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2024-05-15

1.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运转、机要、档案管理、安全保密、督查、秘书事务、重要会议组织及接待等日常政务;承担信息、政务公开、信访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本委重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听证、行政复议、应诉与国家赔偿工作;组织发展改革系统的普法工作;参与非公经济发展政策的制定;指导协调招投标工作;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发展规划处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拟订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参与重大工程的前期工作,参与安排重大项目,负责重大项目与规划的衔接和协调;负责内资建设项目引进技术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审报和办理工作。 (四)综合处监测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负责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研究总量平衡,提出宏观调控目标以及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拟订并协调重要物资储备计划;负责新闻宣传工作。 (五)宏观经济调节处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总量目标和有关政策建议,监测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全社会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应对有关重大突发事件,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政府物资储备的建议。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方面拟订的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七)固定资产投资处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云南省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提出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安排计划建议,平衡安排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计划;负责安排省级机关、城市基础设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投资计划;指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安排前期工作经费;参与金融合作项目的组织、筛选工作,参与投资项目融资方案的拟订;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和项目后评价工作;负责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的组织实施;指导推行公益性项目代建制。 (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综合分析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状况,拟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编制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口岸建设项目的审批。 (九)地区经济处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重点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参与拟订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和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的政策建议;负责拟订重点流域综合治理计划,“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易地扶贫计划;审批或审核重点流域综合治理规划项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和基础测绘计划,参与协调防震减灾工作;负责云南省“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西部开发处组织协调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和政策的实施;组织拟订云南省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负责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的综合协调及巩固成果年度计划的编制;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并落实有关工作;拟订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承担中央支持云南民族地区发展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西部人才开发工程;负责贫困县小规模贷款贴息和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有关工作;负责云南省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处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畜牧、水产、农垦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和下达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审批和安排农口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并协调实施。 (十二)基础产业处统筹能源、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牵头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综合分析能源和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安排和下达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有关项目。 (十三)产业协调处综合分析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研究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统筹工业、服务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四)高技术产业处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综合分析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协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示范项目,申报和协调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国家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国家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发展计划;协调实施省级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计划;组织推动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和产学研联合,协调实施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推动国民经济新兴产业的形成。 (十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应对气候变化处、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环境保护政策建议,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和推行清洁生产的规划和政策;提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相关领域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的省财政性贴息资金和补助资金,以及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有关领域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省财政性贴息、补助投资安排建议;负责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工作,负责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牵头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实施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工作;负责拟订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规划;牵头组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初审。 (十六)社会发展处综合提出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民政等发展政策;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七)就业和收入分配处综合分析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推进有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八)经济贸易处监测分析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负责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变化提出计划调整建议;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收储、动用、轮换,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储备,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食用油储备,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猪肉储备,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食糖储备,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化肥储备,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成品油储备等;拟订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编制流通设施基本建设计划,对现代物流业发展中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 (十九)财政金融处研究和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衔接和协调财政、金融工作;对财政和金融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提出对策建议;研究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建立和管理;负责企业债券的发行管理,牵头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 (二十)重点项目建设处(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参与提出前期工作项目计划及省预算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计划;负责建立前期项目储备库,落实年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支撑;参与审批和审查省重点前期和重点在建计划项目的预可研、可研、初设等工作;督促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前期审批中存在的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牵头组织重大项目并联并行审批联审会议;参与和协调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 (二十一)经济合作处组织拟订经济合作发展规划;拟订经济技术合作、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云南省参与经济合作项目的筛选、推荐工作,提出有关引导性资金的使用建议;负责参与国际区域经济合作项目的协调指导工作,拟订参与国际区域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具体政策措施。 (二十二)联络处负责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部委联系汇报、项目申报的协调服务、跟踪落实;负责收集和整理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工作信息资料。 (二十三)交通战备办公室组织编制交通战备规划、计划;研究交通战备与交通建设的关系,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交通战备有关工作;负责云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的具体工作。(二十四)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云南省战区善后恢复建设工作办公室)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的关系,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负责战区善后恢复建设工作;管理解决战区遗留问题项目。 (二十五)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组织开展对重点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有关行业和州(市)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六)民航办公室组织研究民航重大课题和发展规划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机场安全运营、项目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云南省民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昆明新机场建设联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七)铁路办公室组织研究铁路重大课题和发展规划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铁路安全运营、项目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云南省铁路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八)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干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日常外事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人员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2.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领导信息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杨洪波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刁殿伟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省物价局局长: 李承宗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长: 马晓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省滇中引水办公室主任: 董继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于明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海文达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李文冰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饶卫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长: 陈朝良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桥堡办专职副主任:李金泽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工程咨询中心主任:鞠云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巡视员:保卫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李世新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阮建忠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杜绍林省民航发展管理局副局长(副厅级):张惟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徐浡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孙 鸣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尤 愈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刘晓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强卫东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聂继媛云南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厅级专职副主任:王 勇

