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有效吗

2024-05-13

1.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有效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配合在18个城市(上海、天津、齐齐哈尔、哈尔滨、长春、沈阳、唐山、太原、青岛、淄博、常州、蚌埠、武汉、株洲、柳州、成都、重庆、宝鸡)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开展,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指导和规范这些城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

  《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二、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破产财产的处置

  破产财产处置前,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底价,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

  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视为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置。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

  四、担保的处理

  破产企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抵押财产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超过抵押债权的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企业对其同一财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企业破产时,抵押权人按照抵押顺序受偿。

  一个企业为另一个企业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企业破产后,担保企业应当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偿债期限可以由担保企业与被担保企业的债权人协商确定。

  行政机关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担保合同无效。

  五、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

  破产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安排,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

  六、银行因企业破产受到的贷款损失的处理

  银行因企业破产受到的贷款本金、利息损失,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银行总行批准后,分别在国家核定银行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控制比例内冲销。

  七、破产企业的整体接收

  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执行分配方案前,其他企业整体接收破产企业财产、承担分配方案确定清偿的破产企业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兼并企业的优惠待遇。

  八、濒临破产企业的重组

  对濒临破产的企业,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改组企业管理层、改变企业资产经营形式、引导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等措施,予以重组。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认为企业不宜破产的,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企业清偿债务。

  濒临破产的企业在申请破产前,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并经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企业效益好的部分同企业分立。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按照商定的比例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九、实施企业破产的组织领导

  实施企业破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有关城市的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一名政府负责人牵头,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银行、劳动、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土地、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工作机构,统一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实施企业破产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根据当地社会的承受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破产预案。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及时处理实施企业破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发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在企业破产实施中的作用。实施企业破产中遇到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有效吗

2.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如何确定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清算的效力
申请解散公司或公司清算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法院管辖如何确定
(一)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方面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者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域管辖方面,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3、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侵犯著作权案件法院管辖地该如何确定
1、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3、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5、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四条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二、商标权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
首先是商标案件的级别管辖与一般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地域管辖方面,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可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商标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准。因此,上述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对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商标案件,按照当事人选择的诉因来确定管辖法院。3、商标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4、诉前停止侵权与保全案件: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5.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分析:《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若干规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根据该解释规定,企业破产案件一般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是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规定发布前制定的有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7. 关于企业破产的问题

《拍卖法》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房产需用过评估,确定保留价,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起拍价价,竞价拍卖,拍卖后的款项,一部分有来清算工资.

如果是拍卖,就不会单独便宜卖出给指定的某个人,可以参加竞拍,工资根据拍卖情况进行清算

国有企业破产资产拍卖关系到职工的利益,关系到破产工作的实施,关系到局部经济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是一项艰巨、复杂而又有风险的工作.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购买,如无更高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
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竟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拍卖前会公布规则,需要解读清楚

关于企业破产的问题

8. 国有企业政策破产?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如果你的情况符合本条规定,应当享有失业保险待遇,可以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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