信用证,单据都比较重要。外贸单证通常是成套的,即根据客户的要求,相关的单证作为一套,用于交付、转卖和货款收付。单证制作的基本原则,是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单证制作符合信用证要求(在信用证操作时),同一套的单据间,在相同栏目的内容一致。比如,货物的数量,无论在发票、装箱单还 是其他单据的数量栏中,填写都应一致,包括计量单位;在提单中显示了唛头(货物外包装箱上印刷的用于识别的标志符号),发票中就不能显示“N/M”(无唛 头)。
    此外,每份单据都会标明出具日期,而外贸操作中对各种单据的日期有相应的规定,要求签发日期应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一般地,作为收款用的全套单据,日期以提单上的ON BOARD DATE为基准,来确定各单据的日期:
    发票(INVOICE)日期一般早于所有单证;
    装箱单(PACKING LIST)一般与发票同日,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提单日(ON BOARD DATE)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
    保单(INSURANCE POLICY)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不能早于发票;
    产地证(C/O、FORMA)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商检证(INSPECTION CERTIFICATION)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早于提单日;
    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 CERTIFICATION  等于或晚于提单日;
    船公司证明(FORWARDER CERTIFICATION):等于或早于提单日;
    汇票(DRAFT)日期应晚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据,但不能晚于L/C的效期。
    单据制作应从一开始就养成良好习惯。按照老外贸业务员的做法,交易确定以后,及时为交易归档,预先按照单据栏目整理出填制内容,如客户名址、货物品名描述 等。具体制单的时候,直接调用即可,避免了临时打字的拼写错误可能。根据这个原理,市面上也出现了各种外贸制单软件,可预先输入资料,按照单证类别自动生 成。
    除了制单人为错误外,因为外贸过程中环节甚多,不同部门的操作中难免会有疏漏误差,或因情况改变而导致的错误。比如,原定出货100箱,也按照这个数量制作 了商检和报关,可实际装运的时候发现仓库记录错误,实际发货量只有98箱,或者是在装卸过程中损坏了2箱等。对于这样的情形,可以视情况灵活处理。信用证 项下操作的,完全依靠信用证制单;非信用证的,根据单证交付的对象不同见机行事。因此可分为“将错就错”和“分套处理”两类方式。所谓将错就错,就是虽然 与实际不符,仍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制单,因此赞成的影响另外与客户协商解决。比如,在货物短少的情况下,仍按照全数缮制单证。
    所谓分套处理,就是根据单证交付对象的不同,分别制作内容不同的单证。比如在报关数量和金额与实际有误差的情形下,给海关的单证按照原报关资料,给客户的单 证则按照实际的数量和金额缮制。如果提单上的数量与报关数量一致,则可略微调整单价,在总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减少总金额,使之符合实际收取的货款。此外,因 为报关等数据失误,导致实际收汇和报关金额不一致,会影响核销。一般的做法,在数额差别不大,比如2000美金以内,仍可以核销。亦可截长补智囊,把多收 的钱弥补其他少收的钱,把帐目做平。最后,还有一个可能会犯的低级错误,单证遗失。
     单证遗失事故的处理 
    单证遗失,可能是由于出口商制作和保管单证不善赞成的,也可能是单据在交付邮政或快递公司转递过程中遗失的。而目前,我国对邮政及快递公司遗失文件的赔偿制 度尚不完善,一般以邮资的若干倍来计算。而外贸单证的特殊性使得这个赔偿数额无论如何也不济事。因此,发生类似事情的时候,追究责任意义不大,关键还要靠 自己去尽力补救。
    首 先要防患于未然,企业内部建立起比较清晰的单证制作和传递堆积。业务员自己缮制保管单证的,要注意归档管理。老业务员喜欢在交易确立以后就制作客户档案, 列明所需单证、办理时间和单证收取记录,这是个很好的经验。公司有专门的单证员的,不但单证员自己要有记录册,还要与业务员建立起单证交接登记本,避免转 交过程中的“真空”缺漏。
    所有的单据,都复印一份,以备万一出纰漏时可以对照原单处理。
    单证遗失后,要第一时间处理。属于自己缮制的发票装箱单等,即刻补制,属于国家机构或第三方出具的,及时通知出具人,办理补单手续。详细如下:
    报关单据的遗失
    发票等单据在报关前遗失的,尽量自己补发并快递给报关代理人。如果是长期合作的报关代理人,不妨预先留几份签章空白发票箱单等,以便急需时由报关代理人帮忙 填写。这在外贸操作中比较常见。但这样做的风险很大,存在着报关代理人私用于伪造单据的可能。随付报关的核销单遗失,必须将所遗失的核销单立即报告外汇管 理局,登报声明作废,再另外出具一份核销单。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遗失,可以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补签,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 可予以补签。海关在证明联、核销联上注明“补签”字样,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提单的遗失
    提单遗失后,可以通过货代补发提单,或电放(收货人无需正本提单,凭货代电报指示放货)形式解决。但办理起来较为棘手,各个船公司规定不同,通常根据与出口 商的关系而定。因为补发提单对货代而言风险很大,如果因此出现冒领或其他纠纷----比如出口商恶意欺诈,将原提单交付客户或银行以后,谎称遗失,借以扣 留货物----货代难脱干系。特别地,如果是“记名提单”(即提单上限定具体的提货人)比较好办,只要提货人证明自己身份即可电放,但如果是“指示提单” (即提单上暂未指定收货人,这一点在本书后面的货运章节中将详细解释)就麻烦了。如果货代信任发货人,那么通常发货人一封保函(担保因此出现的所有责任由 发货人自己承担)即可解决;而如果彼此不熟悉,则货代通常会要求在出具保函的同时提供相当于货值或双倍的担保金,担保金期限甚至长达一年。这对于货主而言 将是个沉重的负担。
    曾有过一个实例:
    一份指示提单在交付快递公司后遗失,发货人请求电放,船公司求发货人首先提供遗失声明,再到公安局报案,取得报案登记后,在船公司指定的刊物上声明提单作 废,最后再交纳200%的货值担保金。最后在买卖双方的配合下,因提货人信誉不错,船公司才最终许可免交了担保金,但此过程也耗时耗力。提单一般三正三副,因此,除非客户要求“全套提单”,否则尽量争取保留一份正本提单,避免遗失风险。
    原产地证的遗失或修改
    如果因实际交货与申报的不符,或有其他错漏,需要修改补充原产地证内容,必须申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据,经签证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收回原 发原产地证,换发新证。如已签发的原产地证遗失或损毁,从签发之日起半处内,申请单位必须向签证机构申明理由并提供依据,经签证机构审查同意后重新办理申 请手续。签证机构在新签证书上注明“XX年XX月XX日原发XX号原产地证作废”。这里说的签证机构,可以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也可以是各地的贸易促 进会。单证缮制正确完整,就为收取货款奠定了基础。然而,如何在交付货物单证后顺利收回货款,仍是我们特别需要重视的。货款不能及时、安全收回,所有业务 都是一场空。前面我们曾说过,为保障出口商收回货款,理论上通行的做法是信用证。实际上除了信用证外,还有几种结算方式。不过信用证始终算最安全、最有保障的----当然,也是手续费最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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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贸单证种类

