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公司的哪些交易为关联交易?

2024-04-28

1. 创业板公司的哪些交易为关联交易?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以下事项: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2.销售产品、商品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7.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8.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创业板公司的哪些交易为关联交易?

2.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金额达到多少应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经常会进行关联交易,金额较小的关联交易不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的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什么意思呢,如果上市公司与自然人进行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万就应及时披露;如果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0万以上且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净资产0.5%以上满足这两项要求应及时披露。
以上交易的金额不包括对关联人提供担保。因为只要提供担保,就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法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指引第四章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1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类型、产品类别以及交易对方分别进行预计。若关联人数量众多,上市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在300万以上且占上市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应单独列示预计交易金额及关联人信息,其他法人主体可以同一实际控制人为口径进行合并列示前述信息。
一、香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要多长时间
香港股市一般是在星期一到星期五进行交易的,公众假期不交易。而香港股市的交易时间,则具体可以分为四个时段:
1.开市前时段:上午9点半到10点。(10点准时开盘)
2.早市:上午10点到中午12点半。
3.午市:下午14点半到16点。
4.收市竞价时段:下午16点到16点10。
而在这四个时段当中,只有早市和午市是真正的交易时间。也就是说,香港股市真正的交易时间只有4个小时。而这和内地一样,内地股市的交易时间一般是在每周一到周五上午的9点半到11点半,以及下午的13点到15点,也是4个小时。不过香港的股市比沪深股市上午晚半个小时收盘,下午也晚一个小时收盘。
二、香港上市规则下静默期是如何规定的
熟悉香港资本市场的朋友们都知道,在上市过程中,香港持牌人操守准则原则上禁止保荐人和承销商在定价日后40天内这个静默期(Qietperiod)中刊发任何有关发行人的投资研究报告。那么,当企业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后,是否还有成文或不成文的静默期的规定或惯例,进而会对市场参与人在交易上市证券、或上市公司操作融资交易产生限制或影响交易时间点呢?
答案是,有的,但静默期并非一个单一概念。总体而言,香港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董事和监事等人士在规定时间内,不得买卖其所属的上市公司的任何证券有明确的规定。此外,上市公司在规则规定的一定时间内,亦不得进行股份回购交易或授出期权。
此外,虽然香港上市规则可能没有明文的规定,但从市场实操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一般会尽量避免在刊发业绩前一段时间内进行融资活动。同样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刊发业绩前一段时间内也一般会避免交易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那么,设立及遵守上述静默期的主要意义有什么呢?核心的一个原因就是降低交易方(如上市公司董监事)利用其可能提前掌握的未公开的上市公司的业绩信息而产生的内幕交易的可能性。此外,静默期的存在亦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上市公司本身在掌握其他投资者尚不知晓的重大信息(如未公开的业绩信息)的情况下进行融资活动。因此,静默期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交易,以保障投资者的总体利益。

3. 创业板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达到怎样的标准就需披露

  (1)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2)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3)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创业板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达到怎样的标准就需披露

