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2024-05-14

1. 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DEVELOPMENT (OVERSEAS CHINESE) FUND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DFA.第二条:本会由中国大陆各界代表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爱心人士自愿结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球性、公益非营利性、综合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热爱中华民族的海内外同胞,积极参与并推动祖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增进友谊,促进合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出应有的贡献,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服务。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二).香港九龙九龙城沙埔道79号二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1. 遵照捐赠方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资助侨胞所关心的各项公益事业;2. 资助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海内外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开发等项目;3. 奖励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国家建设和发展、尤其是对环保、教育、扶贫等做出突出贡献者。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1. 制定和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3. 审核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九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 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1.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 筹备召开理事会。4. 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5.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6.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7. 领导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9.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 在侨界基金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9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第十五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2. 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第十七条:本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处理应办事项。第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1.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 协调各分支机构,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6.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7. 处理其它有关本会重大事项。第四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第十九条:本基金会经费来源:1. 捐赠;2. 基金本金利息收入;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4. 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理事和工作人员中分配。第二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本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交换之前必须接受指定的会计事务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二十五条:本会的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二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理事会审议。第二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二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第三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二条:本会经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金和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本会一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2.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并接受海外侨胞自愿捐赠。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 发扬侨胞热心公益事业的优良传统,支持华侨事业和侨界关心的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福利等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竭诚为社会服务,为海内外广大侨胞服务。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八百六十万元,来源于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广大归侨、侨眷和社会各界的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中国侨联)。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甲一号,邮编:1000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遵照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资助侨界关心的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二)资助弘扬中华文化和华侨历史研究活动,促进海内外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开发有关项目;(三)奖励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祖国的经济建设和科技、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以及发展华侨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华侨、华人、归侨、侨眷;(四)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共宣传和其他有助于侨务事业发展的项目。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赞成本基金会章程并对基金会工作有较大贡献;(二)在侨界基金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加理事会,行使表决权;(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有参与决策本基金会重大事项的权利;(四)有义务遵守本基金会的章程,积极为本基金会工作。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理事长或者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 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处理其他有关本会重大事项;(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三)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协调各分支机构,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六)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基金本金利息收入;(四)投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 专项资助;(二) 开展重大公益活动,如“侨心工程”资助;(三) 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四)捐赠协议明确的具体使用方式。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一)依法、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二)预计募捐在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三)境外的募捐活动。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支持各省级侨联开展工作或设立侨联事业发展基金;(二)资助华侨农场困难归侨、侨眷;(三)资助贫困地区建侨心小学。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1年 6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CFDSC ( China Found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Culture )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向国内外热心支持文化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人募集资金,扶植中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和活跃社会文化市场及开展其它公益活动。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40万元,来源于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向赞同本基金会宗旨,热心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单位、团体和其它组织、个人,募集自愿捐赠的资金、实物;(二)依法管理和使用各项捐赠的资金、实物及增值收益;(三)根据需要与可能向下列项目提供资助和支持以及奖励:1.海内外文化服务业的交流、合作、咨询、服务;2.弘扬、保护优秀民族文化的活动;3.文化扶贫工作;4.社会文化领域的理论研究、教育培训工作;5.社会文化领域的科研活动及科学技术的引进应用和推广;6.有关社会文化典籍的编辑出版;7.文化演出、比赛、艺术展览、评比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有良好社会效果的文化活动、会展评选;8.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规范、引导、发展文化市场及文化产业的活动;9.开展全民文化艺术素质普及与提高教育;10.有发展前途的文化艺术人才的职业培训、深造;11.对本基金会事业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的事项。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三)关注中华社会文化发展的各界有知之士;(四)在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和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五)对本基金会的发展壮大,有所帮助、有所贡献者;(六)无违法记录者。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基金会发展的决策权和指导权;(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推荐基金会理事和工作人员;(五)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六)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七)完成本基金会委托的工作。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通过授予荣誉职务(包括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和名誉理事),增减指导委员会、活动委员会成员(有关细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四)决定理事的增补和除名;(五)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六)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及资金分配方案审定;(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九)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十)听取、审议理事长所做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十一)听取和审查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十二)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并组织实施;(二)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审定资金分配与使用。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专利转让、各种实物等);(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投资收益;(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开展募集工作;(二)各项捐赠资金、实物及增值收益的管理、监督和使用;(三)基金会日常运行和业务发展;(四)根据业务范围提供资助和支持以及奖励: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国内范围,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二)国际范围,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资助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发展;(二)资助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法人组织;(三)按捐赠者意愿、遗愿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内使用;(四)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善后安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4. 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的组织机构

顾问(注:按姓氏笔画排序)于友先(中国新闻出版署原署长)王照华(中央组织部原常务副部长、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执行主任)王定国 (谢觉哉同志夫人、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总顾问)刘海荣(全国人大党委会委员,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副会长)史树青(著名学者、史学家、文物鉴定家、中国收藏家协会会长)庄炎林(全国侨联原主席)连行健(台湾中华黄埔协会会长、台胞)陈昊苏(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长)陈福坡(日本)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陈本昌(美国共和党亚裔党部主席)李 钊(胡耀邦同志夫人)李文放(中国秦文研究所所长)李 铎(全国著名书法家、军事博物馆研究员、中国书法家协会顾问)李志同(武警森林指挥部原政委,少将)李嘉诚(长江实业、和记黄埔集团董事长)单 声(全英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罗启东(香港两岸三地基金会主席)张序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研究院原政委、中将)金凯平(澳大利亚澳中商会会长)荣智健(中信泰富集团董事局主席)黄锦西(新加坡星岛集团总经理)程万琪(世界华人协会创办人兼会长)荣誉理事长曾宪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金利来集团董事局主席)理事长郝盛琦(原中央顾问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副理事长傅建立(中盛新华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秘书长韩丰徽(《市长与经济》杂志总编)常务理事王银友(法国) 倪铁平(奥地利)肖树强(中国香港) 黄荣本(英国)季志雄(中国香港) 韩丰徽(中国)郑健文(英国) 周建云(中国)郝盛琦(中国) 傅建立(中国)