3.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住处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做出更新、说明。一、主动公开信息(一)公开范围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1、机构职责类本委工作职能情况、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所属单位设置及职能等。2、法律依据类与本委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规;本委发布的或者本委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3、发展规划类全省中长期发展战略、五年规划纲要,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本委参与研究制定的专项规划。4、行政执法类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备案事项。5、业务及服务类价格监测、人事工作等。6、其他(二)公开形式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以下形式公开:1、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的对外网站上发布,网址为:2、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3、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的形式4、本委办公大楼一层大厅LED电子公告屏、触摸屏的形式省发改委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委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指定网站或查阅点查阅。(三)公开时限自政府信息形式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委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委受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取。本委依申请提供相关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一)受理申请机构受理机构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84号;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二)申请受理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相应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以电子方式直接提交《申请表》。本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三)申请的处理本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委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答复。对不属于本委掌握的政务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提供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收取。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前,以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水平收取,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减免费用时,必须将相关证明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并提供。四、监督方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地址:昆明东风东路8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室,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信息公开指南

4.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住处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做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责类
本委工作职能情况、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所属单位设置及职能等。
2、法律依据类
与本委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规;本委发布的或者本委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发展规划类
全省中长期发展战略、五年规划纲要,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本委参与研究制定的专项规划。
4、行政执法类
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备案事项。【摘要】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信息公开指南【提问】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住处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做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责类
本委工作职能情况、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所属单位设置及职能等。
2、法律依据类
与本委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规;本委发布的或者本委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发展规划类
全省中长期发展战略、五年规划纲要,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本委参与研究制定的专项规划。
4、行政执法类
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备案事项。【回答】
5、业务及服务类
价格监测、人事工作等。
6、其他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的对外网站上发布,网址为:
2、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
3、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的形式
4、本委办公大楼一层大厅LED电子公告屏、触摸屏的形式
省发改委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委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指定网站或查阅点查阅。
(三)公开时限
自政府信息形式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委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委受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取。本委依申请提供相关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回答】
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84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受理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相应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以电子方式直接提交《申请表》。
本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的处理
本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回答】
人身份进行核对。
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委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答复。对不属于本委掌握的政务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提供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收取。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前,以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水平收取,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减免费用时,必须将相关证明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并提供。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回答】
地址:昆明东风东路8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室,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回答】

5.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物价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物价局,包括价格监管、执法检查、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等。 (三)将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能源局。 (四)划入原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承担的经济合作发展规划职责。 (五)划入云南省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云南省战区善后恢复建设工作办公室)、云南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云南省民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京联络处的职责。 (六)州(市)、县(市、区)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照规定需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外,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 (七)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八)增加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职责。 (九)增加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的组织管理,指导推行代建制工作的职责。 (十)增加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的职责。 (十一)加强规划的综合管理和协调职责,强化规划对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生产力和空间发展布局、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十二)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预警,统筹经济运行调节工作,及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调整

6.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拟订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全社会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应对有关重大突发事件。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研究和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执行效果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和省投资及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负责对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执行,安排中央分配的和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和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拟订上报和管理国外贷款规划和建设项目,拟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政策,负责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的组织实施,指导推行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组织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和实施意见,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有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综合管理,组织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负责规划编制的综合管理,负责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受理省级重大专项规划和州(市)、县(市、区)跨区域规划的立项申请,负责牵头编制起草省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指导和衔接州(市)、县(市、区)总体规划,负责拟订省级专项规划年度审批计划,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论证省级专项规划草案,负责专项规划的相关协调和衔接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部分省级专项规划,负责其他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中长期规划等与省中长期规划的衔接,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及云南省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订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按照规定权限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重要商品储备规划,负责组织重要商品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食用油、猪肉、食糖、化肥、成品油等储备。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综合分析研究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十一)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规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参与非公经济发展政策的制定,按照规定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 (十二)组织编制交通战备、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交通战备与交通建设的关系,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交通战备、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云南省参与国际区域合作项目的协调指导工作,拟订参与国际区域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具体政策措施。 (十四)承担云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和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云南省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云南省民航工作领导小组、云南省“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云南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设28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7.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设12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机关党委。(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秘、财务、会务、宣传、信息、保密、档案、后勤等工作;承担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信息网络建设。(二)政策法规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研究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承办机关法律事务。(三)规划发展处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培育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战略框架和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四)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五)资本运营处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承担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六)资产统计与财务监督处综合研究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七)考核分配处依据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提出所监管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八)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省属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十)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党组织由中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管理的中央在滇企业的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十一)群众工作处(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承办信访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十二)人事处负责机关、监事会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离退休人员工作;联系协调所监管企业人才培训工作;办理出国(境)人员的有关事务。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中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设纪检综合室(与云南省监察厅派驻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室合署设置)、案件审理室,正处级。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8. 云南省发改委(2016)976号

全称是“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 第一批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