 外贸单证种类汇总
                      外贸实务中,单证的制作与出具人通常有出口商、出口国的商检等机构,货运公司以及进口商,一般规定是英文或中英文对照。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外贸单证的种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CONTRACT) 
    CONTRACT 是统称,买卖双方均可出具。如系卖方制作,可称为销售确认书SALESCONFIRMATION,买方出具可称采购确认PURCHASEDCONFIRMATION。除了与国内销售合同相同的要素如买卖双方名址,签订时间、地点、交易货物品名、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 外,还可以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附加条款。此外,正式的外贸合同,往往还有更详细的约定,比如信用证条件下的信用证开证要求,对各种不可抗力的规定等细则。 对于容易在装卸和储运过程中发生短缺的散货如矿产、粮农副产品等,合同中往往还会附加“溢短装”条款,即允许在合同总数量和金额的基础上,有若干幅度的差 异,最后按照实际交货量来结算。比如“5%MOREORLESSALLOWED”,即允许多交或少交5%。理论上,合同应该“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 章的正本为凭”,可在外贸实务中不大苛求照搬执行,一般的传真件也就行了,作为备忘录。更多的还是依靠商业信用,以及预付款、信用证等实质的把控手段。合同本身反倒显得不重要了。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的客户甚至制作固定合同,并留下“信用证开出后生效”等条款,进一步淡化合同的约束力,到处散发作为询价 工具。碰到这样的合同,不必当真,预留时间,等到信用证收到再有所行动不迟。
     发票(INVOICE) 
    或称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外贸的“发票”概念和国内的财务发票完全不同。外贸发票是出口商自己制作、出具的文件,用于说明此票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总值等,以及其他一些说明货物情况的内容。发票格式不拘,但必须包括上述要素,并全名落款。
    发票必须注明一个发票号码(自己拟定),出票时间。可以按照需要一式几份,由若干正本和副本组成的,应注明“ORIGINAL”、“COPY”字样。
    发票的末端通常有E.&O.E.字样,意为“有错当查”,即此份发票如有错漏允许更改。
     形式发票(PROFORMAINVOICE) 
    样式近似商业发票,几乎可以直接把商业发票过来,标题改为“PROFORMAINVOICE”即可。形式发票的用处,一是类似于单方面合同,作为报价和确定 交易的工具。一些国家的客户喜欢“确认形式发票”的形式作为合同。因此,除了和商业发票相同的内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空白处以“REMARK”加注的形 式增加条款,比如交货期等等,以进一步落实交易。此外,对于那些需要进口许可或外汇使用额度的交易,客户也需要形式发票来做前期申请。在采用国际快递寄送 货物的时候,也需要附上形式发票,作为快递公司统一报关计用。
     装箱单(PACKINGLIST) 
    与外贸发票对应,性质一样,主要用于说明货物的包装情况,如品名、数量、包装方式、毛重、体积。视产品类别的需要还可以加上其他详细说明,如净重等。样式与发票相仿,只是不需要注明货物价值。通常也需要若干正本和副本。
     提单(BILLOFLOADING) 
    提 单就是货物交付货运公司以后,由货运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以代表物权,以及在目的地提货。每个船公司都有自己式样的提单,但内容则大同小异。提单是最核心单 证,某种意义上就是货物的代表,货款的价值。对于提单,后面我们会专门用一个章节来了解学习。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空运提单(AIRWAYBILL, 简称AWB)和海运提单(OCEANBILLOFLOADING,简称B/L)及其他。但实务中以海运提单最为常见,空运提单次之。提单由货运公司根据发 货人提供的发货人和收货人名址、目的地、货物描述等相关数据来填制,经发货人确认无误后签章出具。一般三正三副,任何一份正本均可提货。一经提货,其余两 份即告失效。为防止提单在传递过程中遗失,如果客户没有指明要求的话,可以只给客户一份或两份正本。除了提单上的固定栏目外,海运提单在签发的时候还必须 加注“上船时间”(ONBOARDDATE)字样,这是计算实际交货期的标准。
     装船通知(SHIPPINGADVICE) 
    船开前或不迟于船开当日,由发货人出具给收货人的装船情况通知。格式不限,但应包括下列内容:收货人(Consignee)、发货人
     保险单(INSURANCEPOLICY) 
    为防范国际货物运输中可能发生的毁损,对一些价值较高的货物,贸易商通常会办理保险。
    保险公司根据投保的险种开具保险单,作为货物单据之一。
    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1)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水渍险(WithAverageorWithParticularAverage-W.AorW.P.A)和一切险(AllRisk-A.R.)三种。
    ①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有: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 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 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 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费用。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②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③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的,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别是基本险别责任的扩大和补充,它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加险。一般加险有11种,它包括:偷窃、
