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如何给这个案子律师费

2024-05-13

1. 风险代理如何给这个案子律师费

这个看你们是怎么约的,有约定的从约定,但风险代理费不得超过标的额的30%,相关规定如下: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风险代理如何给这个案子律师费

2.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10%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10%是合理的。可以由双方自主约定,但是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法律依据: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3.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10%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10%

4. 律师风险代理费收取标准超过30%怎么办?

法律分析:
可先双方协商处理,无法协商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5. 律师半风险代理费用如何收取

聘请律师的“风险代理?”风险指的是什么?什么案件允许风险代理?更多关于律师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与收费标准是什么的法律知识,下面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律师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与收费标准是什么一、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      以实践中律师办理和接触的风险代理案件来看,风险代理从大类上分,有两种收费方式:      1、半风险代理模式      在代理合同中律师代理费分两部分,基本代理费+风险代理费。      基本代理费部分签约后支付,且不论办案结果如何,这部分不予退还。      而风险代理部分则是约定以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支付风险代理费。      2、全风险代理模式      合同中的全部代理费均与结果挂钩,全部是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确定应支付的代理费。      不管是半风险代理模式中的风险代理部分还是全风险代理模式,双方视案情需要也可以约定当事人先预付一部分或全部的风险代理费,最后根据案件结果多退少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风险代理中律师的风险指的是律师付出劳动有无法获得相应报酬的风险。但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法院等第三方收取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或者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等办案支出,并不属于风险代理范围。      法院等第三方收取与诉讼相关的费用,不管是否聘请律师代理,都会发生。而律师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如果律师不代理,当事人自己处理同样也会发生。这些费用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支付的,不在律师风险代理费范围。      还有,与案件结果挂钩可能是指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是指案件判决后的执行结果。到底是与哪个结果挂钩,需要双方在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      按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具体的比例,则要根据案件的难度、标的额的大小、地域、风险代理的不同收费方式等情况,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总的原则是风险和收益成正比:      案件难度大的比难度小的收费比例要高;      案件标的额小的比标的额大的收费比例要高;      外地的案件比本地的案件收费比例要高;      全风险模式比半风险模式收费比例要高;      半风险模式中,基本代理费低的比高的收费比例要高;      完全事后才付费的比事先预付风险代理费的比例要高;      与执行结果挂钩的比与只与判决结果挂钩的收费比例要高;      另外,律师也要注意,由于风险代理方式在胜诉后,当事人要支付的律师费较固定收费方式要高得多,为免争议,律师应先告知当事人固定收费的标准,供当事人选择,并对相关风险进行充分提示,这一点很重要。三、禁止或不适合风险代理的案件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风险代理,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使用风险代理的方式。根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案件,禁止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关于这个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各地制订的收费办法中都差不多,因为都是依据上位的法律法规制订的。      特别说明:按2006年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也不能使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但是在2016年《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不得适用风险代理。这是因为在2014年发改委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中,对于律师服务中强制要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不包括“婚姻、继承”案件。也就是说,按最新的规定,“婚姻、继承”案件是可以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的。      当然,不在禁止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未必都希望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当事人希望采取风险代理的,律师也未必都接受。      对当事人而言,只有案件风险达到一定值,当事人才愿意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      而对律师而言,通常风险代理适用于一些大额的“合同纠纷”、“讨债的债务纠纷”等涉及一定财产数额的诉讼或非诉案件。如果案件标的非常小,即使按最高30%的标准也收不到多少律师费,律师当然不愿意代理。如果律师认为显然没什么胜诉的机会,白白付出劳动而无收益的可能性太大,律师同样也不愿意接受。      总之,风险代理方式属于市场价调控方式,主要看双方从各自的利益考量、协商。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律师“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半风险代理费用如何收取

6. 律师风险代理费用如何收取

法律分析:律师费钱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一个案子如何收费以及收取多少律师费,都应该与律师个人协商确定。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7. 律师收风险代理费是怎么回事

在委托律师的方式中有一个是风险代理。那什么是风险代理,风险代理的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一、什么是律师风险代理      1、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官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2、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二、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      风险代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1.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2.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三、风险代理注意事项是什么      主要要注意的是要在可以风险代理的范围内进行风险代理,以下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1.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2.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什么是律师风险代理,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律师收风险代理费是怎么回事

