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它有哪些主要性质

2024-05-14

1. 仓单它有哪些主要性质

1、仓单为有价证券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见,仓单表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故为有价证券。
2、仓单为要式证券
《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规定,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且须具备一定的法定记载事项,故为要式证券。
3、仓单为物权证券
仓单上所载仓储物的移转,必须自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仓单为物权证券。
4、仓单为**证券,不要因证券
所谓**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义务的范围以证券的文字记载为准。仓单的记载事项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须依仓单上的记载主张权利义务,故仓单为**证券,不要因证券。
5、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是由保管人自己填发的,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证明存货人已经交付了仓储物和保管人已经收到了仓储物的事实,它作为物品证券,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也可以背书的形式转让仓单所代表的权利。
一、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合同有什么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九百零九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仓单它有哪些主要性质

2. 仓单的分类及其性质

仓单是仓储方出具的,载明持单人或权利人凭单可以在仓储方提取一定货物的权利凭证。实践中,根据制作仓单的机构是否为期货交易所可以把仓单分为标准仓单和普通仓单。标准仓单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并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商品入库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提货凭证。因其有期货交易所的信誉保证,其流通性、变现性较强。普通仓单则是期货交易所之外的仓储机构出具的,载明存货人或持单人享有提取货物权利的凭证。
从性质上讲,仓单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证券的文义性、无因性、流通性等性质。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仓单上应当载明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因此,仓单为记名证券。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记名提货单,是仓储公司开出的证明存放在仓储公司的某批特定货物为存货人所有,但需存货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公司提货的凭证。此种情况下,仓储公司是看人出货而非凭单出货,该记名提货单没有流通性,不可以作为仓单质押的标的,以此提货单质押借款,并不构成仓单质押,而是动产质押。
一、仓单交易
由于仓单交易是一种介于金融与商品贸易之间特定的交易形式,在我国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未经国家授权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仓单交易。
故此,仓单交易在我国有特定的解释,即就是:通过国家指定授权的商品交易市场所进行的仓单买卖。在我国能够从事仓单交易的市场(所)有:中国商品交易市场、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其中中国商品交易市场是国家指定的仓单交易的专业市场,其他三家交易所是期货交易所,只有在对期货合约进行交割时才涉及到仓单。期货交易中最终交收的就是仓单。
二、仓储费
决定仓储费用有三个因素:一是仓储费报价,二是入库单,三是出库单。做一张进销存日报表,第一栏为上期末结存,进货栏对应当日入库单的入库总数量,销货栏对应当日出库单的出库总数量,结存数量=上期末结存本日入库数量—本日出库数量,将每天的结存数量汇总乘以每天仓储费率即为汇总时间段的仓储费。

3. 仓单的性质

1、仓单为有价证券《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见,仓单表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故为有价证券。2、仓单为要式证券《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且须具备一定的法定记载事项,故为要式证券。3、仓单为物权证券仓单上所载仓储物的移转,必须自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仓单为物权证券。4、仓单为文义证券所谓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义务的范围以证券的文字记载为准。仓单的记载事项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须依仓单上的记载主张权利义务,故仓单为文义证券,不要因证券。5、仓单为自付证券仓单是由保管人自己填发的,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仓单为自付证券。仓单证明存货人已经交付了仓储物和保管人已经收到了仓储物的事实,它作为物品证券,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也可以背书的形式转让仓单所代表的权利。

仓单的性质

4. 仓单的特征都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第910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因此,从性质上而言,仓单应该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着与仓储物同值的财产权利。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仓单具有如下主要性质:
(一)仓单是无因证券
所谓无因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证券的原因为要件,证券的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
(二)仓单是要式证券
要式证券的基本要求是证券上所记载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通常而言,仓单上所记载的事项,也同样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应有必要的记载事项,否则,仓单不能产生效力。所以,仓单是要式证券。
(三)仓单是背书证券
背书证券,又称指示证券,是指凡是可以依据背书进行合法转让的证券。我国《民法典》第910条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由此可见,仓单可以通过背书加以转让,所以是一种背书证券。
(四)仓单是一种换取证券
换取证券又称自付证券、缴还证券,是指有价证券的签发人自己为给付义务后,权利人须将证券返还给义务人的证券。仓单由保管人在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时签发,于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时由保管人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同时,要求存货人缴还保管人自己发的仓单。显然,仓单是一种换取证券。
(五)仓单是不完全物权证券
物权证券是以物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证券,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取得仓单后,也就意味着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仓单发生转移,仓储物的所有权也发生转移。因而,仓单又是一种物权证券。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仓单上权利的移转在背书转让时尚需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因此,仓单应当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证券。

