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计算器2014

2024-05-13

1.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2014

半年奖应当并于发放的当月工资薪金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社保费的情况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6500+2320)×20%-555=509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税率(%)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2014

2. 个人所得税计算


3. 个人所得税计算

30280元。
居民张的应纳税所得额=(25w+6w+1w)-0.5w × 12- 0.2w ×12 = 23.6w
根据税率表,适用第3级,20%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6920
236000×20%-16920 = 30280 元
解析:等式中的是收入合计。新税法下,工资、劳务报酬、稿酬属于综合所得,适用税法的附表一税率计算;0.5w是每月的免征额;0.2w是作为独生子,可以扣除的赡养60周岁以上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
补充:这道题的关键在于题目中的“扣除专项扣除后”。这个专项扣除是否包括五险一金,以及是否涵盖了的张的父母赡养扣除2000元/月,有待明确。
按通常理解,张的25万收入是扣除专项扣除后的金额。专项附加扣除有六大项,包括了赡养父母的扣除,但不包括社保及公积金。如果专项扣除包含了题目中叙述的“独生、60周岁父母”,那这信息就是没有意义或者迷惑性的了。
了解知识点和计算公式最重要,不纠结题目的是否完善。

个人所得税计算

4. 个人所得税计算

  1.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3500)×3%=75元
  2.8000÷12=666.67(所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3%,0)
  年终奖金应纳所得税:8000×3%=240元
  3.稿酬所得应纳所得税:12000×(1-20%)×20%×(1-30%)=1344元
  4.讲课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纳所得税:(3500-800)×20%=540元
  综上所述,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5+240+1344+540=2199元

5. 2016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2016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6. 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税前工资应为37500元:应交个税=(37500-2000)*25%-1375=7500元;税后工资=37500-7500=30000元;
    二,税后工资24375元:应交个税=(30000-2000)*25%-1375=5625元;税后工资=30000-5625=24375元
    补充说明:个税税法规定,计算个税时,从工资中代扣的社保部分可以据实扣除;因此,以上所述“税前工资”应为扣除了社保之后的金额

7. 个人所得税计算

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以现金发放的话费补贴、交通补贴、午餐补贴、出差补贴等都要并入工薪收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 
按发票金额报销(个人的抬头)的话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

个人所得税计算

8. 个人所得税计算

法律分析:应纳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预缴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