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2024-05-17

1. 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海运提单(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据,是进出口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单据。海运提单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有哪些呢?下面物通网来给大家详细介绍!




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当中,一般都规定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所谓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上注有船名,有的还注明装船日期,表明货物已在该日期装于该船舶,其日期是衡量出口商是否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如期装运的唯一依据。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如果出口商不能在规定的装运期限内装运货物,则无法收到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于是在实际操作中,便出现了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Ante-dated B/L)是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晚于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运日期,托运人为了使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签署提单,这种提单叫做“倒签提单”。而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在货物装船前被托运人“借走”的提单。这是因为信用证最迟装运期已届临,但这时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托运人为了取得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以便如期办理结汇。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是违法提单,对善意的收货人构成欺诈,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


(二)记名提单


根据海运提单的性质,绝大多数出口企业都认为凡海运提单均代表货权,属于物权凭证,只要掌握了提单,就掌握了货物所有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是极其错误的。海运提单根据收货人抬头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和指示提单(0rder B/L)三种。其中,记名提单又称为直交式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据,按照有些国家如美国的惯例,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只需提交身份证明,证明自己确系收货人,承运人即可放货。因此,记名提单已不能作为物权凭证,而仅仅是一份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


此外,记名提单限制了收货人为指定的某人(一般为进口方),使出口方失去对货权的控制。如果盲目采用记名提单及对出口商不利的支付方式(如托收),可以使进口商得以既不付款赎单,而同时又领取了货物,导致出口商财货两空。


(三)空头提单


空头提单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就是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进行诈骗。使用空头提单,并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即可。而承运人只有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权利和义务,无权随意开封检查,所以承运人无法知道其中货物的真实情况。此外,在一套结汇单据中的其他两项基本单据:卖方发票和保险单均极容易伪造,发票由卖方签发,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也只依据是否交纳保费,并不查验将来是否有货装上船。所以,只要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卖方就可得到清洁提单,会同其他单据一起先向银行结汇,待收到款后便溜之天天,而开证申请人既付了款但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货而只能望单兴叹。


(四)HOUSE提单


货运提单(HOUSE B/L)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在法律上和结算上,与海运提单(船东提单MASTER B/L)没有区别。HOUSE提单的出现,一方面顺应了航运业发展的现状;但另一方面,却在某种程度上麻痹了出口商。在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常常出现进口商与契约承运人(一般情况下,签发自己提单的货运代理人,通常称为“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使用契约承运人自己签发的 HOUSE提单联合诈骗。这类案件的共同点是:外国进口商通过在贸易合同中签订FOB价格条款,掌握租船、订舱权,然后指定境外货代(契约承运人)安排运输,再由境外货代委托一家国内货代具体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出运货物,并由境外货代作为契约承运人签发House提单给托运人即国内出口商作为提取货款的凭证,而国内货代实际托运所得海运提单(船东提单)交给境外货代。外国进口商通过境外货代凭实际承运人的海运提单(船东提单)在国外提货,而不对出口商进行付款赎单,进口商持有HOUSE提单却收不到货款。案发后,国内出口商往往找不到契约承运人或该契约承运人根本不来国内应诉。而实际承运人由于已经收回了自己的海运提单,法院不会判其承担责任。


(五)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一种在大副已将货物的外表状况批注于收货单上的情况下,托运人为了不影响向银行结汇货款,而向承运人提交一份以承担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发生的一切责任为内容的保函,要求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不将收货单上的大副批注内容转移到提单上,而由承运人签发不带有任何批注的提单,使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向银行顺利结汇的变通做法。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商业习惯允许的变通做法。商业习惯允许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原因,不仅在于使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顺利地结汇,而且也是为了使货运程序能顺利进行。


但是,根据保函签发提单,毕竟违反单证的表示不得虚假的原则。承托人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难免不被认为是与托运人共谋的欺诈行为。而且在许多国家,根据法律都有使保函无效的危险。所以,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对承运人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承运人对托运人提出的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要求须特别审慎。


(六)无提单放货


无提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


提单的收货人,将损害卖方或银行对于货物享有的合法权利,不但违反运输合同中应有的交货义务,同时也构成侵权,属于违法行为。其责任承担的总原则是:承运人对无提单放货承担全部责任,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主观上有无过错。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仍不断出现利用无提单放货进行欺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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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2. 单证海运提单风险及防范

 单证海运提单风险及防范
                         海运提单是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运输的一份契约;也是承运人出具给托运人的一份收据;还是一项物权单据,提单的收货人或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那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单证海运提单风险及防范,欢迎大家参考学习。
           (一)海运提单  
          1、海运提单及其作用 
         海洋运输提单 (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或港至港运输提单(port to port B/L),简称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是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运输的一份契约;也是承运人出具给托运人的一份收据;还是一项物权单据,提单的收货人或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2、海运提单的关系人 
         海关提单的关系人可有四种: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
          3、海运提单的物权转让 
         海运提单按收货人的表示分为不可流通形式和可流通形式。
         可流通提单收货人抬头:
         1)、可流通的来人抬头提单。
         2)、可流通的指示抬头提单。
         其表示方法又分为三种:
         (1) 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作为抬头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2) 以申请人的指定人为抬头人(To Order of Applicant)。
         (3) 以托运人的指定人为抬头人(To Order of Shipper)。
         3)、可流通的记名抬头提单(Negotiable Named Consignee B/L)。
         A、出口商(XX X Co.)以发货人的身份作成空白背书。
         B、出口商(XX X Co.)以发货人的`身份作成开证行的记名背书。
         C、信用证规定提单收货人是议付行,在寄单前,议付行作成记名背书给开证行。
         D、进口商付款赎单时,若提单抬头人或被背书人是开证行,由开证行背书给进口商。
           (二) 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  
          1、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概念及作用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来货物而签发的收据。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记名收货人是唯一的收货人,承运人负责把货物交给收货人,不须收回该项单据。
          它的基本作用是: 
         1)、承运人收到由它照管的货物收据。
         2)、运输合约的证明。
         3)、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2、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特点
         1)、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
         2)、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需提示该单据即可提货。
         3)、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条件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
         4)、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除单据上写明的收货人外,他人不能提货。
         5)、信用证没有要求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时,银行不接受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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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用证海运提单风险分析

