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退税的具体政策是怎样的

2024-05-15

1. 我国出口退税的具体政策是怎样的

进出口退税政策如下:1、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2、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不退税是指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因此,出口时该货物的价格中本身就不含税,也无须退税。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也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以下出口货物可以退税:1、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按照现行规定,目前的出口退税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2、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3、其他可以退税的出口货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我国出口退税的具体政策是怎样的

2. 出口退税的政策

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7次大幅调整。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至5%、13%、15%、17%四档。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 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了第八次调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有:(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了第九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2009年2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次调整的政策,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2009年4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一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2009年4月1日,国家正式发文,中国纺织企业出口退税从原来的15%上调至16%,希望借此推动纺织企业的复苏。2010年6月2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1. 部分钢材;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3. 银粉;4. 酒精、玉米淀粉;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国务院2003年10月13日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决定强调,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决定明确了改革的具体内容。一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四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有效地化解退税不及时的难题,截至2004年11月20日,全国累计办理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1669亿元人民币,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出口退税老账已全部还清,2004年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企业基本都可以在年底前拿到退税款,应该说新政策比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大量的历史遗留欠退税的问题,实现了短期政策调整目标,无论是从地方政府还是外贸企业,对此的反映都是积极的,总体上都给予了肯定的评价。出口退税新机制在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方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为此,2005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二、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三、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特点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先后在1994年、1999年和去年三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根据去年10月最新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规定,与前两次调整比较,按现行出口结构,这次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个百分点左右。 研读新的出口退税规则,有五大鲜明特点。第一,借市场的力量培育优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列为主题。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可以说正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题中应有之意。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之一,在某些行业诸如纺织服装、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降低其出口退税率,并不会影响到这些行业的出口竞争能力。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策支持的力度,更多地通过市场的方法培育与发展它们的竞争力,尽管短期是有损的,长期则是有利的。第二,借国际规则扩大对农产品出口的支持。出口退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特别是对农产品的政策支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当仁不让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农产品的各种政策支持尚未纳入WTO的框架之内。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农产品出口关爱有加,《通知》规定“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维持原有的退税率。除此之外,对部分农产品的加工行业的产品还提高了退税率。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就由5%调高到13%。第三,借地方优势调整区域间的利益分配。据今年初外经贸部提供的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外贸十强省(市)分别是广东、上海、江苏、北京、浙江、山东、福建、天津、辽宁和河北。其中,广东进出口总额高达2211亿美元,占去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35%。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的92%为十强省市所占有。毫无疑问这些省市占有全国退税总额的绝大部分,换句话说,强省从中央财政中通过退税渠道获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相比之下,中央财政在退税资金方面则倍受压力,全国尚欠出口退税额到年底将达到3000亿之巨。新政策规定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此项规定可谓是一箭多雕,其一,中央财政压力减轻;其二,出口多的省市在超基数之上负担部分退税额并不会影响其财政能力;其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不同区域间的利益分配。第四,借税收杠杆调节国内资源性产品的供求。新政策根据不同产品国际竞争力和国内需求情况,采取了大致三类措施予以调节。一是维持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不变。二是下调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三是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特别是在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中,资源性产品为多,诸如石油原油、航空煤油、轻柴油、木浆、纸板等等。下调出口退税率的产品也有类似的情况,如焦炭、煤、铜、铝、磷、铁合金等产品的退税率有较大幅度的下调。近几年这些产品的国内市场供给相对旺盛的需求增长有缺口,通过税收政策杠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出口,改善相关产品的国内市场供给。最后,借非汇率的手段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发达国家强烈要求人民币升值,尽管我国政府多次在各种场合都明确地表达了人民币稳定对国内经济、亚洲经济以及世界经济的重要性,但是人民币升值的实际压力依然存在。至8月底我国外汇储备总额达到3647亿美元。进一步说,多年来的进出口贸易顺差和外汇储备高速增长,使国际社会要求人民币升值的主要理由并没有被改变。因此,新出口退税政策是巧借非汇率的手段,力求减少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以缓解国际社会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

