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请详细解答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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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案例分析答案

  1、对于以销定产的商品,为防止对方毁约一般应待信用证开到后才能安排生产。如怕备货来不及,装船期可订得稍远一些,并效期与船期之间的间隔时间稍长一些,留有余地。从上述情况看,显然是中间商未能找到合适的买主,借故拖延开证。这是一种违约行为,我理应向对方交涉赔偿事宜,不能不了了之。

  2、这样交货有问题。此案的关键在于我方能否提前交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五十二条,卖方在规定日期之前交货,买方可接受也可拒绝,应该按照合同规定交货,不应该提前交货。
  80年代,有一进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项交易,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战争期间,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导弹误中沉没,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保险公司不赔偿。
  3、我们要和货运代理打交道,不管来人是谁,都应当以“公对公”的形式与其谈判,按照程序办理,如对方有特殊要求,我们可以尽量给与通融,前提是要有来人公司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要有求必应。在选择承运人的时候,要尽量考虑节约费用,又要考察船公司的经营能力、资信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
  4、此案是一起卖方与承运人一起隐瞒装船货物不清洁的事实,承运人凭卖方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案例。(1) 对承运人而言,凭卖方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丧失了自己的权利,也是对提单善意持有人的欺骗。因为,在装船签发提单时,如果承运人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的记载与实际装船的货物不符,或没有适当的办法核对提单的记载,则承运人可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点,怀疑的根据或说明无法核对。这样的记载可使承运人免除对货物的安全责任。承运人剥夺了收货人拒收卖方货物的权利,承运人面临着收货人直接向其提出赔偿的风险。(2)对卖方而言,为了摆脱不能结汇的风险,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是以骗取银行和收货人对结汇单据的信任,剥夺了收货人本应享有的拒收货物、拒绝赎单的合法权利,也使卖方面临着更大的风险:船方责任心降低,货损扩大;收货人一旦知道详情,必然以欺诈为由,解除合同,退回货款,并给与损害赔偿。 保函从法律角度看,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它对提单的效力和信誉构成严重的损害;保函在一定程度上为国际贸易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

5. 案例分析,跪求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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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急求案例分析解答?

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具体的处罚有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包括未销售的)产品货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产品质量法》第49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案例分析(求解答,谢谢

  米兰达规则,也称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之来龙去脉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米兰达案判决30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目前在美国是妇孺皆知。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或“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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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案例题 分析

《海牙规则》所说的“开航”中的航程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是指从装货港到目的港。因此,只要船舶从装货港出发是适航的,则船舶就是适航的。广义是指船舶每到一中途港就是一个航程,因此,船舶适航是指它从每一中间港出发时的适航,但适航的内容是一样的。法院采用后一标准即广义的含义,即从中途港出发也应适航。但法院认为Makedonia轮的设备、机械是适航的,供应也是充足的,所提供的燃油也是合理的。但由于轮机长处理不当导致最后淡水和燃油不足。因此,法院认为承运人在配备船员上没有做到谨慎处理,即在聘用轮机长时未尽合理注意,从而认定船方提供的船舶不适航,判原告货方胜诉。
法律适用与法律分析:
依《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的规定:“承运人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便:①使船舶具有适航性;②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③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在航程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案采用的广义航程即“船舶供应分段主义”。即船舶在开航时不需要配备够整个航程需要的供应品,只要配够从起运港到中途港的供应品,待到中途港后,再继续补充,只要航程中不发生供应品短缺就不构成不适航。这样可以增加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能力,也可以减少运费,对货方也是有利的。
在适当地配备船员上,以未持有职务证书的和不合格人员充作合格人员,或以级别低的船员代替级别高的船员出航均属不适航。对于经过考试取得证书的船员,如其日常表现恶劣,没有表现出应有的专业水平,足以影响正常工作,承运人仍不能逃避其不适航的责任。本案承运人在配备轮机长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在此应承担因不适员引起的船舶不适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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