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贸易项下收汇,结汇的问题

2024-05-14

1.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贸易项下收汇,结汇的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贸易项下收汇,结汇的问题  还需要你们和国外客户之间签订一个运费服务协议,带协议到外管局申报非贸项下结汇。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地结汇的问题。  保证金要进入外管局批准的保证金专户,不能挪用,也无法规避升值。成功后进入资本金外汇账户,结成人民币买地。不过人民币升值才多少,地的升值要超过人民币升值吧。再说现在都预期要贬值了。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实行支付结汇制,其核心就是必须是企业批准经营范围内的正常用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归还人民币贷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用于归还企业民间借款也可以。申请结汇时,应当提供借款协议,与所借人民币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比如发票等!对此,有经验的外汇局检查人员是不会认定为违规问题的!记住,最关键的是,交易的真实性!别想歪门邪道,提供虚假材料蒙混银行达到结汇的目的。如是虚假材料,外汇局会延伸检查,一旦查实,会以非法使用外汇处罚!另外,备用金是有明确范围的,千万不能连续以备用金的名义结汇,否则,视同规避外汇管理政策!银行、企业都会遭到处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检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要做联合年检呀,我们单位一直都是联合年检的。其实联合年检也很好的,工商,外汇和财政,科局等单位都集中在一起,可以一次搞定的,不用一个单位一个单位地跑,很方便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上述方法是指:1、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关联关系的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问题!  按外资企业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的问题  这家公司的“需要”无法满足,否则你们就是为没有实际取得经营场所的北京分公司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解决的办法,或者协商解除与上海总公司的租赁合同,转而与北京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或者协商修改原合同,将5层一分为二,一部分出租给上海总公司,另一部分出租给北京分公司。后者的可行性强一些。  原则问题不能让步。你们没有必要承担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法律风险。
  关于外商投资和外汇结汇  你公司尽管外资比例低于25%,但仍是中外合资企业,那就是外商投资的。  公司不是已经成立了吗?  并购是一种公司成立的形式。你的问题不是很清楚?  关于结汇,以当日的外汇牌价为准,外汇管理部门会给你外汇回函。想了解具体价格可以咨询外汇、或银行。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与外汇方面的问题  你好  首先,谈资金问题,你说的是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公司,不论是何种形式入注境内公司,因为公司已经股份化,那么任何企业和个人进入公司的形式是股东,既然是股东,看到得公司的收益才会入股,那么增加股份的方式入注资金,是可以的,不过入主的股份比例得遵循国家有关条例!  还有,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都必须以RMB形式存在,不然国家外汇储备是做什么的,呵呵~不过资金的大小和出入时间限制得遵循国家法律,因为国家不允许热钱的过多存在,这就是金融不开放的原因~而且,出入过快,对国家有一定得损失,这个需要看相关的政策~  资金不会单独存在某一个账户,而是在公司的账户里,入主公司以后,只能理论上得到相对应的股东权利,比如话语权等,对资金的支配问题,需要董事会决议,不然股份制公司的形式的存在就没有意义了~  呵呵,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
  关于外商投资外贸企业的问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流程到公司设立所在地商务局及北京市工商局(首都工商)咨询  现在的商务局服务大厅讲解的很详细了  视企业性质..生产型企业需要前置审批 发改委立项等,具体事项咨询,  投资额度不同也有不同的待遇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贸易项下收汇,结汇的问题

2. 关于出口贸易、报关、收汇的问题。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3. 外贸公司收汇结汇具体要怎么操作呢

做外贸最重要的就是可以安全的收汇结汇。这也是最后的一步。
目前市场上收汇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外贸订单金额不大、想省事不要退税的,通过买单出口,找货代发国际快递就可以。这种订单通常使用西联Paypal,入账手续费5%左右,个人账户每年5万美金的上限,而且Paypal账户容易被审查,容易被关闭。
二:订单金额大、退税高、工厂能开增值税砖项发飘的,可以通过进出口代理公司代理出口退税、结汇,整个外贸出口流程交给代理公司去做,省心省事,而且可以节约至少30%以上的成本。不管外贸公司有没有进出口资质,都可以找代理去做,只需要交纳一定合理的服务费即可。
三:国内公司申请进出口资质,对公账户开设美金账户。缺点是结汇需核销, 受国家外汇局管制 限制太多,若公司要退税还要请专业的财务人员。一旦出现问题,都要自己公司打理关系。
四:离岸公司是很便捷的一种方式,可是现在国家对离岸公司监管力度大大增强,很多离岸公司陆续被关,没有被关的每年审核也会很严格。
五、目前香港离岸账户被大批量关停,很多外贸企业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这也是国家目前政策大力支持的一种外贸出口方式。简称“ 1039”出口收汇。这样可以做到增值税不征不退。而且外贸个体户可以开设对公账户。境外客户可以直接转款到对公账户。完税后企业可以直接提现到自己的个人银行卡。真正实现收汇结汇便利化,阳光化。我们可以帮您开设外贸个体户,帮您解决后顾之忧。
综上所述,如果是新兴的外贸公司,建议通过进出口代理出口结汇,操作简单安全。您只需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开发客户和维护工厂资源上,进出口环节交给代理去做,而且代理可以3个工作日之内垫税。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市面上代理公司鱼龙混杂,建议找有外贸背景的上市公司,纯代理的省级外综平台。资金安全、可信度高。

