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作为出资应具备的条件

2024-04-29

1. 以股权作为出资应具备的条件

1、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2、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3、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一)、申请以股权作为出资办理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1)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除按照各行政管理局告知单中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①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对用作出资股权的评估报告;
②投资人签署的股权出资承诺书。
特别提请注意:
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缴纳出资。
(二)公司设立后,投资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股权出资的实际缴纳,公司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除应按照有关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规定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
(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
(3)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4)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2、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3、股权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已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证明(股权公司为在外埠登记的,不需提交)。
(三)投资人以股权出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公司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除应按照各行政管理局告知单中有关规定提交变更登记文件、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对用作出资股权的评估报告;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投资人签署的股权出资承诺书;
4、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5、股权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已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证明(股权公司为在外埠登记的,不需提交)。
(四)投资人以股权作为出资的,股权公司应按照各行政管理局告知单中的规定提交股东变更登记文件、证件。其中,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中应载明股权出资的情况。
特别提请注意:
投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还应当报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
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人应当先办理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后,再办理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以股权作为出资应具备的条件

2. 股东以股权作为出资应具备什么条件

1、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2、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3、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一、股东股权申请时所需条件有哪些
股东获得股权需实缴或认缴出资,此外通过股权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也可以获得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有哪些规定
《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三、股东怎么以权利出资
如果是可以评估作价的权利,股东能以该权利出资。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十七条股东可以货出资,也可以用头物、知识广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 出资人以公司股权出资,需要哪些条件

股东以股权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于出资的股权是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 (2)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3)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 土地使用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出资人以公司股权出资,需要哪些条件

4. 哪些股权可以作为出资

什么叫股权出资?哪些股权可以作为出资?具体流程应当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称被投资公司)。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股权出资的具体流程举例如下:
第一步:XX广告有限公司(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其中股东之一的B公司(投资人)以所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公司)的股权出资
第二步:**文化传播公司变更股东(股东由B公司变更为XX广告有限公司)
第三步:XX广告有限公司变更实收资本(公司实收资本由4亿元变更为10亿元)

5. 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您好,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6. 股权出资的条件

股权能否作为出资的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出资标的的法律标准问题,即作为出资标的的股权应当符合什么机关什么样的法律条件。

7. 以股权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应具备的条件

1、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2、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3、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申请以股权作为出资办理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1)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除按照各行政管理局告知单中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①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对用作出资股权的评估报告;
②投资人签署的股权出资承诺书。
特别提请注意:
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缴纳出资。
(二)公司设立后,投资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股权出资的实际缴纳,公司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除应按照有关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规定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
(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
(3)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4)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2、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3、股权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已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证明(股权公司为在外埠登记的,不需提交)。
(三)投资人以股权出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公司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除应按照各行政管理局告知单中有关规定提交变更登记文件、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对用作出资股权的评估报告;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投资人签署的股权出资承诺书;
4、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5、股权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已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证明(股权公司为在外埠登记的,不需提交)。
(四)投资人以股权作为出资的,股权公司应按照各行政管理局告知单中的规定提交股东变更登记文件、证件。其中,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中应载明股权出资的情况。
对于我国的股东,可以自由的选择实物、股权或者是现金等方式进行出资。对于非现金出资的情形,是需要经过专门的机构评估确实出资的实际金额之后才可以的。否则对于那些在公司注册时,没有足够的资金的股东,也可以延迟注册资金的缴纳。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里包含实物可以吗?
企业的注册资本里包含实物是可以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出资。一般来讲,可以用于出资的实物应具备以下条件或特征:
1、该实物可以通过估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和计算
2、该实物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股东取得股权是以牺牲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将其持有的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为代价的,因此,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财产必须具备产权的可转让性,使其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公司,由公司对该出资财产独立享有所有权。
3、该实物对被投资公司应具有有益性
有益性指该出资的实物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能够为公司带来实际利用价值。在我国公司登记实务中,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对有益性做了严格的规定,如《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4条规定,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厂房、办公用房、设备设施、机器、仓库、运输工具以及的生产资料。股东以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实物必须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因此,与公司营业无关紧要之物一般不宜用来出资。
4、该实物上未设担保
由于《公司法》
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实物作价入股后,依照《公司法》规定具有不可抽回的性质,应当由公司支配。因此,设立担保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

以股权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应具备的条件

8. 股权出资的法定条件

股权出资的法定条件是用于出资的股权必须是出资人合法持有的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用于出资的股权没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人以股权出资必须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用于出资的股权已经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一、代持协议是否合法
代持协议合法,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二、股权转让的风险
股权转让中主要有以下两类风险:
(一)民事法律风险
主体瑕疵:错误地与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不是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股权瑕疵:股东未出资、股东未出资到位、股权设定担保、股权被采取司法限制措施、已转让的股权再次转让等等,都将影响股权的质量和价值。
程序瑕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转让过程中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二)刑事法律风险
对于股权转让,除了前述民事法律风险外,还可能涉及刑事法律风险,其中,比较主要的是可能涉及逃税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罪、职务侵占罪等,所以,对此也应当引起股权转让各方的重视。
三、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权要怎么办
公司应当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可以凭借股东名册上的记载,证明其股东身份,从而向公司主张权利,股东也可以凭借股东名册的记载,向他人主张其股东身份,拒绝他人的不合理请求,如果在出资或者股权转让中没有对股东名册进行相应记载,公司可以拒绝实际出资人或者股权受让人主张股权,这样也会产生纠纷引发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