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登报后什么时间生效

2024-05-17

1. 债权转让登报后什么时间生效

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才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一、有关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问题
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问题:
1、对债权人与受让人而言,通知并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债权让与协议,该协议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是否通知并不影响债权的让与。
2、在达成转让协议后,如果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则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二、债权转让需要先还债吗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需要向债权受让人承担债务,不需要向债权出让人承担责任了。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的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有什么
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有: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3、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5、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转让登报后什么时间生效

2. 债权转让登报后什么时间生效

法律分析: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才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 债权转让登报后多久生效

法律分析:债权转让登报后,一般经过60日,视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需要经过多久,但是可以参考法院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债权转让登报后多久生效

4. 债权转让需要多长时间进行登报

债权转让登报后生效时间是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的时候。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虽不涉及债务人,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 债务转让登报有效吗

债务转让行为经债权人同意了的,是有效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一、合同中约定不能转租可以转让吗
不能,除非经过原房东的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合同中如何让他人代为履行义务?
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是能让他人代为履行的,属于债务转移。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三、哪些合同债权人不能转让
有纠纷的债权债务能不能转让,要依据纠纷的类型而定,如果涉及到债权债务认定的纠纷,在纠纷解决前不能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务转让登报有效吗

6. 登报转让的债权有法律效力吗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公告登报不一定就有效。通过报纸发布公告的形式一次通知若干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的确有高效率的一面。但是,以这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去年12月,曾代理过一桩债权转让的案件。任丘市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商贸)起诉华北石油大沃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大沃实业)。大沃实业与中国建设银行华北分行在2001年9月28日签订了500万元借款合同,大沃实业法人代表高女士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该借款作抵押担保,大沃实业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偿还,该债权经多次转让后由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2007年4月20日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本息634万元的债权价值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世纪商贸,并于2007年5月17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胡律师认为,立华公司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在报纸等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对债务人作债权转让通知,因其不能到达债务人,所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刊公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机构。一些人误把在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理解为“公告送达”,其实只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报刊公告”方可适用。胡律师说,在本案中无论是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纪商贸还是大沃公司既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银行机构,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已对世纪商贸和大沃公司的“债权转让”一案进行终审判决。判决书中说:“立华公司与商贸公司转让债权,因未履行通知义务,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7. 债权转让登报怎么登报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公告登报不一定就有效。
通过报纸发布公告的形式一次通知若干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的确有高效率的一面。但是,以这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
去年12月,曾代理过一桩债权转让的案件。任丘市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商贸)起诉华北石油大沃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大沃实业)。大沃实业与中国建设银行华北分行在2001年9月28日签订了500万元借款合同,大沃实业法人代表高女士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该借款作抵押担保,大沃实业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偿还,该债权经多次转让后由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2007年4月20日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本息634万元的债权价值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世纪商贸,并于2007年5月17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
胡律师认为,立华公司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在报纸等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对债务人作债权转让通知,因其不能到达债务人,所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刊公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机构。一些人误把在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理解为“公告送达”,其实只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报刊公告”方可适用。胡律师说,在本案中无论是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纪商贸还是大沃公司既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银行机构,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已对世纪商贸和大沃公司的“债权转让”一案进行终审判决。判决书中说:“立华公司与商贸公司转让债权,因未履行通知义务,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胡功群律师提醒,若涉及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一定要选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债权转让登报怎么登报

8. 债权转让登报公告时间

法律分析: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公告的期限可以为六十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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