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药诉加多宝结果如何?

2024-05-14

1. 广药诉加多宝结果如何?

广药集团诉加多宝败诉, 亿元赔偿请求落空。


1月30日消息,2018年1月30日,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山”)发布公告表示,其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于近日收到福建高院关于广药集团与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加多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书,其中判决内容包括驳回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万余元,由原告广药集团承担。

白云山早在2015年7月3日(编号“2015-060”)就刊登了公告,其中提及了广药集团于2015年6月26日向福建高院对福建加多宝提起诉讼并收到此案件受理通知书的事宜。其诉讼请求包括:
1.判令福建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生产、销售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凉茶相同或相近的特有包装装潢;立即销毁全部库存产品和容器(被诉侵权的);立即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
2.判令福建加多宝赔偿广药集团自2012年6月起至此案一审判决作出前,新疆加多宝因此案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
3.判令福建加多宝赔偿广药集团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此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 判令福建加多宝在中央电视台、各省级电视台、省级以上报刊及其官网上连续6个月公开发布声明,澄清事实,消除此案件给广药集团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
从2011年开始的商标之争,加多宝与王老吉两家凉茶企业开展无数场官司大战。截至2016年9月,加多宝集团败诉22次,并面临着共计约46亿元的天价索赔。

针对此次广药集团与福建加多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历时两年之久,事件终于有了答案并出现了反转。近日,广药集团收到法院针对此案的相关判决书,其中包括驳回原告广药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万余元,预计此次判决对广药集团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而此案是继2017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加多宝与广药红罐凉茶包装装潢案终审判决,以及2017年10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就加多宝与广药红罐凉茶包装装潢案判决后,加多宝胜诉的第三起包装装潢案。

广药诉加多宝结果如何?

2. "广药向加多宝索赔29亿元 商标之战何时休

广药和加多宝的凉茶官司又开始了。2016年6月24日上午,广药集团以商标侵权为由向加多宝索赔29亿元,案件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因争夺商标、红罐装潢和广告语等,广药与加多宝已经接连打了十几场官司。此次诉讼29亿的索赔额,不仅是广药与加多宝之间近年来十几场官司中最大的一次, 也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最大的侵权大案。当天庭审争议焦点集中于加多宝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若构成侵权,赔偿金额如何计算以及加多宝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9亿元的索赔金额是如何得来的?据悉2014年广药最初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时要求的是10亿,声称是通过正规渠道调查到加多宝在2010年5到2012年5月期间,生产销售王老吉的净利润。此次金额修改为29亿是基于广药通过计算六家加多宝公司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即其所认定侵权时间内利润合计约为29.3亿元。
加多宝方面则认为自 2011 年 4 月广药集团提起无效仲裁之后直至仲裁裁决作出期间,答辩人的许可使用费已支付的情况下使用涉案商标不具有主观过错,是善意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加多宝集团法律顾问姚岚进一步指出,加多宝对王老吉品牌提升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广药集团应依据利益平衡原则和不当得利制度对于加多宝在商标使用中贡献的巨大的商标价值,给予利益返还,而不是诉讼索赔。
实际上,自2012年凉茶大战拉开之后,王老吉商标被许可使用的“后发商誉”及其经济价值的移植就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所谓“后发商誉”,按照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的通俗解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先知名,后许可”的“先发商誉”,另一种情况是“先许可,后知名”的“后发商誉”。例如可口可乐、雀巢咖啡、星巴克等诸多著名品牌及其注册商标在我国的许可使用都属于“先发商誉”;涉案的“王老吉”注册商标及品牌的商誉,则是在商标许可使用过程中“后发商誉”跨越提升的最典型案例。

3. 广药集团告加多宝了什么诉讼请求败诉了?

2018年1月30日,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高院关于广药集团与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书,其中判决内容包括驳回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万余元,由原告广药集团承担。

其中提及了广药集团于2015年6月26日向福建高院对福建加多宝提起诉讼并收到此案件受理通知书的事宜。其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福建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生产、销售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凉茶相同或相近的特有包装装潢;立即销毁全部库存产品和容器(被诉侵权的);立即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2.判令福建加多宝赔偿广药集团自2012年6月起至此案一审判决作出前,新疆加多宝因此案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

3.判令福建加多宝赔偿广药集团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此案的全部诉讼费用。4. 判令福建加多宝在中央电视台、各省级电视台、省级以上报刊及其官网上连续6个月公开发布声明,澄清事实,消除此案件给广药集团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
从2011年开始的商标之争,加多宝与王老吉两家凉茶企业开展无数场官司大战。截至2016年9月,加多宝集团败诉22次,并面临着共计约46亿元的天价索赔。

广药集团告加多宝了什么诉讼请求败诉了?