    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andNondelivery-T.P.N.D),淡水雨淋险 (FreshWaterand/orRainDamage),短量险(RiskofShortageinWeight),渗漏险 (RiskofLeakage),混杂、沾污险(RiskofIntermixtureandContamination),碰损、破碎险 (RiskofIntermixtureandContamination),串味险(RiskofOdour),受潮受热险 (SweatingandHeating),钩损险(HookDamageRisk),包装破裂险(BreakageofPackingRisk),锈损 险(RiskofRust)。特殊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FailuretoDeliverRisk),进口关税险(ImportDutyRisk), 舱面险(OnDeckRisk),拒收险(Rejection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Risk),卖方利益险 (Seller’sContingentRisk),出口货物到港九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罢工险 (FireRiskExtentionClauseforStorageofCargoofDestinationHongkongIncludingKowloon,orMacao), 海运战争险(OceanMarineCargoWarRisk)等。投保的时候,投保金额一般是CIF价格加上10%的加成。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
    不必先算保险费,可以直接根根据据已知的CNF价格换算CIF即是:
    CIF=CFR/[1-保险费率×(1+加成率)]
    实际操作中,如果货值不大,比如在2000美金以下的,一般做简易处理,统一收取100元人民币左右作为保险费
     商检证、质量证、重量证、卫生证等 
    根据产品的不同,根据国家规定或按照客户需求、行业习惯,部分商品出口必须经过国家检验检疫局强制并出具检验证书。根据检验项目的不同分为质量证、重量证、卫生证等。
    出口必须检验的商品,厂商须先经过商检局备案登记。出口前,填制商品检验申请单(在商检局那里取得),将该商品的样品送至商检局检验。检验合格后,商检机关 出具商品检验放行单,凭放行单方可报关出口。除了国家商检局以外,也常见有客户委托第三方民间检验机构检验的。比如最著名的SGS检验公司 (SocieteGeneraledeSurveillanceS.A.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部在日内瓦),不少非洲和中南关注国家的贸易商因为 本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能力有限等各种原因而认可SGS检验。SGS在我国广东、上海、青岛等地都有分支机构,可应客户要求办理检验,同时SGS现已与我国政 府官方机构----国家商检局合作,由国家商检局指定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LS)代为办理装船前检验,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湖北、 海、广东等地的CCLS有代理权签发SGS的检验报告。
    实际上,很多商品的常规检验都包含了质量、重量、卫生、重金属等等检测项目,至于检验证书的名称是什么,则可根据客户的要求选择。即证书内容一样,标题不同罢了。
     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包括一般原产地证(CERTIFICATIONOFORIGINA)和普惠制原产地证(GSPFORMA)。原产地证是证明我出口货物生产和制造地 的证明文件,是出口产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身份证”。货物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和决定限制与否。中国的原产地证有固定印刷格式,一般由商检局出具。出口企业申请办理此证,首先要在当地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然后才有资格申请签证。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 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普惠制产地证是依据给惠国要求而出具的能证明出口货物原产自受惠国的证明文件,并能使货物在给惠国享受普遍优惠 关税待遇。同样一般由商检局出具,出口企业在商检局办理此证必须向当地商检局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依据,首先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其次才能申请签证。原产 地证和普惠制证,也可以由各地的贸易促进会和商会(很多地方这两个组织是两块招牌同一个班子)出具,格式一样,只是盖章不同。
     受益人声明 
    受益人声明只出现在信用证下(受益人本身就是信用证操作方式中的术语,一般指出口商)。如果不是信用证操作的话,一般叫做厂商声明(SUPPLIER DECLARATION)或类似表述。
    受 益人声明主要用于不便或无法用官方文件证明的,客户要求做到的事宜,或其他一些类似于保函(保证承担某些责任或某些可能产生的责任的声明)的内容。书写上 无规定格式,只需要列标题为BENEFICIARY CERTIFICATION,行文上有“WE HEREBY CERTIFICATE THAT…”后面加上客户所需声明的内容,再落款盖章即可。
    范例如下:
