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机构设置

2024-05-15

1.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及局决定事项的交办、督办;负责管理机关文秘、信息、宣传、档案、保密、文印工作;负责综合治理及信访工作;负责有关重大会议的筹办 ;负责对外联络、新闻发布和公务接待工作;负责电子政务建设与技术管理工作。(二)发展规划处。组织研究地质工作发展战略,参与拟订地质工作发展中长期规划;开展有关政策法规研究。指导地勘单位改革和发展,拟订结构调整方案;负责工作目标管理和合同管理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及法律咨询服务工作。(三)财务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统计、审计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并组织落实和检查;管理地质勘查基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政预算及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资金筹集和融通;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论证,并对投资进行监管;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工作目标责任制经济指标考核及奖惩兑现工作。(四)地质勘查处。拟订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开发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矿产资源、地质勘查规划得编制工作;管理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工作;管理矿业权经营与矿产勘查开发工作;管理省外、国外矿产勘查与开发工作;负责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专业资质建设和管理。(五)环境地质处。承担全省地质环境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承担全省地质环境和地下水监测工作;承担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作;负责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技术业务管理;负责相关专业资质建设和管理。(六)工程地质处。指导、协调工程地质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工作;负责工程地质、探矿工程等技术业务管理;指导、协调所属单位重大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专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七)科技处。负责拟订地质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前沿性、基础性地质研究以及地质相关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应用研究、引进与推广工作;负责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对外科技与经贸合作;负责外事日常工作;指导有关学会、协会工作。(八)组织人事处。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指导所属单位搞好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和职工队伍建设;负责拟定人力资源开发 规划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工作;负责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出国人员政审工作;负责职工教育管理工作。(九)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十)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在汉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十一)纪检监查机构。(十二)地矿工会。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机构设置

2.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主要职责

(一)管理所属地质勘查队伍,指导所属单位改革和发展。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所属单位文明建设,保持地勘队伍整体稳定。(二)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质工作的方针、政策,受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承担全省地质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三)承担全省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调查工作。承担全省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受委托承担全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预报及防治工作;推进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矿山环境地质调查等工作。(四)组织所属单位发展矿产开发等相关产业,开拓省外、国外地质勘查开发市场。(五)开展前沿性、基础性地质科学研究;开展地质相关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应用研究、规范和标准。开展地质资料的综合研究,向社会提供地质资料目录、地质图书档案等地质信息服务。指导有关地质类学会、协会的工作。(六)根据国家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局机关所属单位地质勘查专用经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受省政府委托以出资人的资格经营和管理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3.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北地质勘察院的单位简介

主要从事固体矿产地质勘查,经费来源以财政补助为主,资产总额5878万元。其中在职职工244人,离退休职工304人,在职专业技术人员71人,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3人,高级工程师21人,中级技术职称21人。资质证书有:固体矿产勘查甲级、地质钻探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甲级、水工环地质乙级、地质实验测试(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实验)乙级(实验室取得国家计量认证)、测绘(工程测量)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地质灾害勘查乙级、地质灾害治理(施工)乙级等。30多年来,为国家提交磷矿石储量3.5亿吨,硫铁矿石0.5亿吨,重晶石300万吨,完成国家重点项目兴-神磷矿的勘查,发现、勘查了兴山、神农架、鹤峰、宜昌、保康、黄梅等大型化工矿产地,获得多次项化工部科技进步奖、找矿奖。近年来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北地质勘查院发现和勘查磷矿资源储量20多亿吨;发现20个磷矿区,其中:特大型(1亿吨以上)矿区7个;大型矿区4个;中型矿区5个;小型矿区4个。该院坚持地质勘查主业、努力开拓地质技术延伸产业市场、矿业权市场和矿业开发市场,2008年、2010年荣获中国地质学会十大地质找矿成果奖,实现了“地质勘查为主、工勘施工辅助、多种经营并举”的经济发展格局。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小北门外桔颂街25号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北地质勘察院的单位简介