3. 出口退税的政策

今年,在多方听取企业建议和诉求的基础上,我们会同海关总署、国家口岸办,实现了海关税务信息共享,联合推出“三减、三加、三提速”的新举措,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办理便利化水平。
  所谓“三减”是指减资料、减事项、减纸质证明。其中,减资料就是以税收大数据为依托,取消或调整出口退税申报、证明开具等事项需要报送的多项纸质资料。减事项就是出口退税货物无法收汇时不再要求事前申报,改为企业自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核查。减纸质证明就是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6类出口退税证明的开具方式,由纸质证明改为电子证明,企业办理后续涉税事项时,无需另行报送纸质证明,改由税务部门查验电子证明信息。
  所谓“三加”是指加力度、加方式、加便利服务。其中,加力度就是加大出口业务“非接触”办理措施的推行力度,实行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反馈全程网上办。加方式就是增加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留存备查方式,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数字化方式留存备案单证。加便利服务,就是增加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项目,增加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等提醒服务。
所谓“三提速”是指提速退税办理、提速退运通关、提速实地核查。其中,提速退税办理就是通过落实落细各项出口退税支持举措,持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21年全国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已压缩至7个工作日内,较2019年提速30%。2022年将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提速退运通关就是积极推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信息共享,在办理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时,凡可查验信息的,不再要求报送纸质证明,加速退运通关。提速实地核查就是积极推行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提高集中代办退税实地核查效率。

出口退税的政策

4.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历史演变及其效果分析

 然而从理论上说,大幅度降低出口退税率,违背了国际通行的出口零税率的政策贯例,所以这种权宜之计严重挫伤了出口企业的积极性。
  1996年当年,全国的出口增长只有1.53%,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使这种下降势头更加明显,1998年我国的出口贸易量趁1996年的下降势头继续下滑,全年仅增长了0.5%。
  面对日趋严重的内部环境和世界性的经济衰退, *** 不得不又对出口退税政策再次作出调整。
  1997年,为简化手续以解决企业自营出口的困难,国家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实行了“免、抵、退”的税收管理办法;同时在1998年恢复了纺织品和纺织机械17%的退税率,直到2001年 *** 还对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作出调整。
  经过多次调整,到2001年底我国出口商品的的综合出口退税率达到了15%左右。
   
  随着退税率的上调,全国的贸易出口又大幅度上升从1999年到2002年全国的出口贸易年均增长18.6%。
  而随着出口贸易的增长,中央财政的出口退税应退税额也在同步上升,从1999年到2002年,我国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年均增长36.3%,然而与此同时中央财政的收入年均增长仅有21.1%,同期支出增长年均为27.4%。
  巨大的收支压力使得中央财政无法及时筹集到足够资金填补退税空缺,所以到2002年底全国累计应退未退款达到了2477亿人民币。
  为了避免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可能给企业带来的运营困难,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一份通知,即从2001年初开始,实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管理办法,也即企业可凭有效的欠退税单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利息由两家分担,即省财政贴息80%,企业自付20%。
  由于具有国家担保性质,所以各家商业银行纷纷抢揽企业,到2001年底有17家银行参加了这种“质押贷款”业务。
  然而由于原指望马上到期的欠退税款因财力不足却迟迟未能兑现,造成了大量的滞压贷款。
  到2002年底累计达到2500亿(这里包括利息部分)②。
  欠退税的存在不仅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而且增加了金融部门运营的风险。
  伴随着以增加支出,扩大内需为主的积极财政政策的推行,加上各项政策因素的 *** ,不仅我国从2000开始进出口贸易由原来的逆差转为顺差,而且趋势不断扩大;同时随着国家和各地方 *** 引进外资力度的加强,我国的资本项目也是持续顺差。
  双顺差带来了我国在现有的汇率形成机制和外汇管制条件下外汇储备的不断增长。
  到2003年上半年我国的外汇储备已高达3648亿美元,庞大的外汇储备使人民币由原来的贬值预期转变为升值预期,预期的转变带来的是许多热钱都纷纷通过各种渠道涌向国内。
  过多的外汇涌入增大了汇率升值的风险。
  为了稳定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央行不得不抛售人民币购买外汇。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近两年年均投放的这种基础货币达一万多亿。
  基础货币的过度在信贷政策一定的情形下必然会带来了国内通货膨胀的压力。
  与此同时贸易顺差的存在还增加了同伙伴国的贸易摩擦,造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不断增加,据统计从1998年至现在我国出口贸易共遭遇反倾销300多件③。
  为了减轻人民币升值和国内通货膨胀的双重压力,舒缓贸易敌视,国内许多学者都主张通过扩大进口,减少出口来减少贸易顺差。
  应该说《决定》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出台的。
  二、《决定》的内容及其政策效应
  1、《决定》的内容
  在“内忧外患”的背景下,2003年10月13日酝酿已久的《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终于浮出了水面。
  这次改革本着“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原有的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
  即区别不同产口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的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的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
  实际上按照现行的出口结构,经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平均降幅达了到3~4个百分点。
  即由原来的15%的平均比率降到12%左右。
  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
  即从2003年起,中央用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量来增加出口退税的资金来源。
  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新机制。
  即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过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比例共同负担。
  四是推行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即主要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将从2004年起采用金额贴息办法予以解决。
   

5. 论述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和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的改革