4. 创业板市场关联交易应如何披露

□吕睿智孙迅关联交易的披露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个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对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保护相关利益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随着创业板市场呼之欲出,对创业板市场关联交易披露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创业板市场更应注重关联交易的披露
一、创业板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高于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股本规模较小,公司统计和财务核算比较容易,其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比主板市场上市公司更为及时;创业板市场公司上市条件比主板市场宽松,公司经营年限可以相对较短,不设最低赢利要求,但证券投资的风险会因此而加大,投资者对其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也会更高。这就要求建立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信息公平,提高信息效率,来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
二、关联交易在创业板市场上具有放大效应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当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由于关联方能对上市公司或其董事会加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就有可能接受一些对公司不合理乃至于偏袒关联方的条件,使得公司的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主要有三种方法:(1)利用转移价格实现利润向关联人转移;(2)资产转移或其他经济业务采取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条件,使上市公司多发生现金支出;(3)由于上述情况而导致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下降,财务风险上升。
对公司起到实质上的控制或重大影响通常是通过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与上市公司相关的企业和个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往往利用股权分散的特点,只收购一小部分的股份,就能对上市公司加以控制和影响。显而易见,关联方资格取得的成本被大大降低了。
一方面,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提高了;另一方面,关联交易作用又被放大了。这样,创业板市场加强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就显得更为重要。创业板市场关联交易的披露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使得关联人士界定变得复杂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草案)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强化法人治理结构。”这使得创业板上市公司中会存在地位相对超然的独立董事。如果只是简单地参照主板市场的有关规则,独立董事既然是董事会成员,理所当然就是关联人士。但是笔者却对此持相反的看法。
严格来讲,独立董事是除了他们的董事身份和在董事会中的角色之外,既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并领取薪水,也不在公司内有其他实质性利益关系的那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他们的基本职责是确保董事会考虑所有股东的利益,而非某一特定部分或团体的利益。正因如此,独立董事的资格确认比较严格。
这样,独立董事就不应该属于关键管理人员,因而也就不应该是关联人士。
二、创业板市场关联交易的披露范围更广,内容更丰富,而且侧重点有所不同
(1)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在创业板市场中,绝大多数的企业从行业属性来看,属于朝阳行业,其产品的技术含量较高,产品的替代性较弱,很可能有一些产品是独一无二的,难以找到相应的市场价格。这样,关联方就可以在关联交易中利用自己的特殊关系,对公司产品价格的制定加以控制或施加影响,形成有利于己的价格,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及时、准确、详细地披露此项信息,会对相关利益人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2)研究开发项目转移的披露。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多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技术的先进性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上市公司的某一项研究项目,很可能因为关联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者转移给关联方或其他企业,这就会对公司的当前经营和长远发展产生重大的乃至于决定性的影响。信息使用者利用此项信息进行决策的相关性提高了,相应披露的信息含量也就必须增大,以满足使用者的需要。
创业板市场关联交易披露的原则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关联方的实质在于对企业进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而控制和重大影响不能简单地以量化的股权或权益来表述,更重要地是以实际拥有的统治和影响力来说明。如果上市公司对某一企业的技术依赖程度较高,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其技术或技术资料,尽管在公司股权的份额比例较小,没有达到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比例,但是实际上这个企业却可以依据对此技术的控制而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就必须将此企业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
二、重要性原则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大的,以及如果不及时、详尽披露可能误导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应当认为是重要的,须进行重点披露。反之,则认为是非重要的,可以合并披露或暂不披露。正是遵循此项原则,才需要加强对定价政策和研究开发项目转移的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模小,投资风险也大于主板,因此在重要性方面有着更严格的要求,我们应对此引以注意。
三、例外原则
这里的“例外”,是指如果按照有关规定,应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但是可能对利益相关者造成的损害大于利用此项披露进行决策所获得的利益。这时就应按一定的程序提出豁免,免于该项关联交易的披露,以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为典型的是对关联交易披露涉及高新技术时,所要求的豁免。高新技术是指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提高、利润增长,乃至对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技术,有关高新技术的关联交易的披露很可能造成技术泄密。
如果高新技术的关联交易的披露可能造成技术泄密、使公司丧失竞争力,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及时、详尽地披露,也必须经法定程序提出豁免,以使上市公司免于负担未披露关联交易信息而应承担的责任。但是,这个原则是对关联交易披露的修正,只是一个“例外”而已。

5. 上市公司购买非关联交易的产品,金额达多少需披露?请给出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你好,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市公司购买非关联交易的产品,金额达多少需披露?请给出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6. 拟上市创业企业如何解决关联交易问题