    BENEFICIARY CERTIFICATION
    DATE: 08. OCT. 2005
    WE HEREBY CERTIFICATE THAT COPY OF ALL SHIPPING DOCUMENTS HAVE BEEN FAXED DIRECTLY TO XXXXX WITHIN 5 DAYS AFTER FROM
    B/L DATE.
    FUDA IMP&EXP CO., LTD.
    NO.88 XINHUA RD, SHANGHAI, CHINA 200020
    船公司/货运人声明(FORWARDER CERTIFICATION)
    性质和格式类似于受益人声明的文件,由船公司或货运公司出具。多用于证明货运公司在承运操作中符合客户要求。常见的类型有声明船龄符合要求(比如15年内),声明不悬挂以色列旗帜(常见于中东客户要求)等。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分配的外汇收入申报管理单据。在出口前,先向外管局领取,按格式填好后作为出口报关单据之一交给海关,海关清关后盖章退回。在收到国外付款后,连同银行收汇水单一并交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然后才能办理退税。
     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报关时填制并提交海关。不过目前除大型外贸公司或出口企业外,众多出口商一般委托货运代理公司一并代理报关事宜。出口报关单一式六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出口收汇联、出口退税联。清关后,退回收汇联和退税联。
     信用证 
    以信用证为结算式的,在信用证开出并抵达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银行后,银行会做通知,并交信用证连同通知转交出口商。
    此外,在实务中偶然还会有见到其他的单据,例如:
    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海关发票是出口商应进口商海关要求出具的一种单据,基本内容同普通的商业发票类似,其格式一般由进口国海关统一制定并提代,主要是用于进口国海关统计、核实原产地、查核进口商品价格的构成等。其格式可在各国海关的网站上下载。例如加拿大海关发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由 进口国驻出口国的'领事出具的一种特别印就的发票。这种发票证明出口货物的详细情况,为进口国用于防止外国商品的低价倾销,同时可用作进口税计算的依据,有 助于货物顺利通过进口国海关。出具领事发票时,领事馆一般要根据进口货物价值收取一定费用。这种发票主要为拉美国家所采用。
     汇票(Draft)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付款人按约定的付款期限(即期或远期)对指定的受款人我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指令。一般出现在信用证操作中,由银行提供空白票据,出口商填写,付款人签字以确认付款。
    了解这些单证知识以后,我们对外贸就有个清晰的流程概念了:
    1.外贸洽谈前期,制作形式发票用于报价、交易参考或客户申请进口许可等。
    2.交易确认以后,制作外贸合同。
    3.准备交货的时候,制作商业发票、装箱单、核销单、报关单,申请商检放行单等报关出口。
    4.报关后海关退返核销单、报关单的收汇联与核销联等。
    5.交货付运后,得到三证三副提单。
    6.制作、申办、整理客户所需的全套单据,如发票、装箱单、商检证、产地证、受益人证明等等以收取货款。
    7.凭收汇银行水单、核销单、报关单核销联等办理核销与退税。
    无论是否操作信用证,单据都比较重要。外贸单证通常是成套的,即根据客户的要求,相关的单证作为一套,用于交付、转卖和货款收付。单证制作的基本原则,是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单证制作符合信用证要求(在信用证操作时),同一套的单据间,在相同栏目的内容一致。比如,货物的数量,无论在发票、装箱单还 是其他单据的数量栏中,填写都应一致,包括计量单位;在提单中显示了唛头(货物外包装箱上印刷的用于识别的标志符号),发票中就不能显示“N/M”(无唛 头)。
    此外,每份单据都会标明出具日期,而外贸操作中对各种单据的日期有相应的规定,要求签发日期应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一般地,作为收款用的全套单据,日期以提单上的ON BOARD DATE为基准,来确定各单据的日期:
    发票(INVOICE)日期一般早于所有单证;
    装箱单(PACKING LIST)一般与发票同日,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提单日(ON BOARD DATE)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
    保单(INSURANCE POLICY)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不能早于发票;
    产地证(C/O、FORMA)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商检证(INSPECTION CERTIFICATION)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早于提单日;
    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 CERTIFICATION  等于或晚于提单日;
    船公司证明(FORWARDER CERTIFICATION):等于或早于提单日;
    汇票(DRAFT)日期应晚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据,但不能晚于L/C的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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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单证种类