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一)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贸体制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势在必行。一方面要逐步取消WTO规则禁止性的出口税收支持措施,另一方面要用足规则并未禁止的税收杠杆来支持外贸的发展。WTO允许成员国采取出口退税的措施,规定只要出口退税额不超过出口商品实际所含税金,出口退税就不能被视为出口补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上,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GATT附件九《注释和补充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免征某项出口商品的关税,免征相同商品供内销时必需缴纳的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GATT在东京回合拟订的《补贴与反补贴条例》中提交了一份“出口补贴示例清单”,该清单列举了12种出口补贴的方式,其中规定“对出口产品生产和销售的间接税的免除或退还超过对用于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所征收的间接税”属于出口补贴。世界贸易组织(WTO)继承了GATT的有关规定,并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有相同的明细规定。  一、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的缺陷
  (一)退税方法不统一使税务机关难以执行出口退税政策。
  从1994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出口退税方法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先征后退);免税三个政策,其中先征后退因资金流过于庞大,在2002年被经过完善免抵退税彻底代替。具体表现为:对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对外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实行“免退税”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免税”政策。这些退税方法在实践中存在以下缺陷:
  一是为适应退税方法人为的划分生产和外贸企业两种类型。“免抵退税”和“免抵”税最大的区别在于“抵”税,由于抵税的存在,使得两者的计税依据不同。在“免抵退税”中,出口收入是主要的计税依据,而“免抵”税中,购货价值是主要的计税依据。两种计税方法要求的企业记账方式完全不同,“免抵退”税基本符合现行的会计制度,“免退”税则要求出口企业的外销与内销税金应分别记帐,外销的进项税金不得和内销进项税金混合以避免抵扣的发生,这种记帐方法在进出口经营权没有放开的时候可以很好的执行,当进出口经营权已成为企业的一般权利,越来越的商业企业拥有了进出口经营权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外贸企业,商业企业内贸金额远远大于外贸金额,只有少数的保留的传统外贸企业侧重于外贸,因此要求大量的从事少数的外贸业务的商贸企业学习分开记帐、学习两种退税方法不合乎经济发展的需要。
  尽管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退税都是对企业进项税金的退付,但由于两种企业的计税依据的不同,税务机关不得不人为将企业划分为生产和外贸企业两种类型,且二者不得兼容。这种划分也造成了实行“免抵退”税和“免退”税企业的税负不公,例如,在“免退”税中,运费发票、农产品发票不能退税,而在“免抵退”税中,运费发票、农产品发票则可以退税。
  二是为解决划分上的漏洞,税务机关不得不出台一系列政策,增加了管理难度。对征税而言划分生产与商贸企业,从增值税发票实行当期认证当期抵扣后,生产和商贸在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上就没有大的区别了,划分的目的更多地出于管理的需要。退税则不同,划分的目的在于区分计税方法,因此,如果一个企业被划分为生产企业则实行免抵退税方法,其所有的合法进项税金都可以参与退税;如果一个企业被划分为外贸(商贸)企业企业,则只能对增值税发票进行退税。在现实经济现象中,工贸一体化的企业占很大的比例,即生产企业也有商贸行为的发生,外贸(商贸)企业也有自己的生产能力。但在退税操作中,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只能根据自产业务比例来确定选择按生产还是按外贸企业的来办理退税。而一旦选择了,企业就无法根据市场或自身发展需要来确定出口策略。例如,为了解决生产企业收购产品的退税问题,总局先后下发了4个文件解释视同自产产品的一系列规定,包括试点企业的收购非自产产品,但是,政策执行中享受优惠政策面太窄,对于非试点出口的企业、企业出口非视同自产产品则实行征税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显然既不是宏观调控的需要,也不是公平竞争的需要。只是出于加强税收征管可能出现的漏洞需要。
  三是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存在的问题。在征税政策中,为加强商贸企业企业管理,商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是销售收入达到180万,180万标准是一道主要门槛。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而言,这一标准曾备受批评,商贸企业有了进出口经营权却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收购货物也不能退税。于是,总局出台了按“外贸企业管理的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同意小规模商贸企业可以接收增值税发票,可以出口退税,暂时平息了批评。这一政策反应的退税问题远不止商贸企业不能退税这一点,实际上,达不到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生产企业也不能退税,只能实行免税政策。因此,解决了商业企业的出口退税问题,相当于把生产企业推向商业企业;另外,出口企业完全可以在做退税业务的基础上收入达到180万标准,申请一般纳税人,出口(含加工贸易)的收入达到此标准非常容易,这一发展趋势显然和加强商贸企业管理得初衷相违背。
  (二)出口退税政策是宏观经济的调控手段这一思想使出口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现行的退税政策,只有少数产品实现了零税率。多数产品有退税但不完全。这也为退税政策的不稳定埋下了伏笔,近几年的退税率变化就足以说明这一问题。从2004年起,国家相继取消了初级产品、高能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率的降低和取消,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巨大风险。例如,2005年取消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政策使花血本投入高技术钢材生产线的企业面临倒闭。
