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制度是怎样的

2024-04-28

1. 债权凭证制度是怎样的

一、债权凭证制度简介
债权凭证是指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法院向申请人发放,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实践中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在法院指定的申报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证据的情况下,签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申请人领取债权凭证后,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持债权凭证再次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二、债权凭证的积极作用
从近年来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效果来看,它确实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债权凭证制度,保留了当事人私法上的请求权,发放债权凭证,确立了执行程序中债权保留制度,可以解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执行终结后,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的问题。
(2)这种制度只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而非执行程序的彻底终结,这对《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六种终结执行情形是一种创设性突破,当然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96条又规定:“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19条所规定期限的限制。”
2、债权凭证对被执行人形成了“一辈子负债”的心理,它具有无形的心理震慑力量,迫使部分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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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制度是怎样的

2. 债权凭证制度实施是如何的

一、债权凭证制度的法律属性不明确,是制约其社会功能的发挥
法律规定的执行根据只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决定书、具有强执行力的公正债权文书、非诉讼的行政决定书等几种形式,并没有债权凭证这种文书。界定他为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不利于债权人自由转让债权。
二、债权凭证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对法院出具“法律白条”的认识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很多群众都认为法院对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是法院向当事人开具“法律白条”。现在各地法院逐渐以债权凭证代替执行中止,案件大量终结执行。法院系统内部逐步形成了债权凭证是解决“执行难”良方的意识。但现有的债权凭证制度由于规定持证人不得抵押、质押和作其他担保,不能作为有价证券流通使用,不得转让。这种债权只有在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通过在再次申请执行实现,从而封堵了其他形式实现债权的途径,使这种债权久久不能实现,从而同中止执行一样成为人民眼中的“法律白条”。
三、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中止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案件在符合上述条件后由执行人员进行合议、制作中止执行裁定书,最后归档。当权利人在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与此相比较,债权凭证的办理一点也不简便,执行中止的上述手续在办理债权凭证时一样也不能少,同时发放债权凭证还要做笔录、制作终结执行裁定书、填写内容繁琐的债权凭证,在制作债权凭证前又常要通知申请执行人核对债权数额,人为地增加了许多工作量。
四、穷尽执行措施缺乏明确的标准,发放债权凭证缺乏有效的监督
发放债权凭证的前提是穷尽各项措施后债权不能实现或部分不能实现,而由人民法院发放的一种权利证书。对于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试行规定》也未对此明确规定,这使一些法院为追求执结率,滥用债权凭证提供了空间。
五、债权凭证制度的事实不能得到预期的效果
从法院的角度来说,设立债权凭证的本意是简化再次执行程序、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提高法院执行工作效率、及时中介案件、减轻人民法院中止案件的压力。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本质上都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对债权人来说,持有债权凭证只能证明自己享有债权,并可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同以往的中止执行并没有多大的区别,对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也无法及时实现自己的权利,只能不定期的等待,一直到取得债务人有履行能力的相关证据,而这恰恰是很难取得的,债权的实现也就变得遥遥无期。

3. 债权凭证制度的特征是什么

1、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一、无财产可执行会找我家人吗
不会,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需要等待或核查其财产,只能执行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不可以执行其家人的。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法院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采取了上述措施后,被告仍不能提供财产执行、或查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也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二、打了欠条没有能力还,对方起诉,会怎么样
1、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以申请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可能会用部分财产作为抵押,例如:车、房,只有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尚有余额,才可以偿还债务。
3、也可以申请分期偿还,或判决十日内一次偿还,没有按时还款,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上传被执行人信息到中国执行信息网公示,限制高消费,督促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
三、法院强制执行没有钱怎么办
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
2、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3、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债权凭证制度的特征是什么

4. 债权凭证制度有哪些法律依据

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实施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执行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实际上强制执行的目的和意义已无从实现,作为公力救助的效能作用荡然无存。如果因此免除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更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而且对债权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6条规定:“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期限的限制”。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对于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请求权,法律给予的保障是没有期限的。但是我国强制执行法尚未出台,《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篇章也没有规定终结执行后,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终结裁定以及以何种程序撤销裁定恢复执行的问题。依强制执行理论,执行终结有个别程序终结和执行依据的彻底终结之分。执行依据终结主要是指执行依据所载实体权利消灭,个别程序终结是指依申请而启动的特定执行程序终结,并不意味着执行依据强制执行力的消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的终结执行有六种情形,其中
第一、第五两种情形终结为个别程序的终结,即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个别程序终结应当允许债权人申请再执行,因为个别程序终结只是终结依申请而启动的特定程序,而非执行依据的彻底终结。申请人撤销申请后,可以比照审判程序中撤诉的规定,允许重新申请执行。发放债权凭证的案件,可作个别程序之终结对待,申请人领取债权凭证视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终结执行,这个终结并非终结法律文书的执行,而是终结依申请而启动的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对申请人撤销申请后又重新申请执行并没有作禁止性规定,依审判程序撤诉规定,经过一定期间,申请人重新申请执行应予准许。债权凭证制度的实施,符合上述法律精神和原则,切实地解决了执行实践中终结执行与继续执行的矛盾,弥补了申请执行期限过短的缺陷,极大地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机会。
一旦发放债权凭证,原来的执行依据消失,执行程序终结,债权凭证作为新执行依据启动新的执行程序。只要债务人具有履行能力,权利人随时能以债权凭证作为再执行依据申请强制执行,在程序上保护其请求权,从而达到保护权利人实体权益之目的。从法律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即是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法律依据。从实践来看,境外不少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内涵与债权凭证制度一致的相关制度,例如我国地区的强制执行法规定了“再执行凭证”或“权利凭证”制度,当执行程序终结后,一旦债权人查出债务人尚有财产,就可以依凭证请求再执行。