外贸公司收汇结汇具体要怎么操作呢

4. 外贸公司收汇结汇具体要怎么操作?


5. 外贸公司收汇结汇具体要怎么操作呢

贸易项下收汇没有特殊要求,但都需要进入待核查账户,之后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操作:1、预收货款必须在外汇局核定的预收额度内办理划转及结汇,超额度需外汇局单独核准。在实行贸易收付汇改革的地区,企业是A类企业,银行审核单据后可以直接办理划转及结汇,B、C类企业比较痛苦,前者需要在额度类办理,后者则要外汇局逐笔核准。未实行改革的地区,凭核定的收汇额度(此额度由海关根据企业出口报关数据核定)办理划转及结汇。2、如果收到的预付款,首先要在国家外汇管理平台上做预收货款合同和提款登记,转天才能去银行办理结汇;如果是货款且贵公司有结汇额度的话可以来款后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的。拓展资料外贸公司在代理进出口贸易时应该多加注意,尽量预防信用证"陷阱",防范可能出现的信用证诈骗。1、外贸公司要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外贸公司接受代理进出口委托时,必须严格审查委托人和外商的资信。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来接触和全面了解客户,摸清对方真实背景及信誉度,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2、严格审查信用证的内容。坚决不接受无法或难以执行的"软条款",否则,主动权就完全掌握在外商的手中了。同时,外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佣金和中介费"等条款要严加审查和判断,以免误中圈套。3、在开出信用证时,应视外贸背景、对方商业信誉等具体情况。充分估计到贸易风险程度而收取相应的信用证保证金,信用证也应是远期或可撤消信用证为妥,以降低贸易风险。4、付款方式尽量做到每单及时结清,避免"一单压一单"。(即在第二批货物到货时,才付第一批的货款付款),否则容易出现经济纠纷和其他意外情况。5、外贸公司在开证、报关、提货、发货等环节上要严格把关。不能"只管开证和收取代理费",对其他环节不闻不问。特别要注意在信用证随单据的流转中可能会出现的漏洞,克服"正本提单在手,万事大吉"的麻痹思想。6、外贸公司在对外贸易中,对本公司业务员要严格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外贸公司收汇结汇具体要怎么操作呢

6. 外贸公司收汇结汇具体要怎么操作?

贸易项下收汇没有特殊要求,但都需要进入待核查账户,之后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操作:
预收货款必须在外汇局核定的预收额度内办理划转及结汇,超额度需外汇局单独核准。
在实行贸易收付汇改革的地区,企业是A类企业,银行审核单据后可以直接办理划转及结汇,B、C类企业比较痛苦,前者需要在额度类办理,后者则要外汇局逐笔核准。未实行改革的地区,凭核定的收汇额度(此额度由海关根据企业出口报关数据核定)办理划转及结汇。
如果收到的预付款,首先要在国家外汇管理平台上做预收货款合同和提款登记,转天才能去银行办理结汇;如果是货款且贵公司有结汇额度的话可以来款后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的。

7. 请问外资企业一般贸易美元结汇程序及帐务

内资企业出口如果要直接接收国外汇款的话需要有自营进出口权,也需要到外管局进行备案。同时也可以开设外币帐户。
1.一般贸易中,银行收到国外汇款后,内资企业如果没有外币帐户,就会按照当天的牌价进行结汇,将人民币存入公司帐户内。银行会提供换汇的水单。
2.银行结汇的金额没有限制,但要进行外汇申报和核销。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系统进行外汇核销
3.结汇是电汇的话没有手续费的,因为你的汇率差已经是银行的利润了。可以选择中国银行比较好一点,毕竟经验比较多。
4.一般内资企业还是委托外贸公司进行进出口业务比较好,可以省去很多麻烦手续事情。
http://www.boc.cn/cn/common/fourth.jsp?category=ROOT%3E%D6%D0%D0%D0%D7%DC%D0%D0%3E%C6%F3%D2%B5%BD%F0%C8%DA%B7%FE%CE%F1%3E%B9%FA%BC%CA%BD%E1%CB%E3%3E%BB%E3%BF%EE%D2%B5%CE%F1%3E%BB%E3%C8%EB%BB%E3%BF%EE

