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2024-05-13

1. 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专注孤残儿童领域在基金会成立之初,基金会通过调研各类慈善项目,对社会不同弱势群体进行分类评估,把基金会的救助对象锁定为孤残儿童,并先后实施了《艾滋病致孤儿童救助项目》、《贫困聋儿听力重建项目》,并与国际奥比斯基金会合作开展了《华夏-奥比斯中国少年儿童防盲治盲的项目》。目前,爱佑慈善基金会致力于实施《爱佑童心—孤贫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手术治疗项目》,争取成为全球最大的孤贫先心病患儿救助专业慈善基金会。

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2. 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的组织机构

理事会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秘书处本基金会的执行机构是秘书处。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 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五)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八)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 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的组织活动

5月14日,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简称爱佑华夏)联合百度公司举办以2011爱由心生为主题的慈善晚宴。出席此次晚宴的嘉宾有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理事长王兵、百度公司董事长兼CEO李彦宏、新浪网CEO曹国伟、腾讯公司董事长马化腾、北京万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冯仑、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史玉柱、恒基兆业地产集团副主席李家杰等众多中国知名企业家,此次晚宴旨在向基金会的发起人、捐赠人和社会各界展示基金会7年多的发展历程和极致透明的特点,探讨爱佑华夏以及中国慈善基金会未来的发展前景。目前,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已完成1万名先天心脏病儿童的救助工作,下一阶段将重点关注白血病儿童的救治和援助。今年是爱佑华夏基金成立七周年,百度公司董事长兼CEO李彦宏、新浪网CEO曹国伟受邀正式加入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并成为新的理事。爱佑华夏基金会理事、恒基兆业副主席李家杰宣布向基金会捐款1000万。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理事长王兵表示,爱佑华夏已经成长为产品型基金会,随着基金会的发展规模和法律法规的完善,爱佑华夏也会出现新的变化。在未来5到10年,爱佑华夏致力于发展为平台型的基金会,让更多的慈善组织都能通过这个平台找到合适的公益项目。把爱佑华夏打造为社区型的基金会,为慈善基金会的发展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愿意始终坚持以企业家的精神,让每一份捐赠不留遗憾的使命,以热忱、正直、高效、创新的价值观不断提醒每一位热心公益的爱心人士,给生命一次机会,给孩子一个未来,推动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的组织活动

4. 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爱佑慈善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接受并管理捐赠资金,开展社会救助,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 私人财产。第五条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 设立和资助孤贫、残疾儿童的助养、医疗救助项目及机构;(二) 开展和资助有利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教育支持项目及机构;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 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慈善活动;(二) 原为基金会捐赠财产或愿为本金会工作;(三) 承认并拥护本金会宗旨的优秀公民;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 表决权;(三) 建议权和批评权;(四)参与本基金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义务:(一) 履行章程的义务;(二) 执行决议的义务;(三) 承办委托的义务;(四) 维护本基金声誉的义务(五) 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五)其它队本基金有重大影响的决议。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五)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 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五)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八)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二)投资收益;(三)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 社会公益支出;(二) 合法进行基金保值、增值;(三) 基金日常行政支出;(四)其它支出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 一次性捐赠在10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 一次性投资在200万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 其它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影响重大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 捐赠给其它基金会;(二) 捐赠给给其它社会公益组织;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9月2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作为先行者投身慈善事业,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间化、职业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模式。同时,示范、影响更多的企业家和爱心人士参与慈善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6. 爱佑慈善基金会

爱佑慈善基金会(5A 级基金会)创立于 2004年,由企业家发起并管理运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项目,是中国首家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2018年5月,爱佑取得公开募捐资质,正式成为公募基金会。
经过十余年的探索与发展,爱佑形成了儿童医疗、儿童福利和公益创投三大项目矩阵。
爱佑儿童医疗项目矩阵在专业化救助基础上,打破原来固有的传统救助格局,从患儿支持和对抗疾病两大方面着手,通过医疗救助、人文关怀倾力于孤贫患儿的救助,同时致力于医务人员培养、区域医疗干预、数据库建设、疾病预防及科普等多方面的提升,助力行业交流与发声,积极推动政策健全完善,使爱佑儿童医疗项目更具环境适应性和时代发展性。
爱佑儿童医疗矩阵的医疗救助中,开展的项目包括“爱佑童心”——孤贫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手术治疗项目、“爱佑天使”——孤贫血液病及肿瘤患儿医疗救助项目、“爱佑和康”——残障儿童康复项目和“爱佑晨星”——孤贫儿童多病种医疗救助项目。截至 2019 年 8 月底,累计救助孤贫患儿超过 81,000 人次。(其中,截至2019 年 8月底,“爱佑童心”项目累计救助孤贫先心病患儿超58,000 人次,“爱佑天使”项目累计救助孤贫血液病及肿瘤患儿超21,000人次,“爱佑晨星”项目累计救助孤贫患儿超2300人次。)
爱佑儿童福利项目矩阵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四大权利出发,项目包括“爱佑新生”——病患孤儿医疗养护项目和“爱佑安生”——困境儿童救助与保护项目。“爱佑新生”截至 2019 年 7 月底,已累计帮助超过 11,000 名病患孤儿获得新生;“爱佑安生”牵头搭建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捐赠人等多方组成的儿童福利服务和儿童权益保护平台,168名爱佑儿童福利主任,在云南、贵州、青海等6省12县180个村开展试点工作,覆盖儿童超过50,000人。
爱佑公益创投项目矩阵依托多年来积累的经验和资源,引进国际先进的理念与模式,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资源拓展、战略指导、管理(HR、财务、IT)辅导、品牌活动等多方面定制化支持。项目矩阵包括“爱佑益 +”——多维度公益资助项目和“赋能社”——中国公益行业的教育赋能平台。“爱佑益 +”为受助机构提供定制化的多维度支持,帮助受助机构冲破瓶颈,迅速发展和成长,从而推动其所在的公益领域发展;“赋能社”以搭建最专业的公益人蜕变平台为目标,通过专业的视角和方法论,用优质、稀缺的培训资源去匹配来自不同领域伙伴们的人才发展需求,助力公益人才从优秀到卓越。截至 2018 年 12 月底,爱佑公益创投项目矩阵累计资助机构达 119 家,覆盖 8 个公益大类 109 个子领域,培训覆盖了超过 380 家机构的 3900 余人次全方位赋能中国公益生态。
爱佑三次获得民政部最高奖项“中华慈善奖”,获民政部颁发的 2015 年度“全国优秀社会组织”称号、《福布斯》中国慈善基金会排行榜第一名、责任中国“公益组织奖”,并连续获得中基透明指数“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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