6. 外贸单证的种类有那些?

提单、商业发票、汇票、装箱单、产地证等。
1、提单
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虽然一般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有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先规定的。
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认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
2、商业发票
卖方开立的载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的清单,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是进口国确定征收进口关税的依据,也是买卖双方索赔、理赔的依据。
商业发票没有统一规定的格式,每个出具商业发票的单位都有自己的发票格式。虽然格式各有不同,但是,商业发票填制的项目大同小异。
3、汇票
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4、装箱单
发票的补充单据,它列明了信用证(或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的有关包装事宜的细节,便于国外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通常可以将其有关内容加列在商业发票上,但是在信用证有明确要求时,就必须严格按信用证约定制作。
出口企业不仅在出口报关时需要提供装箱单、重量单,信用证往往也将之作为结汇单据。实际上,装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Packing List, Weight List and Measurement List)是商业发票的一种补充单据。
是商品的不同包装规格条件,不同花色和不同重量逐一分别详细列表说明的一种单据。它是买方收货时核对货物的品种、花色、尺寸、规格和海关验收的主要依据。
5、产地证
一般产地证的全称是CERTIFICATE OF ORIGIN。C.O.产地证又称一般产地证,是原产地证的一种。C.O.产地证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货物在国际贸易行为中的“原籍”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贸单证