回答:贵公司的情况是关联交易,在准备上市的过程中需要加以规范。 创业企业关联交易的原则 在法律上并不禁止关联交易,但关联交易应该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比较复杂、频繁,披露比较困难的关联交易,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宜上市的关联交易”。因此除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历史形成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关联交易,创业企业应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 创业企业申请发行上市应披露的关联方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及《创业板上市公告书》(征求意见稿)中都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披露关联方。因此创业企业应披露的关联方主要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另外,创业板特别强调还应披露核心技术人员关联方的有关情况;披露的关联关系应包括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由发行人董事判断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创业企业申请发行上市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根据《创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征询意见稿),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在会计期间内(通常为两年又一期)向关联方内累计购买量占其总采购量5%且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或向关联方销售收入占其总销售收入5%且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企业应当披露关联交易在营业收人或营业成本中的比例、产生的损益,关联交易的名称、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一业务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决策依据,并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意见。企业还应说明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决策程序的规定,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在审议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创业企业关联交易的解决方案 首先,创业企业应注意本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主要来自关联交易,如果是,则会对创业板上市产生严重障碍,这会使人对企业的独立经营能力产生怀疑,因此应努力避免关联交易在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占较大比例。 其次,如果是企业正常生产活动中的关联交易,则企业应整理有关交易的法律文件,弄清交易的履行情况,如在披露范围内,应尽早与关联方作出有关关联交易的协议,保证在协商、签约和履行相关关联交易时,不会利用大股东的有利条件和优势地位侵犯企业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承诺信守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这种关联交易应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如问题中所述的长期合作的交易,关联双方可以签订不定期的或一定期限的总的类似承诺的关联交易协议。 再有,对创业板企业来说,比较敏感的是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拟上市的创业企业应将主要的知识产权如核心技术、商标由握在企业自己手里,如实在需与关联方合作,则应签定较长期限的关联交易协议,在长时间内不会影响到企业的独立性,不会对企业造成不良的影响。 另外,创业板也要求披露关联交易所带来的风险。相关热词:上市关联交易

7. 拟上市创业企业如何解决关联交易问题

回答:贵公司的情况是关联交易,在准备上市的过程中需要加以规范。 创业企业关联交易的原则 在法律上并不禁止关联交易,但关联交易应该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比较复杂、频繁,披露比较困难的关联交易,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宜上市的关联交易”。因此除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历史形成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关联交易,创业企业应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 创业企业申请发行上市应披露的关联方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及《创业板上市公告书》(征求意见稿)中都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披露关联方。因此创业企业应披露的关联方主要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另外,创业板特别强调还应披露核心技术人员关联方的有关情况;披露的关联关系应包括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由发行人董事判断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创业企业申请发行上市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根据《创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征询意见稿),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在会计期间内(通常为两年又一期)向关联方内累计购买量占其总采购量5%且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或向关联方销售收入占其总销售收入5%且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企业应当披露关联交易在营业收人或营业成本中的比例、产生的损益,关联交易的名称、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一业务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决策依据,并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意见。企业还应说明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决策程序的规定,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在审议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创业企业关联交易的解决方案 首先,创业企业应注意本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主要来自关联交易,如果是,则会对创业板上市产生严重障碍,这会使人对企业的独立经营能力产生怀疑,因此应努力避免关联交易在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占较大比例。 其次,如果是企业正常生产活动中的关联交易,则企业应整理有关交易的法律文件,弄清交易的履行情况,如在披露范围内,应尽早与关联方作出有关关联交易的协议,保证在协商、签约和履行相关关联交易时,不会利用大股东的有利条件和优势地位侵犯企业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承诺信守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这种关联交易应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如问题中所述的长期合作的交易,关联双方可以签订不定期的或一定期限的总的类似承诺的关联交易协议。 再有,对创业板企业来说,比较敏感的是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拟上市的创业企业应将主要的知识产权如核心技术、商标由握在企业自己手里,如实在需与关联方合作,则应签定较长期限的关联交易协议,在长时间内不会影响到企业的独立性,不会对企业造成不良的影响。 另外,创业板也要求披露关联交易所带来的风险。相关热词:上市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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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首先,《公司法》划定了关联交易的主体范围、确立了禁止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基本立场,设置了防范非公允关联交易的若干具体措施,并明确了非公允关联交易过错方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公司法》第216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由此可见,公司法意义上的关联关系,强调的是“控制”,强调的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强调的是同一控制人对不同企业的控制。但可以肯定的是,《公司法》对关联方并未作出非常具体的明确界定。《民法典》第84条、《公司法》第21条均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从这一强制性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是对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公正关联交易予以禁止。同时,为了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另外,公司法上还对一些特殊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规定,如《公司法》第16条关于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规定:《公司法》第115条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借贷做出了规定;《公司法》148条规定高管们在自我交易、公司商业机会、同业竞争等特殊关联交易场合下负有的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等等。与此同时,第147条规定了董事、监事、_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对董事、监事、高管违法、违规、违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第151条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1~2条规定对于落实该种责任的股东派生诉讼机制做出了规定。此外,有关股东诉讼、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可撤销之诉的规定等也可以被用于调整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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