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2024-05-15

1.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成立于1992年,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业务由人民银行主管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提高金融从业者素质和向民众普及金融知识,依靠社会各界尤其是金融系统的支持捐助,发挥公益组织优势,大力开展与金融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以此推动金融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成立20年来,在社会各界特别是金融系统的支持捐助下,坚持开展符合宗旨、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扶贫资助、表彰奖励、境内外培训、专题讲座和研讨研修等活动。该基金会重点实施的以农村金融教育为中心的”金惠工程”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目前试点已扩展到全国12个省(自治区)66个县,培训农户、乡镇和村级干部、基层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组织业务骨干等共计92万余人。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2. 中国金融学会的理事成员

名誉会长:陈慕华 乔培新 黄达 李贵鲜 戴相龙 胡石英会长:周小川副会长:王广谦 王洛林 刘遵义 羊子林 何界生(女) 吴小平 吴志攀 吴晓灵(女)秘书长:唐 旭副秘书长:李 民 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会秘书部主任、高级经济师王大用 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高级经济师王国刚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刘云清 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发展研究部总经理、研究员朱 民 中国银行行长助理、研究员朱英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宋先平 中国农业银行研究室主任、高级经济师宋逢明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贸易与金融系主任、教授杨再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陈雨露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院长、教授赵海英(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部副主任、教授郦锡文 中国建设银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高级经济师张承惠(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袁 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部主任、副研究员詹向阳(女)

3.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成立意义

一、扶贫助学为缓解全国14所财经金融院校(系)特困大学生的生活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并获得德、智、体全面发展,1997年起,该会与法国安盛保险集团公司共同设立扶贫助学项目。自2009年起,扶贫助学项目由该会独立完成。截止到2012年,累计有5000多名贫困大学生获得资助。2006年,该会与共青团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共同设立“青春央行雏鹰计划——为了边陲的孩子”助学项目,旨在解决国家级贫困县新疆吉木乃县贫困家庭子女上学与贫困学校教育经费缺口部分,项目金额362多万元,并于2008年实施完毕。2009年,该会与共青团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共同设立“央行志愿者爱心奖学金”项目,旨在资助5.12汶川大地震重灾区品学兼优、家境贫困的中小学生完成学业,项目金额447多万元,项目执行期三年,截止到2011年末,共资助4,661名学生。2010年,该会与国家开发银行设立“国开行金融励志奖学金”项目,用于奖励中西部地区八所高等院校中的家庭贫困且品学兼优的300名大学生,项目执行期3年。2011年,该会与VISA公司共同设立了“VISA金融励志奖学金”项目,旨在资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金融学院、广东金融学院三所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完成学业。项目金额63万余元,项目执行期为3年。二、农村金融教育——金惠工程第五届理事会确定在继续深入开展以往的各项公益业务活动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农村金融教育和尝试开展社会公众金融基础知识教育。根据吴晓灵理事长提议制定的中国农村金融教育十年规划——“金惠工程”,计划中西部部分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对基层干部、乡村微小企业主及农民进行农村金融教育培训;对县以下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小额信贷组织的信贷业务骨干进行小额信贷业务和技术培训;对县、乡(镇)领导、涉农干部及金融机构领导进行农村金融改革、小额信贷、农业保险及合作经济等方面的培训。通过培训,促进农村金融组织、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解决“三农”贷款难的问题。社会公众金融基础知识教育旨在向全体公民进行信用教育、防诈骗教育和介绍居民理财产品,普及金融基础知识,宣传国家的金融体制和金融政策,提高公民金融意识,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截止到2012年末,志愿者人数达到2,014名,接受志愿者服务累计共计92多万人次。三、金融教育与研究成果评审表彰项目该会为推动金融教育发展和科研创新,在金融系统和金融院校开展“金融教育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项目和“金融教育优秀科研项目”的奖励资助活动。两个项目每两年轮换进行。四、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与创业大赛计划公益项目2010年,中国工商银行捐赠人民币50万元,设立“工银杯”大学生志愿者暑期社会实践有奖征文项目,旨在社会资源与金融院校资源进行充分整合的基础上,组织高校大学生利用寒假开展社会实践调研,完成有价值的社会实践文章,项目已实施2年。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捐赠人民币50万元,设立“建行杯大学生创业大赛计划”公益项目,旨在引导和帮助广大学生掌握创业知识,树立创业精神,培养创新精神,努力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五、研修培训根据我国金融业发展需要和提高金融从业者素质的要求,自1995年开始,该会先后举办了多种类型和内容的境内外研修培训班,累计已有近1000名来自各理事单位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对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此外,为推动金融领域的交流和促进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先后举办了不同主题的论坛、研讨会与讲座,如90年代曾多次举办的“跨世纪金融人才培养研讨会”、2000年后连续举办的“金融人才论坛”以及根据不同热点问题举办的专题讲座等,来自国家有关部委、各金融机构、金融院校共计有4700余位代表先后参加了上述研讨论坛。 六、金融机构职业资格培训2013年8月份,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与企业理财国际职业资格认证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进行深度合作,在全国范围内推进针对金融机构的职业资格认证研发和教学管理工作,将CFC企业理财师项目纳入培训体系。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成立意义