4. 加多宝与广药缠斗的恩恩怨怨

加多宝与广药缠斗的恩恩怨怨

5. 关于广药与加多宝之争的几个问题

这是新闻上的:广药做法不厚道加多宝行径不地道
  知名律师岳成表示,就商标使用权的话很简单,谁拥有商标谁就有使用权。但是商标使用权还可以转让,广药集团拥有“王老吉”这个商标,转让给加多宝可以特许使用,因此他们签订了转让协议,而延长签订合同的时候加多宝动用了一种非法手段,也就是行贿的手段。由于行贿了,所以促使签订的这个协议是无效的。因此仲裁的结果是“王老吉”商标又归了广药,加多宝再使用“王老吉”这个商标就侵权了。
  不过,岳成也直言:现在广药要收回来商标使用权,就法律层面上来说是没问题的,但是网民感觉在道德层面上你广药不厚道。人家把“王老吉”做大、做强、做好了你看着好了就要收回来。像生孩子一样。加多宝领养了广药集团“王老吉”这个孩子,现在孩子养大了、出息了,广药集团再要收回孩子看着是“有点不厚道”。
 
个人观点:就我觉得,人加多宝做大这个品牌也不容易,但他说到底还是用的人家的配方,如果她自己当初有配方,何必叫王老吉,搞的还要去行贿,听说他们老总现在还在香港没回来,怕被抓。现在好像谁都有理又谁都不占理。加多宝市场营销是真好,我现在几乎天天看看到他们的广告,也挺烦的,有时候都想吐。。。居然他们配合一样其实无所谓,但我还是喜欢王老吉3个字,感觉好的多。。。。。

关于广药与加多宝之争的几个问题

6. 加多宝集团的商标大战

伴随着“怕上火就喝王老吉”的广告语,“王老吉”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凉茶品牌。但是,2012年与“王老吉”有关的几家企业展开的商标和品牌对决,却令王老吉相当“上火”。 2011年4月11日,红罐“王老吉”所属的加多宝集团举行记者会,宣称已在收集证据,向成都市工商局商标科和执法处以“‘王老吉’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被侵犯”为由,对广药集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举报。此声明源起于广药集团日前宣布,将“王老吉”商标授权给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使用,主要用于非凉茶类产品。实际上,在刚刚结束的2011年成都春季糖酒会上,广粮实业的展台上就已经出现了两款“王老吉”品牌的产品,包括“王老吉”固元粥和莲子绿豆爽养生粥,均为红色外包装,黄色“王老吉”字形。包装上标明产品由广药集团授权出品,由广粮实业经销。加多宝方面表示,在工商局商标注册查询中得知,广药申请的商标注册中并不包括粥产品类别,而“王老吉”粥类产品由自然人王付生注册。广药在没有粥类商标拥有权的情况下授权,涉嫌违法。而且,广粮实业新推出的两款“王老吉”产品虽然不是凉茶,但其外形与加多宝出品的红罐“王老吉”凉茶相似度极高,有侵权嫌疑。而广药方面则称,广药集团对加多宝授权的凉茶饮料生产销售,与授权广粮实业的非凉茶业务没有冲突。此外,双方的纠纷还在不断升级发酵。广药2012年3月4日发布公告称,其与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签署协议。白云山和黄将其生产的白云山凉茶系列产品交由王老吉药业总代理。双方合作后,广药将把白云山凉茶纳入“王老吉”凉茶的销售渠道。业内普遍认为,王老吉的“红绿之争”将由此升级为“红绿白”混战。随后,“王老吉”嫡系传人王健仪公开表示支持加多宝,使“王老吉”商标争夺战中的又一股力量浮出水面。这样的表态令业内认为,王老吉“红绿之争”的形势出现逆转,未来走向变得更加扑朔迷离。资料显示,王健仪是“王老吉”创始人王泽邦的第5代玄孙女,1993年出任家族企业香港王老吉国际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是“王老吉”海外商标持有人。2004年11月,同兴药业宣布注资参股王老吉药业,广药在王老吉的股权由94.28%下降至48.0456%,与同兴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3.907%为自然人持有。2011年年3月,王健仪开始担任同兴药业的董事长,2012年1月接替施少斌成为王老吉药业董事长。据消息人士透露,加多宝方面希望借助王健仪向广药施压,将“王老吉”商标转到同兴药业与广药合资的王老吉药业,保住自己继续使用“王老吉”的权益。实际上,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的“红绿之争”已有多时。2012年11月,广药集团举行发布会,称其“王老吉”商标估值为1080.15亿元,成为中国第一品牌。随后,红罐“王老吉”生产商加多宝在其官网上发布澄清声明称,红罐王老吉由香港鸿道(集团)内地公司加多宝生产和销售,与广药无任何隶属关系,将两种包装王老吉背后的故事搬到了台前。资料显示,王老吉由王泽邦于1830年创立,解放后一分为二,中国内地的王老吉商标被归入国有企业,而包括中国香港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王老吉”品牌则仍由王泽邦后人传承。1997年2月12日,广药集团注册申请了“王老吉”商标。一天之后,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鸿道取得了独家使用“王老吉”红罐生产销售使用权,合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据经济之声《交易实况》报道,旷日持久的中国商标第一案价值1080亿元的王老吉商标之争终于有了定论,2012年5月11日晚间,广州药业在香港联合交易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年5月9日的裁决书,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7. 王老吉商标案一审广药胜诉 加多宝被判赔14亿

