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2024-05-15

1.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四条   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时,应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社会保障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   管   理   体   制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管理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上均含直属单位,下同)和企业主管部门(集团)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批。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批。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预算级次对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的财政专户,建立健全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所在地的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来源、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使用范围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制度;政府性基金按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第三章   资   金   来   源      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包括以下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等。      (二)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四)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主管部门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机构(含各级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和行业性组织)。      (五)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是指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的、由乡(镇)政府用于本乡(镇)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资金。主要乡包括(镇)企业上缴的利润、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向个人筹集的乡统筹费等。      (六)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财政拨款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国家行政机关派住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财政专户利息等。      第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由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财务部门集中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缴付,不得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第四章   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门帐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财政专户分为中央财政专户和地方财政专户,分别办理中央和地方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      第十六条   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收入过渡帐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收入过渡帐户中的资金足额上缴财政专户。逾期未缴的,由银行从部门和单位的收入过渡帐户中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部门和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支出帐户只能接纳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基金、收费,以及通过政府信誉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等结余可结转财政专户下年专项使用。      财政专户中的其他预算外资金结余,经同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按隶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建立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完善预算外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部门和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后,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情况,及时核拨资金,保证其正常用款。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并将预算外资金的各项支出用途在有关财务报表中反映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要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用于经费支出方面的预算外资金,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使用范围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用于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      第二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要先经财政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然后按国家规定程序报计划部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分期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报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公共事业的基金和收费以及其他专项预算外资金,部门和单位要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财政专户中分期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乡(镇)自筹和统筹资金在使用时,要按规定专款专用,经乡(镇)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计划从财政专户核拨。      第二十七条   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作部门和单位“小金库”或公款私存,更不得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以及投资入股等违法乱纪活动。第六章   收支计划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制度,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使用方向,统筹运用好预算内外综合财力,提高财政性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中,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要单独编列。支出计划应以收入计划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少收多支或套取资金等作法。      第三十条   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规模和支出需要,按财政部门规定时间编制下年度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报送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批。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资金的安排,按照经费定额和开支标准,对主管部门上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审批。审批后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作为年度预算外资金缴拨和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审批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后,汇总编制本级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以及机构、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等,需要对收支计划进行修订时,须报财政部门批准。第七章   决   算      第三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部门和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会计决算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审核汇总后,编制本部门的会计决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要审批本级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中央级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并报财政部审批。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级年度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逐级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全国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由财政部负责汇总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汇总编制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时,要附有详细说明,正确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结果,认真总结分析预算外资金管理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需要改进的措施。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本部门和本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使用和帐户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十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计划(物价)、金融、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基金的稽查制度,认真检查部门和单位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情况,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计划(物价)、金融、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具体管理的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各部门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一)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坐收坐支;      (三)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四)不按规定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      (五)瞒报预算外资金收入、转移资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和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以及滥发奖金、津贴和补贴;      (六)基本建设投资、购置专控商品等不符合规定的预算外资金支出;      (七)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八)不按要求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九)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现第四十三条行为之一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罚。      (一)属于第一、二款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二)属于第三、四、五款的,违纪金额一律追回并上缴同级财政,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三)属于第六、七、八款的,要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或预算外资金支出,同时给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四)属于第九款的,要对单位财务人员及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   本信息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发文单位有关文件为准。因使用本信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我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2. 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搞好财政信贷资金综合平衡,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财政资金。预算外资金包括:
(一) 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各项资金。
(二) 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不纳入预算的资金。
(三) 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
(四) 地方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的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
  具体项目如附表(略)。第三条 对未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由各地自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项目,要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凡是应纳入预算的企业利润、事业收入等都要纳入预算,不得留在预算外自收自支;乱行摊派的收入,要取缔;不符合规定的收费要纠正。经过清理整顿后,确需保留的项目,要按规定向财政部补报批准手续。第四条 今后各地必须增设的预算外资金项目,一律报经国务院或授权单位批准。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均无权增设预算外资金项目。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标准、留成比例、开支范围和标准,必须按现行的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第五条 在现行政策不变的前提下,预算外资金的使用,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仍由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安排。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名义抽调预算外资金。第六条 各项预算外资金,一般都有指定用途,要切实保证规定用途的资金需要。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得用于增加人员机构和提高工资、福利开支标准,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 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要严格控制,要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查资金来源是否正当。经批准纳入计划的基本建设,资金要存入建设银行,并按规定进行监督拨款。第八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的预决算和财务会计核算等管理制度。
  县、市各主管部门应将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作为单位预算、决算和企业财务计划、决算的组成部分,单独编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由其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对省级各部门和各县、市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要进行审核,并汇编省、市、自治区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作为地方预算、决算的附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送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各主管部对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应作为部门预算和企业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的附件,汇编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将全国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汇编后,报送国务院审核。
  各项预算外资金,要单独设帐核算,做好记帐、核算、报帐工作。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七月份向财政部报送上半年预算外资金执行情况。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审核,协助主管部门帮助单位把资金安排使用好。要控制基本建设,引导预算外资金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国家急需的建设项目, 提高资金效果。 要经常掌握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要深入单位检查收入是否正当, 支出是否合理,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转移资金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第十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是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的组成部分。各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应纳入各级综合财政信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第十一条 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是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负责汇编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加强制度建设以及政策调查研究工作,逐步把预算外资金管理起来。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拟定,报财政部备案。