8. 律师的风险代理费能得到支持吗

风险代理,通俗地理解是打赢官司再支付代理费,其收费往往较为高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会约定代理费由违约方承担,在纠纷发生之后,如果守约方选择风险代理,并已经先行实际支付风险代理费,是否可以请求违约方转付呢?本文运用可预见性规则,与大家探讨如何将已经发生的风险代理费作为损失在守约方与违约方之间进行分配。一、风险代理费承担的三种观点      审判实践中,是否支持风险代理费转付主要存在以下三类观点:      #3p4#否定风险代理费      对守约方请求违约方承担风险代理费的请求绝对不予支持,理由有三:第一,风险代理费并非必然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守约方与代理人协商以收回债务为给付条件,这存在一定收取风险因素。第二,风险代理费具有一定奖励性,胜诉结果作为额外计收代理费的条件。第三,风险代理制度固有其弊端,有可能会引发代理人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并且存在引发恶意诉讼的风险。      #3img4#全部支持风险代理费      风险代理费未超过政府指导最高价的,守约方请求违约方承担该风险代理费,法院全部予以支持。      理由是当事人约定了代理费的承担方式,而风险代理费也属于代理费,只要其标准未超过风险代理费政府指导价格的最高标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3部分支持风险代理费      守约方请求违约方承担风险代理费的,法院可参照一般代理费收费标准部分予以支持。理由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方应当对违约后产生代理费损失的数额有所预见,超出违约方可预见的代理费损失,应当由守约方自行承担。二、风险代理费应予部分支持      我们赞同部分支持风险代理费的观点,在尊重守约方与违约方合意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可预见性规则,限制守约方不合理地增加代理成本,实现守约方与违约方的利益平衡。      #3p4#“绝对否定”不可取首先,守约方与违约方约定了代理费的承担主体,如果绝对否定风险代理费,这明显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次,风险代理费虽然不属于必然发生的损失,但如有当事人约定,赔偿范围将不再以“必然发生”为条件。再次,如果以风险代理费具备奖励性质作为否定风险代理费的理由,“风险代理费具备奖励性质”已暗含“守约方自己承担损失”之意,属于前提包含结论的循环论证,难以作为有力的论据。此外,风险代理费收费数额往往远高于一般代理,容易引发虚假诉讼,应当予以限制,但是绝对否定风险代理费,则存在矫枉过正之嫌,不符合比例原则。      #3img4#“部分支持”优于“全部支持”部分支持风险代理费,较全部支持观点更具优势。风险代理费虽属于代理费的一种形式,但违约方转付代理费的责任范围应当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实际发生的风险代理费不必然得到支持。其一,代理费作为一种损失,应当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违约方与守约方在缔约时未特别约定风险代理费的承担,风险代理收费方式往往远高于一般代理,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其二,如果代理费采取模糊方式约定即可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额风险代理费,守约方可能不顾合理性,支付高额的代理费,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其三,可预见性规则并非对守约方与代理人之间意思自治的否定,而是在守约方与违约方之间分配损失。运用可预见性规则,可以通过适当的违约成本促使当事人及时履约,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合理的风险代理费损失。三、风险代理费损失的具体分配      当事人约定代理费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已实际支付风险代理费的,可按以下方式分配风险代理费损失:      #3p4#胜诉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胜诉金额指生效法律文书支持守约方的债权金额,原则上以守约方胜诉金额,而非诉请金额作为违约方承担风险代理费的计算基数。      但存在例外情形,如违约方在诉讼中履行债务,守约方撤诉,并向代理人支付风险代理费,守约方再次请求违约方承担风险代理费,此时,风险代理费的承担责任较为复杂。尽管守约方的胜诉金额为0元,但实际发生的风险代理费仍属于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违约方完全不予承担,有违合同约定,应当将违约方已履行金额纳入到承担风险代理费的计算基数中。      #3img4#一般代理作为计算标准      违约方的可预见范围应当限于一般代理标准,按照订立代理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如有政府指导价格的,政府指导价可作为考量标准。第一,风险代理收费标准往往高于一般代理,违约方的可预见范围应当限于守约方以更为常见的一般代理方式聘请代理人。第二,一般代理费的收费标准存在市场化趋势,违约方应按市场价格承担责任,如有政府指导价格的,政府指导价可作为考量标准,例如,代理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可参照《上海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沪价费[2009]004号)的标准处理。第三,在上述一般代理费收费幅度内,通过判断代理人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以及代理人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法官酌定违约方承担代理费的具体标准。3案件阶段数量      守约方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代理费,可能贯穿于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以及执行程序等多个阶段,法官需要判断案件阶段数量。首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去除违约方无需承担风险代理费的阶段。例如,守约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并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那么守约方在二审与再审阶段产生的代理费不应当由违约方承担。其次,不同阶段的代理费计算方式存在差异。例如,代理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沪价费[2009]004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当事人约定代理费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已实际支付风险代理费的,违约方承担风险代理费的责任范围应当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守约方关于风险代理费的请求,法院应考虑守约方胜诉金额、一般代理计算标准、案件阶段数量等因素综合认定。更多风采      柳洋:中国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学学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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