7. 外贸单证详细介绍

包括信用证和其他有关单据和证书,用以处理货物的交付、保险、运输、商检、结汇等工作,简称“单证(Documents)”。
  
  
 根据单证作用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5类:
  
 *发票与包装单据
  
 *保险单据
  
 *运输单据
  
 *公务证书
  
 *其他单据
  
 下面一一详细说明:
  
  1)商业发票 ( COMMERCIAL INVOICE),是卖方在发货时,向买方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对所装运货物及整个交易的总说明,并凭以向买方收取货款、清算债权债务。是进出口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最主要的单据之一。
  
  2)形式发票 (PROFORMA INVOICE)
  
 形式发票,也称预开发票,是出口商应进口商的请求出具的,供进口商向本国贸易或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申请进口或批准给予支付外汇只用的非正式的参考性发票。形式发票只是一张报价单或意向书,不能用于托收和议付。
  
  3)包装单据 (PACKING DOCUMENTS)
  
 是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的单据,是对商业发票内容的重要补充。主要包括装箱单(Packing List),重量单(Weight List),规格单(Specification List)尺码单(Measurement List),etc.出口商备妥货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收到经船公司签署的配舱回单后),即按合同或信用证约定的保险事项要求,填制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连同商业发票交保险公司(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注:出口货物明细单、加注了运输方式、承保险别等的出口发票也可作为投保单使用。
  
  4)运输单据的概念 :运输单据(Transpotr Documents),是承运人收到承载货物后签发的,表明货物已经装上运输工具或已将货物发运或者收妥货物待运的证明文件,是承运人与托运人(货主)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运输单据的性质:包括具有物权凭证性质的单据,如海运提单、国际多式联运提单,及不具有物权凭证性质的单据,如航空运单、铁路运单、邮包收据等。
  
  5)公务证书 :顾名思义,是官方出具的文件,是需要出口商去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的单据。主要包括出口配合及出口许可证,商检证书,原产地证等。
  
 出口配合及出口许可证是针对实行出口配合管理或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企业在出口之前须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无证不得出口。是由国家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
  
  6)商检证书 ,全称商品检验检疫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由政府或公证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或鉴定后,根据不同的检验结果或鉴定项目出具并签署的,证明货物在品质、数量、重量或卫生等方面符合特定标准的书面凭证。(主要检验机构:官方机构—CIQ;民间机构—CCIC,合资企业—SGS-CSTC.)
  
 商检证书的种类有很多,最常见的有:
  
 *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OR QUANTITY)
  
 *熏蒸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FUMICATION)
  
  7)原产地证书 (CERTIFICATE OF ORIGIN, 简称C/O):是出口商应进口商的要求而提供的、由公证机构或政府或出口商出具的证明货物原产地和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进口国实行国别贸易政策和出口国享受配合待遇的通关凭证,也是进口国海关进行贸易统计的依据。
  
 原产地证明书可分为普通原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书(GSP FORM A ),GSP FORM A申请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普惠制产地证书申请书(1份)
  
 *普惠制产地证书表格A(1正2副)
  
 *商业发票、装箱单
  
 *其他所需文件
  
  8)装船通知 (SHIPPING ADVICE),是发货人在货物装船并取得提单后,向买方或其指定的人发出的有关货物装运情况的说明。卖方发送装运通知,主要因为:方便买方投保(以FOB,CFR等术语出口时);方便买方租订仓库,安排运输工具,以便做好接货及付款的准备。
  
  9)通关单据 :出口货物应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在装货的24小时前向海关申请报关,获取通关单据。
  
 除以上单证之外,还有各种证明文件,如受益人证明、船公司证明、寄单证明等。各种单据都应该根据与买家签订的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来准备。