3. 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收取、自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
随着经济体制和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配关系的调整, 预算外资金得到了快速的增长。它虽然对缓解财政支出压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由于预算外资金项目繁多、数额巨大、管理不规范和监督不力等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问题,其消极的作用和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已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预算外资金的弊端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职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1.)扩大了收费部门的收入差距,造成苦乐不均。2.冲击财政分配,脱离财政监管。3.加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消费基金双膨胀。

预算外资金

4.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是什么

1、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更好地发挥预算外资金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4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各地、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自行提取、自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主要包括:(一)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二)事业、行政单位自收自支的不纳入预算的资金;(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基金;(四)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业收入的资金;(五)其它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的各种收入的资金。
 
 3、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4、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不平调,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二)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三)使用要符合各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四)严格控制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提高工资、福利开支标准;(五)先存后用,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自求平衡,讲求经济效益。

5. 财政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方法

财政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法。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在收取财政预算外资金时,应当及时、足额地将所收取的财政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在需要使用财政预算外资金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中向用款单位拨付财政预算外资金,供其使用。中央单位的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直接缴库是指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代理银行,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缴款方式。集中汇缴是指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的规定,将所收取的款项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缴款方式。根据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改革目标,财政预算外资金将逐步纳入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管理。

财政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方法

6. 预算外资金收入的要求

行政单位对预算外资金收入的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分别核算、分类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与拨入经费都是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而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其中,预算外资金收入是行政单位从财政专户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而拨入经费是行政单位从国库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当与拨入经费分别核算、分类管理。(2)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将预算外资金收入纳入单位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对预算外资金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项支出。