针对补充问题:目前我国外汇分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经常项目主要是那些正常的贸易或者服务等产生的进出汇,资本项目主要指那些关于投资的外汇流入或流出。内资企业的外汇帐户只能是现汇帐户,因为内资企业在国内是不能收取外币现钞的,只有国外的汇入款项。
你可以在以下网站找到外汇帐户的管理: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100000000000000,31"

对于大额(单笔20万美元)的结汇,外管局有自己的规定,小额的外汇银行收到就会直接放入外汇帐户的,超过额度部分将会结汇成人民币。同时企业要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核销流程在以下网页: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ywzn/ywzn_detail.jsp?ID=130204000000000000,21"

大额结汇的请查阅以下网页: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ywzn/ywzn_detail.jsp?ID=130209000000000000,9"

请问外资企业一般贸易美元结汇程序及帐务

8. 中小企业出口结汇风险产生的原因 急急急 先谢谢各位的帮助了

我来回答,我们首先假定中国的一家以对外出口为主营业务的国内企业A,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个股东(股东B和股东C)。如果该公司选择设立在国内,则在税务方面该企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需要交纳33%的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方面存在先缴后退的问题,在当前出口退税存在严重拖延的形势下,必然挤占企业的大量资金。 



此外,A公司的某个股东出于种种考虑想要将其在该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A公司的另一个股东时,由于我国不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该转让无法进行。如果转让给其他人的话,对于转让所得该股东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视该股东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而定),更不必说A企业自身未必能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如果必须通过外贸企业进行代理的话,企业的经营成本会进一步上升。 



现在我们假定该企业的股东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来完成它的经营活动,来看一下上述情况有哪些变化。就设立离岸公司而言,可以采用由股东B和股东C共同设立一个离岸公司的方法也可以采用分别由股东B和股东C设立两个不同的离岸公司的方法,出于税收的考虑后一种方法更好一些。首先,由股东B和股东C分别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一个国际商业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D和公司E),由于英属维京群岛的国际商业公司法规定可以设立一人公司,所以上述设立过程没有任何问题。其次D公司和E公司转回国内投资,和国内已设立的A公司成立中外合资企业F。现在我们看一下如果该中外合资企业代替内资企业A从事出口业务,首先由于企业F是中外合资企业,其自营进出口权的获得远较一般内资企业要容易。并且就税收而言存在以下变化: 



首先,所得税负担大大降低。尽管我国对中外合资企业的所得税的规定较为复杂,但存在种种减免税措施,特别是对于以出口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更是如此。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向股东借款将该借款作为投资总额的一部分,并在借款合同中规定极高的利息从而达到快速收回投资和规避税收的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通过类似于转让定价的形式来实现避税的目的,以上述F公司为例,假定F公司所出口货物的最终买方是美国的企业,F公司的最终控制者B和C可以通过在英属维京群岛设立一家专为实施上述避税目的的公司G,然后先由F公司和G公司签订货物出口合同,再由G公司和最终买方美国企业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给美国企业。在F公司和G公司签订的货物进出口合同中将货物的价格定的极低,从而使F公司的帐面利润很小甚至是亏损,而在G公司和最终买方美国企业的买卖合同中G公司按正常的价格卖给美方。由于G公司的设立地英属维京群岛对上述交易产生的利润不征收任何所得税,因此通过上述交易,F公司的最终控制者B和C将利润从国内转移到国外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不是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从而F公司规避了对其资金的大量挤占。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主要从事外贸出口的企业是如何通过设立离岸公司的方式来达到避税的目的的,对本文开头所提到的南方沿海某省外商投资中出现的所谓怪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但应当指出的是利用离岸公司来进行税收策划从更高的道德标准看是一种不恰当的行为。

注册资金100万,注册流通型外贸公司.50万生产型,30万高新技术.人数没有规定.

、中国当前的外经贸企业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型:外贸公司(包括 

部委、省级外贸公司和地(市)县级外贸公司)、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商业物资企业和外经企业。按照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放宽了外贸经营权的限制。在目前仍实行审批许可制度的情况下,加快赋予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含私营企业)有实力的经济实体进出口经营权。此外,按照WTO的规章,中国获准“入世”后要在三年内完成从目前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过渡。 



二、外经贸企业审批手续 

(一)生产企业 

1.进一步核定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标准 

目前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已有了新调整,只要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另外,对于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批标准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企业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100万美元。对已批准具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如符合上述条件,可单独申请进出口权。 



具体审批和程序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市)外经贸委(厅)和 

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将按照国家经贸委的审查推荐名单,办理批复手续。 



2.适当扩大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1)年自营出口1 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经营与本企业产 

