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6)

2024-05-13

1.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6)

1.昆明市公路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180号
  说明:部门职责分工已发生变化,且其中的管理要求已过时,管理工作按照《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2.昆明市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74号
  说明:已被2006年5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松花坝水库保护条例》代替。3.昆明市粉尘危害分级监察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1)41号
  说明:办法中的审批事项已被市政府第52号令停止执行,管理工作按照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执行。4.昆明市通邮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151号
  说明:立法依据之一《云南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已被废止,管理工作按照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执行。5.昆明市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2)71号
  说明:已被1999年4月2日施行的《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代替。6.昆明市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2)128号
  说明:已被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代替。7.昆明市液化石油气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3)4号
  说明:立法依据发生变化,管理工作按照2002年3月15日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2005年6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执行。8.昆明市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3)86号
  说明:已被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代替。9.昆明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42号
  说明:有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内容,规定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市政府第49号令取消。10.昆明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察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34号
  说明:办法中多项许可事项已被废止,管理工作按照1994年2月18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执行。11.昆明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6)87号
  说明:已被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代替。12.昆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7)85号
  说明:已被国务院2003年9月1日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2004年5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代替。13.昆明市拍卖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办(1998)79号
  说明:办法中的许可事项已被市政府第52号令停止执行,管理工作按照1997年1月1日施行,并于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14.昆明市旅游从业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77号
  说明:有涉及限制非公经济发展的内容,办法中的许可事项已被市政府第52号令停止执行。15.昆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通(1999)23号
  说明:已被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代替。16.昆明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说明:已被国土资源部1996年2月1日修订施行的《土地登记规则》和2003年4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代替。17.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屠宰市场管理的意见
  发文字号:昆政办(1999)32号
  说明:已被2006年5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代替。18.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规范有关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0)15号
  说明:一些规定与上位法抵触,收费依据已被废止。19.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通(2003)31号
  说明:有涉及限制非公经济发展的内容,且已被昆政办(2006)64号文《昆明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暂行办法》代替。20.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说明:已被2006年5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代替。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6)

2.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已经2007年10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31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1.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号

  说 明:已被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4年《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代替。

  2.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5号

  说 明:(1)设定的管理制度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及要求不一致;(2)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部份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16号

  说 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代替。

  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

  说 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1998年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代替。

  5.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2〕26号

  说 明:(1)已被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代替;(2)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并且办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抵触。

  6.关于进一步解决昆明市残疾人福利问题的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2〕58号

  说 明:工商、税务管理等优惠措施与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不符。

  7.昆明市城镇社区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3〕93号

  说 明:办法与新形势的发展不相吻合,第九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

  8.昆明市城镇管理监察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3〕105号

  说 明:已被2007年修订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1996年修订的《城建监察规定》代替。

  9.昆明市盘龙江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20号

  说 明:(1)已被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代替;(2)管理部门、管理模式已发生变化。

  10.昆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72号

  说 明:(1)第二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第二十五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国务院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代替。

  11.昆明市“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94号

  说 明: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按照廉租房管理的有关政策执行。

  12.昆明市保安组织和保安员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1号

  说 明:(1)立法依据《云南省保安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被废止;(2)已被2004年修订的《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代替。

  13.昆明市关于对部份商品实行“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26号

  说 明:(1)对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2000年进行了修订,按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执行;(2)对部分商品实行“三包”适用范围过窄,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

  14.昆明市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办发〔1995〕2号

  说 明:已被国务院2005年修订的《信访条例》和市政府相关配套文件代替。

  15.昆明市新闻发布会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办〔1995〕28号

  说 明:按照现行的新闻发言人管理制度执行。

  16.昆明市安居工程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6〕6号

  说 明: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按照廉租房管理的有关政策执行。

  17.昆明市海埂大坝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6〕30号

  说 明:已被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代替。

  18.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说 明:已被2006年制定的《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代替。

  19.昆明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7〕34号

  说 明:已被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2006年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代替。

  20.昆明市流动就业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7〕54号

  说 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第十五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立法依据《云南省流动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被废止;(3)规定的管理体制与现行管理体制不一致。

  21.昆明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25号

  说 明:(1)设定的年度审验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2)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和《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代替。

  22.昆明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39号

  说 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代替。

  23.昆明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76号

  说 明:(1)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国务院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员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旅游条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代替。

  24.昆明市城市临街建筑整修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17号

  说 明: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25.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49号

  说 明:实际已经停止执行。

  26.昆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65号

  说 明:(1)与现行的房产交易规定不符,适用期已过;(2)第八条设定的出售准入制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市政府令第32号取消。

