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主体资格有哪些

2024-04-28

1. 保证人主体资格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除下列主体之外的主体均可以作为保证人:
1、法人机关。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人主体资格有哪些

2. 保证人主体资格有哪些?

保证人主体资格包括:保证人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需具有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机关法人一般不得为保证人;以及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一、债权担保人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债权担保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二、法人能做贷款担保人吗
法人可以做贷款担保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担保人。不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所谓担保人,又称保证人,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就是担保人。
三、可以做保证人的事情有哪些?
可以做保证人的条件是:1.具有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2.具有做保证人的合格主体资格,即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担任保证人。但是如果是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3. 保证人主体资格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除下列主体之外的主体均可以作为保证人:
1、法人机关。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一、做担保人的一般条件都有什么呢
债权担保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二、担保人的一般条件都有什么
债权担保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三、有哪些不能做担保人的情形
不能做担保人的情形有: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保证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保证人应当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在贷款所在地有居住场所。
3、保证人应当拥有良好的征信记录。
4、保证人应当具有较强的还款能力。
5、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6、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7、其他应该具备的条件。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人主体资格有哪些

4. 保证人主体资格有哪些

保证人主体资格有: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签订保证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签订保证合同的注意事项有:1、要审查保证人的履约情况;2、明确保证人的权利义务;3、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4、明确各自该承担的保证责任大小,避免纠纷的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5. 保证人主体资格有哪些

一、保证人主体资格有哪些1、保证人主体资格有:(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二、签订保证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签订保证合同的注意事项有:1、要审查保证人的履约情况;2、明确保证人的权利义务;3、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4、明确各自该承担的保证责任大小,避免纠纷的发生。

保证人主体资格有哪些

6. 保证人主体资格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除下列主体之外的主体均可以作为保证人:1、法人机关。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7. 保证人主体资格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的资格如下:(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人主体资格有哪些

8. 保证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保证人的积极资格:具有清偿能力;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保证人的消极资格: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的担保人资格受到限制;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只能在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保证行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一、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债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无不可。保证人问题较为复杂,以下作较为详细的讨论。二、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如果主债务人同时为保证人,意味着责任财产未增加,仍然只是主债务人以自己的一般财产作一般担保,保证的目的落空。三、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这是因为国际机关主要从事国家活动(包括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等),其财产和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拨款,并主要用于符合其设立宗旨的公务活动。虽然国家机关也进行一些民事活动,如购置办公用品、兴建或者购买公务员住宅等,但仍以必要和可能为前提。因此,国家机关的财产和经费若用于清偿保证债务,不仅与其活动宗旨不符,也会影响其职能的正常发挥。此外,国家机关对外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时,所欠债务由国家承担责任;以机关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以财政所拨预算经费为限,而预算经费为其担负的国家职能活动所必需,在经费紧张的今日,一般无剩余可言。故国家机关一般不具有代偿能力,由其作为保证人并不能保证债券的实现。为此,《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际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除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一般由国家主管机关负责借入,然后按有关规定转贷给国内有关单位。在转贷时,一般要求国内借款单位提供还款担保,这种担保得由国家机关提供。如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就要求借款单位提交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者计划单列市计委的还款担保。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作保证人(《担保法》第9条)公益乃不特定之多数人的利益,一般是非经济利益。如果允许上述机构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极有可能减损其用于公益目的的财产,无疑有害公益法人的宗旨。因此,法律不允许它们作为保证人。但是存在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第16条)。五、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也不宜充任保证人《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结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