5. 债权凭证制度有哪些好处

债权人领取债权凭证后,可以在十年或者二十年内再申请执行,即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六个月或者一年)过短的缺欠;还可以防止债权人因“终结执行”而丧失再申请执行权,增加其实现债权的机会;同时,又可减轻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讼累,特别是申请执行人可以从其企盼“消失”中止执行情形的焦虑中解脱出来,解除其疲于奔命而又实现债权无望之苦;还因债权人再申请执行时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而无增加费用之忧。
二是增强市场风险意识。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是当事人经商之风险所在,往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经商之初的契约中就已种下了其债权难以实现的苦果。但长期以来,却在债权人实现不了债权时,责怪执行法院“空调白判”、“打法律白条”,由法院充当“被告”,承担债权人的经商风险。现在由债权凭证将经商风险回归给债权人,可以使债权人乃至整个社会改变观念,增加市场风险意识,以增强市场主体自我防范的能力。同时,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后,虽承担着经商风险的压力,但仍可依执行法院的调查令主动调查债务人的财产,以增强自救的责任和能力。
三是节约司法资源。
我国法院执行人员仅三万余人,过去平均每年执行结案250万件,其中中止执行的约占20%,这些中止执行又未了结的案件,长期中止,年复一年,积案如山,执行法院不堪重负。现将这其中大部分案件作制发债权凭证处理,可使执行法院从无效的司法活动中解脱出来,以集中力量执行可实现债权的案件,以利司法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充分发挥公力救助的效能作用。
四是促进法治秩序的建立。
基于权利本位和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需要,确定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同意”为制发债权凭证的条件之一,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中立性,又张扬了当事人主义;而债权人以债权凭证为执行依据再申请执行成为重要司法活动后,可能导致私证债权凭证也作为执行依据成为现实。这必在新的理念下,引导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朝着法治的方向发展。

债权凭证制度有哪些好处

6. 债权凭证制度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一、债权凭证制度的法律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221条、222条、223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6条规定:“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期限的限制”。
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对于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请求权,法律给予的保障是没有期限的。但是我国强制执行法尚未出台,《民事诉讼法》的执行也没有规定终结执行后,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如何撤销裁定恢复执行的问题。
按照强制执行理论,执行终结有个别程序终结和执行依据的彻底终结之分。个别程序的终结是允许债权人申请再执行的,因为个别程序的终结只是终结依申请而启动的特定执行程序,而非执行依据的彻底终结。如申请人撤销申请后,可以比照审判程序中撤诉的规定,应当允许重新申请执行。
因此,发放债权凭证的执行案件,可以作为个别程序的终结对待,原执行依据消灭,根据既判力、既执力的扩张而赋予新的执行依据,这就是债权凭证。允许有条件地根据新依据再申请执行,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债权凭证申请再执行与现行法律规定也不冲突。同时债权凭证则较好地解决了《民事诉讼法》上终结执行与继续执行的矛盾问题。
从实践来看,境外不少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内涵与债权凭证制度一致的相关制度,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规定了“再执行凭证”或“权利凭证”制度,当执行程序终结后,一旦债权人查出债务人尚有财产,就可以依凭证请求再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7. 债权凭证制度,债权凭证制度的特征有哪些?是什么意思

一、债权凭证制度的特征有哪些
债权凭证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二是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三是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从以上特征可以看出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极为相似,但二者又有本质的区别,主要区别如下: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执行中止适用范围广,任何性质案件只要出现应当中止情形,都适用执行中止,而债权凭证仅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二是发放期限不同。执行中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只要出现应当中止的情形,任何时间内均可中止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而债权凭证原则上要在法定执行期限届满后发放,期限未满不能发放。
二、什么是债权凭证制度
债权凭证是在执行工作改革实践中产生的一种新制度,是指在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穷尽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时,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对被执行人享有一定债权的权利证书。申请执行人领取债权凭证后,法院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带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一种制度。债权凭证制度是针对目前因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而设立的,其设立的本意在于使长期处于中止状态的死案及时终结,从而降低未结案件数,解决久执不结问题,减轻法院执行难的压力。但如果对这类案件直接裁定终结执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又有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案件终结后可重新申请执行,将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实践中各地法院规定的中止执行案件,重新申请执行的程序又都比较繁琐,这就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全面及时保护。

债权凭证制度,债权凭证制度的特征有哪些?是什么意思

8. 债权凭证制度的特征是什么

法律分析:1、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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