  27.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9〕2号

  说 明:已被建设部2004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代替。

  28.昆明市燃气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102号

  说 明:已被2005年制定的《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代替。

  29.昆明市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说 明:(1)已被国务院2006年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代替;(2)第十三条设定的年度检验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

  30.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说 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2007年修订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代替。

  31.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说 明:已被2006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代替。

3.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

1.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说明:管理内容已被2016年10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1号)涵盖。2.昆明市筹集建筑业企业劳动者保障费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按照现行政策执行。3.昆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按照现行政策执行。4.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说明:管理内容已被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涵盖。5.昆明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1〕33号;

  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按照现行政策执行。6.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公告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3号;

  说明:已过适用期。7.昆明市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为的决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4号;

  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按照现行政策执行。8.昆明市机动车报废销毁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7号;

  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且主要内容已被2013年5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和2016年4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涵盖。9.昆明市废旧物资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8号;

  说明:管理内容已被2010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涵盖。10.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0号;

  说明:已被2013年3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代替。11.昆明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2号;

  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且部分内容已被2016年6月24日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涵盖。12.昆明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7号;

  说明:管理内容已被2014年8月21日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涵盖。13.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9号;

  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

4.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12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文荣
2014年12月31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规范性文件:
  1.昆明市国防教育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6〕37号
  说明: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防教育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11〕82号)代替。
  2.昆明市人行天桥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7〕84号
  说明:管理内容已被《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涵盖。
  3.昆明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72号
  说明:管理体制和模式已发生变化,且内容已被2009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涵盖。
  4.昆明市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秩序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说明:已被2013年7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代替。
  5.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说明:已被2013年3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代替。
  6.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说明:已被2013年7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代替。
  7.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主城核心区规划管理的公告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2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8.昆明市河道沿岸公共空间保护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1号
  说明:管理内容已被2010年5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和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涵盖。
  9.昆明市水库沿岸公共空间保护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2号
  说明:已被2014年2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代替。
  10.昆明市湖泊沿岸公共空间保护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3号
  说明:管理内容已被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和2013年3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涵盖。
  11.昆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6号
  说明:已被2012年7月10日施行的《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代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

一、《昆明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申领准驾证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核发地的残联提出申请,当地残联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完成审查,并送交具有鉴定资质的医院对申请人的身体条件进行鉴定,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准驾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扣留非机动车,并对伪造、变造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准驾证予以收缴。”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按照驾驶机动车依法处理。”内容删除。二、《昆明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
  将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提供墓地的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移风易俗促进文明殡葬的若干规定》(市政府公告第24号)
  (一)将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中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拆除”内容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八)项中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拆除迁移费用由墓主承担”内容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
  (四)在第(九)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提供墓地的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该条其他项的序号依次顺延。四、《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办法》(市政府公告第43号)
  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中的“资格”修改为“人员配备情况”。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

6.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

一、昆明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说明:管理内容已被2018年9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献血条例》涵盖。二、昆明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说明:管理内容已被2015年6月1日施行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运部、水利部、人民银行令第25号)涵盖。三、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且管理内容已被2016年1月1日施行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2016年12月15日修订的《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2018年5月30日施行的《昆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涵盖。四、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且管理内容已被2013年4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涵盖。五、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且管理的主要内容“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认定工作”已被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取消。六、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9号

  说明:管理内容已被2012年7月1日施行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涵盖。七、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市城市空地管理和利用的公告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5号

  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9号

  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按照现行政策执行。九、昆明市“一湖两江”流域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0号

  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十、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5号

  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且管理的主要内容“科学技术奖”已被2017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取消。十一、昆明市政府重大事项公民参与决策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2号

  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十二、昆明市建设领域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6号

  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且管理内容已被2018年9月1日修订的《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涵盖。十三、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5号

  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7.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

一、《昆明市牛羊屠宰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删去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农业”。二、《昆明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将第六条修改为:“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投资形式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三、《昆明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卫生监督管理。”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第二款”。四、《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第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每日至少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1次,并及时进行处置”。

  该条其他项的序号依次顺延。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处以300元罚款;因泄漏、泼洒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物,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违反规定的运输车辆未经整改的,不得上路行驶。”五、《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及其规划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删去第十一条第(四)项,该条其他项的序号依次顺延。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路灯灯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有关要求,设置期限不得超过90日,并应当在设置期限界满后5日内自行拆除。

  (二)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得超过10日,设置期限界满后1日内自行拆除。”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及其效果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证手续。其中,利用路灯灯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报市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六、《昆明市建设领域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6号)

  将第一条中“《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修改为“《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

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者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的16件规章(目录见附件一)及1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二),予以废止。二、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布后,已决定停止执行的4件规章(目录见附件三),现予以明令废止。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6件)
  附件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附件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已决定停止执行现予以明令废止的规章目录(4件)

  附件一: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