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为什么不影响当期损益

2024-05-14

1. 增值税为什么不影响当期损益

1)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实际的承担者是最终消费者.    
2)损益表中的收入就是不含税的,同时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存货成本都是不含税的,在损益表里面体现不出来。  
3)所以,增值税不影响当期损益。

增值税为什么不影响当期损益

2. 增值税影响当期损益吗?实务中,哪些情况增值税会影响损益?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计税依据是增值额,根据其征税原理,增值税不应影响当期损益。但实务中,由于纳税人身份、供应商身份的不同等原因,造成抵扣链条断裂,支付给上游供应商的金额中包含的税额(进项税额)需要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影响当期损益。
      根据征税原理,增值税不影响当期损益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采购价款)×税率=增值额×税率。企业向上游供应商支付价款及税额取得商品、劳务或服务,企业支付的税额即上游企业确认的应税销项税额,也是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企业对外销售取得收入的同时确认销项税额(从下游客户手中收取);实际纳税税额为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之后的余额。企业采购过程,确认的采购成本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企业对外销售确认的销售收入也不包括税额,所以增值税税额不影响当期损益。从会计分录可以更明显的确认增值税不计入损益类科目,不影响损益:      采购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实务中,存在一些事项(抵扣键条断裂)造成增值税会影响当期损益      1、含税报价的情况下,供应商纳税人身份的不同      实务中,企业对外销售报价一般为包含增值税的报价,那么在企业对外采购时含税报价相同的情况,因为供应商纳税人身份的不同,开具的发票税率不同,造成实际采购成本不同。      举例说明,甲为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采购同一种货物,从A、B采购含税价款相同,均为113万,A为一般纳税人,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从A采购货物,确认进项税额为13万,采购成本为100万;从B处采购货物确认进项税额为3.3万,采购成本109.7万。从B处采购,因开具发票税率不同,造成实际成本变大,影响损益。      如果,采购价款是不含税价款,企业实际支付的税额就是后期抵扣的进项税额(采购多支付了税额,后期抵扣的也多,采购少支付税额,后期抵扣的也少,和采购成本无关),供应商纳税人身份则不会影响损益,
      2、取得发票类型的不同      企业如果从上游供应商取得的发票为普通发票,大部分情况下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企业采购环节支付给上游供应商的税额需要计入采购成本,即取得普通发票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加了采购成本,影响损益。      3、用于不得抵扣增值税的事项      企业采购货物、劳务服务等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影响损益。      4、企业某些采购活动不能取得发票      实务中,企业对外采购并非均能够取得发票,比如向个人采购一些商品、劳务等,个人可能并不愿意去税局代开发票,此时虽然可以凭借合同等其他外部凭证入账,但大部分情况下没有发票(小额零星开支可凭收据税前扣除)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影响当期所得税费用,从而影响当期损益。
      5、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以上4种情况,假设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其计缴增值税的方式为简易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税率,其销售环节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可以转嫁给下游客户,但是其向上游供应商支付的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其支付给上游供应商的税额应计入采购成本,影响企业对外销售时的结转成本,影响损益。      通过分录理解:采购时,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含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对外销售时,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 增值税影响当期损益吗?实务中,哪些情况增值税会影响损益?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计税依据是增值额,根据其征税原理,增值税不应影响当期损益。但实务中,由于纳税人身份、供应商身份的不同等原因,造成抵扣链条断裂,支付给上游供应商的金额中包含的税额(进项税额)需要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影响当期损益。
      根据征税原理,增值税不影响当期损益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采购价款)×税率=增值额×税率。企业向上游供应商支付价款及税额取得商品、劳务或服务,企业支付的税额即上游企业确认的应税销项税额,也是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企业对外销售取得收入的同时确认销项税额(从下游客户手中收取);实际纳税税额为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之后的余额。企业采购过程,确认的采购成本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企业对外销售确认的销售收入也不包括税额,所以增值税税额不影响当期损益。从会计分录可以更明显的确认增值税不计入损益类科目,不影响损益:      采购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实务中,存在一些事项(抵扣键条断裂)造成增值税会影响当期损益      1、含税报价的情况下,供应商纳税人身份的不同      实务中,企业对外销售报价一般为包含增值税的报价,那么在企业对外采购时含税报价相同的情况,因为供应商纳税人身份的不同,开具的发票税率不同,造成实际采购成本不同。      举例说明,甲为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采购同一种货物,从A、B采购含税价款相同,均为113万,A为一般纳税人,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从A采购货物,确认进项税额为13万,采购成本为100万;从B处采购货物确认进项税额为3.3万,采购成本109.7万。从B处采购,因开具发票税率不同,造成实际成本变大,影响损益。      如果,采购价款是不含税价款,企业实际支付的税额就是后期抵扣的进项税额(采购多支付了税额,后期抵扣的也多,采购少支付税额,后期抵扣的也少,和采购成本无关),供应商纳税人身份则不会影响损益,
      2、取得发票类型的不同      企业如果从上游供应商取得的发票为普通发票,大部分情况下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企业采购环节支付给上游供应商的税额需要计入采购成本,即取得普通发票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加了采购成本,影响损益。      3、用于不得抵扣增值税的事项      企业采购货物、劳务服务等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影响损益。      4、企业某些采购活动不能取得发票      实务中,企业对外采购并非均能够取得发票,比如向个人采购一些商品、劳务等,个人可能并不愿意去税局代开发票,此时虽然可以凭借合同等其他外部凭证入账,但大部分情况下没有发票(小额零星开支可凭收据税前扣除)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影响当期所得税费用,从而影响当期损益。
      5、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以上4种情况,假设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其计缴增值税的方式为简易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税率,其销售环节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可以转嫁给下游客户,但是其向上游供应商支付的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其支付给上游供应商的税额应计入采购成本,影响企业对外销售时的结转成本,影响损益。      通过分录理解:采购时,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含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对外销售时,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增值税影响当期损益吗?实务中,哪些情况增值税会影响损益?