 信用证海运提单风险分析
                         在国际贸易运输活动中,有权签发海运提单的不仅有承运人,还可以是非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信用证海运提单风险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 信用证业务是单证买卖业务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 的要求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 (出口商) 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文件,即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可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获得开证银行的支付。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之间是三角契约关系。进出口商之间受合同的约束,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受开证申请书和履约保函约束,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由信用证约束。
          2 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分析 
         在国际贸易运输活动中,有权签发海运提单的不仅有承运人,还可以是非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的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反对,银行将接受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但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取消了关于“货运代理提单”的条款,但没有反对银行接受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的'条款。由此,在象征性交货条件下,进口商可能遭受诸多提单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三种典型情况:空头单证、货物数量与提单记载不符、保函换发清洁提单。
         空头单证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却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第三十四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正是这种有效性免责形成了风险漏洞。在凭单付款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只要取得船公司空白提单,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再加上假签名即可。此外,在一套结汇单据中的其他两项基本单据: 卖方发票和保险单均极容易伪造,发票由卖方签发,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也只依据是否交纳保费,并不查验将来是否有货装上船。凭着这一套单证,骗子可以办理信用证项下结汇,待收到钱后逃之夭夭。
         第二种情况是货物实际数量与提单不符。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第三十四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这一规定表明了信用证只注重单证相符,这一规定为卖方欺诈提供了方便。
         第三种情况是凭保函换发清洁提单。当发货人送交的货物外表有瑕疵,例如破烂、锈渍等,船方会在提单上加上不良批注。不良批注的不清洁提单,银行会拒绝付款。出口商(发货人)为 保全自己利益常常采用折衷办法,即出具保函保证抵偿船方损失,要求承运人换发清洁提单。这样,进口商付款提货后,发现单货不符也只能申请索赔,若遇到恶意欺诈便遭受巨大 经济 损失。
         (2)运输延迟的风险。运输延迟的风险主要是倒签提单。根据规定,当出口商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付运便无法收取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是在由出口商安排运输的合同中,卖方可能与承运人商量,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使提单日期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从而顺利结汇。但是,提单日期与实际发货日期不符,会导致货物在海上运输发生风险时无法得到赔偿,此外运输延迟可能使进口商的销售计划落空,承担市价波动风险。
         (3)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的风险。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的风险主要是转船提单的风险与舱面提单风险。当装运港与目的港之间无法直达,货物需要转运时,对普通的海运提单而言,第一程船与第二程船提单的签发人只承担自己承运范围内的运输责任,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转船风险。
          3 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1)加强资信调查、审慎选择交易伙伴。客户良好的资金能力、商业信誉是履行合同义务最重要的道德保证。因此,在交易前,应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进行客户资信调查。仔细审查客户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经营作风及其过去的 历史 。这些对于选择良好的贸易伙伴有重要的 参考 价值。
         (2)仔细订立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性质所形成的漏洞可以通过信用证的内容来加以克服。进口商作为开证申请人应在单信用证中拟定条款严格限制出口商行为,特别是严格规定单据的签署人、单据的填写内容来阻止卖方欺诈。在规定的信用证议付条件时,除了要求提交发票、提单、保险单三种必须的基本单据之外,还须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制造商品质证书和与之内容相符的官方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出口原产地证书等。
         (3)认真审核提单内容。付款银行和进口商在付款以前,应认真审核提单内容。首先查看提单签发人是承运人还是承运代理人,如果提单是发货人的代理人 (运输行) 签发的,应拒绝付款。在C IF、CFR 条件下,最好要求对方提交班轮提单,提单必须注明运费预付; 注意提单没有表明受到租船合约的约束; 审核正本提单份数与提单上记载是否一致; 提单必须是已装船的清洁提单或有“已经装船批注”,但不能有不良批注; 不接受货装舱面的提单; 如果信用证允许转运,转运将被允许,但同一提单应包括全程,提单上的装运港和目的港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当合同金额较大时,最好在合同中采取FOB 条款,由进口商自行安排运输,来防止欺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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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海运提单风险分析

4. 海运货物的风险有哪些

  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 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1. 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2. 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
  3. 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4. 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5.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6.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7. 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参考资料:http://www.cnss.com.cn/html/2007/news_management_0312/18785.html

5. 海运货物的风险有哪些?

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 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1. 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2. 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
  3. 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4. 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5.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6.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7. 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海运货物的风险有哪些?

6. 海运提单风险有哪些

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倒签和预借提单。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便构成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顺利结汇,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其次伪造提单。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以骗取货款,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蒙骗客户。

7. 海运货物的风险有哪些

  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 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1. 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2. 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
  3. 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4. 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5.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6.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7. 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page$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海运货物的风险有哪些

8. 分批装运的海运提单存在哪些风险?

一、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
 
(一)倒签和预借提单。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便构成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顺利结汇,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对此,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
 
(二)伪造提单。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以骗取货款,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蒙骗客户。
 
(三)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顺利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