4. 湖北省区域地质与矿产概况

湖北省国土面积18.59万平方公里,正处于中国地势第二级阶梯向第三级阶梯过渡地带,地貌类型多样,山地、丘陵、岗地和平原兼备。山地约占全省总面积55.5%,丘陵和岗地占24.5%,平原湖区占20%。地势高低相差悬殊,西部号称“华中屋脊”的神农架最高峰——神农顶,海拔达3105米;东部平原的监利县谭家渊附近,地面高程为零。全省西、北、东三面被武陵山、巫山、大巴山、秦岭、武当山、桐柏山、大别山、幕阜山、大洪山等山地环绕,山前丘陵岗地广布,中南部为江汉平原,与湖南洞庭湖平原连成一片。全省地势呈三面高起、中间低平、向南敞开、北有缺口的不完整盆地区域。 
  矿产
  省境沉积地层完备,地质构造复杂,岩浆活动频繁,并有经区域变质而大面积分布的变质岩系,成矿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已发现矿产131种,其中磷、红金石、硅灰石、石榴石、泥灰岩居全国首位;铁、铜、石膏、岩盐、重晶石、萤石、石墨、金、汞、锰、钒、镍等储量亦很丰富。在矿床的组成成分上,一般伴生或共生有多种有益成分,如大冶铁矿,除铁矿外,还伴生有铜、钴、金、银等,可供综合利用。煤炭资源较少,质量较差。江汉平原一带已发现储油构造数十个。

5. 湖北省核工业地质局的介绍

湖北省核工业地质局始建于1955年,前称为湖北省核工业地质大队(核工业中南地质局三O九大队),曾隶属于地质部、二机部、核工业部,1999年实行属地化管理,划归湖北省人民政府,由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具体管理,是湖北省唯一的核地勘单位。该局发现的某大型铀矿床,为我国第一颗原子弹试验成功做出重大贡献,而获全国科技大会奖。

湖北省核工业地质局的介绍

6.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北地质勘察院的勘查最新成果

2010年6月,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北地质勘查院的地质专家历经4年风餐露宿,克服重重困难,向地下打了19个钻孔,发现远安县杨柳磷矿区地下埋藏着一特大型磷矿床,初步探明储量达4.29亿吨,潜在经济价值1000多亿元,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发现的单一矿区最大规模磷矿。昨日,《湖北省宜昌磷矿杨柳矿区普查》项目顺利通过了野外工作验收。远安杨柳大型磷矿床距远安县城直线距离约42公里,位于荷花镇境内,面积32.27平方公里。远安杨柳磷矿项目是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基金安排的重大找矿项目,2006年9月起由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北地质勘查院实施勘查。4年来共施工19个勘探孔,最深1010米,最浅567米,查明了矿区内震旦系陡山沱组赋存有三层磷矿层。其中,主要工业矿层平均厚5.27米,平均品位25.88%;次工业矿层平均厚4.16米,平均品位22.63%;低品位矿层平均厚1.25米,平均品位19.76%。

7. 湖北省核工业地质局的简介

湖北省核工业地质局现拥有固体矿产勘查甲级、水工环地质调查甲级、地质钻(坑)探甲级、工程勘察甲级、液体矿产勘查乙级、地质实验测试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乙级、地球物理勘察丙级、地基与基础工程承包三级等资质,主要从事铀矿地质勘查及其它矿产勘查、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环境监测与评价、地质灾害治理、核应急处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以及胶辊制造和印刷业务。地 址:湖北省孝感市体育大道309号

湖北省核工业地质局的简介

8.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矿产勘查管理,维护勘查秩序,保护勘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区域地质调查等工作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地质矿产勘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矿产勘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地质矿产勘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地质矿产勘查行业有关统计资料和地质矿产勘查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县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应对勘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地质勘查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单位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有关统计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和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第六条 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必须申请资格登记,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地质勘查单位资格按核定的等级实行分等级管理。
  申请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应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中央在本省境内的地质勘查单位及外商投资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申请,经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其他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申请,经当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第七条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按国家规定实行定期统检制度。单位分立、合并、更名或者改变业务范围的,应办理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变更登记手续;丧失地质勘查能力的,应办理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注销手续。第八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必须申请勘查登记,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成为探矿权人;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由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其余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由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从事其他区域地质调查等工作的,应向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出资者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申请探矿权。
  探矿权申请人应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并办理登记手续,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还应当缴纳经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价款,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有偿取得的探矿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条件和审批手续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对国家和省鼓励勘查的矿种或者区域进行勘查的,按国家规定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应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不得超过2年。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公告勘查登记发证情况。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施工之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施工报告,并从施工之日起10日内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报告施工情况。
  探矿权人因故须中途停工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停工申请,办理停工手续。停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探矿权人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完成最低的地质勘查资金投入。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改变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工作对象,经批准转让探矿权及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须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因故需要中途撤销勘查项目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撤销申。请,提交项目终止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已经完成勘查项目任务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项目完成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探矿权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必须按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不按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不得申请新的勘查项目。
  自注销之日起3个月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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