旷日持久的“王老吉”商标之争,一审以加多宝赔偿14.41亿元暂告一段落。7月27日晚间,白云山(600332)披露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于近日收到广东高院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广药集团方面获得胜诉。 
 
   根据判决结果,被告方广东加多宝、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武汉加多宝六家公司,被判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4.41亿元。案件受理费1469.26万元,由原告和被告各负担一半。
 
   追溯该案件的历史,早在2014年5月,广药集团就向广东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广东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始至2012年5月19日止因侵犯广药集团“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0亿元。同时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武汉加多宝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广药集团提起诉讼的理由主要是捍卫自身“王老吉”商标注册所有权。2000年5月2日,广药集团曾签订协议授权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至2010年5月1日,后又分别于2002年11月及2003年6月签订两项《补充协议》,合同期限至2020年5月1日止。
 
   不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于2012年5月9日作出裁决,认定两项《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能够合法使用“王老吉”商标的最终期限是2010年5月1日,从2010年5月2日之后,再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就属于违法,侵犯原告“王老吉”注册商标权,无论是其公司自己使用还是委托授权其他公司使用均属侵权。
 
   广药集团表示,广东加多宝是生产销售“王老吉”的主营企业。其他五家加多宝公司均为广东加多宝实际开办的企业,都曾共同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六家加多宝公司共同侵害“王老吉”商标权,广东加多宝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其余五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2015年1月22日,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广东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因侵害“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由10亿元更变为29.3亿元。
 
   就在7月25日,白云山也公布了公司另一起诉讼事宜。广药集团向湖北高院提起的武汉加多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获得一审判决,广药集团方面的诉讼请求被湖北高院驳回。
 
   具体来看,原告广药集团在该案中主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武汉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凉茶产品;立即销毁全部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立即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
 
   此外,广药集团还要求武汉加多宝赔偿原告自2012年6月起至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前因侵犯“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造成的经济损失3亿元(后经广药集团调整为1亿元)。此外,还要求武汉加多宝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连续6个月公开发布声明澄清事实。
 
   如今,广药集团方面取得了“王老吉商标案”一审胜诉,但在“王老吉特有包装装潢”一审中被驳回所有诉讼请求。但该两起案件原告被告双方倘若不服判决,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白云山方面表示,预计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相比上述两起案件,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红罐王老吉装潢”一案在2017年已落下帷幕。当时最高法院终审判决结果显示,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享“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双方互不侵权,互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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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老吉商标案开庭仲裁 广药和加多宝暂未达成和解

王老吉商标案开庭仲裁 广药和加多宝暂未达成和解
                   
 不过,对于苦候在开庭现场4个多小时的记者来说,此次开庭并未就王老吉的红绿之争提供更多信息。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表示,开庭不公开,结果也不公布。而处于争夺漩涡中的广药和加多宝公司均从庭审现场低调、匆忙离开,对于此次争论的结果双方均保持缄默。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辗转找到两位权威人士,证实此前业内人士普遍希望广药集团和加多宝能够达成和解的愿望,很有可能已经破灭。
 