7. 财政预算外资金的范围

财政预算外资金的范围主要包括: 各级财政总会计为加强对其掌管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拨款的核算,应设置“预算外收入”、“预算外补助收入”、“预算夕帜款”、“预算外支出”、“预算外补助支出”、“调出资金”、“预算外存款”和“预算外在途款”等总帐帐户。“预算外收入”属于资金来源类帐户,用来核算各级财政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征收、集中或留用的,属于财政预算外资金范围的各项收入。收(贷)方,记收入数(负数以红字记入);付(借)方,平时不记录,年终记转帐冲销数。余额,在收(贷)方,平时反映预算外收入的实际累计数,年终转入“预算外结余”后,没有余额。“预算外补助收入”属于资金来源类帐户,用来核算上级财政拨来的预算外补助款。收(贷)方,记拨入数;付(借)方,平时记退转数,年终记转帐数,即将全年预算外补助收入累计净额转入“预算外结余”帐户。余额,在收(贷)方,平时反映预算外补助收入的实际累计净额,年终转帐后没有余额。“预算外拨款”属于资金运用类帐户,用来核算各级财政机关用各项预算外收入向有关单位划拨的资金数。付(借)方,记财政拨款数;收(贷)方,记各单位报来的预算外“银行支出数”或缴回财政机关数。余额,在付(借)方,反映单位已领未报的拨款数。预算外拨存建行款,可使用本帐户,也可增设一个总帐帐户。“预算外支出”属于资金运用类帐户,用来核算各级财政机关用预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数。付(借)方,记各单位报来的预算外“银行支出数”和财政直接经办的预算外支出;收(贷)方,平时记支出收回数,年终记转帐冲销数,即年终将全部支出汇齐后,将全年预算外支出累计数转入“预算外结余”。余额,在付(借)方,平时反映预算外支出累计净额,年终转帐后没有余额。“预算外补助支出”属于资金运用类帐户,用来核算拨给下级财政的预算外补助款。付(借)方,记拨出数;收(贷)方,平时记退转数,年终记转帐冲销数,即年终将全年预算外补助支出累计净额转到“预算外结余”帐户。余额,在付(借)方,平时反映预算外补助支出的累计净额,年终转帐后没有余额。“调出资金”属于资金运用类帐户,用于核算年终决算时,调出预算外资金结余弥补财政总决算赤字的数额。付(借)方,记调出数;收(贷)方,平时记退转数,年终记转帐冲销数,即年终将全年调出资金实际累计数转入“预算外结余”。余额,在付(借)方,平时反映调出资金的实际累计净额,年终转帐后没有余额。“预算外存款”属于资金结存类帐户,用来核算各级财政机关在国库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和专项基金存款。收(贷)方,记增加数;付(借)方,记减少数。余额,在收(贷)方,反映财政预算外存款的实有数。“预算外在途款”属于资金结存类帐户,用来核算决算清理期内发生的上、下年度收入、支出等业务,需要通过本帐户过渡处理的资金数。收(贷)方,己发生数;付(借)方。记冲转数。余额,在收(借)方,反映待冲转数。假定某市财政总会计发生如下部分会汁事项:①收到农业税附加收入5000元。凭国库报来的有关凭证填制记帐凭单,会计分录为:收(借):预算外存款5000收(贷):预算外收入5000②收到城镇公用事业附口收入28000元。凭国库报来的有关收入凭证填制记帐凭单,会计分录为:收(借):预算夕喀款28000收(贷):预算外收入28000③收到省财政厅拨来的预算外补助款98000元。凭国库转来的有关收入凭证填制记帐凭单,会计分录为:收(借):预算外存款98000收(贷):预算外补助收入98000④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资金,拨付给公用管理局经费50000元。根据付款凭证填制记帐凭单,会计分录为:付(借):预算夕隙款50000;付(贷):预算夕啼款50000⑤将预算外资金10000元拨付给市属某企业作为科技三项费用。根据付款凭证等填制记帐凭单,会计分录为:付(借):预算夕伎出10000付(贷):预算夕喀款10000⑥根据市环卫局报来的预算外“银行支出数”16000元核销拨款。根据有关报表等填制记帐凭单,会计分录为:付(借):预算外支出16000收(贷);预算夕帜款16000⑦将预算外资金120000拨付给所属甲县作专项补助款。根据拨款凭证填制记帐凭单,会计分录为:付(借);预算外补助支出120000付(贷):预算夕喀款120000⑧年终,经研究决定,将预算夕了金180000元调入预算内,弥补财政赤字。根据有关凭证填制记帐凭单,会计分录为:预算外:付(借):调出资金180000付(贷):预算夕隋款180000预算内:收(借):国库存款180000收(贷):调入资金180000⑨1元4日,收到应列入上年的农牧业税附加50000元。根据国库报来的收入凭证填制记帐凭单,会计分录为:在上年旧帐上记:收(借):预算夕随途款50000收(贷):预算夕啡队50000在本年度新帐上记:收(借):预算外存款50000付(贷):预算外在途款50000为了详细反映预算外收支情况,总会计可设置多栏式或三栏式帐簿,按预算外收支科目设户或专栏,进行明细核算;对预算夕暇款,按单位名称设户,采取三栏式明细帐进行核算。调出资金和预算外在途款,可以总帐代明细帐。 财政部门经管的预算夕惟来款项,是指在收付预算外资金过程中,发生的暂存、暂付等借垫或代管款项。为了核算和管理这部分往来款项,各级财政总会计应设置“预算夕阶存”和“预算外暂付”两个总帐帐户。“预算外暂存”属于资金来源类帐户,用来核算临时发生的预算夕啦付、暂存款项。收(贷)方,记发生数;付(借)方,记清理收回数或退转数。余额,在收(贷)方,反映尚未结清的预算外暂存、应付款数。“预算外暂付”属于资金运用类帐户,用来核算各级财政机关对各项预算夕帜款单位临时发生的急需借款。付(借)方,记借出数;收(贷)方记收回数或转作“预算外拨款”、“预算外支出”数。余额,在付(借)方,反映尚未结清的预算外暂付、应收款数。对上述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年终原则上没有余额。假定某市财政总会计发生如下会计事项:①收到外市财政局汇来代管款项80000元。根据代管协议及收帐通知填制记帐凭单,会计分录为:收(借):预算夕啸嗽80000收(贷):预算夕阶存80000.②将上述代管款项拨付给某企业作为科技三项费用,款项为40000元。根据付款通知填制记帐凭单,会计分录为:付(借):预算外暂存40000付(贷):预算外存款40000③根据本市所属某预算外企业的申请,借给临时急需的生产周转借款70000。根据批准的文件及付款凭证填制记帐凭单.会计分录为:付(借):预算外暂付70000付(贷):预算外存款70000④将预算外资金84000元借给市环卫局。根据批文和付款凭证填制记帐凭单,会计分录为:付(借):预算夕阶付84000付(贷):预算外存款84000⑤市属某预算外企业归还向市财政局的借款70000元。根据收款通知填制记帐凭单,会计分录为:收(借)真预算外存款70000收(贷):预算外暂付70000⑥经研究决定,将原借给市环卫局的借款60000元抵作对该局的预算夕帜款。