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会计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2024-04-28

1. 违反《会计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有两种责任形式: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包括民事责任。请看《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为什么不包括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会计法规定的是企业间往来,故一般不涉及民事主体

违反《会计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2. 违反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应当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一) 虚假会计信息的表征
  合意契约的会计本质要求构造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会计职业机制,通过生产供给真实完整会计信息的综合效应,努力达到以客观真实为核心、以法治文明为追求的会计价值目标。
  2、体制型假帐
  人的趋利性,使以违约为手段、以自利为目的的会计假帐成为以会计真帐为目的追求的会计行为的永恒伴随物,形成会计真帐与会计假帐非此及彼的对立统一体。会计假帐无论在任何社会、体制、空间、时间条件下都以不同的行为表征存在。体制型假帐又称制度型假帐,是指因社会经济制度和经济运行体制因素产生的会计假帐。
  3、客观型假帐
  客观型假帐是指因不能通过法律治理而完全消除的客观因素产生的会计假帐型态。体制型假账本属客观型假帐,由于经济制度和体制是会计法律制度创制的基础性条件,因而把体制型假账单独作为一种假帐类型。客观型假帐主要有博弈不足型假帐、通货膨胀型假帐、制度错位型假帐、信息约束型假帐。

  4、主观型假帐
  由于会计主体主观能动性和思想行为因素产生的会计假帐称为主观型假帐,它主要有违反契约型假帐、主观过失型假帐、违法故意型假帐、职业逆反型假帐。近年来频繁出现的会计假帐大都属于主观型假帐。其中就包括前两年在美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安然公司和废物处理公司引起广泛关注的大案。
  为了保障《会计法》规范的有效实施,惩治会计违法行为,《会计法》对会计违法行为做了明确具体的界定,并扩大了惩治对象的范围,也加重了所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的责任,特别是加大了对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八条,规定了违反会计法应追究的行政及刑事责任。《会计法》第七章共三条,主要是对单位负责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名词解释和<会计法)的执行日期。

3.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清洁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 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伪,由县级圾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  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2.私设会计帐簿的行为。就是指依法应当建帐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簿之外私自设置会计帐簿的行为,这是对第一种违法行为的补充。俗称“二本帐”、“帐外帐”。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就是指出具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的原始凭证不合法;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的原始凭证不合法。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5.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

6.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不设会计账簿;③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行为;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⑦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⑧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行为;⑨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7. 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案:ABC: C的真确表述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D为刑事责任。

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 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设置会计账簿、设置虚假会计账簿或者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及设置多套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就是指依法应当建账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私自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这是对第一种违法行为的补充。俗称“二本账”、“账外账”。(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就是指出具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的原始凭证不合法;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的原始凭证不合法。(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清洁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伪,由县级圾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