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允许转回

2024-05-15

1. 哪些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允许转回


哪些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允许转回

2. 哪些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它必须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资产不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价值,那么,该资产就不能再予确认,或者不能再以原账面价值予以确认,否则将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也无法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其结果会导致企业资产虚增和利润虚增。因此,当企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企业所有的资产在发生减值时,原则上都应当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但是由于有关资产特性不同,其减值会计处理也有所差别,因而所适用的具体准则不尽相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主要规范了企业下列非流动资产的减值会计问题:(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3)固定资产(包括在建工程、工程物资);(4)生产性生物资产;(5)无形资产;(6)商誉;(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这里的“资产”不包括: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建造承包商正在建造的资产,类似于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性质上属于建造承包商的存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等,该类资产减值适用相关准则的规定。 企业在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算了资产可收回金额后,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反映在其利润表中,而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相关资产的备抵项目,反映于资产负债表中,从而夯实企业资产价值,避免利润虚增,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和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应当设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反映各类资产在当期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同时,应当根据不同的资产类别,分别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长期股散投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 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规定确定资产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所确认的资产减值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在期末,企业应当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当没有余额。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比如,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将根据计提的减值准备相应抵减,固定资产在未来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新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计提每期折旧。 考虑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发生减值后,一方面价值回升的可能性比较小,通常属于永久性减值;另一方面从会计信息谨慎性要求考虑,为了避免确认资产重估增值和操纵利润,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时,才可予以转出。

3. 哪些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允许转回?

一、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的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减值准备等。
二、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 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资产减值》准则改变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减值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的做法,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消除了一些企业通过计提秘密准备来调节利润的可能,限制了利润的人为波动。资产减值损失在会计核算中属于损益类科目。
三、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确定资产发生的减值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工程物资——减值准备
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商誉——减值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
抵债资产——跌价准备
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等

哪些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允许转回?

4. 哪些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允许转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2006)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
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这里的“资产”,不包括:存货、抵债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
物资产、建造合同、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规范的金融资产、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而
是主要指: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工程物
资等)、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石油天然气井及相关设施
及辅助设施设备、无形资产(含资本化的开发支出)、商誉等长期资产。
这就是说,上述这些“长期资产”一经确认计量减值损失,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也不
存在可以通过资本公积转回的规定。除此之外的其他资产的减值,则分别适用相关的具体准
则,按规定可以转回、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不得转回等。所以,原“八项准备”对应在新的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并不是全部不得转回,而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另外,单就资产减值能否转回,与企业交纳的所得税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其原因在于:企
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项目由税法规定,如会计处理与税
法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法规定为准,依法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说,企业无论是资产减值被
转回也好,还是资产减值没有转回也好,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结果是一致的,所缴纳
的所得税也是一样的。
当然,由于税法不承认上述“资产减值”,因此,企业在上述资产依照第8 号具体准则计提
减值以后到最终处置之前的这一段期间,将会在会计上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即“所
得税会计”问题。
最后,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分期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的这些资产,在计提了资产减值
准备之后,其后会计期间的折旧、摊销额需要按该资产计提减值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
年限重新计算。

5. 哪些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允许转回?

一、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的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减值准备等。二、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资产减值》准则改变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减值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的做法,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消除了一些企业通过计提秘密准备来调节利润的可能,限制了利润的人为波动。资产减值损失在会计核算中属于损益类科目。三、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确定资产发生的减值时: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跌价准备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等

哪些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允许转回?

6. 新准则中资产减值不得转回规定问题

分析本准则对这一条款的修订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会计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和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这一客观要求。具体原因:
(一)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不完善。关于资产减值的会计规范又过于分散和粗糙,我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常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来操纵利润,以前期间预先多提资产减值准备,当期则全部或部分冲回,以达到调控盈余的目的。资产减值准则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转回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有助于减少企业管理当局粉饰财务报告的可能性,缩小了利用会计政策虚增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空间,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
(二)与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相适应
IAS36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是主体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如果有迹象,主体必须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主体在最近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只有在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冲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可见,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可以转回,首先要依赖于会计人员判定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和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额是否发生改变,这些就需要一定的职业判断能力。从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来看,很难达到这个要求。如果允许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反而容易增加企业操纵损益的可能。资产减值准则做出不允许转回资产减值损失的规定,减少了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的范围,同时也减少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
(三)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的客观要求
从国际上已有的准则来看,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还有其他国家会计准则都存在相关条款规定,不得转回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我国会计工作的发展要与国际趋同、减少企业在国际业务中发展的阻碍就必须制定与国际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

7. 资产减值损失为什么一经确认不得转回,哪些可以转回?


资产减值损失为什么一经确认不得转回,哪些可以转回?

8. 资产减值损失为什么一经确认不得转回?哪些可以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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