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眼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3.对经济特区内生产企业申请自荐进出口经营权试行自动登记制,经济特区的生产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并已投入生产,均可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予以登记,即取得出口自产产品和进口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的进出口经营权,可按规定到海关、商检、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生产企业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过程中,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向外经贸部申请复议。 



(二)地(市)县外贸公司 

1997年以来,有关部门对有固定经营渠道、有外贸供货、多年来对外贸发展作出了贡献的地县级外贸货源公司放宽了审定标准。对国民生产总值每30亿元(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每10亿元)的地市(县),原则上可考虑赋予一家进出口经营权。 



对经济特区内除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行由外经贸部总量控制,经济特区自行审批的办法。即:在外经贸部重新核定各经济特区现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数量的基础上,按照外贸企业总数和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规模挂钩的原则,各经济特区一般贸易出口创汇总额每增加1亿美元或一般贸易年出口创汇增长率每增加5%,可增加1家外贸企业。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标准,自行审批在经济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目前,外经贸部已核准五个经济特区1996年的总量为2013家。 



(三)科研院所 

只要是具有较强的技术及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并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实绩,申请进出口权前两年,委托代理出口平均创汇额不低于30万美元的科研院所,经国家科委推荐,外经贸部即受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核、批复工作。 



截止目前为止,已有二百余家科研院所获得了其科技产品的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科研院所申请进出口权须履行以下程序: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科研院所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送科技部和外经贸部;地方科研院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和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经贸厅(委)和科委负责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报科技部和外经贸部。科技部对各部门、各地区报送的科研院所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分批送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根据科技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进出口权原则上直接赋予科研院所,不另外批准成立新的进出口公司。科研院所已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进出口权直接授予该单位;科研院所本身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对外经营权可根据申请单位要求授予指定的一家直属全资全民所有制企业。 



(四)外经公司 

我国自1979年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17年来,成绩显著。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承包劳务队伍也进一步扩大。目前,我们主要支持和鼓励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较强经营能力的工程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这类公司都要求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并与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合作有较好的对外业绩。 

对出口创汇达到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有关部门也将授予其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 



对设计院在国外承担过重要工程项目并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 

级勘察设计监理证书和勘察设计院,并已在外开展1—2个经营项 

目,将授予其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和监理等对外经营权。 



(五)商业、物资企业 

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 

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有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活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目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已从试点阶转入正常审批,具体标准如下: 



1.部门直属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2.部门直属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6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同类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币以上; 



3.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4.为进一步考核申请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加对申报企业的资本金要求;物资企业实收资本应在1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应在1 000万元人币以上(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准),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企业可酌情放宽。 



经批准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经营范围相一致。其中商业零售企业不经营进口商品的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口业务,企业年进口额不得大于企业的年出口创汇额。 



申报及审批程序: 

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外经贸委(外贸局)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部门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两年经营情况(国家统计局或地方统计局的原始统计表)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在收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提出初审意见告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对部门及地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审查意见送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予以审核批复。 



(六)供销合作社企业 

授予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目的是加快供销合作社的对外开放,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推动我国农业的产业化,提高农产晶的附加值,发展创汇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沿海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3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年销售额占该供销合作社企业年销售总额60%以上,已扶持当地农民建有3个以上的专业合作社,或建有1个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产基地。 

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业务经营范围相一致,但不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 



申报及审批程序: 

供销合作社进出口经营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向外经贸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申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收到申报文件后向外经贸部推荐,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由总社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供销合作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请示和可行性报告;企业前两年销售额和为农服务的销售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七)连锁经营企业 

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连锁经营企业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进程。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型的连锁商店,具有统一的配送中心; 



2.有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及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适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 



3.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申报及审批程序: 

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委(商业贸易厅、局)向外经贸部申报。部委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靠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1年经营情况(须提供销售统计表并要求主管部门和地方统计部门盖章确认)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配送中心的情况(所在地、规模等);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外经贸部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 



三、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条 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积极推动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参与国际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系指依法登记注册、资本属于私人所有或私人资本控股的生产性企业或科研机构(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申请资格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一)已经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50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3000万元人民币和50万美元)以上;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科研院所(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一)已经在科研院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科研院所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报告; 



二、企业或院所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二年企业年检合格证明和资产情况证明; 



五、申请的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 



六、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出具的出口供货证明材料; 



七、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八、高新技术企业需出具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五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向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 



第六条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出入境检验、外汇、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分立、合并、变更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变更企业名称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报外经贸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注销的须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享有的 

权利和应承担义务如下: 

一、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 



二、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可以经营本企业或院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院所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三、可以申请加入进出口商会、参加国家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和政策的指导。 



四、在从事自营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可以享受与公有制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 



五、遵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积极出口创汇。 



第八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开展进出口业务,要积极支持,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九条 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撤销自营进出口权的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3215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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