  退税政策和征税政策一样应具有固定性,它也是企业得以持续经营的前提条件,退税政策的不稳定使我国的出口企业不但要面临国际竞争对手的压力,也要抵御政府宏观政策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实际上,我国的退税政策在国际上已公开化,企业和外商签订合同时,外商也会考虑我国的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而言,退税不体现任何的利润,但不退税或降低退税率则会给企业带来亏损。因此保持退税政策的相对稳定,会稳定国内企业的国际市场,有利于我国产品的出口。
  另外,退税思想转变后,配套政策不能及时更新出台使出口退税政策面临窘境。由全面的退税,到降低或取消退税,再到出口产品征税,但配套政策措施的不及时更新出台使现行的出口退税面临很多窘境。
  总体上,征收增值税的出口收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取消出口退税货物的出口收入;二是免抵退税或免退税企业出口货物单证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或者未收齐的出口货物收入;其它规定需要征税的出口货物收入。毫无疑问,取消出口退税货物的出口收入征税无可厚非,征税的本身就意味着不鼓励货物出口,在国内,该产品紧俏或者生产该产品会导致国内经济形势紧张。
  但是,免抵退税或免退税企业出口货物单证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或者未收齐的出口货物收入征税则值得商榷。2004年实行得自出口日期起90天申报出口退税政策是为解决“免退”税企业退税前松后紧、“免抵退”税企业免抵税额不能及时实现而出台的。它可以解决退税财政支出的前松后紧和税务机关免抵税额的及时实现等问题,保证税收任务的及时完成。应该说免抵退税的单证不齐征税政策本意不在于征税而在于惩罚,在于督促企业尽早收回出口货物的单证以及时实现免抵税额。但是,企业90日内不申报或者单证不齐很多情况是由于政府各部门信息不完全共享、企业合同约定等客观原因造成,是合乎情理的。因此,在以后出台的关于征税的执行表述的都留有回旋余地,提出了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延期退税。
  这种政策的制定不但增加了许多人为的判定因素,同时也模糊了企业合理的可以不退税业务,使征税政策难以执行,从企业代理出口和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退税政策中可见一斑。外贸企业给个人和没有进出口资格认定的商业企业代理按现行的政策是不能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开具了也不能退税),代理出口显然代理方不能申报退税,简单的定义不申报就征税行不通;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出口的货物不申报退税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免退税政策要求申报退税的发票必须是增值税发票,一方面是企业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另一方面不申报退税要征税,出口企业无路可走。总之,想通过对不申报退税的收入进行征税,达到堵住税收管理上的漏洞,加强税收征管有很长的路要走,如不及时出台配套政策对出现的问题加以完善和解决,势必影响到出口产品不退税产品征税思想的贯彻和落实。
  (三)目前实行的两种退税方法的不足之处
  1、免退税方法的不足:
  行的免退税方法采用内外销分开记账,在原理上完全放弃了“抵”税的思想,因此外销收入不参与退税的计算中,外销收入的全部免征也就要求退税时只能依赖出口数量来控制退税数额。这种依赖导致了免退税方法过渡的依赖出口报关单。事实上,出口报关单是证明出口的凭证,是出口退税的参考凭证,过渡的依赖报关单使出口退税管理越走越窄。如果出口商品在流转环节足额缴税,即使出现骗税,也是在缴给国家的税收基础上退付税金,骗税的意义就不存在了。
  在增值税管理中,摒弃了纯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概念,采用的是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的的方法,这种方法是工作实际的需要,不可能要求企业一一确定企业的增值额。免退税方法恰好走入了这个误区,在抛弃了外销收入后,免退税方法只能采用通过出口数量来计算出口退税,加权平均(目前实行的单票对应方法也是区域加权平均的一种)方法是解决数量和金额的唯一纽带。通过出口数量来计算出口退税,这就要求企业必须精准确定出口产品的数量,而出口产品的数量只能通过海关报关单来取得。参阅报关单数量计算出口退税容易产生以下无法解决的几个问题:
  (1)、海关的出口报关系统是在H883基础上建立的,其出口货物完全采用国际标准名称和数量单位,而增值税的开票系统采用中国的名称和数量单位,这两者在目前和以后的一段时间内都不能统一,如果以一一对应的概念退税,则会出现名称和数量不一致的情况,当货物已经出口无法验证的情况下,出口退税的审核只能严格就票审票;如果企业为保持数量和名称的一致性在货物出口后再向企业索要发票,则完全打乱了增值税的开票时间的规定,因为购货企业开发票给外贸企业是内销过程,应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开具发票,假定后开票是合理的,也会造成供货企业的税务机关无法核实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影响企业的征税管理,毕竟供货企业内销时还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习惯单位来开具发票。因此要求企业按照H883系统开票显然会打乱现行增值税的管理,不按照H883系统开票退税又无法审核通过,问题的出现显然是以数量的一一对应来确定出口退税造成的。
  (2)、如果购进产品是易损耗、易挥发或者自然损耗,则按数量退税将不能完全退税,很明显该损耗也是应该的退税;就如购进产品如果为吸水性增加重量或者膨胀型产品增加体积,退税不能多退一样。
  (3)、如果购进产品为原料或配套产品;则报关单出口商品数量和名称完全不能一样。退税审核将无所适从,目前的电子化管理系统只能用一些特殊录入的方式解决,人为的增加了系统的复杂,对纳税人财务人员的计算机素质也提高了要求。
  免退税方法由于抛弃了出口收入,使出口收入一直游离在增值税纳税管理之外,打破了增值税的链条,也使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时不得不保留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发票,以避免企业把已退税的发票参与到抵扣中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不到位,进出口经营权没放开以前,集中、统一、单独的管理模式适合免退税方法,这种方法在当时的征管模式下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进出口经营权放开后,更多的商贸企业参与到退税中,这种抛弃收入、从企业帐上分清内外销的方法就不适合经济发展的需要了。
  2、免抵退税方法的不足:
  (1)现行的免抵退税方法,以增值税纳税申报为依托,不改变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为大原则,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尽管在形式上与征税结合,但实质上还是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脱节,和征税管理仍然处于两层皮状态。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及“抵减额”的存在,使出口退税又从企业的征税链条中单独分化出来,免抵退税过于复杂。
 
