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物权...等案例法律

2024-05-16

1. 债权物权...等案例法律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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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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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条:……(二)以城市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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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的抵押合同因意思表示一直而成立,但是因违背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必须登记)而未生效。因此,担保人在诉讼可以以此进行抗辩,因为在实际上他的       担保义务并未设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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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一万步讲,即使这个担保成立且生效,依据法律规定————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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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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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担保人在本案中完全可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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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有力抗辩。

  本案中,作为房屋共有人之一的丙以妻子不知情进行抗辩不能成立,这里的共有和其他的共同共有有区别,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作为第三人来讲有理由相信丙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成立。

债权物权...等案例法律

2. 物权债权纠纷案例分析

根据您问题的描述,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作出分析如下:
1、办公大楼作为抵押物被银行拍卖,博文公司是新的办公大楼所有权人。在银行拍卖的过程中,法院会对该办公大楼的具体情况有详细描述(这一句话只是表明法院有这方面的职责)
2、新木公司与青牛公司关于该办公大楼的租赁协议签订在2012年。而博文公司拍卖取得该办公大楼所有权在2016年,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青牛公司可以继续该租赁合同,如果博文公司必须终止租赁合同,那么就需要根据租赁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合同条约或者违约责任进行赔偿。
附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3. 物权债权纠纷案例分析

要看是什么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存折是去银行提取现金的凭证。
第一种情况,甲把乙的存折烧了,此时存折是物权,要赔偿乙重新做一本存折的钱。
第二种情况,存折是去银行提取现金的凭证,以此去提取现金时,此时存折是债权。

物权债权纠纷案例分析

4. 民法物权案例分析

个人认为:(1)留置自行车合法,修理人提供了服务,但是王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可以留置自行车。若王某给支付50元则不能留置摩托车,留置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产生的。在该案例中,修理自行车和修理摩托车是两个法律关系。(2)修理自行车只需付20元,若修理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可以变卖自行车,但是所得款项仅以偿还修理费为限,超出部分应返还王某。(3)若王某不履行相关义务,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是考虑法律、时间成本问题,协商解决。

5. 民法中物权和债权的适用范围,案例分析有哪些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的去支配特定的物品而享受其利益,并且还要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物权案例:
  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
  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
  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
  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
  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
  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
  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
  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
  1. 成立。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
  2. 不是。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
  3. 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在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产所有人。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的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是该备忘录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
  4. 有效。因为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
  5. 有权。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可能。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6.无权。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后。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义务。
  7. 能。因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半年内没有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8. 不能。因为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
  9. 可以。因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债权案例:
  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问:(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答:(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二、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
  问:(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债务人乙厂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属于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厂已经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无理。

民法中物权和债权的适用范围,案例分析有哪些

6. 民法中物权和债权的适用范围,案例分析有哪些

(一)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
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二)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
(三)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
(四)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
(五)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7. 物权法案例分析。

1\该案件里丁具有最终的所有权,因为手表是其男朋友以市场价格购买赠与的。本案件里甲的手表被乙擅自处理,乙应该承担其卖手表的行为所对甲造成的全部损失。因为乙卖手表的行为没有得到甲的许可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乙主观存在故意而造成对甲的侵权行为所以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即可。而丙买手表的时候并不知道乙不是其主人,而且丙也支付了手表的市场价格所以丙买手表的行为成立善意取的,法律应该保护。丁的损失应该由戊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戊窃取了丁的手表造成了侵权.丁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王某在购买车的时候就有理由认为车是张某的私人财产。所以王某的行为就应该成立民法中的善意取得,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返还卖车所得的价款因为车的所有权本就属于甲公司所有,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即可

物权法案例分析。

8. 物权法的案例分析

1。甲乙之间对于花瓶只是委托保管关系,并不涉及所有权(物权的核心)。因此,甲有权卖给丙,不存在“谎称”的问题。丙与丁之间是物权抵押关系,且该物权属于非法律规定登记物品,在双方自愿协议后,该抵押有效成立。
2。房屋产权的转让属于法规确定需要登记生效的,抵押过程中应实施抵押登记使物权处于被限制状态。但甲与银行之间的物权抵押关系在形成协议后并没有进行登记,直至银行发觉甲不能清偿债务时,该协议仍处于未能够完整实施法定过程,因此银行与甲的抵押关系不能成立。而甲与丙之间是完成了协议的建立和实施整个过程,协议转让关系成立。因此乙能够取得物权房屋归乙所有。银行可以甲合同违约及其故意欺诈给予起诉追回贷款。

探讨:房屋的抵押或转移以协议等相关文件为基础,而以“实施事实”为法定的物权转移确认依据。在有法定行政规定情况下,以行政所有权证件转移为“实施事实”的依据。
也就是说,“实施事实”是确定房屋抵押或转让关系确认的要素。协议只是考察实施事实是否表达了双方一致的意愿的凭证。
有人认为,物权是可以和所有权分离的,签署了转让或抵押协议书就是将所有权与物权进行了分离。我认为所有权只能被限制而不能从物权中被分离。以签约为准和以证件登记为准两种情况分别情况不同,而物权凭证在有行政规定情况下,是以行政规定证件的转移为依据的。
在具体实践中,发生协议后因为没有执行而导致一方经济损失案例(这属于合同法范畴),则损失方有权以违约为由进行告诉,但不能以协议对象的所有权为由进行告诉。这就与物权法精神和处理相一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