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妇女联合会的机构简介

2024-05-17

1. 安徽省妇女联合会的机构简介

自建会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安徽省妇联在省委的领导和全国妇联的指导下,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努力提高妇女素质,不断促进男女平等,使妇女的经济参与、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得到了有效实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徽省妇联将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的战略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省妇女十一大提出的目标任务,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妇女、服务基层的工作宗旨,把握党政所需、妇女所急、妇联所能的工作定位,落实“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通过实施“四项行动”和“一项建设”,努力开创我省妇女工作新局面.一是大力实施妇女创业行动,在加速安徽崛起中建功立业。通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科技培训和“阳光工程”项目培训等,进一步增强妇女创业能力;不断丰富“巾帼示范村”创建活动内容、拓宽“巾帼建功”活动领域,开辟城乡妇女创业新空间;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不断完善社会化妇女创业服务体系。二是大力实施妇女维权行动,着力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有关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推进源头参与力度;广泛组织法律政策宣传,增强妇女民主法制意识;深入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以家庭平安促进社会稳定。三是大力实施文明行动,在提升文化软实力中展示风采。通过和谐家庭宣传教育和道德实践活动,加强妇女思想道德建设;深化和谐家庭创建活动,引导城乡妇女和家庭成员参与和谐文化建设;推进“双合格”家庭育人工程,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开展各类先进妇女典型评选表彰活动,树立当代安徽女性的良好形象。四是大力实施妇女关爱行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协调和推动“两纲”重难点问题的解决,促进“两纲”目标的如期实现;拓展“春蕾计划”品牌、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等,为妇女儿童解难;拓展妇女儿童活动阵地的服务功能,提高对妇女儿童的服务水平。五是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妇联组织自身建设。以实施“强基固本”工程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基层妇联组织建设和妇联干部队伍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效能建设,打造妇联工作品牌,切实增强妇联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安徽省妇女联合会的机构简介

2. 安徽省妇女联合会的介绍

安徽省妇联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合肥的繁华要道长江中路57号。22层的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集办公、培训、教育、科研、活动于一体,是全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安徽省妇联成立于1953年。现设有组织联络部、宣传部、发展部、儿童部、权益部、妇儿工委办公室、机关党委、调研室、办公室、法律顾问处和《恋爱·婚姻·家庭》杂志社、省妇女干部学校、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省妇联机关服务中心等部室及二级机构。安徽省妇联系统具有完整的组织网络。纵向按行政建制设立,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层层设立妇联,村、社区设立妇代会;横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有妇委会,在各民主党派中设有妇委会,并设有各类女性联谊组织。

3.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直属单位

妇女研究所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出版社中国妇女报社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妇女活动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全国妇联人才开发与培训中心交流与合作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直属单位

4.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障妇女的权益不受侵犯。
  公民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揭发。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督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各级妇女联合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第五条 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保障机构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由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第八条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职能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动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其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检查、督促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
  (三)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规划;
  (四)研究、决定有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第九条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安排。第三章 政治权利的保障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中应当重视配备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积极培养、选拔一定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职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有女职工25人以上的企业,在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企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企业应当保障女职工委员会行使自己的职权。
  城镇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应当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尊重妇女组织的推荐意见。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的保障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习的,应当依照省有关法规规定,经申请批准。
  学校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动员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辍学的女学生,应当及时做好复学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女学生,采取有效措施少收或免收杂费。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第十四条 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大专院校在招生时,除国家规定的专业外,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女生的录取分数线,不得擅自规定比例限制录取女生。第十五条 年满15周岁以上的妇女文盲、半文盲除丧失学习能力外,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文盲的规划和措施,限期脱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