由于退税政策的不统一,在政策出台时,政策的制定者尽管没有人为的把企业分成生产和外贸企业,但是由于存在着两种退税方法,执行者不得不按两种思维思考,因此政府统一现有的退税方法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显然免退税方法不适合统一运用,它不符合客观规律,进项税金尤其是水、电、燃料、动力的进项税金对生产企业不可能分为内销和外销,所以免退税不可能应用于生产企业。那么免抵退税可不可以应用到外贸企业上来,答案是肯定的。但是现行的免抵退税方法过于复杂,并且仍然和征税存在着一定的脱节,必须改进现有的免抵退税办法,才能统一现有的出口退税政策。
  一、免抵退税方法的改进主要内容
  统一退税方法,取消免退税方法,简化现行的免抵退税方法。按“先征后退”办法原理,将出口收入纳入征税管理中,取消现行的征退税两条线,保持与现行免抵退税办法计算结果一致。主要内容是有以下几点:
  1)确认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和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概念: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和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的计算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当期货物销项税额(含外销收入)-当期进项税额-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外销收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口料件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外销收入=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2)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额和当期增值税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0时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
  增值税应退税额=0
  免抵税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
  (2)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0时
  增值税应纳税额=0
  增值税应退税额=|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
  免抵税额=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
  (3)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0时
  增值税应退税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
  免抵税额=0
  (4)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0时(主要因退运、进料加工抵扣)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
  增值税应退税额=0
  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留待下期继续抵减
  免抵税额=0
  简化办法原理上要求单证齐全计算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它将出口收入完全纳入征税中,实际上是要求企业举证该收入符合退税政策,避免了预免预抵问题的发生,废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单证不齐、单证补齐等现行管理中复杂且混乱问题。促使出口企业进一步提高及时办理和索取证明其货物出口销售所必需的各项法律文书单证的主观能动性。这种方法完全可以应用到现在的商贸企业中,统一退税政策变成可能。
  二、综合调研,取消部分产品退税政策,稳定退税产品的退税政策
  稳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企业很重要,对保持政府的诚信同样很重要。因此,政府部门应对现行的退税产品综合调研,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大面积取消退税率,尤其是取消不可再生类、高能耗、高污染类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考虑恢复出口退税零税率政策,将实行出口退税的产品做到应退尽退,稳定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从心理预期来看,取消退税率出口企业可以接受,将不退税产品恢复到零税率、完全退税会受到出口企业的欢迎,而将退税的产品降低或取消退税率则会导致政府的决策地反复、失去政府的信誉。
  三、改变退税管理单据的审核重点
  1、税务部门退税政策执行中应取消收汇核销单的管理,淡化报关单的管理,重点转向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在退税管理中,核销单的处于最轻的地位。退税政策的本身是不需要核销单,即使企业没核销应收帐款是外币的也完全可以退税,核销自身也有外汇管理局在监控,退税需要核销单是为了保证国家外汇收入手段之一,但就目前的我国外汇储备状况及采取的浮动汇率的汇率政策,取消退税核销单的管理应不会出现外汇外流的情况。因此,取消退税核销单符合现在的经济运行的实际。
  2、在报关单方面,现行的免抵退政策采用报关单作为参考依据,明确提出以企业的出口发票、实际记账为准,提出收入调整概念,税务机关报关单的管理会更加淡化,税务机关才可能将大量的精力集中到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四、将出口企业的退税管理纳入属地化管理即实行征退税一体化。
  尽管免抵退税在执行中仍存在脱离征税的管理现象。但是已经实现了属地化管理,免退税由于政策的特殊性,在全国则还没有实现属地化管理,保持着适当集中的方式。为适应进出口经营权放开的局面,政府取消免退税方法,实行统一的简化免抵退税方法,则会轻松实现商贸企业退税的属地化管理。