4. 增值税影响当期损益吗

增值税不影响当期损益。增值税是属于价外税。增值税作为附加税的缴纳基数,城建、教育附加税是需要以其为基础进行缴纳的,但同时也会使企业的收入减少,企业所得税在计算缴纳时会有相应的调整,但影响不大。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1、一般计税方法: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含增值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2、 简易计税方法:当期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3、进口环节增值税:(1)进口非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税率;(2)进口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税率。综上所述,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应税行为)在流转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5. 增值税影响当期损益吗?

从增值税的征管原理上讲增值税不影响企业的当期损益,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且是最终消费者纳税。但企业在具体执行中,由于上下游供应链的关系,以及企业内部对发票的管理等,使得增值税税负的高低也会对企业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一、增值税抵扣链条原理不会对企业当期损益产生影响。我们知道,
      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增值税是价外税,是独立的运行系统。也就是说,没有增值额的商品流转是不征收增值税的,且商品流转过程上下游之间,销售方的销项税,就是进货方的进项税,抵扣链条是完整的;如果任何一个抵扣环节,即商品的使用用途发生了改变,则需要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做进项税转出,以确保抵扣链条的完整。      从这个角度上讲,企业当期缴纳的增值税与当期的经营结果没有直接关系。比如,生产制造型企业购买原材料支付价款和进项税,企业将完工产品销售给经销商收到货款和销项税,那么该生产制造型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就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增值税部分与企业的经营结果没有直接关系。
      二、企业供应商纳税人身份的选择等,会对增值税和损益产生影响。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法,税率分别为13%、9%、6%和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法,执行3%或5%的征收率。不同的征收方式对增值税的影响是不同的。现实中,购销双方多数是以含税价格进行交易价格的洽谈。      比如,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执行13% 的税率。月实现含税销售额113万元,其中价款100万元,销项税13万元;企业当期购入各类消耗材料价税合计79.1万元,其中价款70万元,进项税9.1万元(供应商为13%的税率)。则该企业当期应缴纳是增值税为13万元-9.1万元=3.9万元。      而如果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执行3%的征收率(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价税合计不变的前提下,则物料采购价款为76.8万元,进项税2.2万元。这种条件下,其物料采购成本和应缴纳的税金都会发生变化,即物料采购成本为76.8万元,对企业的经营结果会产生影响,另外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9.1万元-2.2万元=6.9万元,使得增值税税额的增加。当然,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给出的物料采购不含税价格为70万元,则对企业的损益没有影响。      另外,企业如果不能及时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增值税有影响的同时,也会对损益产生影响,既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会转嫁到企业的成本费用中。
      三、增值税对企业的资金有一定的影响。增值税对资金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势必导致企业抵扣的进项税税额的减少,增加了应交增值税税额,使得企业支付税金的资金增加。二是企业销售产品在没有收到货款的前提下,其当期实现的增值税也需要及时上交。这即便是企业运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但是没收到货款也需要缴纳税金,确实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总之,增值税是价外税不会影响企业损益,但是企业在实际运营中,增值税还是对企业的损益和资金产生一定的影响。尽管这种影响是企业内部的运营和管理带来的,而影响是存在的。

增值税影响当期损益吗?

6. 增值税不影响损益吗

法律主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 企业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 贷款 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 增值税 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 出口退税 款。” 上文为何只要求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作为企业收入而没有将其它直接减免的税款纳入呢?我们试通过若干举例来阐明。 例1:A演艺有限 公司 在越南举办音乐交响会,收取演出收入5000万元,发生相应支出3000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假设将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款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处理,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5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万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3000万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5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0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0万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150万 经上述会计处理后的此笔业务应 纳税 所得额:5000-3000-150+150=2000万元。 如果不对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款作政府补助收入处理,则只需做(1)、(2)项会计分录,应纳税所得额依然为2000万元。 例2:B种子批零有限公司12月份购入种子100万公斤,价款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3万元。当月批发销售种子50万公斤,开具普通发票60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如果不对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作会计处理,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113万元 贷:银行存款113万元 借:银行存款6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6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56.5万 贷:库存商品56.5万元 则此笔业务应纳税所得额:60-56.5=3.5万元。 而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要求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作为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处理,则相应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 贷:银行存款113万元 借:银行存款6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53.1万元(6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9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9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6.9万元 (4)因为50万公斤种子作了免税处理,所以相应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借:库存商品6.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5万元(13/2) (5)结转种子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53.25万元 贷:库存商品53.25万元(106.5/2) 则此笔业务应纳税所得额:53.1+6.9-53.25=6.75万元。 为什么会出现两种会计处理方式造成应纳税所得额不同?其重要原因就是还有50万公斤种子尚未销售,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金6.5万元没有转入库存商品。 再假设次月剩余50万公斤种子以60万元价格全部销售完毕,不对直接减免增值税做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6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6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56.5万 贷:库存商品56.5万 应纳税所得额依然是3.5万元,连同上年12月份实现的所得额合计为7万元。 假设次月销售时会计处理体现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金。 借:银行存款6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53.1万元(6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9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9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6.9万元 借:库存商品6.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5万元(13/2) 借:主营业务成本59.75万元 贷:库存商品59.75万元(53.25+6.5) 应纳税所得额:53.1+6.9-59.75=0.25万元,连同上年12月份实现的所得额合计7万元。 综上所述,之所以要对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作出会计处理,就是因为增值税与其他税种不同,其进项税金的考虑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