5. 仓单的特征都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因此,从性质上而言,仓单应该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着与仓储物同值的财产权利。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仓单具有如下主要性质:  (一)仓单是文义证券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和义务仅依证券上记载的文义而确定的证券。仓单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是依仓单所记载的文义予以确定的,不能以仓单记载以外的其他因素加以认定或变更。因此,仓单是文义证券。例如《日本商法典》第602条规定:“寄存证券及质入证券制成后,仓库营业人及证券持有人间的有关寄托事项,以其证券所载为准。”  (二)仓单是无因证券所谓无因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证券的原因为要件,证券的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  (三)仓单是要式证券要式证券的基本要求是证券上所记载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通常而言,仓单上所记载的事项,也同样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应有必要的记载事项,否则,仓单不能产生效力。所以,仓单是要式证券  (四)仓单是背书证券背书证券,又称指示证券,是指凡是可以依据背书进行合法转让的证券。我国《合同法》第387条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由此可见,仓单可以通过背书加以转让,所以是一种背书证券。  (五)仓单是一种换取证券换取证券又称自付证券、缴还证券,是指有价证券的签发人自己为给付义务后,权利人须将证券返还给义务人的证券。仓单由保管人在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时签发,于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时由保管人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同时,要求存货人缴还保管人自己发的仓单。显然,仓单是一种换取证券。  (六)仓单是不完全物权证券物权证券是以物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证券,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取得仓单后,也就意味着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仓单发生转移,仓储物的所有权也发生转移。因而,仓单又是一种物权证券。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仓单上权利的移转在背书转让时尚需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因此,仓单应当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证券。

仓单的特征都有哪些?

6. 仓单应具备的内容有哪些

仓单应载明的内容包括:存货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仓储物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物品性质、质量、数量等)、仓储地点、仓储期限、报酬、仓单出具时间等相关方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限;(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7. 仓单的作用有哪些?

仓单的作用:
1、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2、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
3、仓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4、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一、仓储合同当事人必须有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1)双方当事人名称;(2)合同编号;(3)合同签订地点;(4)合同签订时间;(5)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6)仓储物的数量;等等。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等等。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等等。
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是哪些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如下:
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仓储合同为承诺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有无偿合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支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支付仓单;
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免费保管有轻过失免责规定;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5、寄存人和存货人可以随时领取存储物和存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三、存货人的义务有哪些
存货人的义务:
1、库存方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和包装,并配合保管一致,并配合保管交接工作;
2、委托保管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
3、仓储保管费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
4、库存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材料;
5、对于危险品,必须提供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的原因,库存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原因不能按时发货的,由存货人赔偿逾期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八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仓单的作用有哪些?

8. 标准仓单的内容有哪些

一、标准仓单定义
标准仓单是由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符合合约规定质量的实物提货凭证。
标准仓单是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单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物卖方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有效。标准仓单采用记名方式,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应妥善保管标准仓单。标准仓单的生成通常需要经过入库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和注册等环节。
二、标准仓单生成
这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开具标准仓单、交易所签发等环节。具体做法如下:
(1)货主发运商品入库换取标准仓单,须通过其委托的经纪会员提前向交易所申报商品运输计划,内容包括品种、等级(品牌)、数量、发货单位、发货站(港)、车(船)次、装运日期、预期到达日期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根据就近入库原则,按照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开出《入库通知单》。货主须按交易所指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货物不能用于交割。《入库通知单》自开出之日起30日内有效。
(2)指定交割仓库必须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商品的种类、品牌、质量、包装及相关凭证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入库验收报告单》(一式三份,货主、指定交割仓库和交易所各执一份),并开具标准仓单。
(3)进库商品的数量、质量以指定交割仓库实际验收结果为准。货主应到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视为同意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结果。
(4)指定交割仓库开具标准仓单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一张标准仓单的数量必须是一张合约最小交割单位的数量;
2)标准仓单所示商品的质量、包装等条件必须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
3)同一标准仓单所示商品必须是同一品种、同一生产厂(同一产地或同一批次)、同一牌号或同一等级;
4)认真填写应由指定交割仓库填写的有关内容,字迹清楚,涂改无效;
5)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标准仓单必须加盖仓库公章并由经办人和审核人员签字;
6)指定交割仓库开具标准仓单后应将详细资料记录在案并及时通报交易所。
(5)指定交割仓库或有关会员须携带标准仓单和入库验收报告单到交易所办理签发有效标准仓单手续。
(6)交易所在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前1交易日起不再受理用于当月交割的标准仓单签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