论述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和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的改革

6. 试论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研究和对策建议?

   
     为了防止危机时期我国外贸加速萎缩和缓解出口企业经营压力,我国 *** 连续七次大规模上调出口退税税率,出口退税调整被用来作为稳定外贸出口的主要财税 *** 手段,当前我国出口退税调整政策特征及其困境值得大家关注。 
     国际需求急剧萎缩对我国外贸的冲击日益加深,出口形势严峻是当前中国经济必须应对的重大挑战,为了防止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外贸加速萎缩和缓解出口企业经营压力,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援外贸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出口退税调整被用来作为稳定外贸出口的主要财税 *** 手段。 
     1 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 
     1.1 出口退税调整频率加快:自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援外贸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出口退税调整被用来作为稳定外贸出口的主要财税 *** 手段,从我国税改以来历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来看,此轮出口退税政策调整频度呈现出显著加快特征。从1994年税制改革直到危机爆发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仅历经了五次大幅度调整***注:不包括小幅调整***,这五次大幅调整时间分别发生在1996年、1998年、2004年、2006年和2007年,每次调整间隔均超过一年。随着此次全球危机蔓延和扩散,为了避免出口遭受负面冲击持续加深,自2008年8月份以来我国已累计连续七次上调出口退税率,调整频率之快实属历史罕见。 
   
     1.2 出口退税调整力度加大:此轮出口退税调整力度与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时期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亚洲危机期间 *** 把除“两高一资”以外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从3%、6%、9%三档调高至5%、13%、15%、17%四档,而此次出口形势远比当年严峻,出口退税率已上调至5%、9%、11%、13%、14%和17%六档,并且多数出口产品退税率上调幅度均超过亚洲金融危机时期。在经过连续七次出口退税调整后,当前全国已有1971个税号商品实现了出口全额退税,即把已征收的出口商品增值税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当前综合出口退税率已从危机前的9.8%快速上升至13.5%。与此同时,我国出口退税金额大幅提高,虽然我国财政收入连续几个月快速下降,但是财政部坚持加大出口退税额度,今年1-5月我国办理出口退税达2900亿元,同比增长达到23.4%。 
     1.3 出口退税调整产品覆盖面广:在当前海关税则目录上,我国涉及出口商品税号总计13000多个,在经过连续七次上调出口退税率后,出口退税税率上调所涉及产品已经超过8000个税号。在危机爆发后的第二次出口退税调整中,涉及出口退税的商品多达3486个税号,约占中国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在第三次出口退税上调中,涉及劳动密集型产品、机电产品和其它受影响较大产品的商品多达3770项。在日益严峻的出口形势下,财政部于6月1日***第七次***上调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此次调整所涉及行业面更为广泛,退税商品涉及农产品深加工、机电、鞋帽、玻璃制品、钢铁制品等多个领域。机电产品出口长期占据我国出口的半壁江山,当前税务部门在海关税则目录上,机电产品共有约2500个税号的商品,经过此轮调整后,当前已有1771个机电税号的商品实现出口全额退税,占比已超过七成。 
     2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困境和矛盾 
     2.1 出口退税利益被外商挤占:在一定程度上出口退税财政 *** 政策缓解了出口企业面临的短期压力,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国际议价能力普遍较弱,国外进口商以出口退税率上调为借口,要求我国企业下调出口报价,国家上调出口退税率的部分利益被国外进口商挤占,出口退税政策 *** 效果在危机时期被严重削弱。我国所有出口商品的价格弹性约为-0.46[2]?,即出口价格每下降1个百分点将导致出口收入上升0.46个百分点,在此以2009年1-5月为例,今年前5个月我国出口收入总额为4263.34亿美元,约合人民币29133.80亿元,以及今年前5个月我国办理出口退***免***税总额达2900亿元,所以出口退税额在数量上约占出口收入9.95%。为了简化起见,假定出口退税全部用于降低商品价格以增加出口,占出口收入9.95%的出口退税将导致出口价格下降9.95%,出口价格降低使得我国出口收入由于出口退税而相应增加1333.42亿元人民币***=29133.80*9.95%*0.46***,同时,间接补贴了国外进口商额度高达1565.40亿元人民币,较低的出口价格弹性导致半数以上出口退税补贴了国外进口商。 
     2.2 扩大财政压力和赤字规模:当前出口退税税率的大幅提高将导致我国财政压力急速上升,近期世界银行预计我国今年全年赤字规模将达到GDP的5%,明显高于今年 *** 工作报告中制定的赤字规模为GDP的3%的预算计划,日益增加的出口退税规模相对于当前整个财政税收状况而言,是一个不小的压力。危机全面爆发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速持续几个月快速下降,1-5月全国财政收入27108.67亿元,完成预算的40.9%,比去年同期减少1955.7亿元,下降6.7%;然而今年1-5月我国办理出口退税达2900亿元,同比增长达到23.4%,出口退税额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接近10.7%。 
     3 建议 
     3.1 细化出口退税税率:建议在现有出口退税税率档次上,进一步细化出口退税税率。危机时期我国将出口退税调整政策作为财政 *** 出口措施的主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了缓和了部分企业经营压力,当前出口退税税率在连续七次上调后,涉及5%、9%、11%、13%、14%和17%六档,但是,我国海关税则目录上的出口商品税号总计达13000多个,目前六个档次的出口退税率显得过于笼统和集中。 
     3.2 在出口退税基础上扩大 *** 购买支出: *** 在为了支援产业结构优化而适度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同时,应加大 *** 购买出口企业相应产品,通过商品转内销的方式支援出口企业。从全球角度来看,由于我国企业国际议价能力普遍较弱,国外进口商以出口退税率上调为借口压低我国商品出口报价,上调出口退税的部分利益被外商挤占,不仅出口退税政策 *** 效果在危机时期被严重削弱,而且同时变相增强了国外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7. 面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我国的外贸企业应该如何面对呢?