 合同有效性成关键
 
 昨日的王老吉商标案在北京国际商会大厦5楼开庭。但是,记者们并未被获准进入,而是被堵在现场外。
 
 记者在国际商会大厦6层等待开庭结果时,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一位王姓副主任表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开庭是不公开的,仲裁结果也不会公布。今天只是开庭,按照惯例,今天一般也不会出仲裁结果。
 
 据王副主任介绍,仲裁委员会是不隶属于任何机构的民间组织,只是一个组织机构,其仲裁员均是从社会上聘任的专家、律师等,仲裁结果由仲裁庭作出,他们并没有权利干涉仲裁庭和仲裁结果。
 
 此次仲裁双方相关人员离开的时候并未接受媒体的采访要求。只是在中午11点过,一位据称是向红罐王老吉供货商的销售负责人现身。据这位销售负责人介绍,她来自奥瑞金,奥瑞金是为王老吉凉茶提供铁罐的供应商。他们关注王老吉品牌之争的理由十分简单,今年他们公司增加了生产线,希望多签合同。因为担心王老吉换了东家后,供货商也会随之进行更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现场一位 “王老吉”商标案的权威人士获悉,仲裁庭上双方表现非常激烈。该人士称:“没有和解可能,一时半会儿不会出结果。”
 
 而另外一位消息人士向记者证实,仲裁庭上没有提出和解的程序。
 
 该消息人士称,昨日由于鸿道集团不同意媒体进入公开审理,所以仲裁庭要求双方不要就仲裁的内容与媒体进行沟通。
 
 该消息人士告诉记者:“广药的态度一直很明确,非法取得的合同就应该是无效的,合法的合作需要双方在平等前提下进行谈判,这个广药是不拒绝的。”
 
 据了解,昨日广药和鸿道集团在仲裁法庭上都提出了自己的'证据,并进行了质证、答辩、辩论、陈述等程序。
 
 此前,双方争论的焦点在原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在收受加多宝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鸿道贿赂后,签订的两份协议是否有效上面。广药坚称“王老吉”商标租赁合同延期到2020年是无效的,而加多宝则坚持合同有效。
 
 记者了解到,就在昨日的仲裁庭上,广药和加多宝争论的焦点亦有新的内容。该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新的争议内容,有法律方面、商标层面、案件层面的,也有当事人,包括法院的判决,包括笔录和证人。”但是该消息人士表示,由于涉及到保密规定,不能透露太多。
 
 中投顾问医药行业研究员郭凡礼认为,根据可能出现的仲裁结果,如果加多宝集团可以继续使用王老吉品牌到2020年,那么对于广药集团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打击,预计届时广药集团会扩大授权,把王老吉品牌向药酒、药妆、保健品等多个领域投放;如果仲裁结果相反,加多宝集团则很有可能借助与红罐王老吉相似的其他产品合作,继续经营。
 
 6个月内或见分晓
 
 广药日前抛出三份不同形式的王老吉商标损失评估报告,报告称,最高损失鉴定额达3亿多元。业内人士认为广药此次鉴定自身利益受损,加上广药高层指出加多宝在使用“王老吉”商标时没有规范使用,在法律上来说,都能站稳脚跟。
 
 对“王老吉”商标案较为熟悉的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合伙人)杨文泉告诉记者:“首先要看双方是否互相串通,损失是第二步,从法律条文来讲,必须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既有互相串通,也要给第三方造成损失。”
 
 杨文泉指出,当年李益民受到制裁的刑事判决是应该有相关认定的,这应该是个非常强的证据。“李之所以受到刑事制裁,也是因为李收受贿赂,以低于市场价的标准与加多宝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杨文泉告诉记者,广药与加多宝最后一次签订的合同并不完全能体现商标的价值,双方通过恶意串通降低了许可使用费,这个费用是不符合一般市场标准的。
 
 根据《合同法》规定,商标的注册期限是10年,许可合同最长也只能是10年,如果想再续的话只能在该商标的有效期得到延续之后才能续签。因此,杨文泉认为:“加多宝与广药在最后一次签订合同的时候签到2020年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它必须在商标的有效期之内。”
 
 上述消息人士告诉记者:“一般的仲裁需要几个月,"王老吉"商标案很可能会在3~6个月出结果。”他表示,这其中不包括比如一方拖延,或者某些方面受到压力、或者相关案件影响较大,需要仲裁进行更深度和独立的分析等特殊情况。
 
 该消息人士表示,“王老吉”商标案是否会有再一次的开庭,目前还不能透露,需尊重仲裁庭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