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2024-05-15

1. 设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设董事会的公司章程范本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章程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章程反映了一个组织全体成员共同的理想、愿望、意志,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必须在全体成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章程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设董事会的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设董事会的公司章程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资组建。公司依法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年。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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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第八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一)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占_____%.
    (二)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占_____%
    (三)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占_____%
    第九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
    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章程应就实物转移的方式,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及期限作出规定)。
     第四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股东会记录何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以下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的其它股东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经理。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章 监 事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定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有股东会确定;依照前第(四)、(五)向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企业财产、债券、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设董事会的公司章程2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昆明xx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昆明市xx路xx号xx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经营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术语)。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公司股东名录 
    第五条 公司股东名录: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  出资    持股比例或姓名  (万元)  方式  时间    (%) 货币或非货币
    第六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时间由全体股东约定。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全体股东约定)。定期会议应于每年 月按时召开(全体股东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全体股东约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3至1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 人(可不设),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股东约定产生办法)。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 (三)年(全体股东约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 万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全体股东约定),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有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9)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 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1-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本款仅限于公司设监事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设监事会条款)监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监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  。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长期(全体股东约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四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未就出资转让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应就其出资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修订,自公司变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昆明xx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

设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2. 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

  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注: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意不要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分相一致。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如果股东选择分期出资,在此条款中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股东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转让出资额;
  (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九)公司终止后,依法应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七章  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东也可确定其他时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股东也可确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章程也可以规定股东会会议表决权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资比例的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四十二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
  如果股东约定,股东会决议都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那么就相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将第二十三条改为“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如果公司没有设董事会而设了一名执行董事,没有设监事会面设1—2名监事,那么应相应调整有关条款,如所有条款中涉及“董事会”的字样改为“执行董事”,将“监事会”改为“监事”等;如果公司没有设副董事长,那么就删掉参考格式中“副董事长”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   ,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注:股东可自行确定具体比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章   董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注:三至十三人)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注:也可不设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董事任期(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注:也可规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但作出属于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六)、(七)、(九)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九章  监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注: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注: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公司股东书面请求,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至少有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年,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其他职权。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或经理可以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或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十一章  股权转让

  第四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注:如果两个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出资的,公司就变成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应按照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四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注:对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可以规定股东按其他方式行使。)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注: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的继承也可作出其他约定。)

  第十二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     月    日

3.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章程是怎样的

设立董事会 的公司章程,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 公司注册资本 ;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 公司法定代表人 ;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章程是怎样的

4. 多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

按照公司法设定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层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董事会的组织者、代表人;总经理(公司法的用语是经理)是公司经营的组织实施者和执行者。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人,其法律意义上的言行均可被为公司的行为。公司代表者由谁担当,是公司决策层的代表人董事长,还是执行层的掌舵手总经理,这个权利交给了股东,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一般需要权衡以下因素:1、信任与制衡;2、公司控制权之争;3、董事长总经理的身份特征。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志家服务团负责人杨雪律师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落实到职位层面,不落实到自然人,以免人员变动导致公司章程的修订。
公司章程应当注意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的约定,重点对决策机构、投资限案等内空界定清楚。
股东出资方面,重点根据项目的发展规划、资金使用计划及股东自身的资历金筹划因素,设定合理可行的认缴出资额度和实际的出资时间。
股权转让应当充分重视,股东确有特殊需求,希望能灵活退出或希望限制某些技术股东退出,则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董事会任选、董事会职权及议事方工式和表决程序、总经理职权应充分重视。

5. 两人有限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

不需要,
二  法律依据:
1 >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人有限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

6. 谁知道董事会章程怎么写,能不能给个范文,刚成立的公司需要董事会章程吗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公司董事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公司实收资本为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实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注: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及其相应的金额)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对于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以及公司增资时,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可在章程中自行规定。)  第十四条 股东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  第十五条 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推荐阅读:董事会 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闭产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 东 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以后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具体通知时间可由公司章程自定)。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六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董事会由 名(注:三至十三名之内)董事组成。其中,股东董事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股权过半数股东同意选举产生,共-----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选举,共-----名。(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它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注:法定代表人可由经理担任,须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的产生程序也可由公司自定)  第三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权利: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注:董事任期由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注:除《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董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可由公司自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 备注:还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公司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成员由股东会代表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公司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___名,公司职工代表___名。(注: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产生程序由公司自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所占比例由公司自定,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在不违背《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公司自定)  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注:公司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须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自定,但至少在三分之二以上)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或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法人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7.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章程 设立董事会 的规定有: 1、 有限责任公司 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 董事会成员 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4、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 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的规定有哪些

8. 董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与本公司订立合同嘛? 另外下面是否都正确。。。

不是全部正确。
C错误。甲公司不是丁公司的股东,是实际控制人。
A正确。对外担保属于公司自治事项。
B正确。
《公司法》第16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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