4.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Education;缩写:CFDFE。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为提高金融从业者素质和向民众普及金融知识,依靠社会各界尤其是金融系统的支持捐助,发挥公益组织优势,大力开展与金融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以此推动金融教育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国内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其它法人组织的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第六条 本基金会所在地: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按照规定经批准,面向金融系统和金融院校以及社会宣传教育机构,开展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奖励和优秀研究成果评审奖励活动。(二)面向欠发达地区和家庭困难的在校学生,设立助学金和奖学金。(三)为提高金融从业队伍素质,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以及高等院校开展合作,组织有关培训,举办讲座、研讨会;(四)为提高国民金融知识水平,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9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热心参与公益事业;(二)宣传本基金会宗旨,为本基金会建设发展建言献策;(三)在金融教育和培训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造诣;(四)了解基金会的管理运作,能自觉履行理事职责。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及本基金会名誉理事共同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基金会的各项工作有知情、建议和监督权;(三)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按时参加理事会议,认真执行理事会决议;(四)认真履行和宣传本基金会宗旨,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五)积极筹措募集金融教育基金。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遇有特殊情况,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信会议方式召开。但是以非通信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每年应不少于一次。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或授权代表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二至四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如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基金会日常工作;(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五)研究决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策略;(六)向理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建议。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向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检查各部门工作进度并就存在的日常工作问题提出解决意见;(三)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议通过;(五)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六)向理事长提出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七)审批基金会日常业务和行政开支;(八)负责处理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三)基金增值收入;(四)政府部门的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金融教育、科研奖励及培训等。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二)预计募捐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将通过本会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发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如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数额以及资金的用途。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违反协议的行为,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支持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4年2月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经过20年的发展,该会的行业代表性得到了更好地体现,基金稳步增长,自主能力不断增强,服务范围逐步扩大,各项活动得到广泛支持和认同,事业正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展望未来,该会将进一步与国内外支持中国金融教育事业发展的同仁,携手共进,开拓进取,为金融教育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6.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为提高金融从业者素质和向民众普及金融知识,依靠社会各界尤其是金融系统的支持捐助,发挥公益组织优势,大力开展与金融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以此推动金融教育事业的发展。

7. 中国金融投资协会的介绍

中国金融投资行业协会成立于2012年2月,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指导的社团组织,地址设在北京。中国金融投资行业协会是在中国境内从事金融投资及金融投资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是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接受民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负有民事责任。。作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中国金融投资行业协会以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反映会员愿望与要求、为政府和会员提供双向服务为宗旨,以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振兴中国金融投资行业为己任,以提供调查研究建议、自律管理、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国际交流等为基本职能,不断增强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以及协调企业群体行为的实力,增强提出政策建议、提供行业信息、开展行业咨询和组织重大活动的实力,增强承担政府委托、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工作的实力,为同行的各界朋友提供优质的服务,共创金融投资行业美好明天。

中国金融投资协会的介绍

8. 中国金融学会的介绍

中国金融学会是从事金融科学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中国金融学会经当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成立。1991、2000年经民政部重新登记。中国金融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