根据批准的文件填制记帐凭单,会计分录为:付(借):预算外拨款60000收(贷):预算外暂付60000⑦经研究决定,将原借给市环卫局借款中剩余的24000元转作对该局的科技三项费用拨款。根据批文填制记帐凭单,会计分录为:付(借):预算外支出24000收(贷):预算外暂付24000⑧将原代管的本市所属某单位的款项15000元转作应上交本市的预算外收入。市总会汁根据有关凭证填制记帐凭单,会计分录为:付(借):预算外暂存15000收(贷):预算外收入15000为了详细反映预算外往来款项的增减变动情况,可按单位名称设明细帐户,采用三栏式明细帐簿进行明细核算。 各级财政用预算夕陨金购买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即为预算外有价证券。为了核算各地方政府的预算外有价证券的增减变动情况,财政总会计应设置“预算外购入有价证券”和“预算外库存有价证券”两个总帐帐户。“预算外购入有价证券”属于资金来源类帐户,用来核算地方政府用预算外结余购买的有价证券。收(贷)方,记由“预算外结余”帐户转入数;付(借)方,记冲转数,即兑付有价证券时的冲销转出数。余额,在收(贷)方,反映待冲转的预算外购入有价证券数。“预算夕障存有价证券”属于资金结存类帐户,用来核算地方政府用预算外资金购买各种有价证券的库存数。收(借)方,记库存数;付(贷)方,记兑换本金数。余额,在收(借)方,反映尚未兑付的预算夕嚤存有价证券实有数。“预算夕恸入有价证券”和“预算夕障存有价证券”是两个对应帐户。假定某市财政总会计发生如下会计事项:①用预算外资金结余购买国库券18000元。根据有关凭证填制记帐凭单,会计分录为:收(借):预算外库存有价证券18000付(贷):预算外存款18000②以前年度用预算外资金购买的国库券到期,兑付本金利息分别为15000元和1500元。根据有关凭证填制记帐凭单,会计分录为:收(借):预算外存款15000付(贷):预算外库存有价证券15000收(借):预算外存款1500收(贷):预算外收入1500同时将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恢复结余:付(借):预算外购入有价证券15000收(贷):预算外结余15000③年终将全年购买的预算外有价证券的本金18000元从预算外结余中转出。根据有关凭证填制记帐凭单,会计分录为:付(借):预算外结余18000收(贷):预算外购入有价证券18000

财政预算外资金的范围

8. 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项目有哪些

  1.管理体制
  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
  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实行中央、省两级审批制度;政府性基金按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厅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由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财务部门集中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缴付,不得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2.资金使用
  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并将预算外资金的各项支出用途在有关财务报表中反映说明。
  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以及用于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
  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要先经财政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然后按国家规定程序报计划部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分期拨付资金。
  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报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对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公共事业的基金和收费以及其他专项预算外资金,部门和单位要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财政专户分期拨付资金。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作部门和单位“小金库”或公款私存,更不得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以及投资入股等违法乱纪活动。
  3.收支计划
  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中,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要单独编列。支出计划应以收入计划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少收多支或套取资金等作法。
  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规模和支出需要,按财政部门规定时间编制下年度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报送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以及机构、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等,需要对收支计划进行修订时,须报财政部门批准。
  4.决算
  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会计决算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审核汇总后,编制本部门的会计决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要审批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予以调整。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