5.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遵照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资助侨界关心的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二)资助弘扬中华文化和华侨历史研究活动,促进海内外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开发有关项目;(三)奖励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祖国的经济建设和科技、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以及发展华侨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华侨、华人、归侨、侨眷;(四)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共宣传和其他有助于侨务事业发展的项目。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侨联)。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6.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发扬侨胞热心公益事业的优良传统,支持华侨事业和侨界关心的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福利等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竭诚为社会服务,为海内外广大侨胞服务。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7.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组织荣誉

2004年全国先进民间组织2004年12月10日,民政部在人大会堂举行“全国先进民间组织表彰大会”,授予540个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间非企业单位“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中国侨联直属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获此殊荣并受到表彰。这次被表彰的全国先进民间组织是从全国26万个民间组织中评选出来的。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宣读了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的决定”。2005年中华慈善奖2005年11月20日,由民政部和中华慈善总会共同举办的首届“中华慈善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出席大会。中国侨联作为此次大会的支持单位之一,林明江副主席出席了此次盛会。为了褒扬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以及支持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等慈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以及项目,本次大会共对116名个人、单位和项目进行了表彰。中国侨联“侨心工程”项目获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奖。中国侨联公益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竺新原代表中国侨联上台领奖。大会公布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宣读了《慈善组织自律倡议书》和《企业社会责任倡议书》。会后,还举办了关于政府、企业、社会共建和谐社会、完善慈善立法、志愿服务等方面问题的专题论坛。2006年社会公益示范工程9月6日,我国首次最权威、最专业、规模最大的公益项目评估活动--首届“社会公益示范工程”评选结果揭晓,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隆重的表彰大会。中国侨联倡导,由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具体实施的侨心工程项目被评为“十佳示范项目奖”并获“合作伙伴奖”,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作为实施机构受到表彰。全国政协副主席周铁农、中国侨联副主席林淑娘出席并为获奖嘉宾颁奖。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作为大会主办单位之一,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竺新原也被特邀到场并代表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领奖。经过两年的筹备,社会公益示范工程评选办公室在专家委员会的支持下,制订出了公益项目评估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征集了200多个公益项目,其活动领域覆盖了老人、儿童和妇女,文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环境保护、公共社会发展等各个领域,其中扶贫、健康和教育的项目比例最大,分别为16.9%,22.4%和24.7%。本次评选主要以参评公益项目的规模、财务监管、信息透明度、成本效率、筹款能力及社会参与度这6项指标为主,并参考项目是否具有影响力、典型性、持续性等因素。评选办公室先从征集项目中筛选出50个入围项目,再在此基础上评选出“十佳示范项目”。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理事、东井圆佛堂主持人林东先生积极响应中国侨联“侨心工程”倡导,通过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在西部贫困地区建成一批林东侨心小学,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了贡献。此次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和东井圆佛会合作的“林东侨心小学项目”也获最佳合作伙伴奖受到表彰。“2006年中华慈善奖”提名奖2004年12月10日,民政部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先进民间组织表彰大会”,授予540个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间非企业单位“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中国侨联直属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获此殊荣并受到表彰。这次被表彰的全国先进民间组织是从全国26万个民间组织中评选出来的。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宣读了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的决定”。2006年全国巾帼文明岗中国侨联公益事业管理服务中心获得全国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是中直机关工委系统9个获奖单位之一。获奖单位要求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并且岗位女性比例为百分之五十以上,主要领导为女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各地充分调动广大妇女争先创优的积极性,激发广大妇女的创新精神和创造活力,在提高妇女综合素质、帮助妇女创业就业、促进妇女岗位建功成才等方面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经各地评选推荐,全国妇联、中宣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公安部、民政部、人事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旅游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解放军总政治部等27家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决定,共授予2010个集体全国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1010名同志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全国首届四A级基金会评估等级根据《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基金会评估的通知》要求,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民间组织综合评估机制,2007年10月正式启动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的评估工作。由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基金会负责人组成的基金会评估专家小组和评估委员会,依照基金会评估指标和评估工作程序,对基金会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四个方面进行了综合评判。经过基金会评估专家小组初评和评估委员会终评,2008年2月28日已公布评估结果。本次共有69家基金会获得评估结果,其中,评定出5A级6家、4A级13家、3A级19家、2A级14家、1A级10家、无评估等级的基金会7家。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荣获4A级基金会评估等级。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组织荣誉

8.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是由中国侨联发起,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独立的基金会法人,是对侨界及国内外企业、个人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并接受海外侨胞自愿捐赠。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860万元,来源于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广大归侨、侨眷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基金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8号3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