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

2024-05-16

1. 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公司形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第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两者的区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占有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而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按照出资占有的等额股份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另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股权转让方面的规定也不相同,相比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股权转让方面较为灵活,只需要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或其他股东同意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受让权,即可启动股权转让的程序。而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其不存在“上市交易”的问题,只可能适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一规定。
一、新公司法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有限公司公司债务承担的规定
(一)我们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里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的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债务有限责任。
(三)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

2. 上市公司为什么还有非流通股

是由于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在股份公司上市前原国企改制时产生的国有股以及法人股被做出不参与市场流通的特色形式股票。
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许多企业改制成为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为了不让国有资源流失以及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又为了要尊重市场规律,从而对公司的股票做出了股权分置的办法,被区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该两种股票除了流通权不同以外,其他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一样的,非流通股的流动形式主要以排放或者协议转让的方式来流通,前提是需获得证监会的批准,交易方可生效。

扩展资料:
2005年8月23日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这意味着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进入全面铺开阶段。
股权分置改革的作用:
1、为了贯彻落实股权分置改革的政策要求,适应资本市场发展新形势;

2、为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工具促进公司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从公司自身角度来说,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引进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于流通股股东来说,通过股改得到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3、消除了股权分置这一股票市场最大的不确定因素,有利于股票市场的长远发展;

4、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对于同时存在于H股或者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流通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分置

3. 非上市公司转让股权

对于非上市公司转让股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非上市公司收购股权的转让事项:
1、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宜少于2人。如果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少于2人的,即意味着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即须承担可能会负连带责任的风险。
2、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并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明晰目标公司股权结构。股权受让方应就被收购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如审阅被收购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等必要的文件。审慎调查,明晰股权结构是为了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合同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避免当合同签订后却发现签约的对象其实不拥有股权的现象发生。
4、资产评估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股权受让方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5、调查目标公司的对外债务目标公司的对外债务的存在及数额对股权受让人来说至关重要,决定了受让方接手公司后能否顺利经营及实现收益目标,同时因其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因此可以说是股权转让中的最大风险所在。因此,股权受让人应用尽可能的方式来调查目标公司的对外债务,同时让股权转让人对债务的具体数额作出明确承诺,并约定好转让人违反承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6、受让方应查清转让方是否已经就其认缴的出资额实际缴付了出资。
7、应查清转让的股权是否有瑕疵,是否被法院冻结、是否有出资瑕疵等。
8、起草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转让合同内容必须体现受让方对目标公司的调查结果,同时必须载明转让方对目标公司资产、经营状况、对外债务等重要情况的陈述及保证。具体条款内容建议由律师或专业人员起草。
9、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应立即进行对目标公司的印章、财务资料、资产、办公场所等实物的交接,以免转让方转移资产或虚构债务。
10、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应尽快进行变更工商登记,以尽快明确受让方的股东身份。

非上市公司转让股权

4.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主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一般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二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企业股权转让。
(一)一般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
由转让双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同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这里说的股权转让,适用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适用范畴主要限定在非上市公司之间。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企业股权转让
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规定:
财税〔2014〕4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13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运营,该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主要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一、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规定: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颁布《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首先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缴纳。
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1%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规定,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股权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移不视同股票买卖。
二、优先股转让
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规定:财税〔2014〕46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所规定的优先股,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5.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法律分析:非上市公司在我国的法律上是不允许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私自售卖转让公司的股权。那样就会造成违反的行为,会在我国法律上构成罪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其不存在“上市交易”的问题,只可能适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6. 非流通股不可以上市会影响股价吗

大小非未上市不会对股价造成影响。

不流通就无法炒作,就无法直接影响股价。

上市公司的大小非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流通(有的是一年内,有的是二年,也有三年),超过上市公司规定的时间后才能流通。

有限制在也是要超过上市公司规定的时间之后才能抛售。

流通后是直接以市价买卖。

对股价的影响:在公布限售股即将上市的前几天,或许会对股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长远看,基本没有影响。决定股价的关键因素是公司的业绩以及发展前景等

7. 公司上市后,非流通股份转为流通股份的具体规则是什么?

  通过公开方式转让股份的,如果在此期间不再转让其股份,股份持有人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或者自行提出撤回或者终止其通过公开转让股份的申请,但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证券交易所在同意其撤回或者终止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公开转让股份的申请。 《规则》还对拟转让的股份数量做出了规定,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但如果上市公司总股本在10亿元以上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在股份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让人就其所受让的相同股份再次进行转让的申请,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费、印花税。
  部分市场人士对此《规则》的出台表示担忧,认为这可能是全流通的先兆,全流通有可能分两步走,先实现非流通股的自由流通,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价格接轨后再正式全流通。

公司上市后,非流通股份转为流通股份的具体规则是什么?

8.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具体如下: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