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分析题

2024-05-16

1. 商法案例分析题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董事会决议是正确的。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对外转让 
1、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没有约定按法定: 
(1)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 
【注意】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2)表示同意的方式 
①明确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你第二问的转让对象表述不清,具体转让是否有效可参考上文规定。

商法案例分析题

2. 四道关于商法学的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一
不能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2.不是  22条
3   背书附条件只是条件无效  33条
二  (1)可以 第五十三条(二)
       (2)不行  还是13条
      (3)不  第十七条 第六十六条
三  (1)有效 保险法12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谭某     42条  受益人先死
   (3)按遗产由被保险人继承人继承  还是42条
四  (1)这题没给他岳父当时同没同意   但是按31条  岳父不属于这些人的范围  估计他是想答无效
     (2)如果合同都无效的话   那当然不用给了
   (3)合同无效感觉就不给保险金了
第四题答案我不太确定  欢迎继续追问

3. 民商法案例分析题

1、可以,因为公安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且其作出的行为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可以通知,(题目应该是:应否通知赵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因为赵某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人。
3、法院应当作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依据是公安局责令还款的行为属于插手民事纠纷的行为,超出了其法定职责的范畴,违反了法律优先的原则。

民商法案例分析题

4. 商法案例分析题

1、汇票依出票人不同分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依是否附商业单据分为跟单汇票和光票;依付款时间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依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承兑(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其意义在于: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3、汇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除非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外,汇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汇票权利。即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受让人有权以背书方式再行转让汇票的权利。在汇票经过不止一次转让时,背书必须连续,即被背书人和背书人名字前后一致。对受让人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背书人来说,所有他转让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5. 两道关于商法的案例题,求大神详细解答

依照1993年公司法合同有效,损害赔偿难,无明确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该法律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规定。因此这个案件按照93的公司法,依照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李振东和银行之间设定的抵押担保是合法有效的。
其他股东的赔偿只能通过民法通则第66条按照类推适用原则来确定李振东对其他股东的损害赔偿。

根据2005年的公司法该抵押合同仍然有效。损害赔偿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 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由于公司法第105条,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李振东没有通过股东大会擅自签订抵押担保。银行作为第三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有权限,在这里作为善意相对人。所以合同仍然有效。但是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0条第1款和第2款要求李振东个人承担滥用权利而带来的损害赔偿。

参见:2005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依照上面的提供的分析方式自己试一试。只要答案可能对您的考试并无裨益。

两道关于商法的案例题,求大神详细解答

6. 急求经济法学案例分析答案~求详解~!谢谢

这是一道很烂的经济法案例题,以下是这道题的标准答案:
    1、受害者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损失。因为工厂购山野菜属生活需要行为。 
  2、食品厂应负赔偿责任。 
  3、食品厂应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和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7. 求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答案、谢谢

1、乙不能要求丙赔偿损失,他们之间不存在委托和约定关系,只能向甲索赔。
2、甲将猪低价卖给丙,并从中得利,属于欺诈,应当退还不正当得利500元。
3、丙以低价购入,也从中得到了好处,应补偿与市场行情的差价或退回购买的猪,由甲负责追回或补款。
4、乙没有向甲支付任何代管猪的报酬,并且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到达目的地,过错在先,也是造成本次事件的主要原因,其他损失由乙个人承担。

求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答案、谢谢

8. 急~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2

盈余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盈余公积按其用途,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在其累计提取额未达到注册资本50%时,均按税后利润10%提取,公益金按5%-10%提取。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1)宏胜公司董事会的决定是正确的。因为公司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超过公司的注册资本的50%,董事会决定不再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决定是正确的。
(2)税后利润的分配: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按比例分红。
(3)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盈余公积的用途,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弥补亏损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渠道有三种:
(1)以前年度税前利润。
(2)以后年度税后利润。
(3)盈余公积金。
(二)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或者转增资本金
转增资本后,所留有的该资本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三)分配股利
原则上企业当年没有利润,不得分配股利,如为了维护企业信誉,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该项公积金仍有结余。
(2)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时,股利率不能太高,不得超过股票面值的6%。
(3)分配股利后,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