外贸企业应对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策略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对出口会产生一定的抑制
作用,但企业不应抱怨,或因此而产生消极态度。我们应以此为动力,加强管理、提高自身素质,把因此造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使“堤内损失堤外补”。
(一)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出口企业应尽早转变观念,注重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流转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产品的质量,以消化税务成本上升带来的损失。企业不能一味地依靠出口退税,必须加大改革步伐、狠练内功、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从各个环节尽快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以提高出口效益。这是外贸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根本和关键。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外贸企业如何化解压力,积极面对,增强市场竞争力,则取决于外贸行业的抗震能力。对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客观上可以逼迫外贸企业提升产品的质量和档次。短时间内可能压缩外贸企业的利润空间,削弱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但从长期看,无疑是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改变。
一方面,应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以质取胜”。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创名牌、提升知名度,这样可以“堤内损失堤外补”。“以量取胜、低价竞销”不但会对出口造成浪费,同时会削弱自己的竞争力。现代国际竞争中,质量、技术、服务等非价格因素成为竞争的筹码。千方百计降低成本是出口企业增强竞争力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应对政策
变化的长远之计。企业应通过加强管理降低管理费用、促进技术革新降低制造成本、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等方法来弥补出口退税率降低带来的影响。为减少出口退税率降低造成的损失,可以考虑将以往从国外采购的原材料,改为在国内采购的办法,控制原材料的成本;在与国内外原材料供应商交易时,尽量压低采购价格,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
积极开展电子商务,采取网上看样、报价、洽谈、签约,大力开拓网上市场,进行网上交易,以降低交易成本。企业要加强国际市场调研,增强前瞻性,分析出口的形势和环境,制定出口规划,从低价竞争转向产品差异化竞争。企业要在产品功能设计、外观造型、包装等方面有所创新,同时要以发展品牌为目标,培育自己的品牌,提高产品的品质和声誉,从而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加大新产品研发能力,以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只有加大研发能力,把自己的
产品特色打出来,才能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另外,企业应尽快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退税率下调后,出口企业直接面临着出口报价的重新核算,核算的前提必须以盈利为目标,利用谈判技巧提高销售价格以增加企业出口利润也是必然的现实选择。在谈判前要认真进行企业出口竞价的核算,掌握价格谈判的主动权。为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价,应充分考虑出口退税率调整对利润的影响,对外谈判或签约时,可适当提高价格。只有为自己预留一定的利润空间,企业才不会被市场淘汰。
另一方面,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机制。制订严格的管理措施,对负责出口结汇的业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如对出口单据资料的管理,应及时回收单据,按税务部门的要求处理业务,将单据送交税务部门。今年税务局增加了审核核销单的信息,要求业务部门要将收汇的核销单及时进行核销。否则,出现“无核销单信息”将延误出口退税的申报及出口退税的退回。在商品报关出口后,应及时督促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并将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在税务局规定的时间内(30天)及时认证。如果延迟认证,征税机关将
不再予以认证,退税机关也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和其他单证后,应认真核对有关的信息是否准确。如公司的纳税登记号、海关代码是否正确,有关商品名称与报关单是否相符,以免由此延误出口退税的申报。
(二)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出口产品结构