外贸单证详细介绍

8. 单证员常见贸易术语的使用

 单证员常见贸易术语的使用
                         在实际业务中,选用何种贸易术语,密切关系到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它是双方都十分重视的问题之一。就我方外贸企业而言,贸易术语的选用应结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来考虑:
          1、增收节支外汇运保费。 
         在我国外贸业务中,FOB、CFR和CIF是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一般说来,在出口业务中,我外贸企业应争取多选用CIF和CFR术语,而少用FOB术语;反之,在进口业务中,应争取多选用FOB术语,少用CFR和CIF术语。
         对FCA、CPT和CIP术语的选用,在出口和进口业务中,也应分别按上述原则,予以掌握。因为,这样可为国家增加收入和节省支出外汇运费和保险费,并有利于我国对外运输事业和保险事业的发展。
          2、适合所使用的运输方式。 
         按照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每种贸易术语,各有其所适用的运输方式。
         例如,“FOB、CFR和CIF术语”只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而不适用于空运、铁路和公路运输。
         如交易的当事人拟使用空运、铁路或公路运送货物,则应先用“FCA、CPT和CIP术语”。
         如果不顾所使用的运输方式,不适当地选用贸易术语,将使该术语的解释产生困难。一旦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的义务上发生纠纷,有关当事人将陷入困境,并可能遭受损失。
         目前,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正在被广泛运用。而且还将进一步扩大与发展。为了适应这一趋势,我外贸企业应按具体交易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选用“FCA、CPT和CIP术语”,以替代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的“FOB、CFR和CIF术语”。
         尤其是在出口业务中,如果货物是以集装箱运输或多式运输方式运输的,不采用“FCA、CPT和CIP术语”,而仍继续使用“FOB、CFR和CIF术语”,则至少存在以下两上缺点:
         一是增加了我方的风险责任,从货交承运人延伸到在装运港越过“船舷”;
         二是推迟了运输单据的出单时间,从而延缓了我方交单收汇的时间,影响我方资金周转和造成利息损失。
         因此,在出口业务中,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广使用“FCA、CPT和CIP术语”已势在必行了。
          3、按实际需要,灵活掌握。 
         选用“贸易术语”,也应根据业务的实际需要,作必要的'灵活掌握。譬如,国外买方在向我国购买大宗商品时,为了可以在“运价和保险费”上得到优惠,要求自行租船装运货物和保险的情况并不少见。
         为了不影响贸易,我方出口也可采用“FOB术语”。对于国外某些港口,因无固定班轮或我方自行派船不方便而对方愿意自行派船接运时,也可按“FOB术语”成交。
         有些国家为了扶持其本国保险事业的发展,规定其进口贸易必须在其本国投保,在此情况下,我们可同意使用“CFR或FOB术语”,以示合作。
         在进口业务中,如我方所进口的货物,数量不多,金额不大,也采用CIF术语进行交易。
          4、安全收汇,安全收货。 
         在外贸交易进程的各个环节中,都可能潜伏着对经营者造成损害的风险,应预先防范。在贸易术语的选用方面,也涉及如何保障出口收汇和进口收货的安全问题。
         在我出口业务中,国外买方往往要求按“FOB术语”向我购货,究其原因,一般是由于国外买方拟以通过由其自行指定的承运人,自办保险,以便向承运人和保险公司获取较低的运费和保险费优惠。
         但是,少数不法商人也可能与承运人相勾结,越过向银行付款赎单的正常渠道,向承运人无单提货,随后采用逃逸或宣告破产的伎俩,骗取我货物,造成我方“银货两空”的结局。
         在进口业务中,如采用“CFR术语”,因为由国外卖方租船或订舱,货物装船后的风险由我负担,而保险也由我方办理,如果国外卖方所安排的船舶不当,或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就将使我方蒙受付了款却收不到货的损失。
         上述类似的诈骗事件,在我外贸实际业务中曾屡有发生。对此,我外贸企业必须提高警惕,审慎选择客户,必要时,还应对由国外客户指定的承运人或安排的载货船只作事先核查,如发现不妥,可要求其给予更换,以保障收汇或收货的安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对外贸易的发展,可以采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方式,其他贸易术语,如EXW、FAS、DAF、DES、DEQ、DDU和DDP等,也可视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适当地选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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