产业结构是否合理以及参与国际分工是否符合本国资源的比较优势,也往往影响国民经济增长的态势。出口贸易的规模和结构,反映着一国或地区参与国际分工的方式或程度,同时也是提升产业结构、将国内要素的优化配置与国际市场连通的渠道。外贸企业长期以来出口产品结构单一、技术含量不高、多集中于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产品,容易形成过度竞争。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可以引导企业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企业应及时调整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企业来说,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是当务之急。出口企业根据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方向、分析并调整产品结构,同时加快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和产品技术含量,走产品创新之路、走品牌经营之路。目前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提供了条件,反过来,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也必将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促进供给与需求质量的提高。从长远看,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必然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推进作用。一方面要努力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主导产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品和服务项目在出口总量中的比重,形成出口产品的竞争优势,为出口提供更多高附加值产品,以相对较少的出口量创造较高的外贸效益。另一方面,要提高传统的纺织、服装、农副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由初级加工向深加工、精加工转变,提高单位出口产品的附加值。此次
国家对高新产品和农产品等的出口退税率没有降低甚至提高,从中不难看出国家调整出口产品的决心和着眼点。企业应抓住机会,紧跟国家产业政策,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出口的附加值。如食用粉类包括小麦细粉、玉米细粉、大米细粉、小麦粗粒和粗粉、玉米粗粒和粗粉、大米粗粒及粗粉、小麦团粒、小麦淀粉和玉米淀粉;分割肉类包括鲜或冷的鸭块、鲜或冷的鹅块、冻的鸭块和鹅块、鲜、冷冻兔肉等等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前为5%,调整后为13%,提高了8个百分点。出口退税率改革调整后必然促进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增加并搞好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和出口,推进这类企业的集约化经营。所以,只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才能提升我国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另外,从出口市场结构看,目前我国外贸企业出口市场过于集中,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市场,容易导致同一出口市场的过度竞
争。企业应适时调整出口市场结构,在巩固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努力开拓新的市场。
(三)促进外经外贸企业的改革,推进外贸企业的重组与整合
此次出口退税机制中,不同企业受到的影响是有差异的。下调出口退税后,很多外向型生产企业和外贸流通企业的经营业绩都会受到较大影响,但是,与生产企业相比,专业外贸公司在此次退税率调整后将受到更大冲击。由于退税率下降导致的利润率下降,作为中间流通环节,理论上可以通过向供应商压价和向客户提价的方式来抵消。但是,经过多年来的外贸体制改革,我国外贸经营门槛大幅降低,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生产企业快速增长,生产企业、海外进口商和批发商的选择范围都大大增加,外贸流通企业对上下游的要价能力越来越低,供销两头挤压将使外贸企业面临更大的生存难题。过去,一些外贸企业单纯把出口退税作为利润的主要来源。因此,外贸企业面临的困境迫使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更好地沟通,提高生产企业通过代理制扩大出口的积极性,也有助于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完善和发展。从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来看,原有的纯粹的外经外贸企业是很难生存的,没有自己的产品作为依托,仅靠倒来倒去的贸易是很难赚钱的,特别是出口退税率降低后更是如此。因此,原有外经外
贸企业的改革是必然的,大洗牌是难免的,必须与生产企业重组和整合才有希望。进行企业结构重组是外贸行业发展迫在眉睫的问题,外贸企业结构重组是大势所趋,是我国外贸行业发展壮大的需要。出口退税率的结构性调整这一政策带给我国外贸企业的并非都是不利因素,对实力强大的优势外贸出口企业而言将是一个福音,出口退税率的下调将直接低外贸企业的获利空间,生存空间减少将使一些中小型出口企业被迫出局,这不仅有利于加强行业自律,而且为规模大、盈利能力强的外贸企业提供更多的市场空间和做强做大的机会,可以在经济利益和自愿基础上组建企业集团,这必将造就一批超大规模的外贸企业集团公司

面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我国的外贸企业应该如何面对呢?

8.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此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意义?

这次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经过慎重研究后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用改革的思路妥善解决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的必然选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这有利于调动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深化改革、增加出口的积极性;有利于调整出口贸易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出口效益;有利于消除财政和经济运行的风险隐患,缓解国家财政的压力;有利于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沿海与内地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和地方发展出口贸易、加强退税管理的两个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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